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just want you吉他手: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12-0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1:07:05
劳动保障万事通 2011-12-07  

政策解读 “双倍工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07 22:40: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642.html' ); 阅读原文

随着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其中第82条“双倍工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读者需要注意。

“双倍工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不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损失难以计算,一般以工资、社保作为补偿依据。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劳动合同法》创设了“双倍工资”条款。

适用“双倍工资”的法律情形

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为何是差额

双倍工资虽然字面意思为工资,实质上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其性质是赔偿金。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所以劳动者只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时间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而不是实发工资,不应当包含年终奖金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以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而不是用人单位欠发劳动者工资,理应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结于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在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权。其中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即使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结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热点评论 企业员工是“神”还是“牛”?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07 22:40: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641.html' ); 阅读原文

11月25日,在广州举办的“未来10年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趋势”论坛上,全国劳务派遣服务业最具影响力十大杰出企业家、红海人力集团董事长熊坚在论坛上作了精彩的演讲,掷地有声地提出:“要把人培养为神”、“我要把员工变成神。”(见本网报道《未来10年H R发展趋势是什么熊坚提出新思维》)

熊董事长一言掀波澜,赢得了全场热烈掌声。

何为神?其实它并不神秘。古人说:聪明正直即为神。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基层员工就是一群缺乏文化,四肢发达,头脑单纯,只有一身牛力,从事苦力的卑贱者。然而如今,作为全国名闻遐迩的红海人力集团熊坚董事长,将员工视为“神”,决心“要把员工培养为神”,既是他人本主义的体现,更是他一贯奉行“爱人至上”治企理念至使企业欣欣向荣的实践总结。

据悉,红海公司在1999年创立之初,它仅是个默默无闻的53人小公司。十二年后的今天,红海己迅速发展为一个鼎鼎有名的大集团,56个分/子公司遍布全国12省(区)45多个大中小城市,成为载誉广东、享誉华南、幅射全国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航母,登上了“广东省服务业100强”。熊坚靠的是什么?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敬天爱人”!在这里,公司为员工人人签合同买社保,不仅从未拖欠一分钱工资,而且大大方方与员工共同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在这里,职工培训气氛浓厚,投入重金为员工打造学文习武的平台,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在这里,员工可以充分舒展个人才干,凡做出了工作成绩的,都将受到奖励或重用,司机也能晋升为分子公司经理;在这里,不缺友情、亲情、温情,董事长与员工吃在一起、玩在一起,俨然是一个和睦的大家庭……。

这就是红海人力集团董事长熊坚将员工视为“神”,而后由“神”创造出了公司飞速发展的“神话”。

早在五十年前,伟大领袖毛主席就赋诗高歌:“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舜尧”。熊坚董事长将员工视为舜尧之神,“要把人培养为神”,正是深刻懂得了人是创造历史的动力。这是政治家和企业家的高赡远瞩!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竞争十分激烈,人们已越来越深切感受到一个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在人。人才决定企业的成败,也决定企业的未来。愦憾的是,我们一些企业老板却没读懂、也没打算读懂这一课。在他们的眼里,自己是“神”,员工是“牛”;在工作中只把员工当“牛”使用;在生活中将员工当“牛”一样对待。

两种老板,一个把员工视为“神”,一个把员工视为“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笔者可以断言,截然不同的两种治企理念,决定了企业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命运。现在有些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或一点蝇头小利,对员工实施压、卡、骗、榨,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却不发或扣发加班工资;不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还强词夺理;更可憎的是职工日夜辛勤劳作,老板无良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明知自己违法,还厚着颜面与职工对簿公堂……。这就是把职工当牛看待的具体表现。要知道,牛性虽温顺,但若果把牛迫疯了,其破坏力是不可估量的!与“神”作恶,天理难容,企业怎能在市场竞争取胜?

笔者十分欣赏红海人力集团董事长熊坚将员工视为“神”,并决心“把员工培养为神”的治企理念。这是在当今新时代企业家应有的眼光、胸怀和气魄。期望我中华企业,不分行业、不论大小,诚心诚意善待员工,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喷发出神力,企业才会所向无敌。

求职指导 招聘广告中最常用陷阱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07 22:39: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640.html' ); 阅读原文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招聘广告,应该是可信无疑的。其实不然,虽然招聘广告一般都有劳动或人事部门的批文字号,但这只表明该广告的合法性,并不代表其招聘行为的合法性。求职者一定要留意那些通过合法广告的“花言巧语”来掩饰的不法行为。招聘广告是虚是实,是真是假,都可以从广告字眼的“蛛丝马迹”中探索出来。

底气足不足。招聘广告以招聘为目的,但企业都会利用在大众媒体上“亮相”的机会为企业“脸上贴金”。那些在广告上避而不谈企业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其规模不会很大,难以“上台面”。

同样,即使是合资企业,如果合资双方均为财大气粗的大公司,肯定会标明双方的背景,如果笼统地称为中外合资企业,那么合作双方极有可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至于只留下联系信箱、BP机号码之类的招聘单位,还是少接触为好,说不定哪天就会“人去楼空”。

头衔华而不实。一些公司为了提高入职要求,或吸引较高学历的应聘者,将职务头衔修饰得美轮美奂,有别于一般惯用的职称。

长请长有。一些职位空缺,长年累月都在报章刊登广告,仿佛永远请不到合适的员工,请注意这可能是某些公司为测试市场动态、人力资源流动情况的一种招数。

刊登次数过频。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刊登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刊登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待遇不好,很难招到人或招到人后留不住人,应三思而行。

降格以求。以往某职位一般需求大专学历,唯广告中明确一般学历及经验即可,其实,除非申请人拥有丰富经验或表现特别突出,否则难以录取。

实则虚之。某些机构会在报章大量刊登广告示,给人不断发展的错觉,目的是掩饰裁员危机,有时在财务状况上故弄玄虚,以避开债权人的追逐压力。

保证年薪。最常出现以佣金为主要收入的行为业,而最后能否实现需视入职者的工作表现及能力,求职者可先衡量在没有佣金的情况下,固定底薪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勿让广告字眼误导。

“急聘”的背后。某些公司附加“急聘”、“大量求聘”等字眼,目的是借助广告大量吸纳新血,在录用后的短期内再淘汰不合适的员工,本来“人拣你,你拣人”实属无可厚非,但是打工仔切勿胡乱申请,以免上了“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当。

语法怪异。早前某报刊登被指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经法庭裁定,由于文句中无任何标点符号,使人可得出两种不同的理解,而成功脱罪。由此可见,雇主可以利用一长句而避开有关法律的限制,求职者宜细细推敲此类广告的含意,以免浪费精力和时间。

高薪诱人。目前许多广告打出的工资高得惊人,如年薪十万、百万,这些单位大多对学历、经验、能力、社会关系要求较高,不适合下岗职工,而且许多广告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起促销作用,大可不必理它。

怎样避免招聘陷阱:

首先摸清公司底细

在确定前往面试前,应该做好面试前的准备工作。

1 弄清楚对方公司名,公司提供的职位,面试时间,公司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并且要记在纸条上。一切都要做到心中有数。

2 直接以电话探问公司背景、经营项目、员工多少及工作内容。

3 如果是在求职网站上投的简历,面试前,上网查看一下该公司的情况,做一些必要的了解,并和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以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你没有向其投简历而让你去面试,那就要准备“闪”了。

4 如果是透过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求职,应先查证其是否为登记许可有案的合法介绍所,可以到相关网站中查询是否登记有案,并查询公司营业项目为何。

5 上网查询是否有企业网站,如有可先大致浏览了解。

6 面试通知让你到某个地方后派人接的一定要提高警惕,要“闪”了。

留意面试情况

面试当天应提高警觉,用心观察面试地点及场合的情况,一方面为保障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可藉一些小细节观察该公司是否正规。

1 赴面试前应向亲友详细交待面试的时间地点。

2 面试前提早十分钟到,先观察一下面试地点附近的地理环境与对外通道。

3 有无保安、门卫。

4 有无公开的公司招牌及张贴告示各类登记证书。

5 是否位于旧工厂房、偏僻无人之处或住宅区。

6 面试地点非招聘启事上的地址。

7 最好有友人相伴并备有适当的防范器物。

8 面试时,不轻易饮食点心或饮料。

9 若需缴交证件则只交复印本,不给原件,不签名盖章。

10 评估薪资是否合理,高额酬劳未必是合理的报酬。

11 凡是要预缴费用和保证金的必是陷阱,立即“闪”。

12 不需面试、考核,仅先缴纳报名费或保证金的就业机会。

13 观察办公室隔间及员工座位的布置(私人物品越多,表示员工对该公司较有向心力 )。

14 为确保自身权益,清楚询问工作内容与劳动条件。

15 是否有试工或试用的不合理要求。

案例分享 员工参加单位出游溺水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07 22:39: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639.html' ); 阅读原文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若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从市内外类似案例来看,最终都基本认定属于工伤。

然而,若旅游并非单位组织,而是员工aa制呢?这种情况下,有人受伤或出意外死亡,又能不能算工伤?

几个月来,在朝天门经商的个体户陈刚,和垫江来主城打工的胡相军夫妇,就被这个问题所困。

法律界人士说,这起工伤认定案,在国内很罕见,可谓颇具代表性的一桩个案。

事件:员工郊游落水意外溺亡

将陈刚和胡相军夫妇联系起来的,是一个名叫胡国建的21岁小伙。胡国建是胡相军夫妇的大儿子,也是陈刚公司的一名库管员。今年7月24日,在单位一次郊游中,胡国建不慎溺水身亡。

12月5日,胡相军妻子何均碧谈起儿子还红着眼。她说,几个月来,一提到儿子,她就忍不住流泪,人也因此憔悴了不少。传来儿子出事消息的傍晚,至今仍让夫妻俩刻骨铭心。

她回忆,那是7月24日(周日)晚饭时间。当天,儿子告诉她,公司好多人要到南湖去耍,让父亲帮忙守守仓库。下午5点左右,他们夫妇正在吃晚饭,儿子打来电话,告诉父亲坐什么车到仓库。

“电话中听到他在笑,还听到说‘划起过来’……”胡相军说,儿子在电话中很开心。但挂掉电话10来分钟,他又接到儿子女朋友小钱的电话,很惊慌地说:“爸,胡国建落到河头了。”随后,电话交给了儿子的老板陈刚,证实胡国建的确落水了,目前正在打捞。

这让夫妻俩慌了神,赶紧赶到南湖,打捞仍在进行,可儿子没有下落。

三天后,胡国建的尸体被打捞起来。重庆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南彭派出所确认:胡国建属溺水死亡。

仲裁: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事发时,胡国建和单位同事、老板陈刚及家人,以及朝天门市场另外三家单位的员工一行共23人,前往巴南南湖景区玩耍。

陈刚回忆称,当天一行人分乘6条电瓶船在南湖上泛舟,由于各船相隔较近,他坐在游船前排逗邻船小孩玩,其他人则在各自船上相互嬉水,打水仗。

事发时,胡国建从他所在的船上跳到了陈刚所在的游船,在后排与其他人打水仗。“约两分钟后,我听见水响声。”陈刚闻声扭头,看到胡国建在水中游了约五六米后,突然沉入水中。

陈刚说,当时同行人员急忙跳水救人,而他本人不谙水性,加上游船上没有救生设施,就在船上配合下水施救的人员,还找来打捞队,但最终未果。

胡国建何以落水?同行人员以及胡国建的女友小钱的说法很一致:胡国建是自己不小心落下去的。

9月20日,胡相军夫妇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胡国建的工伤认定。10月30日,工伤认定决定书结果出来,确认了陈刚和胡国建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胡国建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波折:用工老板不服提起复议

儿子死亡被认定工伤,这让胡相军夫妇稍感安慰。可事情远没有尘埃落定。

12月2日,胡相军收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议通知书。原来,陈刚不服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仲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2月5日,陈刚的代理律师表示,提起复议是因为该起事故不应算工伤,原因是这起郊游并非公司组织,而是员工aa制出游。

陈刚说,事发前一周,部分员工提出是时正值经营淡季,大家可以采取aa制组织一次外出旅游,公司所在办公楼的其他三家单位员工也有此意。7月23日,大家共同商定到巴南区佛影峡漂流,采取aa制,旅游完毕后所有参与人按费用总额分摊。

于是,陈刚本人报名参加,员工的费用由他先行垫付,交给同楼另一家公司的李忠兵保管。第二天,四家单位的员工及家属朋友一行23人,赶往佛影峡。由于堵车,大家便转行南湖景区。

陈刚认为,出游南湖,系所有出行者自愿共同商定,采取aa制方式,费用自理,并非他本人和他的公司发起和组织,而出游时间也是双休日,地点也并非他公司工作地点,因此,陈刚认为胡国建的溺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进展:死者家属提起司法诉讼

这起郊游到底是不是aa制?

对此,6名参与此次郊游的当事人均证实:事先的确讲明了是aa制。胡国建的女友小钱事后也向胡的父母证实:此次旅游是aa制,胡国建是自己不慎落水。

据悉,胡国建出意外后,朝天门个体协会为陈刚还出具了证明。“经过了解,他们这次郊游采取的是aa制。”协会张会长说,朝天门市场员工、经营户aa制出游非常普遍,这与企业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有明显区别。

不过,aa制的说法并没有取得死者父母的认同。

“我们已向渝中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12月5日,胡国建父母的委托律师表示,工伤之事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还有待法院的裁决。

目前,该案的行政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都在同步进行。

本案关键是用人老板也参加出游

12月5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律师、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长汉就此案进行分析。

钟律师认为,认定工伤首先要有一个前提,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个体商户陈刚和员工胡国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有认定工伤的前提。

其次,工伤认定需要有发生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在此案中,胡国建的意外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如若用人方有证据证明,此次旅游系aa制,那就不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

他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用人单位老板也参加了此次出游。若aa制出游成立,尽管老板的身份比较特殊,但他也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参加了活动,不能因为他参与了,就将员工的死亡算作工伤。

社保常识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07 22:3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638.html' ); 阅读原文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所谓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搬迁的,应该在新的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因其搬迁就中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应按下列方法转迁: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法常识 仲裁案件如何受理、时限如何规定?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07 22:3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637.html' ); 阅读原文

仲裁案件是如何受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案件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笫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申请仲裁的时效有多长?怎样计算其起、止时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求职指导 用“微表情”攻陷面试官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2 23:58: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779.html' ); 阅读原文

“我的爱好是运动和散步,弱点是不细心,当学习委员时把人家的资料给填错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专业的小丽刚介绍完自己,人力资源专家朱安锳就对她进行了一番点评:自我介绍时不要闭着眼睛说话,手不要扶在椅子上,身体不要晃动。朱安锳口中的“眼睛、手和身体”就是“微表情”。

这是11月21日暨南大学国有四大银行专场招聘会的一个情景,与以往不同,今年现场招聘会引进了针对改善“面试微表情”的特训服务。学生在正式面试之前,可以先来“微表情特训中心”体验一下,主办方希望借此帮助学生舒缓紧张情绪,给面试加分。

记者邓仲谋 通讯员龙晓庆

观点PK

“微表情”很重要,但它属于求职的技巧范畴。有人担心,过分强调“微表情”,会使毕业生求职本末倒置。

赞:有学生认为,适当了解一些基础的“微表情”,对面试很有帮助。这些求职技巧原本应在高校就业指导课上讲,但还没有正式走入课堂。现在有公司和培训机构出来倡导,是一件好事。“微表情”的观念远未普及,谈不上“过火”。

弹:也有一些观点对“微表情”表示质疑,认为面试应该自然真实,不必刻意迎合考官。在实际的面试过程中,求职者根本不可能一条一条对着“微表情”技巧按图索骥,“微表情”更多是一种认识与素质,这和小学生写作文类似,刚学写作的人,老师都会教写作技巧,但仅凭写作技巧是写不出好作文的,真正的好作文又悄无声息体现出各种技巧。

高校就业指导老师提醒,学生与其提高学习“微表情”,过分依赖于面试前“大补”相关知识,还不如提高自身心理素质来得可靠。

抹鼻子、表情僵硬出卖了你的紧张

抹鼻子、手足无措、眼神飘忽,这些内心紧张反应,很容易带来考官的负面评价。一份《中国大学生面试压力调查》显示,82%的人在面试时会出现表情僵硬、挠头等压力微表情。但这些“微表情”很难被求职者察觉,却容易被HR捕捉。

中山大学管理学硕士吴同学,在招聘会现场投完简历后,饶有兴趣地参加了面试“微表情”特训。吴同学本科学的是化学,硕士改学管理,属于复合型人才,他对自己相当自信。特训中,人力资源专家朱安锳先问了一两个常规问题,然后回马一枪问“你曾是理科生,你能计算出中国人每一天消耗多少口香糖吗?”吴同学面对突发问题有些支吾,朱安锳点评说,“微表情”往往就在发生突发事情上,此时表情出卖了你自己。

据了解,“微表情特训中心”近期将进驻8个城市的大学生招聘会,这是箭牌公司为今年大学毕业生量身定做的减压服务。除了接受专家面对面的指导,应聘学生还可以通过现场的“微表情哈哈赢”来进行临场自检。七面哈哈镜分别放大、变形了求职者不同的身体部位,帮助求职者矫正不良“微表情”。有学生发微博称,微表情很给力。

洞察HR“微表情”可投其所好

“微表情”不是求职者的专有名词,HR也有“微表情”。求职者如果能“察言观色”,也可以洞察面试官的内心,并在面试中“投其所好”,适时调整或转换一些HR没有兴趣的话题或不赞同的观点。

华师数学专业的王同学,就是冲着“微表情特训中心”来招聘会现场的,因为他想让专家点评一下前几天参加某公司的“群面”,为什么自己最优秀反而第一个被刷?王同学说,那次“群面”一共有5人,他的表现很强势,属于小组的领导者,面试完HR对他很和善,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是第一个被淘汰者。HR的表情欺骗了他。

人力资源专家认为,读懂HR的“微表情”,有利于在面试中及时扭转败局。例如,有人说,面试时HR的右手总是撑在脸上,中指封在嘴上,食指伸直指向右眼角,左臂横在胸前,目光很少对着求职者,这样的肢体语言,基本可以表示他对面试者不感兴趣。

面试前先调适“微表情”

微表情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保罗·埃克曼在1969年提出的,后来随着美剧《别对我撒谎》而流行起来。微表情是指下意识的短暂表情,最短只有1/25秒。

“外企在招聘中很注意微表情,这几年国企也开始重视起来。”据了解,95%以上的面试官最看重求职者在回答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综合素质、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大部分考官更看重面试者回答是否自然流利、逻辑严谨,因为这能显示出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力资源专家朱安锳表示,“微表情”可以训练,如高校的礼仪课。但最重要的是要学会调适,以轻松的心态在考官面前展现过硬的心理素质。求职者可以通过一些简便易行的方式来给自己减压,比如面试前喝水、听轻音乐、深呼吸、片刻冥想、轻按太阳穴位、咀嚼口香糖等。

一位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面试的最大考点就是“微表情”,有效减压、改善“微表情”,成为面试加分的关键。

10种“微表情”分析

1.微笑,代表自信;而微偏头微笑,则表示自在、友善。

2.指尖搭成塔尖,深具自信。研究指出,若紧张时双手十指是难以一下对准的。

3.常扶眼镜,或把玩领带项链等小动作,若作为开发研究类思考性工作则无所谓,但若作为销售等职位,则有可能显示自信不足,心神不宁。

4.手指摩擦手心,为焦虑;而咬指甲,则是缺乏安全感。

5.手插口袋,眼睛左顾右盼,不敢直视对方,表示紧张害怕,对自己没有信心。

6.抿嘴唇,挠头,窘迫紧张,不知所措。

7.眼睛向上看,为迟疑。

8.扶眉骨,是典型的羞愧;在面试时出现,则要留意所叙述的内容有何不妥。

9.嘴微张,眼睁大,表示对方错愕;而向一边撇嘴唇则表示不屑。

10.谈话中常打断对话,作出切断性手势,表示此人主见较强。

常用法规 社会保险法保险基金之规定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2 23:49: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778.html' ); 阅读原文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案例分享 有关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的赔付?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2 23:10: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777.html' ); 阅读原文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劳动法常识 劳动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2 22:31: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776.html' ); 阅读原文

劳动诉讼是指法院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要进行劳动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劳动诉讼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起诉案件。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起诉的被告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包括有给付、确认、变更的请求等,如要求对方给付工资、确认劳动合同有效、解除劳动合同等。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即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提供有关劳动争议的证据。但在实务中,法院一般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由企业即用人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例如,职工因受到开除、除名、辞退处理,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举证证明职工应受处理的义务。

(4)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即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经过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一般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地域管辖属于专属地域管辖,即由劳动争议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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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咨询 公司签的合同中前5个月的工资为培训费这样合理吗?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2 22:21: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775.html' ); 阅读原文 请问劳顾问:我在公司的职位是软件技术支持,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解答用户使用公司开发的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公司软件升级测试工作,还有给用户培训。其中公司一名员工给我单独培训3个小时讲解软件各个公司及经常遇到的问题。另外还3次大概各3小时的更用户学习公司开发的软件。别的没有什么特别时间的培训。但是与公司签的合同中说前5个月工资为培训费。现在与签合同4个月了。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顾问回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说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无需还工资。

社保常识 哪些职业病职工可享受生活护理费?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2 22:14: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774.html' ); 阅读原文

职业病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护理者为一级,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其生活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发给。

 

案例分享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关系的建立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4 23:5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871.html' ); 阅读原文

2010年3月,甲公司公开招聘员工,林某前去应聘,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但林某当时尚在乙单位工作,因此双方在2010年4月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林某在2010年5月利用1个月的时间内向乙单位辞职并办理辞职手续,甲公司在林某报到上班后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如超过1个月公司不予录用。但因多种原因,林某于2010年6月15日方与乙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林某到甲公司报到时,该公司告知林某,由于晚到半个月,公司已与其他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再录用林某,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林某与甲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林某认为,自己为应聘甲公司工作而辞去了乙单位工作,甲公司已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要求甲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建立。本案中,林某与甲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林某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在1个月之内入职作为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约定时间入职并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并未履行劳动合同,未形成事实用工关系。

最终,仲裁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常识 发生工资纠纷的追溯期有多长?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4 23:5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870.html' ); 阅读原文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热点评论 裸体讨薪与隆隆雷声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4 23:56: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869.html' ); 阅读原文

小孩子读书最苦,成年人讨薪最难。爬上楼顶讨薪,爬上大树讨薪,爬上桥墩讨薪,爬上大桥讨薪,爬上塔吊讨薪;活埋自己讨薪,跪拜河神讨薪,寄贺卡讨薪,摆“心”字造型讨薪,扮成财神爷讨薪,扮成圣诞老人讨薪,举着“拍卖妻子乳房”牌子讨薪,举着“让子弹飞,让物价飞,别让血汗工钱飞”牌子讨薪……讨薪的“花式”越多,表明讨薪本身越难。

临近年底,“年关讨薪”必然迎来高潮。农民工辛辛苦苦打工一年,却拿不到工钱回家过年,有的人真会死的心都有。民工都有哪些讨薪的路径?找老板讨薪,找政府讨薪,找媒体讨薪,去上访讨薪……当各种路径都试过之后,不一定有招,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裸体或半裸体上街讨薪的方法也使上了。日前在深圳,就出现这样一幕;而6年前在重庆解放碑前也出现过。这其实都是无奈之举。

可是,有的连讨薪对象都见不着老板“跑路”了,薪酬成了一笔“糊涂账”。大部分民工难以“依法维权”,用得最少的恰是“打官司”讨薪,只得使用“自创”的方式吸引社会关注,以期获得外部助力。个中原由很多:没有合同证据,维权时间太长,举报无人管,用人单位报复,交不起诉讼费用,等等等等。

一份来自有关研究机构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表明,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历时11至21天。事实上,很多民工宁愿进行“社会性讨薪”,宁愿从猴年讨到马月。《都市快报》曾经报道,新疆伊犁一个名叫索传平的农民工,奔波27年讨薪,从30岁快讨到60岁,才讨回了被拖欠的5393.4元工钱。这还是在县委书记的过问、帮助下才得以实现的。想想吧,27年前1984年的5000多元钱是什么概念,跟现在怎么比?

建筑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而恰恰也是建筑领域乃贪腐的重灾区。我们的各种建筑,其实支付了很高的成本,可是层层转包、环环盘剥,到了最底层的农民工那里,往往是连可怜的工钱也发不出了。这个想要从根子上治理,还真得从整个体制的变革改进入手。

一个好消息是:人保部、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委联合部署,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要求7天内结案。各部委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严打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犯罪行为。我担心的是:这个决心很大,落实却难;上边雷声隆隆,下头毛毛细雨。

当今恐怕真的不能指望上面一声令下、就能“全国一盘棋”地解决欠薪问题。那么,各种社会力量还是要伸出手来,助上一臂之力。

求职指导 网投简历如何才能做到最抢眼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4 23:56: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868.html' ); 阅读原文

现场招聘会停了,网上才市火了。一些求职者由现场改到网上求职,网上求职第一关就是的投递简历。好的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但是HR面对海量的求职简历,在一份简历上停留的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分钟。网投简历怎么写才能吸引HR经理的眼球,不至于如石沉大海,没有音信?好的简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突出你的“卖点”

简历中有几栏是用来给对方留下深刻印象的,也是决定对方是否给你面试机会的关键。如何写好这几部分的内容很重要,请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成绩。以你的骄人业绩去打动未来的雇主。突出你的技能和成绩,强化支持标题。集中对能力进行细节描写,运用数字、百分比或时间等量化手段加以强化。强调动作,避免使用人称代词如“我、“我们”等。

能力。对各方面能力加以归纳和汇总,扬长避短,以你无可争议的工作能力和个人魅力征服未来的雇主。用词应简单明确,观点鲜明,引人入胜。

工作经历。应当包括你所有的工作历史,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全职的还是兼职的。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尽量扩充与丰富你的工作经历,但用词必须简练。不要只针对工作本身,业绩和成果更为重要

技能。列出所有与求职有关的技能。你将有机会向雇主展现你的学历和工作经历以外的天赋与才华。回顾以往取得的成绩,对自己从中获得的体会与经验加以总结、归纳。你的选择标准只有一个,即这一项能否给你的求职带来帮助。

嘉奖。简历中的大部分内容是经历和成绩的主观记录,而荣誉和嘉奖将赋予它们实实在在的客观性。这是一个令雇主注意到你已获肯定的成绩的机会。强调此奖项是你资历的重要证明,突出此嘉奖与你所求职务的相关性。

职业生涯。着重强调你在相关行业中所获得的特殊专业技能和取得的成就。在提及你的技能与成就时应越具体越好。此栏专门针对一些具体职业,需说明你所在的具体行业。

求职信打动HR经理

求职成功最基本的就是要对自己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然后再根据自身的情况准备好所需材料,一般包括求职信和简历。求职信是简历的“开场白”。这个开场白的功能是激发别人有兴趣阅读下文———简历。为了使公司了解你申请的是哪个职位,并对你有更多的印象,发简历的时候,都应该写一封求职信并同时发出。

求职信就是自我介绍,证明你是求职者中最好的一个,以此争取获得面谈的机会。每封求职信应针对用人单位精心设计,表明你明白该公司的需要。在求职信中,有两点是能引起对方的兴趣:一、你能为单位做什么;二、对方要求你做什么。

大多数人忽视了第二点,喋喋不休地描述自己的才能,而不考虑什么样的能力是对对方有益的。因此,在表述能力时,把它分成两部分:一、核心技能,具备职位所要求的资历和学识;二、拥有更为广泛的知识背景和更多专长,对公司有所帮助。

需要避免的问题

不要写期望薪水;招聘广告要求知道薪金的要求,有的人就在履历表中写明了。薪金要求最好在自荐信中提出,不要在履历表中提出。

不要在简历中说谎;简历的造假,比较典型的有:假文凭,假职务,过分渲染的工作职责和更改在职时间。并且现在在互联网上,有些公司在兜售假文凭,使得这些造假者们如鱼得水。有些造假还是比较容易发现,比如假文凭。但有些人只是在原来事实上进行精加工就比较难了。因为,大多数公司就只给你你询问的人的在职时间,不会给你详情的。无论如何,还是要告诫那些造假者们,不要得意得太早。可能短期内未被识破,但总归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不要以弱敌强;如果你缺乏与正在申请的职位相关的工作经验,那么就不要使用年代式的经历。不妨试试功能式或技巧式的简历格式,这样你可以把与此职位最相关的经验和技能放在最醒目的位置。

不要简单学舌;要说明自己的工作能力,仅仅把招聘公司的工作职位说明拷贝到简历中,再加上自己说明的是远远不够的。你可以列出特殊的工作技能、获奖情况等资料证明你比竞争者更适合这个职位。

不要使用任何借口;以往的工作离职原因无需在简历中说明。所谓的“公司领导换人”、“老板没有人情味”或者“赚钱太少”这类话是绝对不应该出现在个人简历中的。

不要不分巨细地罗列所有工作经验;虽说你可以呈递篇幅超过两页纸以上的简历,但是要注意不要罗列所有的大小工作经验。人力资源经理们最关心的是你近年来的工作情况,所以应将简历重点放在你最近和最相关的工作经验的说明。

网上投递简历有技巧

不少求职者遇到这种情况:发了数十份甚至上百份简历没有回音。是HR没有收到还是自己投递简历的程序有问题?智联招聘的职场顾问李轩认为,为提高求职的命中率,求职者在网上投递简历也应掌握一些小小的技巧。

一、选好渠道

 有人会问,到底是在网站上直接点击“申请该职位”还是另行将自己的简历发送至招聘广告上公布的邮箱呢?建议您如果在该网站已建立了最新的与该职位相匹配的简历,那么不妨点击“申请该职位”通过该网站发送简历,这样做的好处是:HR能及时收到你的简历,而不会当做垃圾邮件删除,而且对你应聘的职位一目了然。

二、要用私人邮箱

首先,在给用人单位发送简历的时候,要用自己的私人邮箱,切勿用公司的信箱。

其次,选择稳定性、可靠性高的邮箱,尤其是免费邮箱的选择更要注意,如果不稳定,发送的简历对方没有收到,或者对方回邮的过程信件丢失,那太可惜了。

三、标题上注明应聘职位

关于邮件的标题问题,如果对方在招聘的时候(在职位广告中)已经声明了用哪种格式为主题,尽量照着做,因为这是它初步筛选的标准。

一个HR经理一天收到的简历可能有几百份甚至几千份。如果标题只写了“应聘”或是“求职”或是“简历”等等,这样可以想像一下您的简历的被关注程度。所以至少要写上应聘的职位这样才便于HR经理分门别类的去筛选。而且最好在标题中就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便于HR经理再次审核您的简历。

四、申请的职位要准确

应聘职位的名称按公司在招聘中给出的写,不要自己随意发挥。。

不要擅自发挥,就算其工作内容相似,但在职位名称方面一定要按照职位广告上所要求的来。比如招聘“渠道部总经理助理”,不要写成“总经理助理”或是“渠道助理”;招聘“副总裁秘书”不要写成“总裁秘书”“文秘”。

法规解读 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资?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4 23:56: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867.html' ); 阅读原文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未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会与劳动者约定过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而且所签的合同期限会包含前段未签合同的时间。虽然在未签订合同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会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奖金,但是,补签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法条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即签订合同,这样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做了补充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还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应将“2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被要求补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注明补签合同的实际日期,这样可以证明这份合同是事后补订的,以便劳动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可见,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其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

社保常识 失业保险费能否缓缴?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4 21:44: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866.html' ); 阅读原文

失业保险费不能缓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保险的法治化、严肃性的体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也是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必要前提。没有及时足额的缴纳,就保证不了及时足额发放,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

失业保险费相关问题:

1、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它讲究公平、公正及权利和义务对等,这就决定了在履行参加失业保险义务上,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一律平等,不能有任何特殊。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即减免一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费用,而另一部分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方面损害了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攀比思想,使得后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也不愿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而从根本上影响失业保险功能的发挥。另外,一些地方以调动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性的名义向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的作法等于减免了失业保险费,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2、失业保险费率可以调整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费率是可以调整的。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二是国务院可对全国范围内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调整费率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严重入不敷出,省级调剂金已经用完,各级财政也无力补贴,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极大困难,不能满足失业人员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报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地区失业保险费率,增加基金收入。二是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过多结余。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原则,不主张过多积累。因此,在基金出现结余较多,而失业人员较少,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也较少情况下,省级政府应该报经国务院批准,调低失业保险费费率。

调整费率不仅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基金的支付能力,影响重大,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一是必须上报中央政府。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调整费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得随意进行调整。这些条件是,一是在失业人员数量大量增加,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二是在失业人员数量明显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

 

锦囊妙计 年底要发年终奖!如何理财是关键!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9 23:00: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10.html' ); 阅读原文

年终岁尾,年终奖是最让人激动和兴奋的事之一。如何管理好这笔钱,让钱包“飞”得更鼓,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针对年终奖数额不同,专家给出了多个理财锦囊供读者参考。

锦囊一:基金

年终奖:4000元-1万元

对于年终奖较少的人来说,基金定投是一种比较好的低风险投资方式。投资者用小额的资金,以定投为投资理念进行长期投资。领完年终奖可以到银行求助理财师,做一个未来一年的投资组合,这样既可以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又能够保证预期的收益。

理财师建议:合理配置不同基金种类的比例,股票型基金占总投资额的30%,债券型基金可占到总投资额的50%,再拿出20%选择其他类型基金如货币型等。

锦囊二:保险

年终奖:1万-2万元

岁末买保险,各家公司主推的险种几乎清一色是分红险。保险专家认为,短缴型的分红产品投入资金较大,年末正是各种福利和年终奖金发放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选择这种产品。短期产品的回报快、收益高,但保费支出不应该超过家庭资产总结余的30%。

理财师建议:在保险购买比例的分配上,可以简单参照442的原则,即分红险占40%,重大疾病险占40%,20%用来购买意外保险加上住院医疗。

锦囊三:银行理财品

年终奖:3万-5万元

李先生和老婆两人的年终奖加起来大概3万元。在这个小小的家庭中,除了房贷外,其他的消费不大。3万-5万元的年终奖适合做些什么呢?李先生大致计算了一下过年该花多少钱,这部分约占年终奖的20%。

理财师建议:这样的家庭可以选择风险较小、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比如超短期理财产品或者债券基金等等。不过加息会引起债券价格的下跌,因此建议市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要选择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回避长期债券。

锦囊四:贵金属

年终奖:5万元以上

黄金分析师一般认为,金价长期看涨,用黄金做中长期投资比较合适。不如用年终奖这笔钱买点实物金条或纸黄金,今后每年还可用年终奖做黄金定期投资。

理财师建议:在贵金属投资方面,投资者首先应了解投资风险,了解自己的风险属性,进而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对于低风险投资者,可以用年终奖购买黄金定投等纸黄金产品,每年进行投资。

锦囊五:股票

年终奖:5万-10万元

今年35岁的王先生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每年的分红大概是10万元。目前他主要的消费是赡养老人、养育孩子。

理财师建议:对于王先生的情况,这种家庭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好,可以拿出2万-3万元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股票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渠道。偏股类基金由于其专业理财、分散投资的特点,也将会有较好的表现。

法规解读 劳动合同法:大学毕业生应把握七要点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9 22:40: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11.html' ); 阅读原文

问题一:谁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大学毕业生有各种各样的求职愿望,有的希望进入公务员队伍,有的希望进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有的想进入企业或者自己创业。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在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时,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适用范围。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外,一是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二是对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适用作了灵活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四是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如果大学毕业生选择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的组织(用人单位)就业,就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问题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

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少大学生都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的工作信息,或者将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说得天花乱坠,到实际工作时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这往往使毕业生大失所望,给其职业生涯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问题三:劳动者可否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情况?

为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财物?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得利。一些毕业生求职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面试时,公司告知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但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会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或者用人单位称会给予毕业生职位,但须缴纳抵押金。大学毕业生急于得到工作,轻易地交出钱财。而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拒绝退还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加大了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六:求职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益?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也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二是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是“试用期”等于“白用期”。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试用期就应该拿低工资或者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一种误解。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问题七: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常预先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在职业上的自由流动,也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求职指导 只有“2秒”机会你的简历想好怎么写?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9 22:1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09.html' ); 阅读原文

两场招聘会上不难发现,不少毕业生捧着厚厚的简历前来求职,多数应届生为了增加自己的“求职资本”,不断对简历进行注水,让简历看上去很“沉甸甸”。

简历越厚、内容越丰富越好吗?应届生怎么写简历有助于求职?人力资源部部长钟斐认为,简历必须做到简单而有力度。

慎用网上下载的简历模板

应届生通常采取“广撒网”的形式投递简历,然而常常石沉大海,没有一点消息。

“我收到的简历中,有超过90%的简历都使用网上下载的模板。”钟斐说,同质化的简历,让你的简历埋没在了简历堆中。作为大型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钟斐每天要看厚厚一叠简历:“这些简历我会先快速翻一遍,你的简历可能就只有2秒的机会让我去进一步了解。”

“如果你投大量简历,但很少得到回复,那么你就更要慎重对待自己的简历问题。”应届生要走出就业的第一步,就要在简历的内容方面用心布局,做好一份属于自己的“个人简历”。

钟斐同时还提醒,除了应聘广告公司等“创意型”职位,做个性化的简历时,仅仅为简历“扮靓”最后会适得其反。比如给简历设置封面,既浪费人事经理的时间,又浪费纸张。

什么样的经历写进简历

应届生简历有个共同点,就是没有工作经历。那么,应届生的简历写哪些内容能吸引人事经理的目光。

“我曾经收到一份女大学生的简历,她是来应聘出纳岗位。简历有四五页之多,她把在学校参加的活动经历都详细地记录进去,如参加了很多营销活动,参加了唱歌、体育比赛等。”钟斐点评说,出纳岗位需要员工具有严谨、坐得住的性格,她丰富的活动经历成了她应聘这个岗位的败笔。

对此,钟斐给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首先不要觉得没什么社会经历,就什么都不写;其次,写经历不要什么都写,要考虑好你应聘岗位的特质,相应地挑选自己参加活动的经历;另外,一些校内活动不要详细去叙述,可以着重写实习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如有自主完成的任务,也要写进简历。

别用“证书”来砸晕HR

在7月12日的招聘会现场,小陈捧着一个黑色的文件袋来求职。小陈应聘了某电子制造企业的办公室文案岗位。她向现场招聘人员递上了一本近20页的简历,还不断从黑色文件袋中取出“英语4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导游证”、“驾驶证”、“党校结业证”等五花八门的证书。

“把与岗位毫不相关的证书拿来应聘是非常不可取的。”钟斐说,比如现在很多大学生手上都会拿着本驾照,但拿驾照来应聘办公室文书岗位显然是不合适的。

“多一本证书,多一项技能。”现在大学里很流行考证,但考证要投入精力、金钱。在很多“挑剔的HR”看来,盲目考证和用证书“砸”HR的行为,是应聘者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职业素养不高的体现。

热点评论 数千劳工漏缴社保,政府企业埋祸未来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9 19:01: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08.html' ); 阅读原文

近日,有媒体曝光,位于广东中山东凤镇的全球最大的环境电器制造基地———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数千员工漏缴社保的问题。根据东凤镇劳动部门提供的数据,中山美的员工参保率只有三成多,而该镇有外来工近5万人,参保人数3万多,未参保员工竟主要都是来自中山美的公司。

对此,美的日电集团中国营销总部公共关系部部长朱源来出面解释称,中山美的有一些老员工是在佛山市顺德区总部买的社保,还有一部分员工属于劳务派遣,按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买社保,与美的无关。不过,这一说法既无相关书面资料的佐证,也并未说清老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所占比例。另外,即使涉及劳务派遣的合同,依照相关法律,如果这些劳务派遣工的参保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一旦劳务派遣员工所占中山美的总员工人数超过一半,又将导致中山美的方面存在违法用工的行为。因此,到目前为止,美的方面的辩解并未使得事件得以清晰,反而让自己陷入更深的司法泥潭。

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的内容。这一法律的出台被认为是维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在这一起漏缴社保事件中,法律的权威与威严显然被践踏了。尽管目前劳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因为安全感的匮乏,导致他们并不乐意将信任票投给社保制度。但社保制度本身作为构筑整个社会福利体系的支柱之一,所起的作用是决不可忽视的,只要政府和企业本身对员工进行投保知识上的培训和解释,绝大多数新员工都会选择以参加社保的形式作为生活的后盾。事实上,位于东凤镇的其他不少大企业,因为对于社保重要性的宣传较为到位,很多都已经实现了100%的参保率。遗憾的是,中山美的的很多员工居然根本不知道社保为何物,这也鲜明地折射出企业本身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的淡薄。

然而,“漏缴”显然不应该轻易被容忍,除了企业本身的责任规避,监管部门也必定难辞其咎。正如东凤镇劳动部门介绍,企业参保流程,大致要过三关:第一关是企业申报员工参保人数,第二关是由地税和劳动部门两家共同审核、批准,第三关是劳动部门随时监控,随时查处。显然在这起漏缴事件中,负责监管的政府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连中山市人社局东凤分局有关负责人面对媒体的追问时,直接表示“就算我们不作为吧,我们认了”。而更令人吃惊的是,根据一些业内人士的说法,当地政府存在以低参保率吸引投资企业的现象,被民众称作“欠保大户”的中山美的正是这一“潜规则”的受益者,为此,美的每年将至少省下数千万元。

长久以来,中国的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地方政府公司化”这样一些概念都因为中国地方政府的突出作用而涌现。然而,在地方政府倾力招商引资之际,却也因为政府与企业的“完美联姻”而让广大劳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中山美的漏缴社保一事,正是上述权力联姻之后的荒谬后果。原本作为整个社会福利体系的构造者的政府,却因为自身利益的膨胀,而不顾广大劳工最为基本的社保权利。对此,企业固然涉嫌逃避责任,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当地政府却是当下结局的最大推手。

地方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之举,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这些劳工大量来源外地,精明的地方政府将工人们的生产效率留在了本地,也为了留住企业的投资,而出卖了劳工群体的福利支出。这也等于将这些漏缴社保的劳工福利责任,直

员工户籍所在地的政府和中央政府。这种只要劳工效率,拒绝劳工福利的政府行为,与其他医疗、教育、住房权利的封锁,共同构成了城市对农村、沿海对内陆的一种赤裸裸的掠夺。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这种社会福利层面的极端不平衡持续下去,留给未来中国的将是一群没有根基的人,他们势必将成为政府与企业共同埋下的祸根。

社保常识 什么是病假?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9 18:40: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983.html' ); 阅读原文

病假,是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患病、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而享受的休假,其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时间,为病伤假期。这种假期必须是经过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诊断发给病伤假证明书后方可享受。1957年2月26日,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草案)》对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的病假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为:(1)工人、职员患病或受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必须经过本单位的医疗部门或特约医疗单位的诊断以后,才能发给病、伤假证明书;对患精神病、结核病等工人、职员,必须由专科医师诊断,负责发给病、伤假期证明书。(2)对门诊的患者,医师每次给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对同一个病例连续给假不得超过15天。(3)职工病假连续在15天以上仍需继续治疗或者休养的,或者医师在初诊时即确定必须休假15天以上的,由负责治疗的医师提出意见,发给病、伤假期证明书。(4)职工在非生产时间患病或者受伤,因路远不能及时到本企业的医疗单位或者特约医疗单位治疗而休假在2天以内的,可以送交医疗部门补发病、伤假期证明书。(5)职工患病、负伤需要入疗养院(所)疗养时,其疗养的期限由本企业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疗养期满以后仍需继续疗养的由疗养院(所)决定发给病、伤假期证明书,并通知原企业单位有关部门。职工赴疗养院(所)往返旅途的时间,包括在病伤假期内。

案例分享 无证驾驶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19 18:35: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6974.html' ); 阅读原文

 

[案情]
马某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200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马某下班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年11月21日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2005年11月28日马某向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马某不服,于2006年1月6日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章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马某于2006年2月27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审理情况]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马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马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无证驾驶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如果无证不驾车上路,就不可能发生本次事故,就能避免伤害,所以无证驾车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马某作为企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受伤,其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排除性规定,应当认定工伤。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马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这里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应作何理解?笔者窃认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马某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也无法认定马某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马某的情况不在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职业指导专辑 测试:你是让老板加薪的高手吗?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21 20:29: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96.html' ); 阅读原文

被繁重不堪的工作或学习压得喘不过气吗?如果有方法让你突然从现实消失一阵子,你会想躲到哪里?

1、海边

2、乡间

3、  高山

4、太空

 

 

选海边:

你是个机灵、脑筋动得快的创意高手,在生活上或工作上,会无时不刻地自然表现出你快人快语、聪明机智的一面,所以想让老板为你加薪,就得找机会秀出你反应快半拍的一面,让老板见识,这样要求加薪就不难了。

选太空:

你的工作表现落差太大,有时会受到心情或是兴趣的影响,因此老板会觉得很难评断你工作能力的好坏,所以你最好多多培养你的第二专长,或是和同事们建立更密切的互动,让老板对你产生信赖感,如此才能促使公司加薪留住你。

您在工作中是否遇到过劳动纠纷的问题,赶快登录中国劳动咨询网在线咨询频道http://www.51labour.com/ask/,输入您要咨询的问题,本网律师、专家将及时为您提供专业、权威的解答。

同时你也可以关注中国劳动咨询网新浪微博:http://weibo.com/51labour与我们一起互动。

职业指导专辑 “90后”准毕业生职业规划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21 20:29: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95.html' ); 阅读原文

1990年出生,6岁上学,18岁高中毕业考入大学,今年进入大四,明年正式成为2012届毕业生。如今,这批被人们认为“不靠谱”的年轻人,就要踏上职场了,他们会有怎样的表现和应对?“90后”们,面对未知的挑战,你们准备好了吗?

    职场规划有模有样

    期待月薪2000元以上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现在正是“90后”进入职场的准备期。很多同学纷纷表示,现在招聘会越来越多了,是个找工作的好时机。“反正现在我身边的这些人,都是希望通过第一份工作积累一些社会经验,然后再跳槽。”大四同学李然告诉记者:“但是对第一份工作的薪金方面还是有一些要求的,就是2000多元。”说完,李然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毕业进入职场后,“改头换面”就是一大笔开销,拿了工资还想多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再时不时和同学聚聚,玩玩……如此算来,2000多元只够维持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这还得是家是本市的,不算房租和吃饭的钱呢。所以,工作薪金最起码要在2000元以上啊!”李然和她身边的同学都这样认为。

    这时候既是招聘的旺季,也是考研、考公务员复习的黄金冲刺阶段。在走访中记者了解到,想通过考试找工作和通过招聘找工作的学生比例大概为1:1.“现在就业压力这么大,趁着这最后一年复习,如果能考上研究生,也是给自己以后就业增加一个砝码。考公务员就更容易理解了,考上了就是一个‘金饭碗’,而且还有很多岗位只招收应届毕业生,所以我们更得抓住机会!”同样是大四的刘同学向记者说。

    而说到对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他们中的多数人都对自己的人生、对自己的未来有着清晰的规划。“毕竟我们的人生还是要我们自己去负责,去闯。”李然坚定地说:“无论是踏上职场生涯,还是继续求学之路,我们都在为能有一个更好的未来而努力着!”

    对待工作无所谓

    用人单位很忐忑

    “现在的‘90后’,找工作真挑剔!看着他们无所谓的样子,都不敢录用了!”一位在企业负责招聘工作的王先生说着自己的无奈。“尤其是一些家里比较有钱的‘90后’,根本就不把工作放在眼里,只注重工作是否好玩、是否轻松,动不动就炒老板的鱿鱼!”王先生感叹道。他还和记者举了个例子,前一段时间,他们通过招聘录用了一名毕业生,“其实,我们企业也不排斥年轻人,他们的加入更能带动大家的热情,又有朝气。这入职手续都办完了,我们也有‘老人儿’带她,逐渐交给她一些工作任务。可是过了两个月她突然找到我说要辞职,然后也没交接工作就直接不来了!”王先生非常无奈,工作只得再交给其他人继续跟进,无形中增加了不少麻烦。

    记者也电话联系了一些在企业负责人事工作的HR,他们都有一个共识:现在的“90后”的确是年轻的新一代,和以往录用的人对工作、公司的要求都大不相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HR说,现在的孩子找工作,已经不是以前的求职者把自身未来的发展放在第一位,年轻吃点苦挨点累也无所谓的心态了。他们更多的是看重企业的待遇、福利、假期能否保证,这也让很多HR非常苦恼。毕竟现在已是“90后”就业的高峰期,为能聘用到合适的人才,只能在适度的范围内改一改公司的规章制度了。

    个性固然重要

    更要适应社会

    面对即将到来的就业招聘会高峰,学校的老师对这些“90后”的学生们也有很多想说的话。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白日东副处长告诉记者,其实这些“90后”的学生们面对更严峻的就业压力,“一方面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退散,另一方面是现在大学生普遍化,让大学毕业生没有了往日的优势。”白处长认为,现在的“90后”身上还有很明显的“孩子气”,性格过于娇气、懒惰,而且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当然,不能说所有的‘90后’学生都是这样,他们身上也有很多优势,比如在面对他们喜欢的事情时,他们都非常钻研,像是网络、计算机方面他们就非常‘在行’,而且在面对新事物时,他们往往表现出很强的适应能力,其实这些都是他们求职的砝码。”白处长笑着说。

    同时,白处长建议“准毕业生们”首先要做到对专业知识的扎实学习、牢固掌握,这样才能学以致用;其次,要有“职业认知”,对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活做一个规划。“比如,三年后我要达到一个什么水平,五年后我要达到什么职位,十年后我要有什么样的能力。”有了目标和方向,工作起来才能更有动力。基于此,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已经开设专门的职业规划课程,并作为必修课让大家系统的学习,为学生以后工作打好铺垫。

不可否认,时代的特征会在某一代人身上刻下深深的烙印,这也许是“90后”这一标签的由来。然而,撕下这个某种程度上来说带有戏噱意味的标签,他们,也是有活力、有朝气、有主见的年轻人。白处长坦言,希望社会能给“90后”的孩子们更多的时间让他们成长。相信,“90后”的时代可以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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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专辑 白领新年职业规划要趁早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21 20:28: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94.html' ); 阅读原文

要想在职场获得较好的发展,做好计划很重要,而其中职业规划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记者了解到,每到新的一年,不少职场白领都会树立新的目标,重新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相关职场专家表示,职场人士不要临时抱佛脚,缺少规划,在新的一年里,职场人士应该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一个明确规划,尽早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苦练“内功”做好新年规划

    小林大专毕业已经几年了,在一家公司从事文秘工作。虽然在工作中她很努力,也很有上进心,但是从人事文员到打字员、办公室文员,她都不知道自己真正喜欢什么,工作却老喜欢迁就,每份工作都做不长,跳槽对她来说非常简单。新年刚过,她意识到自己不能再这样下去了,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做,她在迷茫中一天一天的在过着日子。

    职业顾问专家陈胤君分析,职场人士如果对自己的职业规划不够确定,或者认为工作中没有太多机会,首先是不要失望,因为有很多像自己一样的年轻人正在身处一样的处境。从职业心理角度看,制定并实施一份良好的职业规划的第一步,就是要抛除之前对于职业的任何预先的想法。判断你自己的价值和利益,了解自己的能力,分析你的知识、热情和技能适合干什么。只有做好自己的新年规划,苦练“内功”,才会为日后的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职场充电勿跟风

    “很多同事都利用下班时间去参加培训,如果不跟着同事充电,我就觉得很不踏实。”在一家电子企业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其实自己也不知道应该参加哪种培训,觉得参加培训后自己就能跟上同事的步伐了。”

    人才市场职场专家认为,在对自己进行职业规划之前,先确定自己的职业方向。再就是给职业规划确立一个支点,这个支点就是:我为什么工作。是生存支点、发展支点还是兴趣支点?参与培训确实能使个人能力得到一定提高,但是职场人首先应该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对自己的知识、能力和职业定位有正确的把握,将培训与自身特长相结合,选择有效的培训课程,才能充分发挥职业培训的作用,为自己在职场中的立足、晋升增加砝码。

另外,充电方式也是因人而异。在选择充电方式时应视自身情况而定。如果平时工作量很大,那么最好利用周末或一段相对集中的时间参加学习。如果业余时间充裕,而可以利用工作日晚上和周末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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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专辑 职业生涯中12个最致命的想法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21 20:2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93.html' ); 阅读原文

1、总觉得自己不够好

这种人虽然聪明、有历练,但是一旦被提拔,反而毫无自信,觉得自己不胜任。此外,他没有往上爬的野心,总觉得自己的职位已经太高,或许低一两级可能还比较适合。

这种自我破坏与自我限制的行为,有时候是无意识的。但是,身为企业中、高级主管,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却会让企业付出很大的代价。

2、非黑即白看世界

这种人眼中的世界非黑即白。他们相信,一切事物都应该像有标准答案的考试一样,客观地评定优劣。他们总是觉得自己在捍卫信念、坚持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别人可能完全不以为意。结果,这种人总是孤军奋战,常打败仗。

3、无止境地追求卓越

这种人要求自己是英雄,也严格要求别人达到他的水准。在工作上,他们要求自己与部属“更多、更快、更好”。结果,部属被拖得精疲力竭,纷纷“跳船求生”,留下来的人则更累。结果离职率节节升高,造成企业的负担。

这种人适合独立工作,如果当主管,必须雇用一位专门人员,当他对部属要求太多时,大胆不讳地提醒他。

4、无条件地回避冲突

这种人一般会不惜一切代价,避免冲突。其实,不同意见与冲突,反而可以激发活力与创造力。一位本来应当为部属据理力争的主管,为了回避冲突,可能被部属或其他部门看扁。为了维持和平,他们压抑感情,结果,他们严重缺乏面对冲突、解决冲突的能力。到最后,这种解决冲突的无能,蔓延到婚姻、亲子、手足与友谊关系。

5、强横压制反对者

他们言行强硬,毫不留情,就像一部推土机,凡阻挡去路者,一律铲平,因为横冲直撞,攻击性过强,不懂得绕道的技巧,结果可能伤害到自己的事业生涯。

6、天生喜欢引人侧目

这种人为了某种理想,奋斗不懈。在稳定的社会或企业中,他们总是很快表明立场,觉得妥协就是屈辱,如果没有人注意他,他们会变本加厉,直到有人注意为止。

7、过度自信,急于成功

这种人过度自信,急于成功。他们不切实际,找工作时,不是龙头企业则免谈,否则就自立门户。进入大企业工作,他们大多自告奋勇,要求负责超过自己能力的工作。结果任务未达成,仍不会停止挥棒,反而想用更高的功绩来弥补之前的承诺,结果成了常败将军。

这种人大多是心理上缺乏肯定,必须找出心理根源,才能停止不断想挥棒的行为。除此之外,也必须强制自己“不作为,不行动”。

8、被困难绳捆索绑

他们是典型的悲观论者,喜欢杞人忧天。采取行动之前,他会想像一切负面的结果,感到焦虑不安。这种人担任主管,会遇事拖延,按兵不动。因为太在意羞愧感,甚至担心部属会出状况,让他难堪。

这种人必须训练自己,在考虑任何事情时,必须控制心中的恐惧,让自己变得更有行动力。职场中最有效地生存法!

9、疏于换位思考

这种人完全不了解人性,很难了解恐惧、爱、愤怒、贪婪及怜悯等情绪。他们在通电话时,通常连招呼都不打,直接切入正题,缺乏将心比心的能力,他们想把情绪因素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

这种人必须为自己做一次“情绪稽查”,了解自己对哪些感觉较敏感;问朋友或同事,是否发现你忽略别人的感受,搜集自己行为模式的实际案例,重新演练整个情境,改变行为。

10、不懂装懂

工作中那种不懂装懂的人,喜欢说:“这些工作真无聊。”但他们内心的真正感觉是:“我做不好任何工作。”他们希望年纪轻轻就功成名就,但是他们又不喜欢学习、求助或征询意见,因为这样会被人以为他们“不胜任”,所以他们只好装懂。而且,他们要求完美却又严重拖延,导致工作严重瘫痪。

11、管不住嘴巴

有的人往往不知道,有些话题可以公开交谈,而有些内容是只能私下说。这些人通常都是好人,没有心机,但在讲究组织层级的企业,这种管不住嘴巴的人,只会断送事业生涯。

他们必须随时为自己竖立警告标示,提醒自己什么可以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样的MM最好找工作……

12、我的路到底对不对?

这种人总是觉得自己失去了职业生涯的方向。“我走的路到底对不对?”他们总是这样怀疑。他们觉得自己的角色可有可无,跟不上别人,也没有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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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专辑 职业生涯规划要分三步走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21 20:27: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92.html' ); 阅读原文

职业生涯规划对每个人来说都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进行规划呢?有关专家认为,职业生涯规划要分"三步走",即"三定"原则。

     第一步叫"定向"。通常情况下,职业方向由本人所学专业确定。但现实情况是,"学非所用"的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认真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岗位。有些大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就业市场状况读了双学位,拿了几种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时就会比别人多些选择机会。  

     第二步叫"定点"。所谓"定点"就是定职业发展的地点。比如,有些人选择去大城市,有些选择去中小城市,有的则选择去开发西部、边疆,但择业切勿一时冲动。有的人认为大城市经济发达,薪资水平较高,但忽略了竞争激烈、观念差异、心理承受力等因素,当择业不顺时很容易产生挫折感。

     第三步叫"定位"。择业前要对自己的水平、能力、薪资期望、心理承受力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分析,做出准确定位,不要低估自己,更不要高估自己。找工作时,不要过分在意公司名气以及薪资的高低,只要公司、岗位适合自己,就应去应聘,争取被录用。确立从基础做起,逐步积累经验,循序渐进谋求发展的思想理念,对个人职业生涯十分有利。  

     此外,还要"定心"。如果心神不定,朝三暮四,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定向、定点、定位"。因此,无论做什么,都需要"定心"。其实,"三定"是解决职业生涯规划中"干什么"、"何处干"、"怎么干"最基本的问题。这三个问题解决好了,再加上坚定的决心,职业生涯发展就会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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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专辑 职业生涯规划的七个关键点

来自:www.51labour.com  2011-12-21 20:22:00 |readOriginalLink( 'http://www.51labour.com/show/177091.html' ); 阅读原文

 

就业市场存在的一个较为矛盾的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一方面,上百万高校学生毕业后找不到理想的职业,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找不到需要的人才;一方面,MBA、工商管理类、金融类、计算机类等不少专业的毕业生感叹社会不需要他们,另一方面,微软从12万多份简历中选不出需要的百人,深圳16万年薪聘不到合适的钳工……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除社会、学校、用人单位的原因之外,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学生在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和职业方向时出现了偏差和失误。

职业生涯是一个人一生中所有与职业相联系的行为与活动,以及相关的态度、价值观、愿望等的连续性经历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一生中职业、职位的变迁及工作理想的实现过程。职业生涯规划则是针对决定个人职业选择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测定,确定个人的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目标的职业。职业生涯规划要求你根据自身的兴趣、特点,将自己定位在一个最能发挥自己长处的位置,选择最适合自己能力的事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最初的专业选择和最初的职业选择最为关键。

从专业选择开始

这一阶段是一个人完成基础的高中或初中学习,准备进入大学或职业学校,选择某一特定专业学习,为今后做职业准备的阶段,因而这一阶段也可称为职业准备阶段。这是个人职业生涯的起步阶段,是决定能否赢在起点的重要阶段,是人生的第一个转折点。虽然一个人最初选择的专业并不代表他未来的职业,但在经过职业生涯规划基础上的有针对的选择,会为人一生的事业奠定基础,如果你未来的职业和所学专业一致的话,那么你的职业将更加稳定和有发展前途,其职业生涯将更精彩。所以处在初高中阶段的学生,就必须开始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其核心就是根据自己的现状,确定是沿着提高职业技能的方向发展还是上大学。对个人而言,既符合自己的能力特点、为自己兴趣所在,又是社会所需要的专业方向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应弄清楚下列问题。

小事情,大目标

善于从小事、从最具体的职业岗位做起,只要这种小事、具体事与自己的最终职业目标一致,有利于个人职业目标的实现,都可以选择确定为自己的最初职业岗位。一件大事是由一千件小事组成的。就具体而言,任何人做事都没有大事和小事之分,其所以最后的结果完全不同,是因为做大事的人所做的每一件小事和所定的目标都密切相关,一千件小事的完成便意味着目标的达成;而成就不了大事的人所做的一千件小事之间是没有关联的、无序的,最后即使做完了几千件小事,也一事(大事)无成。人的职业生涯规划就是这样一件可以由若干件小事(行为)所组成的大事,立足于小事,才能成就大事。同样是管理专业毕业的两个人,一个选择高薪水的机关白领职业,另一个选择靠销售提成作薪水的销售业务员职业,在普通人看来,白领的工作比业务员的要好,但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来看,结果就不那么简单了。如果个性能力特征适合一般的机关白领职业而个人职业发展目标也是追求稳定和舒适,选择机关白领的职业是理想的;但对于追求富有挑战性工作,兴趣和职业志向是做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人来说,工作之初就选择坐机关,只会失去大好的锻炼机会,而选择做市场销售,从最基础的小事也是最艰难的事情做起,虽然暂时难一点,但从长远看,既可以锻炼能力又能积累宝贵的经验,应该说是为迈向高层奠定基础的必要过程,是实现长远职业目标的最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