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迅驰广场宜家:淘宝客佣金计算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9:59:51
阿里妈妈在线服务协议
一、 本服务协议双方为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妈妈”)与阿里妈妈网用户,本服务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二、 定义:
1、 用户:按照阿里妈妈网站(www.alimama.com)(以下简称“阿里妈妈网”)注册程序规定的条件,完成注册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卖方:拥有合法经营的网站或者网页的空间,并可按约定提供信息牌链接位的阿里妈妈用户。
3、 买方:有意在网站主提供的空间,建立定向网络信息牌投放的阿里妈妈用户。
4、 服务提供商:在阿里妈妈网上发布信息,以其技术、产品或服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5、 网络定向广告:买卖双方的交易对象,即通过“网络广告自助管理系统”将买方要投放的信息牌有针对地投放到卖方提供的空间。
三、协议的订立
1、 本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阿里妈妈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用户在使用阿里妈妈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阿里妈妈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阿里妈妈将在网站上刊载公告,通知予用户。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服务”。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各类规则会在发布后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您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用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3、用户确认本服务协议后,本服务协议即在用户和阿里妈妈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用户务必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全部服务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阿里妈妈咨询。无论用户事实上是否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了本服务协议,只要用户点击协议正本下方的“确认”按钮并按照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用户,用户的行为仍然表示其同意并签署了本服务协议。本协议不涉及用户与阿里妈妈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四、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1、 用户一旦注册成功,成为阿里妈妈网的用户,将得到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并有权利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随时登陆阿里妈妈网。
2、 用户对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同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3、 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阿里妈妈网用户名。
4、 用户只能通过自己的密码来使用用户的账号。如果用户泄漏了密码,有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不管任何原因用户的密码安全受到危及,应该立即和阿里妈妈取得联系。
五、用户的声明和保证
1、 用户承诺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具有达成交易履行其义务的能力。
2、用户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阿里妈妈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同时,用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3、在使用阿里妈妈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4、不发布各类违法或违规信息;不在阿里妈妈网上交易平台上恶意评价其他用户;
5、用户承诺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安全或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阿里妈妈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不买卖国家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物品,也不得买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或是阿里妈妈认为不适合交易的物品。
6、在阿里妈妈上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7、用户同意,不对阿里妈妈网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阿里妈妈网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在阿里妈妈网站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8、同意接收来自阿里妈妈及其合作伙伴发出的邮件、信息。
六、卖方及服务提供商的声明
6.1 卖方及服务提供商了解并同意,在阿里妈妈网发布信息前,其应先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并通过“支付宝认证”(详见www.alipay.com.cn),拥有“支付宝”帐号;
6.2 卖方及服务提供商声明并保证,其信息及其信息所指向的网站:
a.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不会有任何欺诈成份;
b. 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对该信息及网站享有的权利或权益;
c.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互联网站、互联网信息、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d. 不会含有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e. 不会含有淫秽、或包含任何儿童色情内容;
f. 不会含有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地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或个人资料的任何病毒、伪装破坏程序、电脑蠕虫、定时程序炸弹或其他电脑程序;
g. 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内容连接:(i) 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所禁止的商品或服务;或 (ii) 无权连接或包含的商品或服务。
6.3 卖方声明并保证,在其网站或网页下的信息牌链接位处于闲置期限,即该信息牌链接位未被买方订购期限,阿里妈妈对该信息牌链接位有免费的使用权。
6.4 如卖方或服务提供商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则阿里妈妈有权随时终止卖方使用阿里妈妈服务的资格,并追究卖方或服务提供商的违约责任。
七、买方的声明
1、买方理解并同意,阿里妈妈仅提供互联网平易平台及交易工具,对于卖方、服务提供商、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内容,应由其自行判断,且审慎交易;
2、买方理解并同意,交易是其与卖方或服务提供商自行达成的,如因交易发生任何争议,可以请阿里妈妈协调,但不应就交易纠纷追究阿里妈妈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
八、阿里妈妈的服务内容
1、阿里妈妈为用户间的网络定向广告交易提供网络广告的自助交易管理系统和中介服务,并就该自助交易管理系统的使用向用户收取费用,费用标准详见网站说明。
阿里妈妈服务包括以下功能:
1)互联网信息服务;
2)交易对象的搜索及定位;
3)交易目标的设定与匹配;
4)交易流程的自助管理;
5)提供交易效果报告;
6)交易款项的支付中介。
2、用户因达成交易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它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阿里妈妈不能控制信息的真实、安全或合法性,以及达成交易各方履行其义务的能力,阿里妈妈提醒用户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用户因购买产品或服务而与买方、卖方、服务提供商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应当依各自订立的合同履行,阿里妈妈并不是相关合同的当事人。
4、用户所提供的其他网站或资源,由于阿里妈妈并不控制该等网站和资源,用户承认并同意,阿里妈妈并不对该等外在网站或资源的可用性负责,且不认可该等网站或资源上或可从该等网站或资源获取的任何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也不对其等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用户进一步承认和同意,对于任何因使用或信赖从此类网站或资源上获取的此类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而造成(或声称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阿里妈妈均不承担责任。
5、阿里妈妈有权删除用户发布的涉嫌违法,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阿里妈妈认为不妥当的信息。
6、阿里妈妈有权停止为涉嫌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阿里妈妈认为不妥当的交易提供服务。
九、交易程序
1、交易物品描述:
用户提供的在阿里妈妈网站上展示的文字描述、图画和/或照片,可以是:
(1) 对用户拥有且用户希望交易的物品的描述;
(2) 对用户正寻找的物品的描述。
用户可在阿里妈妈网站发布任一类物品描述,或两种类型同时发布,条件是,用户必须将该等产品描述归入正确的类目内。阿里妈妈不对产品描述的准确性或内容负责。
2、就交易进行协商:
(1)交易各方通过在阿里妈妈网站进行相互协商。
(2)所涉及的用户有义务完成交易。
(3)用户的承诺不得撤回。
3、处理交易争议:
除交易系统的提供和交易款项的支付中介外,阿里妈妈不参与交易各方的交易。
倘若用户与一名或一名以上用户,或与用户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其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发生争议,用户一致同意免除阿里妈妈 (及本公司代理人和雇员) 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 (实际和后果性的) 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十、交易款项的中介
1、在双方就交易内容达成一致后,买方可将交易款项支付至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在交易履行完毕(网络定向广告投放完毕或服务履行完毕)后,款项将定期划转至卖方或服务提供商的支付宝账户;
2、买方可以向支付宝公司预付部分款项,并根据交易的成交和履行情况从预付款中扣减;
3、因交易而产生的税费应由交易方自行承担,卖方和服务提供商了解并同意,阿里妈妈在向网站主或服务提供商支付交易款项时,应扣缴卖方应承担的税费;
4、如因任何原因,用户发生交易纠纷,如信息牌未能按要求投放、或交易各方协商一致而退款等情况下,阿里妈妈应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确定款项的划付。用户一致同意,如交易各方协商不成的,则阿里妈妈有权根据其提供的系统内交易数据的情况,单方面确定交易款项的归属。
5、如因卖方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嫌违法、违约或侵权,阿里妈妈有权冻结或终止向其支付交易款项。
十一、服务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阿里妈妈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1、在用户违反本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时,阿里妈妈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如该用户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用户的,阿里妈妈有权直接单方面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2、如阿里妈妈通过用户提供的信息与用户联系时,发现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已不存在或无法接收电子邮件的,经阿里妈妈以其它联系方式通知用户更改,而用户在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供新的电子邮箱地址的,阿里妈妈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3、一旦阿里妈妈发现用户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中含有虚假内容的,阿里妈妈有权随时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4、本服务协议终止或更新时,用户明示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5、其它阿里妈妈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
十二、服务终止后
1、服务终止后,阿里妈妈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账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2、不论阿里妈妈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终止,阿里妈妈仍有权:
(1)保存或不保存该用户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2)对于用户在服务终止前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阿里妈妈有追索权;
3、对于服务终止之前用户交易行为依下列原则处理:
(1)服务终止之前,用户的交易物品尚未交易或尚未交易完成的,阿里妈妈有权在中断、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此项交易信息;
(2)服务终止之前,用户已经与另一用户就具体交易达成一致,阿里妈妈有权选择是否删除该项交易,并有权终止服务的情况通知用户的交易对方。
十三、服务的变更、中断
1、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阿里妈妈会变更、中断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并删除(不再保存)用户在使用“服务”中提交的任何资料,而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2、用户理解,阿里妈妈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阿里妈妈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知识产权
1、阿里妈妈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阿里妈妈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非经阿里妈妈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程序或内容。
3、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对阿里妈妈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隐私政策
1、适用范围:
(1)在用户注册阿里妈妈账户时,根据要求提供的个人注册信息;
(2)在用户使用阿里妈妈服务,或访问阿里妈妈网页时,阿里妈妈自动接收并记录的用户浏览器上的服务器数值,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等数据及用户要求取用的网页记录;
2、信息使用:
(1)阿里妈妈不会向任何人出售或出借用户的个人信息,除非事先得到用户得许可。
(2)阿里妈妈亦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手段收集、编辑、出售或者无偿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任何用户如从事上述活动,一经发现,阿里妈妈有权立即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查封其账号。
(3)为服务用户的目的,阿里妈妈可能通过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向用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用户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或者与阿里妈妈合作伙伴共享信息以便他们向用户发送有关其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3、信息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1)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3)如果用户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或者网站政策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你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的个人信息;
(5)其它阿里妈妈根据法律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十六、协议修改
1、阿里妈妈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且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予第三方,一旦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发生变动,阿里妈妈将会通过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2、如果不同意阿里妈妈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及(或)转让,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
3、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阿里妈妈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及(或)协议的转让。
十七、通知送达
1、阿里妈妈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用户对于阿里妈妈的通知应当通过阿里妈妈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八、责任限制
1、用户明确理解和同意,阿里妈妈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阿里妈妈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
(2)第三方未经批准的接入或第三方更改用户的传输数据或数据;
(3)第三方对“服务”的声明或关于“服务”的行为;或非因阿里妈妈的原因而引起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其它事宜,包括疏忽。
2、用户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阿里妈妈遭受任何损失,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用户应对阿里妈妈提供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3、用户明确理解并同意,阿里妈妈没有义务审查用户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同意自行审查,并自担风险,与阿里妈妈无关。
十九、管辖 本服务条款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
阿里妈妈服务协议
一、本协议生效、构成及修改
1.1、欢迎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以下简称“淘宝客推广软件”),以下条款和条件即构成您与淘宝就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所达成的协议,满足下述任一情况,则本协议生效:
(1)您一旦点击同意,即被视为您同意本协议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约束,在您点击同意本协议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
(2)尽管您没实施点击确认本协议的动作,但是您的行为事实上已在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或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您在您的推广空间进行推广或您将商品或店铺信息加入淘宝客推广,则本协议在您的事实行为发生之时生效,对您有约束力。
1.2、您了解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淘宝网(www.taobao.com,下同)和淘宝联盟网站(www.alimama.com,下同)上公布的所有会员协议条款和对会员适用的规则、规范和给用户的通知提示等。
1.3、您了解并同意,根据您实施的不同行为,您将受到本协议不同条款的约束。
1.4、淘宝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并只需公示于网站(淘宝网或淘宝联盟网站)或通知予您,而无需征得您的事先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应于公示或通知时即时生效。在淘宝修改本协议条款后,您继续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应被视作您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除非得到淘宝的书面授权,任何人将不得修改本协议。淘宝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如您拒绝接受修改,则应立即书面通知淘宝或立即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否则应视为您已接受修改。
二、定义
2.1、淘宝卖家:是指注册为淘宝网会员并在淘宝网上发布商品(含服务,下同)出售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淘宝网和淘宝联盟网站上亦称“淘宝掌柜”或“掌柜”。
2.2、委托人:是指签署本协议并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淘宝客的推广服务,用以促销其商品及/或店铺的淘宝卖家。
2.3、淘宝客:是指利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在其可合法使用的推广空间内为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4、推广空间:是指淘宝客合法享有使用权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界面和/或即时通讯等软件空间,以及线下平面媒体广告位等。
2.5、推广代码:是指通过淘宝客软件生成的机器代码,该代码与委托人的待推广对象间具备对应性。淘宝客通过附加推广代码等方式实现对委托人的商品及/或信息推广。
2.6、成功购买(亦称“成交”):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淘宝客的推广服务于限定时间内与委托人达成商品交易,向委托人确认收货并支付费用。
2.7、淘宝客的推广服务:淘宝客利用淘宝客推广软件通过其推广空间为委托人提供的商品及/或店铺推广服务。
2.8、淘宝开放平台:淘宝的开放式技术服务平台,向淘宝会员开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2.9、支付宝公司:是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人和淘宝客均了解并同意:淘宝网和淘宝联盟网站有权对上述定义中的各名词,如“淘宝卖家”“淘宝客”、“委托人”、“推广空间”、“推广代码”、“成功购买”等进行不时的修改和解释,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三、软件产品名称:淘宝客推广软件。
四、使用许可对象
4.1、拥有淘宝网一心级及/或以上卖家信用的淘宝卖家和淘宝商城卖家;
4.2、淘宝客。
五、软件主要功能:
淘宝客推广软件系支持淘宝客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淘宝客推广自助交易管理系统软件,该系统软件所具备的功能,包括推广信息搜索、推广代码生成、推广代码和委托人商品信息的匹配,网络用户行为记录、成交和结算数据统计等(软件功能随时可能因淘宝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用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六、委托人、淘宝客的声明
6.1、委托人承诺并保证:
(1)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向淘宝客支付推广费(简称“佣金”),不使用任何手段规避或引导购买者规避推广费的支付;
(2)遵守淘宝网的规定及规则,诚信经营,保证对其商品享有合法的权利,商品非为假冒或伪劣商品,亦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之情形。委托人并保证其全部商品出售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及时、完整,无虚假或夸大描述等。
(3)为保障推广效果,不随意更改已设定的推广费比率(简称“佣金比率”或“佣金比例”);
6.2、淘宝客承诺并保证:
(1)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
(2)拥有合法的推广空间,并对推广空间拥有持续、合法的收益的权利,推广空间全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有资质及能力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不采用非法或作弊手段提供推广服务;
(4)拥有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帐户,并通过“支付宝认证”(详见于www.alipay.com.cn);
(5)如推广空间为网站,网站域名和网站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权益。
(6)不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标榜与淘宝、阿里巴巴及/或阿里巴巴关联企业存在授权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不使用淘宝或阿里巴巴集团旗下任何企业或其产品、服务的名称、商标、标识、版权、特殊图案、域名或相似的名称、商标、标识、版权、特殊图案、域名等。(7)除淘宝事先同意外,须为淘宝联盟网站会员。
6.3、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本条中的声明是其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的前提,如有不符或违反,淘宝有权拒绝或随时终止提供淘宝客推广软件,对委托人,淘宝并有权补扣相关推广费;对淘宝客,淘宝并有权不予结算相关推广费。
七、委托人与淘宝客之间的推广合同
7.1、委托人确认本协议即为同意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并认可其支持的全部推广方式(含未来可能新增的推广方式,下同),且对淘宝客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委托人确认本协议时即生效。
7.2、委托人要约生效,委托人店铺及其在淘宝网在线发布的全部商品信息(含已发布的和未来发布的)即分别相应加入全部推广方式,委托人同意淘宝客在其推广空间内展示委托人所发布的信息(部分或全部)。
7.3、淘宝客将推广代码添加至其推广空间或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在其推广空间内为委托人进行推广,即为淘宝客对委托人做出承诺,该承诺于淘宝客添加推广代码或为推广时即生效,双方的推广合同成立。淘宝客确认,其承诺按其选择的推广方式不同,有时为对一个委托人做出,有时为同时对多个委托人做出。
7.4、委托人和淘宝客同意,本协议及淘宝网、淘宝联盟网站关于淘宝客推广的规则、规范等均是其双方推广合同(本协议中称“推广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委托人和淘宝客均应予遵守。
7.5、委托人和淘宝客的推广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于其淘宝网在线商品被成功购买后向淘宝客支付相应推广费。
7.6、委托人与淘宝客间的推广合同于委托人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或淘宝客删除推广代码时,按淘宝公布的规则终止。但推广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推广合同正式终止前已进行的推广及相应的推广费结算。
7.7、委托人和淘宝客的义务
(1)委托人和淘宝客应严格遵守其承诺和保证。
(2)委托人确认并同意,淘宝客除单独推广委托人商品信息和店铺外,还将以搜索推广、活动推广等多种方式进行集中推广,委托人亦在此授权淘宝客通过淘宝开放平台自助取得委托人发布在淘宝网上的商品信息进行推广。委托人承诺,任意推广形式下,只要委托人在淘宝网的在线商品因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被成功购买的(含间接推广),委托人均将支付相应推广费。
(3)委托人确认并同意,除有特别约定外,淘宝客推广软件不支持委托人超出软件支持的范围设置推广费比率。在软件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范围内,除个别商品类目(及该类目下商品)外,委托人均可以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也可以不进行设置或取消设置而直接适用淘宝客推广软件默认的推广费比率。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为更好地实现推广,淘宝有权不时调整淘宝客推广软件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范围和默认的推广费比率,除个别商品类目(及该类目下商品)外,委托人均可通过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以排除默认推广费比率的适用。
(4)委托人自行确定是否对淘宝客进行审核。委托人亦可针对部分淘宝客设定推广计划,并只允许其认可的淘宝客进行相应推广。
(5)淘宝客应依法挑选和审查拟将推广的信息,并核查其推广后信息展示的情况,及时终止不法或不良信息的推广。淘宝客应为其推广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6)淘宝客不得擅自更动推广代码的内容,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漏计或推广费无法结算等由淘宝客自行承担。
(7)淘宝客了解并同意,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推广合同或变更推广商品信息,故推广代码及(或)委托人商品信息随时可能发生变更,淘宝客应经常检查其使用的推广代码是否有效,是否对应淘宝客选择的商品信息。淘宝客应为其怠于检查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
(8)淘宝客应就其推广空间的正常访问促成委托人商品的成功购买,不得使用作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促成交易,不得制造虚假交易,骗取推广费,亦不得通过向委托人承诺减少推广服务费、或给予推广费返现、退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推广费。
(9)淘宝客不得误导浏览其推广空间的互联网用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亦不得采用淘宝不认可的方式或手段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拦截正常访问淘宝网的网络用户、恶意锁定网络用户或使用非法软件等。淘宝客如有淘宝网店铺或淘宝网其他网络空间的,不得利用淘宝网的服务,不正当地提高其淘宝店铺或网站的浏览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淘宝店铺宝贝详情页面里放置推广代码或不当推广链接等。
(10)淘宝客不得要求浏览其推广空间的互联网用户(无论该用户是否有购买意愿)点击淘宝客推广信息时进行注册、购买或使用其服务/产品。
(11)除按照本协议进行推广外,未经委托人同意,淘宝客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任何委托人或淘宝会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交易数据等。
(1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淘宝客无权在委托人终止推广合同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该卖家收取推广费;若已收取的,则应予返还。
(13)委托人和淘宝客不得诋毁、贬损任何淘宝会员、淘宝卖家、淘宝、淘宝联盟、阿里巴巴集团及其旗下企业。
(14)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淘宝客推广软件暂不支持部分商品(或商品类目)的淘宝客推广,除非委托人同意,即使淘宝客进行了推广的,该部分商品也不支持推广费结算,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具体不支持淘宝客推广的商品和(或)商品类目以淘宝的公告或通知为准。淘宝保留随时调整该些商品和(或)商品类目的权利。如委托人将淘宝客推广软件不支持的商品错放或故意放置在其他类目下而致使商品被推广的,委托人应及时更正,委托人因此支出的推广费其无权追回,淘宝亦不负有协助追回的义务。
(15)如委托人被淘宝客或第三方投诉推广信息/商品有问题的,淘宝有权视情况单方终止对委托人的使用许可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致淘宝网或淘宝联盟网站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应予赔偿。委托人在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委托人支付宝帐号中径行划扣赔偿费用。
(16)淘宝客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和可能遭受的其他任何损失,淘宝客应对淘宝进行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淘宝客在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淘宝客支付宝帐号中径行划扣赔偿费用。
(17)委托人和淘宝客同意接收来自淘宝及其合作伙伴发出的邮件、信息。
八、推广费和软件许可费
8.1、除非淘宝另有规定,委托人应支付淘宝客的推广费为推广费基数×该商品的推广费比率:
(1)推广费基数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支付宝支付金额,不含运费)为准。但淘宝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推广费比率是指委托人设置的或其所默认的系统设定的,向淘宝客支付的推广费的计算比例,包括但不限于类目推广费比率和商品推广费比率等。
(3)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淘宝客以推广店铺形式提供推广服务的,店铺推广费比率仅为推广费收入参考比例,非具体商品成功购买时的结算推广费比率。
8.2、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委托人收取的货款中直接代扣或自与淘宝约定的相关款项中代付淘宝客的推广费。委托人的上述行为同时应当遵守其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
8.3、淘宝客在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依据淘宝的指令对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款项支付、冻结、解冻。
8.4、委托人有权修改推广费比率、终止其推广计划或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但该修改或终止使用等均非为即时生效,在委托人操作修改推广费或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后、生效前的期间内所发生的淘宝客推广,委托人同意并承诺仍将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推广费。
8.5、软件许可费
(1)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免费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淘宝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淘宝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收费软件许可费,如收取的,淘宝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于淘宝的收费通知发出后仍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支付软件许可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委托人收取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2)淘宝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除非与淘宝另有书面约定,应在收取委托人推广费时,向淘宝支付软件许可费,金额为淘宝客所收取推广费的10%。淘宝客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淘宝客收取的推广费中径行扣除软件许可费。
8.6、淘宝客可查看推广费收入和软件许可费等数据。淘宝客提取推广费应遵守淘宝、淘宝联盟和支付宝公司的规定。
8.7、淘宝客应就其全部推广费收入依法申报纳税。
8.8、委托人和淘宝客同意,所有成交和推广费数据以淘宝客推广软件统计和认定的数据为准。
8.9、委托人和(或)淘宝客如在淘宝客推广活动中使用第三方服务、软件或工具等的,应按与第三方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有),淘宝和支付宝公司并有权按其约定自委托人收取的货款中直接代第三方扣除相关费用。
推广费和软件许可费计算示例:委托人由淘宝客的推广服务成功交易商品一件,商品标价¥105元(不含运费),成交价格¥100元(不含运费),该商品的推广费比率为5%,则在购买者向委托人支付货款时,委托人应支付淘宝客推广费¥5元(¥100元×5%),同时,淘宝客应支付淘宝软件许可费¥0.5元(¥5元×10%)。
九、纠纷处理
9.1、委托人与淘宝客双方如就其推广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淘宝将按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推广费是否发生。委托人和淘宝客一致同意,如双方协商不成或任一方向淘宝投诉的,双方在此共同授权淘宝对双方间的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及判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推广是否虚假、推广费是否应予支付等,双方同意以淘宝的处理结果为准,淘宝对处理结果免责。
9.2、如淘宝客的推广服务涉嫌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第三人、委托人、淘宝及/或淘宝关联企业的权益)、作弊,或在违法的推广空间进行推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对他人的骚扰、空间的滥用,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推广费,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等的,淘宝均有权视情形对淘宝客不予结算相关推广费或不经通知即单方终止淘宝客推广软件的使用许可,淘宝联盟并有权同时冻结淘宝客的淘宝联盟帐号(指拒绝再登录淘宝联盟网站且(或)无法再在淘宝联盟网站注册)等。
9.3、委托人和淘宝客在此不可撤销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出于解决双方问题或方便本协议履行之目的,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对其支付宝账户进行款项的支付、接收、划拨、冻结、解冻等行为。
十、淘宝的权利及责任限制
10.1、淘宝仅作为委托人和淘宝客的淘宝客推广软件提供方,该软件产品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淘宝客推广软件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软件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10.2、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淘宝不做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也不给予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准确性和无侵权行为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2)在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中产生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3)在访问或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时不受干扰、没有错误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10.3、在任何情况下,淘宝均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和/或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淘宝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0.4、淘宝和(或)淘宝联盟对委托人或淘宝客的任何通知,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均不表示淘宝做出在本协议陈述以外的任何担保责任。
10.5、淘宝不能控制委托人信息的真实、安全或合法性,以及委托人和淘宝客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淘宝提醒淘宝客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推广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0.6、委托人和淘宝客双方相互间建立的推广合同关系应当由双方按本协议履行,淘宝并不是推广合同的当事人。
10.7、倘若委托人和淘宝客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免除淘宝(及其代理人和雇员) 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 (实际和后果性的) 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10.8、淘宝有权对委托人推广信息及淘宝客的推广行为进行检查,如发现推广信息或推广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委托人或淘宝客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不予结算推广费等处理。
10.9、如淘宝作为淘宝客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项下淘宝客的推广服务,则淘宝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了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和淘宝客推广服务,委托人对此不持异议。
10.10、对下列情形,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
(1)并非淘宝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2)由于委托人或淘宝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及/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
(3)委托人或淘宝客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淘宝或支付宝公司的其它协议、合同及/或约定,或者违反淘宝网、淘宝联盟网站或支付宝的规则。
(4)因淘宝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电力电信中断等,导致淘宝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十一、 知识产权
11.1、 淘宝是淘宝客推广软件所有权利的拥有者,包含商业秘密和全世界范围内的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其它本协议中未经提及的权利亦由淘宝保留。
11.2、 淘宝,www.taobao.com ,淘宝联盟,www.alimama.com , 淘宝客推广软件及相关的标识和徵记是淘宝在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商标并受到版权法、商标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未经授权地复制、模仿、使用或发布上述标识,均被禁止。
11.3、 在提及知识产权时,“淘宝”同时包括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述各公司的母公司和关联公司。
十二、本协议的解除、终止
12.1、在任何情况下,淘宝可以随时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地:
(1)解除本协议;
(2)全部或部分暂停、中止及/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12.2、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可能于下述任一情形下终止:
(1)委托人主动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
(2)淘宝客主动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
(3)委托人或淘宝客违反淘宝网或淘宝联盟网站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4) 其它淘宝认为需终止使用许可的情况。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委托人或淘宝客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十三、 其他
13.1、本协议取代各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13.2、本协议将受中国法律约束,并受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13.3、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13.5、淘宝于委托人或淘宝客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委托人或淘宝客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十四、特别说明
本协议项下的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本协议称 “淘宝”)提供;涉及淘宝联盟网站、网站空间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该服务由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称“淘宝联盟”)提供。
关于注册账户昵称服务协议
第一条 本规则系阿里妈妈网站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之组成部分,您点击确认同意了服务协议,即表示同意了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列“用户”之定义与服务协议相同,即按照阿里妈妈网站注册程序规定的条件,完成注册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则所列“昵称”是指用户在注册阿里妈妈网站帐号时需要录入的昵称。昵称的录入应遵守阿里妈妈网站对昵称长度等的要求。
第四条 用户承诺对昵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用户对使用昵称引发的所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用户的昵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 用户的昵称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比如商标权、名称权。
第七条 用户的昵称如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阿里妈妈有权拒绝该用户使用、责令用户改正、在用户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有权利关闭用户账户。
第八条 阿里妈妈有权利要求用户提供其对昵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如用户在阿里妈妈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提供证明,阿里妈妈有权利责令用户在限定的时间内更改昵称,如用户拒绝更改或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改,阿里妈妈有权利关闭该用户账户。按照本条和第七条关闭账户造成之所有损害,用户同意由用户自己承担。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规则公布日期:2007年 8月 10日。
【官方正版】淘宝客佣金计算规则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缘分红娘 从 淘宝客交流 移动到本区(2010-11-17)
淘宝客佣金计算规则http://club.alimama.com/read.php?tid=837490
一、    定义
1、商品佣金比例:是指淘宝卖家针对商品单独设置的淘宝客佣金比例。
2、类目佣金比例:是指淘宝卖家为自己店铺的每个类目(类目分类以淘宝后台类目为准)所设置的佣金比例(包括卖家默认的系统设定比例)。
3、推广计划:是指淘宝卖家针对商品、活动或淘宝客等特别设置的推广方案。卖家最多可以设置10个推广计划,每个推广计划可以分别设定各自不同的商品和类目佣金比例,淘宝客推广卖家推广计划的,按推广计划下特定的佣金比例计算佣金。淘宝客同时可以参加多个推广计划,但对同一个淘宝卖家,淘宝客于同一时间内只能参加其一个推广计划。
4、虚拟商品:虚拟类目下的全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点卡、话费充值卡等,具体以淘宝网虚拟类目下商品为准。
二、   佣金计算基本规则
所有淘宝客推广方式,均优先适用以下佣金计算基本规则:
1、全店结算。淘宝客无论通过何种推广方式为淘宝卖家进行淘宝客推广,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因此所达成的成交都会按照卖家的设置相应计算佣金,但虚拟商品按本规则的约定另行计算。
2、淘宝客只可以通过充值框等淘宝客专用工具来推广虚拟物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推广的,不计佣金。
3、商品佣金的优先级高于类目佣金。即同一推广行为下,如果一件商品已经设置有商品佣金比例,该商品又有适用的类目佣金比例,则该商品成交时按照商品佣金比例计算。
4、除卖家已设置商品佣金的商品外,所有类目下的商品其因淘宝客推广达成的成交均按照相应类目佣金比例计算佣金。
5、卖家推出推广计划并特别设定佣金比例的,则推广计划下的推广所带来的成交均适用卖家特别设定的佣金比例。
6、商城全站结算。淘宝客推广淘宝商城的商品、店铺、频道和(或)活动等时,或买家通过搜索推广进入淘宝商城时,凡买家在浏览器未关闭的情况下浏览的所有淘宝商城店铺,该买家在之后15天内在该些店铺里的所有成交,均会依淘宝商城卖家设置的相应佣金比例计算佣金。
7、店铺佣金,是指店铺推广下列明的佣金比率,该佣金比率只是按委托人商品及佣金比率估算的一个参考比率,实际的佣金仍按具体商品适用的佣金比例结算。
三、   各推广方式下佣金的计算规则
(一)商品推广
自买家点击推广链接起15天内被推广商品及被推广商品对应的店铺内该买家的所有成交,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例计算佣金。
(二)店铺推广
自买家点击推广链接起15天内该买家在该店铺内的所有成交,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例计算佣金。
(三)搜索推广
1. 以任何方式推广淘宝客搜索(包括但不限于关键词、搜索框等),买家在淘宝客搜索中点击过的任何商品所对应的店铺于15天内的所有成交(虚拟商品除外),均按照卖家设置的佣金比例计算佣金。
2. 买家在跳出淘宝客搜索后(如点击“淘宝网首页”或者在商品详情页再次搜索商品)点击商品所产生的成交,不计算佣金。
(四)频道推广/页面推广
以任何方式进行频道推广/页面推广,均按频道页面上展现的推广形式分别相应计算佣金。
(五)其他推广方式
同频道推广。
[ 此帖被旺仔帝在2010-11-04 16:3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