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到打狗 周公解梦:驾校滥收费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6:36:53

驾驶员培训学校滥收费用案(附调查报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滥收费用

不正当竞争案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局领导:

2010年5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报称**市内各驾驶员培训学校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初步调查后,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10年6月5日对**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学员、到相关单位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当事人存在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捌拾捌万元整,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经营方式:服务,经营范围:主营驾驶员培训、兼营技术服务。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开始,在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未经物价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前来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的学员每人收取50元的保险费。2009年当事人共招收学员1235人,2010年截至案发共招收学员654人,截至案发共收取保险费70450元(因为各种原因,免收480名学员的保险费)。

当事人在招生报名过程中收取保险费时与体检费、书费、表册费等费用一并收取,统称报名费。2008年向学员每人收取报名费60元,其中表册费10元、体检费20元、书费30元。2009年前述项目上又增加了50元的保险费,2010年是按每名学员140元收取的,在09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0元的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的会费。该校收取报名费使用“****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将收取的保险费以培训费名义计入了学校会计帐目。

当事人在向学员收取保险费的过程中,是笼统的按培训费收取,存在没有向学员解释清楚的情况,从学员的理解就是强制的行为。没有向学员出具过保险单据。

当事人将从学员收到的保险费用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其投保的保险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自2008年底以来共购买2009年度、2010年度上述三种保险共计92998元。从该三种保险的条款及保单反映出该投保主体均为当事人,保险标的及对象均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车辆及学校培训场地内的安全责任等。

在接受我局调查时,当事人承认其向学员收取保险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局调查期间,提取的证据材料有: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了201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8份,证明了当事人自2009年在招生过程中向学员收取保险费的行为、金额,投保的险种、金额以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承认等事实;

4、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市分公司提取的保险条款、保险单据等复印件24页,证明了当事人所购买保险的主体、险种、金额、保险标的及内容等;

5**市驾校学员报名花名册复印件15页,证明向学员收取的报名费金额及学员信息等事实;

6****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复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学员报名费及培训费的收取情况;

7、会计帐目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保险费的支付情况;

8、保险业专用发票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购买保险的金额及险种;

9、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复印件10页,证明当事人购买保险的险种及金额;

10、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招生奖发放单10页;

11、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证人的身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险种,其投保人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对象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从上述保险险种的具体条款内容反映出,当事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市分公司签订的该三种保险的投保人只能为当事人自身,其保险的标的及对象只能是其自己的车辆及自身的责任等,驾驶员培训学员不具有交纳该保险费的义务。

当事人在没有合法的依据下向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的学员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六)------或者滥收费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报告妥否,请指正。


案件调查人:


办案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