梦见自己养的鱼都死了:地产交易费转嫁消费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3:58:33
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则默认分类 2010-10-02 09:16:59 阅读4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20**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立案查处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擅自增加附加条件,违反《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一案。此案由***、**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注册号:37*****00000***;营业场所:**路*号;负责人:**;;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开展业务)、物业管理。
经查:当事人于20**年4月在**路以北、**路以西开发建设了***小区工程,共13幢,共计商品房166套,建筑面积*****㎡,20**年5月竣工。截止至20**年*月**日,除8套(2600㎡)因精装修未交付外,已交付158套,建筑面积共计*****㎡。
当事人与购房业主(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要求购房业主(买受人)按建筑面积交付购房款外,在第十五条第三项还要求由购房业主(买受人)自行承担办理产权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住房维修基金、住房交易费、登记费等。当事人在向购房业主(买受人)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业主(买受人)交齐房维修基金、交易费、登记费以及天然气开口费、有线电视开户费等项费用才交付钥匙。按照6元∕㎡底标准计算,当事人目前已向购房业主(买受人)收取住房交易费2*****元。当事人称,以上费用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代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系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
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实其代理人所述的事实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系依公司规定办理,公司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办理产权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正式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
四、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已对以上事实均已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并记录在案。
现已查实:本案涉及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实质上是按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收取的住房转让手续费。根据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项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办理产权证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是,该项内容是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提出的不公正条款,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本案的住房交易手续费部分内容应属于无效,自始对买受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认为,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利用代办产权证之机,将本应由自己交纳的住房转让手续费转嫁给房屋买受人交纳,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其所向购房业主(买受人)收取的应有自己承担的住房交易费2*****元应该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背消费者意愿……擅自增加……附加条件的,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住房建设关乎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府威望,群众呼声较高,反映强烈,经慎重考虑,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  责令改正;
二、  罚款1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2*****元。
(以上二、三两项合计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