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记实录2粤语版:行政综合类(初级)增补教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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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列表

 

    前言

    一、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部分

    二、人事工作部分

    三、教育培训工作部分

    四、文书的起草与公文处理部分

    五、财务工作与后勤工作部分

    六、税收基础知识部分

一、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部分

(一)职业道德建设

1.江苏国税干部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税收。忠于国家、维护税法,献身税收、甘于奉献,为国聚财、勇挑重担,为民尽责、当好公仆。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政务实、优质高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锐意进取、开拓创新。

秉公执法。依法治税、公正执法,依法征管、规范操作,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严格程序、严守权限。

清正廉洁。廉洁从税、公道正派,遵章守纪、不徇私情,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文明办税。文明征管、礼貌热情,待人接物、谦和可亲,着装上岗、举止端庄,环境整洁、语言文明。

诚信服务。诚心服务、周到细致,优质服务、践诺守信,服务经济、尽心尽力,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摘自《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江苏省国税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135号)

2.江苏国税“四心”、“五珍惜”教育

四心:正人心、暖人心、稳人心、聚人心。

五珍惜: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

摘自《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深入开展“四心”、“五珍惜”教育活动的意见》(苏国税发[2000]322号)

(二)行风廉政建设

1.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及工作机制

工作格局:反腐败工作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开展。

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1)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不准拖欠公款。

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国税发[1995]123号)

2)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三)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 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得利不足1千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得利在1千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得利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超过6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犯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抗拒检查,拒不改正错误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

(二)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

(三)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公)款、贿赂罪被判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税务人员触犯其他刑律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从重”、“从轻”是指在本规定的处分幅度内按高限或低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5]118号)

3)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1]72号)

3.江苏国税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六条禁令”

江苏国税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六条禁令”如下:一、严禁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纳税人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二、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或到纳税人单位借钱和报销各种费用。三、严禁向纳税人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四、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招揽业务、推销产品,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和参与税务代理活动谋取私利。五、严禁经商办企业、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或兼职取酬。六、严禁参与赌博、工作日中午饮酒。

税务干部违反上述禁令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六条禁令”》(苏国税发[2003]90号)

4.文明办税“八公开”

“八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办税结果、公开社会监督渠道、公开责任追究。

摘自《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关于全面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苏国税发[2001]78号)

(三)“两权监督”

1.“两权”监督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一岗两责”,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和“带好队、收好税”的工作思路,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税工作需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各项国税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2.“两权”监督的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3.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

1)征收环节。主要是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的监督。防止出现应征不征、高开低征,或收人情税、关系税和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变动税法税率、制定提退政策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2)管理环节。主要是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进项税款抵扣审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停歇业户的审批管理,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监督。防止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名缓实欠、名欠实免,用税款作交易等问题的发生。

3)稽查环节。主要是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工作环节,特别是对检查环节的监督。防止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应移送不移送、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4)处罚环节。主要是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裁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防止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责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4.行政管理权监督的重点

1)人事管理。主要是对人员的录用和调配、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出国(境)审查以及编制管理等的监督。防止人事工作中发生违反程序、失职失察、弄虚作假,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发生。

2)财、物管理。主要是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计算机、交通通讯设备、房产及其他大宗物品采购、使用、管理等的监督。防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的发生。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1]331号)

(四)预防职务犯罪

1.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3.贪污罪和受贿罪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2)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二、人事工作部分

(一)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

1.国家公务员职务分类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公务员的级别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1.考核的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考核的方法或种类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3.年度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4.考核等次分类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

1.国家公务员奖励种类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2.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种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摘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教育培训工作部分

(一)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

1.培训目的和原则

1)培训目的

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2)培训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2.培训分类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四类。

1)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税务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前进行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15天。

2)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在任职前或在任职见习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参加同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职位工作的需要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4)更新知识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和税收改革的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的新知识、新技术方面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采取分散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5天。

更新知识培训的内容依据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发展五年规划确定。

3.培训的基本制度

1)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凡经考试录用进入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初任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晋升高一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任职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暂缓晋升。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要定期参加专门业务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5年内未接受更新知识培训或接受培训的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晋升高一级职务。

2)培训档案和培训证书制度

3)培训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

4)培训工作汇报制度

摘自《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3号)

(二)学习型组织的创建

1.学习型组织的的基本概念

所谓学习型组织,是指具有浓郁的学习氛围、充分发挥组织成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结构简明,运转高效,能持续自我发展的组织。它不仅具有持续学习的能力,而且具有高于个人绩效总和的综合绩效。

学习型组织具有下面几个特征:

1)组织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价值观和使命感,组织的目标理想和价值取向是组织中所有成员共同愿望的表达。

2)组织由多个创造性个体组成。组织的所有目标都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团体的努力来达到的。在学习型组织中,团体是最基本的学习单位。

3)善于不断学习。这是学习型组织的本质特征。主要包括终身学习、人人学习、全过程学习、团体学习。

4)组织结构简明。学习型组织的结构是扁平的。

5)自主管理。通过自主管理,增加组织快速应变,创造未来的能力。

6)组织成员家庭与事业的平衡。学习型组织努力使组织成员丰富的家庭生活与充实的工作生活相得益彰。

7)领导者具有新的角色。在学习型组织中,领导者是设计师、仆人和教师。作为设计者不只是设计组织的结构和组织政策、策略,更重要的是设计组织发展的基本理念。领导者仆人角色表现在他对实现组织的目标理想的强烈使命感上。领导者作为教师,肩负引领、培养团队的重要职能。

2.江苏国税创学习型系统的内容

创建学习型组织是主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抓住新机遇、促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要以全员学习,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干部学习力,促进干部全面发展为基础,以加强组织学习,提高学习绩效,增强组织创造力,促进国税持续发展为重点,创新学习理念、学习形式、学习方法、学习机制,构建共同愿景,塑造国税先进文化,创建学习型系统。

1)以开发人力资源、增强学习能力为重点,创全员学习新氛围。要以全员学习,提高干部学习力为重点,引导干部树立“学习为本、终身学习、自我超越、提高学习力”的新理念,追求思想上和事业上的新境界。以提高干部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为主要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立体化、开放性的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体系。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干部全面发展为着眼点,创建全员学习、系统学习、终身学习和教育的新机制。要组织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围绕敬业、精业、创业的目标,提升学习层次、制定学习计划、落实学习措施。在全系统形成“领导做学习的表率、人人做学习的主人、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学习新氛围。

2)以提高组织素质、增强创造力为重点,创团队学习新形式。树立团队学习、凝聚智慧、增强组织创新力的新理念,创新学习形式、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绩效。在学习形式上倡导学习组织化,根据干部的知识结构、特长和兴趣,结合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各种兴趣小组、攻关小组、课题研究小组等多种形式,把干部有机组合起来,形成学习团队。在学习方式上倡导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引导干部全程学习,系统思考,自主管理,在税收工作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自由组合小组,自主选定创新目标、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检验效果、评定总结。形成自由、开放的信息交流、知识互动、成果共享的学习与工作互进新格局。使干部在学习和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发挥才智,开拓创新,有效地将干部的学习行为转化为组织的创造性行为,增强组织争先创优,持续发展的综合实力。为推进国税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资源和智力资源保障。

3)以促进持续学习、增强学习动力为重点,创学习激励新机制。要建立学习评价和使用机制,客观评价干部的学习能力、学习绩效、创新成果,并作为干部竞争上岗、职务晋升、评先定优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学习约束机制,对学习懈怠,不求进取,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岗位职责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的,予以离岗学习。要建立激励机制,逐步推行专业等级考试和全员能级管理制度,激励干部立足岗位,勤奋学习,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建立“学习奖”制度,每年划出一部分奖金,按照学习成绩分配。

4)以构筑共同愿景、增强凝聚力为重点,创国税先进文化。根据国税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干部的思想情绪、自身需求、价值取向等内在要求,建立国税共同奋斗目标、价值观与使命感的共同愿景。创建陶冶情操、鼓舞斗志、激励创新、团结奋斗的国税先进文化。在全省国税系统大力弘扬“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的国税精神;践行“热爱税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办税、诚信服务”的国税职业道德;着力培养“爱业、敬业、精业、创业”的国税团队意识;进一步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国税形象。

摘自《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广泛开展“三树一创”主题活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4号)

 

四、文书的起草与公文处理部分

(一)文书

1.函、简报的起草

1)函

函是用于不相隶属或平行的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使用的一种平行公文。

函的格式,一般由版头、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印章和成文时间。公函一般使用规范的公文版头,包括规范的发文字号,但版头不打印签发领导姓名。函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发函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主送机关顶格书写在标题之下,主送机关和印发单位要一致。函的正文一般包括引据(发函的原因、背景和依据)、主体(发函的目的)和结语三部分。

2)简报

简报是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单位内部交流信息和向下级单位通报情况的一种文体。

简报的格式,一般由报头、目录、编者按语、正文和报尾等几部分构成。

报头:在第一页的上方,约占全页三分之一的位置。简报的名称一般以大字套红印制,由印发单位(行业)简称+文体名称如“简报”、“信息”、“通报”、“动态”、“专报”等字样组成。也有直接冠以文体名称。名称下面居中列明排列序号。序号下面左侧标明印发机关,右侧标明印发日期,再在它们下面下划一条横线,与正文部分分开。若涉及秘密事项,则密级在报头左上侧标明。

目录:简报多由数篇报道组成,可在首页上列出篇目。若是单篇,则可不列目录。

编者按语:它代表出版单位的意图,一般是加在重要的简报前,可起到引导读者阅读、概括简报内容、表明编者观点等作用。

正文:它主要由标题、导语和主体三个部分组成,一般不专门写报尾。简报的标题有单行标题和多行标题之分,它要求精炼、生动、客观,能以最少的文字最贴切地表达清楚完整的意思。有些内容单纯、文字较少的动态简报可以省略标题部分。导语部分可以通过摘要式、描述式、提问式等多种形式,在篇首以简明的文字概括简报中最重要、最关键、最能体现报道价值的部分。简报的主体要交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清时间、地点、人物、发生了什么和事件的原因等要素,并做到观点明确、事实充分、条理清楚。

报尾:它也有固定格式,要求列明责任编辑、校对、印刷单位、报送单位、印刷总份数以及阅读范围等等,分别以横线隔开。

简报写作过程中,应当突出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新颖、准确、及时、简明。

2.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撰写

1)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未来一定时期所要做的工作或所要完成的某项目标、任务的打算和安排,加以书面化、条理化和具体化的一种文书。目前常见的税务工作“规划”、“方案”、“安排”、“打算”、“意见”等,实际上均属工作计划。

规范化的工作计划的格式,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标题:通常由单位名称、适用时间、指向事务和文种四个要素组成。单位名称、适用时间有时可省略。

正文:它包括计划前言和工作安排两大部分。前言主要是解决“为什么做”的问题。工作安排是计划的核心部分,须具备三项内容:目标、措施和步骤。

结尾:提出希望、发出号召和明确执行要求等,一般要署明单位名称和制定时间,若以文件下发,则须加盖公章。也可在正文之后结束全文,不写专门的结尾。

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内容要实事求是,制定措施要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制定方案要适当留有余地,制定过程要依靠群众,集思广益。

2)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是单位或个人对前一阶段活动或某一特定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和评价时使用的文体。

工作总结一般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写法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之分。单标题又可分为几种,一种是包括单位名称、时间、总结对象和文种类别的标题;一种是新闻式标题,即概括总结的核心内容的标题。最常见的标题是由单位名称、时间、主要内容、文种组成。但有时在标题中,可以不出现单位名称(在文章末尾要落款),或者只是内容的概括,并不标明“总结”字样。双标题的正标题点明文章的主旨或重心,副标题具体说明文章的内容和文种。

正文:一般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部分。开头部分即前言,一般多是概述情况或工作,作出基本评价;或者概述总结的主旨,或者提纲挈领,总结全文。主体部分是叙述成绩和做法,论述经验、体会和教训。常见的结构形态有三种:纵式结构、横式结构和纵横交叉式结构。结尾部分主要是分析存在的问题(也有放在主体中的),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若此部分内容在主体中已经讲清,则不需另写结尾。

落款:包括撰写总结的单位名称和日期两项内容。

3.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结构与写法

1)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一般由标题、时间和正文三部分构成。

标题:由会议名称(涉及的单位要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种组成。一般例行会议纪要都制有红色或黑色版头,并编制规范文号或顺序号。

时间:要写全称,除有固定版头的例行会议外,一律置于标题之下居中,外用圆括号或方括号。

正文:一般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有些情况下没有结尾。例行会议纪要的开头部分一般比较简单,竖列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及议题,属格式化开头。而工作型会议纪要一般要写清召开会议的依据、目的、开会的时间、会议名称、背景、参加人员的范围、哪些领导人出席、谁到会作了讲话、会议的基本议程、议题、主要活动和收获等,属平铺直叙式开头。主体的写作,对属纯议定事项的,可逐一将议定结果写出;对属综合性工作会议的,则要把大家学习讨论而得出的共识、基本结论及收获、下步工作打算逐一进行综合分类,习惯采用“会议听取”、“会议讨论”、“会议认为”、“会议决定”等惯用语。结尾:一般写会议的号召或希望,习惯用“会议要求”、“会议提出”、“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惯用语。

2)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是由会议组织者指定专人,准确、如实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的一种公务文书。

会议记录由首部、主体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标题和会议组织概况。标题由会议名称和文种组成。会议组织概况依次写出以下项目:开会时间、主持人姓名和职务、出席人、缺席人姓名和职务、记录人姓名和部门。主体记载会议的全部内容和过程,一般包括:会议中心议题和宗旨、会议议程、会议讲话、领导报告、会议讨论和发言、会议决定和决议、结束语。

(二)公文处理系统

1.系统的启动及信箱、个人文件夹的使用

1)系统的启动

进入《公文处理系统》操作步骤:

第一步:开机,首先进入一个登录窗口,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按“确定”按钮,登录网络,进入Windows

第二步:用鼠标双击“办公自动化”程序组图标

第三步:在打开的办公自动化组中,用鼠标双击“公文处理”

第四步:系统弹出公文处理窗口,在注册名中输入本人的注册名及本人的口令,按“确定”按钮,进入公文处理系统。

退出《公文处理系统》操作步骤:

方法一:选择“收文”菜单中的“退出”命令;

方法二:用鼠标单击屏幕右上角的关闭钮

方法三:用鼠标单击屏幕左上角的控制钮 ,选择“关闭”命令。

2)信箱的使用

打开信箱操作步骤:

方法一:进入公文处理系统时,系统自动打开信箱;

方法二:用鼠标单击工具栏内的“信箱”按钮;

方法三:选择“对象”菜单中的“信箱”命令。

删除信箱中的文件列表信息操作步骤:

第一步:用鼠标单击信箱中要删除记录所在的记录行(在选中的记录上单击可取消上述选择);

第二步:按键。系统将提示确认信息并根据用户选择删除该记录或取消删除操作。如果一次删除多条连续的记录时,可用鼠标单击选择第一条要删除的记录,按住Shift键,同时用鼠标单击要删除的最后一条记录,以此选择多条连续的记录,按键,系统将提示信息并根据用户选择执行或取消删除操作。

打印信箱中的文件清单操作步骤:

第一步:打开信箱;

第二步:选择好要打印的信箱中的文件类别;

第三步:选择“收文”菜单中的“打印”命令,可打印信箱中的文件列表。

关闭信箱操作步骤:

方法一:用鼠标单击屏幕右上角的关闭钮 ,关闭信箱;

方法二:用鼠标单击屏幕左上方的控制钮 ,选择“关闭”命令,可以关闭信箱。

3)个人文件夹的使用

打开个人文件夹操作步骤:

方法一:用鼠标单击工具栏内“个人文件夹”按钮;

方法二:选择“对象”菜单中的“个人文件夹”命令;

方法三:选择“发文”菜单中的“拟稿”命令。

关闭文件夹操作步骤:

方法一:用鼠标单击屏幕右上角的关闭钮 ,关闭文件夹;

方法二:用鼠标单击屏幕上的“关闭”钮;

方法三:用鼠标单击屏幕左上角控制钮 ,并选择“关闭”命令。

2.基本功能及其操作

1)查看收文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收文登记簿或信箱的文件清单中选定要查看的文件,按“阅文”钮,系统进入收文屏幕;

第二步:屏幕上方有三个标签,用鼠标单击屏幕上方的“收文处理签”标签查看收文处理签的有关内容,包括收文文件的信息、拟办意见和办文经过等;

第三步:用鼠标单击屏幕上方的“正文、附件”标签,按“阅览”钮查看正文及附件的内容;

第四步:用鼠标单击屏幕上方的“领导批示”标签查看领导的有关批示。用鼠标单击屏幕右端签批人姓名,可以查看选定的签批人的批示内容;

第五步:按“确认”或“退出”钮,退出收文屏幕,完成查看文件的操作。

2)查看发文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文登记簿或信箱的文件清单中选定要查看的文件,按“阅文”钮,系统进入发文屏幕;

第二步:屏幕上方有三个标签,用鼠标单击屏幕上方的“文头纸”标签查看文件的有关内容,包括文件的信息、审核、审批、签发等情况;

第三步:用鼠标单击屏幕上方的“正文、附件”标签,按“阅览”钮查看正文及附件的内容;

第四步:用鼠标单击屏幕上方的“领导审批”标签,查看领导的有关批示。用鼠标单击屏幕右端签批人姓名,可以查看选定的审批人的批示内容;

第五步:按“确认”或“退出”钮,退出发文屏幕,完成查看文件的操作。

3.操作对象及辅助功能的使用

1)排序

操作过程:可以使用“排序”功能。打开任一操作对象,选择“对象”菜单中的“排序”命令或按F6键,系统将打开排序规则设定屏幕,并根据用户的设定对当前操作对象进行排序。

用鼠标在“数据项名称”域内单击,其右端出现 标志,用鼠标单击该标志,系统弹出与所选对象有关的数据项列表(列表的内容由系统根据用户选定的操作对象所包含的信息自动生成),选择其中的一个数据项作为排序项,可以通过滚动条的上下滚动找到所需的排序项;用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在“方式”域内指定排序方式(正序、倒序)。至此所选操作对象的第一排序项及排序方式设置完成。用鼠标在下面的空白处单击,系统将再生成一条排序项及排序方式设置记录,依次可设定第二、第三……排序项及排序条件等。按“确定”钮完成本次排序条件设定操作,系统将按照用户指定的排序项及排序方式对所选操作对象中的记录进行排序;按“清空”钮清除全部已设定的排序方式,以便重新设置新的排序方式。

2)修改口令

具体操作:选择“选项”菜单中的“修改口令”命令,系统将打开。

在“旧口令”项中输入原口令(即本次登录的口令),在“新口令”项中输入您新定义的口令(不超过16个字符),在“再认定”项中再次输入您新定义的口令作为对新口令的认定,按“确认”钮,完成修改口令的操作,下次再进行系统登录时应使用新口令;按“取消”钮则放弃对原口令的修改。

3)修改签字密码

具体操作:

选择“选项”菜单中的“修改签字密码”命令,系统将打开。

在“旧密码”项中输入原签字密码,在“新密码”项中输入您新定义的签字密码(不超过16个字符),在“再认定”项中再次输入新定义的签字密码作为对新签字密码的认定,按“确认”钮,完成修改签字密码的操作,下次进行签名时应输入新签字密码。按“取消”钮则放弃对原签字密码的修改。

4.收文处理

一般干部收文文件处理:

1)选中文件,选择[收文]菜单中的[注办]命令,进入收文处理窗口。

2)查看收文处理签和领导批示内容。选择“收文处理签”,了解来文单位、来文日期、领导批示等信息,并注意查看拟办意见。

3)阅览正文、附件。选择“正文、附件”,点击[阅览]按钮阅览正文,注意若有附件也要阅览。

4)根据办理的情况,将文件办理结果在“收文处理签”中填入,并输入签字密码。

5.发文处理

一般干部发文文件处理:

1)文件拟稿

①选择[发文]菜单中的[拟稿]命令,进入个人文件夹屏幕。

②新建发文。按[新建]按钮,进入新建文件类型屏幕,选择发文的种类,按[确定]按钮。

③拟稿。系统打开发文窗口,在“文头纸”处输入外部信息,如密级、缓急、标题、主题词等,然后在正文、附件栏处将正文内容录入系统。系统提供两种方式:录入方式和文件拷入方式。录入方式是按[编辑]按钮,在word方式下,将文件内容输入;文件拷入是将已编辑好的文件拷入到系统中,按[拷入]按钮,选择相应文件拷入系统。

④拟稿完毕,按[确认]按钮存盘退出。

⑤文件转交。按[转交]按钮,将文件转交给有关领导。

2)文件校对

①选择[发文]菜单中的[校对]命令,进入发文屏幕。

②校对。打开“正文、附件”栏中文件,对照局长签发版进行校对。

③按“文头纸”,在“校对”处输入签字密码,回车,文件校对完毕。

④文件转交,按[转交]按钮,将文件传回给部门信箱。

6.通告栏

《公文处理系统》中的通告栏是为了在单位内部广播式地发布各种消息、通知等而设置的。系统用户均能打开通告栏,并可根据用户权限发布或阅读通告栏的内容。通告栏中的通告信息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逆序排序,最新发布的排在最前面。

通告栏功能包括发布、刷新、内容、排序、过滤等。

五、财务工作与后勤工作部分

(一)财务工作

1.收支两条线和经费报账制管理

1)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格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对于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收支,都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加强管理。各市、县所属的基层分局,有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实行报帐制。不实行报帐制的基层分局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市、县基层分局要将所取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在收到款后一个月内上缴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指定的帐户,予以统一管理;为了调动基层分局组织资金的积极性,上级单位可通过专项拨款等形式,将基层单位缴来的其他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要严格经费收入的归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及省局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以内设机构名义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都要由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如实入帐;对于各内设机构所取得的收入,财务部门可比照对基层分局的经费管理模式办理。对于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各项收入,—经查实,均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要严格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根据金额大小和支出类别明确支出审批权限,并予以严格执行。每年对于经费预算的安排和发生的重大支出事项,需经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制度。

摘自《关于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1]330号)

2)经费报账制管理

经费报账制,是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经费集中管理、避免基层经费管理失控的具体要求。实行经费报账制的具体要求包括:市、县局为基层会计核算单位,负责所有经费收支业务的核算,并向所属基层分局核拨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基层分局的日常零星开支;有关人员经费及大额公务、业务费用,全部由市、县局统一开支;基层分局发生日常零星开支后,以备用金临时垫支,并定期向市、县局报送原始支出单据,市、县局审核后统一记账并根据垫支数补足基层分局备用金。各市、县局要全面实行经费报账制管理,加强对基层分局财务管理权的监控。其中对于个别地域较广、经费使用量较大的省辖市区分局,可以在确保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前提下,实行以加强项目预算、严格审批权限为主要内容的经费核算制;县(市)局对所属分局必须实行经费报账制管理。要防止任何形式的其它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随意开支现象的发生。

摘自《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发[2002]240号)

2.银行账户管理

1)总则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账户的设置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收入及往来款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基建项目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除已规定上缴国库的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外),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分别开设一个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与上级国税局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基层税务分局(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一个备用金账户,用于核算经费备用金。

3)管理

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外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摘自《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苏国税发[2003]157号)

3.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部门职责和采购方式

1)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对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公正、公开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认真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2)明确职能分工,实行归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全省国税系统的大宗物品集中采购工作,应由财务(计财)部门扎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计财部门负责大宗物品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采购计划,定期调整集中采购物品目录、汇总报送采购需求计划、组织招投标工作等;使用单位和技术部门负责对所需采购物品提出技术指标和要求,推荐邀请招标的入围厂商,参与招标、评标过程,并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等;会计部门负责做好与供货单位的资金结算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对参加项目采购的人员进行审查。

3)大宗物品采购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即上级部门定期公布采购目录,属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品,由各级国税部门在上级指导和监督下自行采购。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总局集中采购的目录包括:公务用车、计算机、税务制服面料等。省局集中采购的目录包括:税务制服制作、票证印制以及总局集中采购目录中一时难以到位的物品等。其他需要集中采购的大宗物品目录,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车辆维修、加油、接待等服务定点的采购,各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集中采购。

4)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三)采用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工作量和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四)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必须对比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4号)

4.资产分类和计价方法

1)固定资产分类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2)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1]347号)

5.国税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具体分类

办公业务用房分为三大类: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它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其它用房包括车库和人防工程。

摘自《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苏国税发[2000]575号)

(二)后勤工作

1.接待服务管理

1)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

税务系统内部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不陪餐。

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安排系统外部接待用餐,要本着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不搞大吃大喝。

上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要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用餐。

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饭店和娱乐场所聚餐和举办联谊活动;不准利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时机用公款安排宴请;不准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会议、培训一律安排工作餐,严禁利用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公款相互宴请。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纳税人的宴请。

2)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收受礼金、礼品

在税务系统内部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送礼。

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索取、赠送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按规定登记上交。

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禁以各种名目在下属单位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下级机关或纳税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3)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其他不正之风

上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税务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住宿;严格控制交通工具数量,提倡集体乘坐面包车;当地税务机关不要到辖区边界迎送;不准为上级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研讨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现场会;严禁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或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所有会议一律不准发礼品和纪念品。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活动,确需安排的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用公款绕道、跨省或出境旅游。

严禁以各种名目用公款安排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国税发[2003]42号)

2.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车辆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车辆核算,节约、控制车辆运行费用;保管、使用、调度、配置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实施车辆产权管理,保障车辆的安全和完整。

车辆管理的原则为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

2)国税系统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

国税系统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

3)车辆的增加管理

国税系统车辆的增加包括购置、系统内无偿调入、接收捐赠和无偿使用等方式。

国税系统购置车辆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由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报批。国税系统车辆购置要纳入当年经费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国税系统车辆的购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4)车辆的费用管理

车辆保险要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各县级国家税务局可在不高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招标确定的保险费率内选择投保。

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的服务定点,要以市、县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办法确定。

5)车辆的日常管理

国税系统的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统一进行具体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有关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维护,实行例行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建立车场日制度,定期由车队长带领进行自检和互检,消除事故隐患。

国税系统的驾驶员要牢固树立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严格考核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爱车护车、遵守交通规则、执行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车辆的处置管理

国税系统内部车辆的处置包括:出售、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方式。

国税系统的车辆处置必须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苏国税函[2003]255号)

六、税收基础知识部分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征税范围广;实行价外税;多环节征税,但不重复征税;同一商品,税负一致;税率反映某一商品的整体税负。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可分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三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增值税的纳税人

1)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两类纳税人的划分

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4.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

1)增值税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3%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低税率13%

①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2)增值税的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特点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征收环节单一性、征收方法多样性、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所确定的十一类商品: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和鞭炮焰火。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汽车轮胎。

3.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4.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有十一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消费税税率(略)。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四)金税工程的基本框架及其功能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打击专用发票的犯罪,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金税工程二期的建设方案,即:建设覆盖全国的增值税计算机监控网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在税务机关建立专用发票认证、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专用发票协查、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发票管理系统以及纳税评估系统等计算机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取得专用发票情况和纳税情况的严密监控。

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该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贮技术,通过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真实掌握企业的销项数据,实现对企业税源监控。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保证专用发票开具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

该系统用于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方法是:先通过扫描仪和计算机识别出发票密码,然后将密码还原成参与加密的七项要素与发票票面内容进行比对,从而识别发票的真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保证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票面数据采集的真实性。

3.发票交叉稽核子系统

该系统的工作原理是:用采集的进项税额数据去比对相应的销项税额数据,如比对不上或比对不符,有可能是进项税额信息虚假,也有可能是销项税额信息虚假或漏采以及企业未报税,须移送协查系统检查。

4.发票协查子系统

该系统对认证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专用发票,通过税务系统内部网络逐级传递,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检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对协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专用发票协查速度和回复率,提高查处工作的质量。

(五)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

1.“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一窗式”管理的窗口设置

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在一个窗口面对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不再单独设置报税窗口,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

“一窗式”窗口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两窗三人”,即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纳税申报事宜;第三人在后台,负责处理两个窗口接受的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将报税卡交后台,由后台一人在读卡器上完成插卡报税,然后,将申报资料交由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处理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事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

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按照“两窗三人”模式,扩展成为“三窗四人”形式,即三人临窗办税,一人在后“插卡报税”。

模式二:“一窗二人”,即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人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另一人在后台,负责处理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交由纳税申报人员处理申报事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其中,一台装有读卡器。

模式三:“一窗一人”,即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个税务人员按照先抄报税、认证,后申报的顺序临窗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和申报事宜。

窗口计算机的配置方式为,两台PC机,共享一台显示器、键盘和鼠标,在两台PC机上分别运行报税子系统与征管系统的客户端程序,通过转换器进行系统切换。“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通过转换器依次处理抄报税和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