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38周双顶径97正常吗:湖南图书馆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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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图书馆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湖南图书馆 (2007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文化厅《关于深化厅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厅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湘文人〔2003〕45号)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湖南图书馆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以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按合同管理,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努力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位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本馆2005年6月30日前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已办离岗退养手续者不列入本方案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后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实行双向选择。馆方有招聘、解聘、续聘的权利;受聘人有应聘、拒聘、辞聘的权利。双方均有履行聘约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本次聘用工作,由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与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指导。聘期为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特殊情况见相关文件和规定。首聘后的日常聘用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第二章  机构编制与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本馆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机构设9个业务部门:采编部、借阅部、信息服务部、地方文献部、社会教育部(少儿部)、历史文献部、研究协调部、读者活动部、自动化部;7个行政职能部门:人事科(党委办、监察室)、办公室、老干科、行政科、计财科、保卫科、经营管理科。另内设2个机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湖南中心办公室、湖南图书馆扩改工程办公室。
各部门(科室)职责具体见《湖南图书馆机构设置及职责》(附件一)。
第七条 本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大类。馆领导的职数、选配由省文化厅决定,不列入本方案岗位设置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实行等级岗位制,分别设置管理岗位1-5级,专业技术岗位1-5级,工勤岗位2-5级(本馆暂不设工勤岗位1级),1级为最高级,5级为最低级。
第九条 管理岗位系指中层管理干部岗位和履行行政职能管理职责的岗位,根据其管理责任与管理权限设置岗位级次。管理1级为主任(科长),管理2级为副主任(副科长),管理3级为科员,管理4级为办事员,管理5级为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系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研究的岗位,根据其工作职责、范围、权限设置岗位级次。
第十一条 工勤岗位系指从事后勤、物业服务工作的岗位,根据其服务责任与工作权限设置岗位级次。
第十二条 根据本馆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本馆首聘岗位设置暂定为180-190个。具体见《湖南图书馆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二)。
第三章    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三条  2005年 6月30 日前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为本馆聘用对象。已办离岗退养手续者不在此列。
第十四条  竞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岗位竞聘必要条件
(一)管理岗位:
1、竞聘一、二级管理岗位年龄要求为:女50 岁以下,男53岁以下。任聘(职)年龄不超过55岁。
2、竞聘一级管理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副科级3年以上:
2)未担任过副科以上职务者须年龄在40岁以下,并具有副高级职称;
3、竞聘二级管理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副科以上职务;
2)未担任过副科以上职务,须年龄在40岁以下、具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工龄(竞聘行政职能部门二级管理岗须具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8年以上工龄);
3、竞聘三级管理岗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工龄;
2)25年以上工龄。
4、竞聘四级管理岗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并已完成工作见习期;
2)5年以上工龄。
5、竞聘五级管理岗人员应已完成见习期。
(二)业务岗位:
1、竞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正高级职称;
2)具有副高级职称五年以上。
2、竞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下列条件之一:
1)副高级以上职称;
2)具有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3、竞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助理级职称四年以上。
4、竞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并任助理馆员;
2)管理员1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并工作两年以上;
5、竞聘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专业工作1年以上。
(三)工勤岗位:
三级岗以下四五级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聘任。
1、竞聘二级工勤岗位人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并有25年以上工龄;
2、竞聘三级工勤岗位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技师以上资格:
2)具有高级工以上资格并有20年以上工龄;
3、竞聘四级工勤岗位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高级工以上资格
2)具有中级工以上资格并有10年以上工龄;
4、竞聘五级工勤岗位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级工以上资格;
2)初级工以上资格或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第四章   岗位竞聘用程序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按一级管理岗位、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管理岗位、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的先后次序进行竞聘。凡已竞聘上岗人员不能重复竞聘。
竞聘基本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全体职工讨论,馆党委审议后,报湖南省文化厅审批后实施。
(二)公布岗位及岗位职责、竞聘条件、竞聘期限、岗位待遇。
(三)个人申报填写《竞聘意向书》。
(四)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竞聘。
(六)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拟任聘(职)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和考核。
(七)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受聘人员名单。
(八)公布聘用结果。
(九)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书》。
(十)签订《聘用合同书》报省文化厅办理鉴证手续。
空岗处理。如一、二级管理岗位出现空缺,则按相关程序在全馆适聘人员中进行新一轮公开竞聘。如再次出现空缺则按日常干部任免程序聘任。其他岗位出现空缺,按日常聘用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一、二级岗位竞聘程序
(一)公布岗位。
(二)个人申报。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表。
(三)资格审查。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定。
(四)竞聘演讲。竞聘人员要在馆领导、现任副科以上干部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范围内参加竞聘演讲(演讲内容是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设想和优势,并回答提问),参加人员按抽签顺序演讲。演讲时间为10分钟以内。
(五)民主投票。一级岗投票比例为馆领导30%,其他与会人员占70%;二级岗投票比例为馆领导及本部门一级岗占30%,其他与会人员占70%。当场公布初选结果。
(六)组织考察。馆党委对拟聘为一、二级管理岗位人员按干部任用管理规定进行组织考察。
(七)张榜公布。一二级管理岗位人选考察通过后,在馆内公布。
(八)备案聘用。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一二级管理岗位人选,按组织程序报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备案。人事、党办、监察、财务等部门的一、二级管理岗位人员,聘任前须报省文化厅批准。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书》。
第十八条 其他岗位竞聘程序
(一) 专业技术、工勤岗位
1.由所竞聘部门参照一、二级岗位竞聘程序组织竞聘工作。由主管领导,一、二级岗位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择优拟聘三级岗位人员。
2.由一、二、三级岗位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择优拟聘四、五级岗位人员。
3.拟聘名单报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4.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书》。
(二)行政职能部门拟任三级管理岗位人员由一级管理岗位人员提名,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其他岗位人员由  一、二、三级岗位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择优确定。
第十九条  临时机构人员和签有经济承包合同尚未完成者不参与此次竞聘,其岗位设置及待遇由馆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或按原政策及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按省文化厅湘文人[2003]109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馆内部收入分配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岗位工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不同级次岗位人员之间的岗位工资分配差距。档案工资不变。
第二十二条  本馆上岗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励(补贴)工资等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指现行工资中的职务工资、活工资、保留津补贴、误生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岗位工资: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上岗人员按聘用岗位等级、出勤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领取,以体现不同岗位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其岗位待遇参照本方案岗位工资分配系数制定和执行。岗位工资分配系数标准如下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岗位
1级         1.7        1.8
2级         1.6        1.6         1.5
3级         1.4        1.4         1.3
4级         1.2        1.2         1.1
5级         1.1        1.1         1.0
馆领导岗位工资参照管理岗位执行,副馆长、副书记为1.9,馆长、书记为2.0。
(三)奖励(补贴)工资:包括考核奖励、学术奖励、学习奖励、业绩奖励、先进奖励、创收提成奖励、电话费补助以及特岗补助等。具体标准另见本馆相关文件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待遇按国家政策执行。非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条 根据职称评聘分开的原则,受聘人员岗位变动以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待遇。凡聘任正高级职务者必须先取得一级以上的岗位资格;凡聘任副高级职务者必须先取得二级以上的岗位资格;依次类推。
第二十五条  现任部门(科室)主任(科长)任职八年以上,在本次竞聘中未能聘任为一级管理岗位,但竞聘其他岗位工作者,在职期间,原则上可在一至三年内享受一级管理岗位待遇;现任正职不足八年,但任正副职累计八年者或任副职满八年,在本次竞聘中未能聘任为一、二级管理岗位,但竞聘其他岗位工作者,在职期间原则上可在一至三年内享受管理二级岗位待遇。
第六章 未聘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聘人员是指在本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参加竞聘但未能上岗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可按下列办法予以安置:
(一)提前离岗退养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允许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工资中的职务工资、活工资、保留津补贴、误生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工龄连续计算,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和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原已办理了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内部待聘
对参加竞聘而未能上岗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按高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给生活费,但须完成本馆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待聘期间如有空缺岗位,亦可参与竞聘,重新上岗。具体见《湖南图书馆关于未聘人员管理的规定》(附件三)。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单位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鼓励自谋职业
原正式工作人员不愿意参加竞聘、不愿意签订聘用合同(经鉴定,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除外),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按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给生活费。择业期满,本人仍不愿意签订聘用合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鼓励进修学习
对其他未聘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有关进修学习手续。学习期间,停发其全部工资和一切福利、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全由自己支付。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学习毕业后,取得本科以上文凭者,可回馆参加竞聘,也可自谋职业。未取得文凭者,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单位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允许停薪留职
经批准,允许未聘人员停薪留职,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具体见《湖南图书馆关于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附件四)。原与本馆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的人员,可回本馆参加竞聘,也可继续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聘人员在未与本馆解除人事关系前,应服从本馆的管理,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