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出租车数量:浅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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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的应用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科学总结历史经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努力构建惩防体系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关键环节,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促进了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对考核结果的应用,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应用问题进行浅析。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概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性制度。责任这个词的含义,就是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负责。就是在什么岗位,负什么责任,干好什么工作。责任制,就是通过对岗位的责任、任务、权力、利益进行明确,使之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管理制度。责任制首先强调的是责任,但在明确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责任主体在责任范围内应有的权力,还规定责任主体在实现责任后的应得利益。责任是一种压力,权力是一种实力,利益是一种动力,只有压力而无实力和动力,实现责任就缺乏必要的保证和激励力量。以压力为重点,同时把三者结合起来,就能更好地实现责任。实现责任制,必须建立起相关的监督制、考核制、奖惩制、追究制,如果责任制不能贯彻到底,如果不能对责任制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如果不能对违反责任的行为进行追究,那就违背了管理上的相对封闭原则,实际上没有责任制,时过境迁也就不了了之,长期恶性循环,危害无穷。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运用,是把先进的正确的管理理论与管理制度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种创新实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任务、权力、工作标准,严格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以调动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确保党中央反腐败斗争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的根本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个制度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种有形的实践的东西,具有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特征。从静态上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个制度体系。它是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配套的考核制度、报告制度、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所构成的。这些制度构成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构成了责任制的运行链条。从动态上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由执行、落实这些制度的领导者,推动各项制度交替发挥作用的运行过程。责任制有目标有任务,有部署有分解,有检查有考核,有追究有奖惩。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种理论。首先,它包含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制度、领导体制、领导规律、领导方法,这些问题都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其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必须广泛深入地研究各个行业与责任制相关的管理理论、管理办法,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与各行业的工作特点结合起来,使其体现出各行业的特点来。实现这种结合,就是一个理论问题。其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个新事物,有它产生、发展、完善的成长阶段,这当中也包含着理论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种基本方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普遍性、基本性、长期性、创新性,使其具有了基本方法的地位和作用。基本方法不是解决某一问题的具体方法,它指导具体方法的运用,并决定具体方法的成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种机制。要用联系的、发展的、变化的观点看问题,按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去做,树立大局观念,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种机制去实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领导活动的工作规范。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使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建立起一整套工作规范,解决了领导干部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做不到要负什么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随着实践的深入,这一规范也会不断丰富提高,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执政水平和能力大大提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党发扬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实践中产生的一种创新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一种政治要求,演化成为一种制度规定,是在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产生的结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世界执政党的执政历史上也是一种创举。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在实践中用发展的、创新的观点去丰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基本要件
基本要件是构成某一特定事物的最主要、最关键的特有的因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基本要件由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组成。这些基本要件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联系,推动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
(一)责任主体
责任制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党中央、国务院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确定为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这是由领导活动规律和领导者的职责和特殊地位决定的。领导者是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率领、指引、组织一定的社会群体,以实现领导目标的个人和集团。
(二)责任内容
责任内容,是责任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应负的具体责任,也就是应抓的具体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三)责任分解
责任分解,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年度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科学决策要求,确定目标和工作方案,由党政一把手代表党政组织,以一定的程序在班子成员中进行任务分解,以一定形式把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构建完整的目标体系,为具体落实工作打下基础的管理过程。责任分解是责任内容在新年度的细化、具体化。责任分解是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重要程序。责任分解是否到位,目标、措施是否科学、有力,是对党组织履行责任是否到位的一种检验。
(四)责任考核
责任考核,是上级党政组织根据具体的的标准,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考核办法,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情况、目标任务完成的情况以及能力、政绩进行全面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激励、责任追究。责任考核具有系统性、层级性、时限性、定向性和应用性。
责任考核在责任制运行中处于“总结”地位。通过责任考核,才能客观地估价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程度、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责任制运行的科学程度。
(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上级党组织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定,对在廉政工作中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以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责任,保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落实的组织手段。
责任追究的意义就在于,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党的一项政治纪律,那些工作中奉行好人主义、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不会再以洁身自好而免予处分,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具有硬性规定。
三、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结果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考核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评价指标设置难统一。由于各单位所在行业及工作职能上的区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不一样,导致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设置难以涵盖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全部内容,一个考评细则也很难适合所有的被检查考核单位。其次,评价指标量化难统一。比如,对信访、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评价,是案件查得多、处理信访力度大得分就多,还是没有群众上访、无违纪案件得分就多,在实际的检查考核工作中不好把握。再次,评价指标结构难统一。在组织统一的检查考核中,要拓宽考评的广泛性,则组织评价、群众评价、社会评价各占评价体系中的结构比重难以统一。此外,阶段性工作、中心工作和特色工作等,在评价指标结构中如何确定,也需要研究和探讨。
二是考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其一,检查考核针对性不够强。每年责任制检查考核在年底进行,各地各单位年关工作十分繁多,责任制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和被检查考核单位接受检查,在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上都较为仓促,针对性的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其二,检查考核实效性不够强。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覆盖面大,涉及内容广,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做法多、看效果少的现象,在工作的力度和考核的深度方面还有一定欠缺,有时流于形式。其三,民主考评面不够宽。目前检查考核虽然有民主测评的环节,但面不够宽,特别是一些职能部门、行业性、专业性的考评结果在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体现不够,与责任制检查考核衔接不紧密。
三是考评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结果运用大多停留在每年通报情况、每届表彰奖励阶段,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对落实责任制不力的惩处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同时,对检查考核中整改提高等后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难以发挥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和督促作用。
四是责任追究有待进一步落实。一是在实践中,一些具体领域出现问题,如重大工程责任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案子破了,直接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在应该追究领导责任时却卡了壳,没继续深究主管领导应负的责任;二是在追究领导责任过程中,方方面面出来说情干扰,妨碍了领导责任追究,弱化了追究效果。
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应用的途径与方法
(一)、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责无旁贷。考核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充分体现出“一把手考核一把手,一级考核一级”的权威性。为体现检查考核的高层次、高规格和权威性,检查考核工作应由党委、政府来组织推动,检查考核组应由各级党委常委、政府副职挂帅,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应定期听取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关于责任制的情况汇报。考核结果要提交党委研究确定,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向下级党委通报。真正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考核,同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总体目标考核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结果应用的重要前提,也是准确地评价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责任制好坏的基础。要明确考核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标准、对象和程序;量化考核指标,合理划定分值,评价档次。难以量化的要做出明确规定,使考核工作有根有据,便于操作。切实做好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善提高工作,做到常抓常新,体现简便性、科学性、真实性、公平性等特点。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达标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各地各单位热点问题处理情况及群众的评议意见作为重点内容,全面进行考核。优化考核办法,做到“听、看、查、议”相结合。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定期汇报制度,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实行检查考核情况动态管理制度,将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建设干部廉情指数的综合数据库。同时要建立整改督查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努力改进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突出重点。同时,形势在发展变化,不同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不同、具体要求不同,考核的具体内容也要及时调整充实。要注重检查考核方法的实效性,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和工作的需要,选择开展日常检查、执法监察、量化考核、交叉检查等不同的检查考核方法。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上级考核和本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和群众监督评议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四)、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要注重“四性”。一是注重检查考核的权威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在组织领导上要体现高层次、高规格和权威性。二是注重检查考核内容的时效性。责任制考核要突出重点,针对性要强。责任制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责任的情况,所以,考核的内容总体上应包括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源头治腐、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班子成员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几个方面。同时,根据上级每年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调整充实责任内容,尽可能细化、量化,完善百分制考核,使之更具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注重检查考核方法的可行性。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开展日常检查、执法监察、量化考核、交叉检查等不同的检查考核方法。但无论那种考核方式,都应注重多方面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本单位的领导是否廉洁,本单位职工最有发言权。考核时,应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把民主测评范围扩大到职工群众。四是注重考核结果的实用性。考核结果如不加以有效运用,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按照党中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为了增强考核结果的实用性和严肃性,考核工作结束后,应通报考核结果,并把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群众测评分过低、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促其整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进一步促进责任制的落实。
(五)要高度重视检查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力求体现广泛性和系统性,既要查看被考核单位的台帐记录、听取情况汇报,还要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发放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多种手段途径,广泛收集本单位、上下级单位和服务对象等群众的意见,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真正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该兑现的一定要兑现,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另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笔者认为关键是强化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保障手段。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追究意识,准确把握责任追究的内涵,突出责任追究的重点,掌握好责任追究的政策界限,做到违纪必究,失职必究,失察必究,应做到“四个明确”、“四个不准”、“四个完善”。
“四个明确”即: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年初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到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解决好“谁来抓、抓什么、达到什么目标、如何实施责任追究、板子该怎么打、打什么人”的问题,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形式,解决追究效果问题。责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为追究而追究,否则就会失去其严肃性,诱发不正之风。责任追究要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
“四个不准”即:一是责任追究不准论身份高低、资格深浅。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不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分管负责人,乃至部门和单位“一把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责任追究不准讲客观理由。客观因素只能作为情节给予考虑,但不能作为放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的责任追究的条件。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有自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客观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已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是责任追究不准说情开脱。被追究责任的大多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甚至有的人旁敲侧击地说情帮助开脱责任。对说情者视同违纪,一并处理。四是责任追究不准不到位。不准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究效果。对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要敢于揭露,认真查处。
   “四个完善”即:一是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对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职责情况的检查要经常化,要纳入到日常考核指标体系中。同时要加强专项检查、突击性检查的力度,以形成比较完备的检查机制。二是完善领导批示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在批阅信访件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情况报告时,应注意是否涉及责任追究,并对有关责任追究的调查作明确批示意见。三是完善追究主体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制度。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制度,采取书面形式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沟通情况,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四是完善纪检监察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职能科室与执法、纠风等科室的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协审制度,对于立案检查的党纪政纪案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能科室应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从中发现有无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
总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在清醒看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强化责任追究,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王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