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唾弃了我的坟墓: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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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给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9号)精神,加快我县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熟悉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重要意义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生猪生产的主要方式,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根本特征。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是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是防控动物疫病保证质量安全的根本举措,是保障产品供给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途径,是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要坚持以先进的生产理念,先进的生产手段,先进的养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猪产业,实现生猪产业发展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生态化。

  二、明确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种养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为载体,完善基础设施,改善防疫条件,规范生产行为,推广先进技术,治理环境污染,进步生猪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生态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进步到65%以上,粪污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生猪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动感MM的博客

  三、突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发展重点

  为实现“十二五”生猪产业发展目标,要进一步整合资源,集中财力,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根据我县资源环境状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投资多元、突出重点、扶持发展”的原则,全县实施“一十百”工程战略,重点扶持建设一个龙头养殖企业,创建十强标准化养殖场,创建百个示范养殖场。鼓励“龙头企业(公司)+基地+养殖户”的产业化模式,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建立生猪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生猪品种改良,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支持生猪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打造著名品牌。

  四、完善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政策措施

  (一)整合资源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县扶贫办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和扶贫开发对象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县开发办重点扶持大型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和项目;县国土局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所进行选址,符合规划、符适用地标准及邵政办发〔2008〕11号文件规定的养殖场,养殖场的禽舍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所占农用地土地权属性质不改变。属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环保局加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运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并且在环境治理资金上予以支持;县能源局配套安排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沼气池建设项目。

  (二)严格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

  1、龙头养殖企业。严格按照“邵阳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见附件)进行新建或扩建改造,栏舍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头以上。

  2、标准化养殖场。按照“邵阳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新建或改造,栏舍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3000头以上。

  3、示范养殖场。参照“邵阳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进行改造,栏舍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

  (三)完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补贴政策。

  从2010年起,根据先建后补、优越劣汰的原则,按照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对进进“一十百”工程的养殖场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粪污治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龙头养殖企业补贴100万元,分3年实施,十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每个每年补贴5—10万元,百个示范养殖场每个每年补贴2—5万元。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养殖企业组织生猪外销,建立稳定的外销渠道,对成效突出的适当给予奖励。

  (四)切实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培训要纳进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阳光培训”工程,县畜牧部分重点培训年出栏3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业主和乡镇动物防疫职员,各乡镇动物防疫站要落实专人定点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强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全县各级有关部分要高度重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将其纳进重要议事日程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建立网络体系,做到上有人管,下有人抓。县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工作班子专门抓,为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协力推进机制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分必须切实加强配合,密切合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发改、财政、畜牧等部分要加强衔接沟通,做好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治理,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农业、开发、扶贫、水利、国土、环保、能源等部分要将相关项目资金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重点倾斜,形成齐抓共管,协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长效机制。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重大意义、扶持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形成各方关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浓厚氛围,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

  邵阳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一、选址适宜,布局公道

  (一)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建规划区和产业等公害污染严重区建场。

  (二)猪场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体现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选用不宜耕作土地,并为扩大生产予留空间。

  (三)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要满足动物防疫要求,与居民区、工厂、学校、贸易区、其它猪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持一定间隔。

  (四)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五)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非污染区域,并避开水源地。地面相对平坦、坡度不宜过大,不宜建在低凹及风口处。

  (六)猪场进出道路畅通、水电保障。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猪场建筑设施按治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治理区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污道采取封闭,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和商品猪分开。

  (二)生产区主要包括各类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猪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

  1、根据猪场生产实际和不同猪群特点,要分种别建设猪舍,舍内必须有相应的采食、饮水、透风、降温顺取热等设施设备。

  2、种猪栏应设在人流较少和猪场的上风向或偏风向,育肥栏应设在下风向或偏风向,并离装猪台近。

  3、各类猪栏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封闭式猪栏。种公猪所需栏舍面积为6m2/头以上,育肥猪所需栏舍面积1m2/头以上,小群饲养的空怀母猪、妊娠母猪所需栏舍面积2m2/头以上,分娩母猪4m2/头以上。

  4、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透风、防火、防疫的要求。

  5、猪栏地面要硬化,做到结实不滑、易于冲洗,耐受各种消毒,并向粪尿沟形成一定坡度。

  6、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规定要求修建一定容积沼气池。

  7、生产区的进口处设立专门消毒间,各栋栏出进口设消毒池。

  (三)治理区主要设工作职员生活设施、办公设施、饲料库、兽医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1、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用具和疫苗储存用具。

  2、治理区大门必须有车辆消毒池,职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四)猪场隔离区主要是隔离栏、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隔离设施要与养殖规模相适应。

  (五)猪场其他设施要求:

  1、应建有水塔和储水供水系统,并确保水质清洁。

  2、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进口分开。职员、饲料、产品出进走净道,粪便、病猪、废弃物走污道。

  3、猪场场地选择有1—3%的坡度,场内实行雨水污水分离排出。建立封闭排污沟、干粪堆积发酵池和污水处理池(沼气池),雨水经明沟净水道排放,实现猪场污染减量化和粪污处理无害化。污水按照环评审批要求,经处理池处理达标后排放

  4、猪场四周应修建围墙或防疫沟,搞好园内绿化。

  三、治理规范,防疫严格

  (一)饲养、防疫、诊疗职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二)猪场必须建立和落实生产治理制度、饲养治理操纵规程、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档案治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三)猪场必须建立登记档案和生产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四)实行自繁自养、小单元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

  (五)饲料和原料符合营养标准和卫生指标,不使用变质、霉变或被污染的饲料,不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其它畜禽副产品。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具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并具有批准文号,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无公害养殖对药物使用的要求,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遵照兽药使用规范,不得添加禁用药物。

  (六)猪场实行用药登记治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行政治理部分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药残留。

  (七)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应有兼职兽医,1000头以上的配专职兽医。兽医应具备兽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八)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要经检疫并取得防检部分出具的检疫证实。

  四、粪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以猪场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猪场粪污处理设施和防疫设施要与猪栏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二)猪场实行干清粪分离处理工艺,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和方式应根据猪场规模和周边条件设计,用作肥料还田的,其干粪和污水处理设施分别满足20天以上的厌氧发酵处理周期要求,实行排放的猪场,其粪污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GB)要求。

  (三)猪场粪便处理和利用要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能源结合,采用生态循环利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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