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春you and i韩文歌词: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政府空手套三“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9:09:04

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政府空手套三“狼”

2011-12-24 0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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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20111221日国土资源部网站上挂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其中“土地闲置满一年征缴20%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二年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再次引起热议。

政府用低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地,然后以高得多的价格出让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又获得了价差,已经是“空手套白狼”,还是两只“狼”。如果再以土地闲置为由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征收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那就变成空手套三只“狼”了。

禁止土地闲置貌似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但是它完全颠倒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使积极使用土地由权利变成了义务。如果挖松的土地裸露威胁周围环境,禁止权利滥用是没有问题的,可以考虑收取一定的土地裸露费。但如果只是没有利用,损失的是权利人自己的租息收入,政府有必要干预吗?土地不用至少还能在物体上保本,汽车、家电不使用会自行折旧,粮食、蔬菜不使用会坏掉,从避免社会总财富损失的角度,这些动产不是更应该禁止闲置吗?又土地使用权上可能存在抵押权,政府如果动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置不能使用土地的抵押权人于何地?土地使用权还能抵押得出去吗?

土地为什么闲置?除了政府方面的原因、被征收人的抵制和不可抗力外,可以认定为属于土地使用权人方面的无非三种。第一种,土地使用权人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计划开发利用土地,这时征收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当于车主用不起汽油就没收他的汽车,有落井下石之嫌。第二种,开发的房子卖不出去或只能赔本卖,这时禁止闲置只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更大闲置或破坏(逼人生产过剩产品)。第三种,地价上涨超过开发利润,盖房不如囤地,这种状况在完全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地方是不可能持久的,只有在供地由政府垄断的地方才有可能,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能进一步加强这种垄断。囤积土地最多的无疑是政府,只是不叫土地囤积叫“土地储备”罢了。农民的集体土地,在供地垄断制下其实也都是给政府囤积的。

闲置一年征收20%闲置费和闲置二年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8月修正)第二十六条,该条文是从19947月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照抄的。其核心内容来自19905月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这个“条例”制定于邓小平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以前,是在“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

惩罚土地闲置的规定也缺乏可行性。土地出让金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几亿,许多人(主要是法人)还是部分靠贷款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了避免倾家荡产,能不想尽办法贿赂官员并提供一个免除处罚的借口么?这次修订主要是增补程序性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跟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无区别。 既然过去没有动真格,何以保证以后就会动真格?假如法律规定盗窃一万元以上可以判死刑,盗窃一万多元的人几乎都不会判死刑,因为连法官也会觉得这样判过于残忍,他们会帮助被告寻找甚至制造各种从轻情节,既免收良心的折磨又可获得被告人家属的“感激”。

过于严酷的法律、法规、规章本意是吓唬被规制对象循规蹈矩,但实际上总是扩大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为官员个人带来无限权力和索贿、受贿空间。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是“可以征收”和“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非必须。这次修订草案更是将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置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第十七条)的条件下。显然,国土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会尽量按第十六条选择“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解决争议。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被查处的贿赂案件金额总是特别大,跟这种令人恐怖的自由裁量权有密切的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应该是体现正义和必须执行的,不应该是被规制对象头上的悬剑,掉落与否却全凭官员掌握。恐怖主义的法律必然沦为官府和官员个人的牟利工具。

 

新快报201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