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之下by木易青鸟:司法机关常用突破职务犯罪人员心理防线的十大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2:59:46
 

司法机关常用突破职务犯罪人员心理防线的十大对策

公职人员多数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因而在查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对抗性矛盾非常突出,这就必须针对他们的个性心理特征和案情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以突破其心理防线,侦破案件。如何洞察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状态,是实施心理对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侦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功。通常有几种方法:一是分析法。侦查人员将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及其活动动态等材料集中起来,运用自己的侦查、审讯经验,将其各种表象与以往案(罪)别相近;人犯年龄、性格、气质类似,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相仿的受审对象,进行类比分析,找出规律,从而推知其心理活动和心理变化动向。二是观察法。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当外界刺激引起人的各种情绪和情感时,人体内生理、心理机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人体外部机能就会显露出相应的反映。通过直接观察,可以发现犯罪人员的外部表现、言语行动,并以此分析判断他们的心理活动。三是监视法。通过了解、监视等手段,观察犯罪人员在羁押场所的行为表现,从而分析其心理活动轨迹。
  审讯职务犯罪人员是一种心理复杂的诉讼活动,是高层次的斗智斗勇过程。因此,要突破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防线,就必须尊重他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和特点,挖掘其积极的心理因素,克服消极心理因素,适时选择最佳的方法突破,才能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1、创造环境,选点切入。选准切入点是迅速摧毁职务犯罪人员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心理,突破整个案件的关键。如果切入点选择不当,会使审讯出现僵局。根据案件性质和对象情况的不同,我们往往会选择不同的切入点,但就总体而言,大致应具备以下特征:(1)证据和事实比较确实充分的;(2)犯罪事实或情节比较暴露,难以掩盖的;(3)犯罪人员自认为牢固的攻守同盟被攻破的;(4)供述自相矛盾的。案件的切入点,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应从具体情况出发择优选用。有的职务犯罪人员在紧张的环境气氛中无法供述,而有的在轻松的环境下拒绝供述,这有赖于办案人员对职务犯罪人员的个性和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决定讯问环境。
  2、以势攻心、挫其锐气。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历广,或自恃有 "靠山"、"关系网"作后盾而盛气凌人的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的策略。侦查人员首先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针锋相对,理直气壮,义正严词地挫其锐气,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职务多高、资格多老,只要触犯刑律,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以打击其嚣张气焰。如审讯原遂溪县委副书记陈某某时,其态度非常嚣张,拒不开口,办案人员从正面与其交锋,挫其锐气,经过出示部分证据后,其心理防线向后退,交代了一些小问题,我方则紧逼不放,不让其有喘息的机会,经过一番的斗智斗勇之后,陈某某终于败下阵来,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3、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面对职务犯罪人员的顽固抗拒心理,当审讯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要寻找最佳时机出示犯罪证据,攻其不备。如果证据出示过早,会使其掌握侦查人员的底细;证据出示过晚,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突破。因此,侦查人员要正确地分析职务犯罪人员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使其措手不及,置于进退两难境地,逼其束手就范。如侦查人员在办理原肇庆市直机关党委副书记李家和贪污一案中,李自视作案手段高明,而且作案时间长,面对讯问拒不交代,或沉默不语;侦查人员通过及时出示有关帐册资料和单据,促使李的抗拒心理防线被冲跨,从而交代犯罪行为。另外,侦查人员也可以旁敲侧击,既可使职务犯罪人员感觉到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犯罪证据,又给他一个主动交代的机会,让其心理上容易接受,下决心交代全部罪行。
  4、声东击西,敲山震虎。对于职务犯罪人员的试探心理,首先,侦查人员应保持沉着冷静,不露声色。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情绪的细微变化,都会被有经验的职务犯罪人员所捕获,以此推断侦查人员的心理活动,探听虚实,从而增加讯问的难度。因此侦查人员的沉着冷静,是实行声东击西,敲山震虎的先决条件。其次,侦查人员可以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审讯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此方法可以投虚求实,迂回发问。即对某些证据虽未完全掌握,但存在犯罪事实嫌疑很大的案件,故意迂回发问,透露点信息,似成竹在胸一样,从而打破其幻想,然后穷追猛打,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对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意,攻下目标。
  5、引蛇出洞,穷追猛打。在与职务犯罪人员较量中,为了麻痹和调动对方,侦查人员有时故意露点破绽,造成我方"炮弹"不足的错觉。当对方口若悬河,表白无职务犯罪问题时,侦查人员不可过早地短兵相接,一味强攻,应有意让其全面亮相,然后抓住破绽撕破其丑恶嘴脸。
  6、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攻守同盟的职务犯罪人员,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上,以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同时要根据各个职务犯罪人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心理承受力,选准突破口,达到各个击破攻守同盟的目的。如在办理湛江市某银行营业部主任陈中隆、陈文强受贿案中,当侦查人员拘传陈文强回检察院审讯时,他见到大院门口停着陈中隆的专车,于是紧张地问:"为何陈主任的车在这里",侦查人员没有回答。当审讯后,他支支吾吾不交代问题。这时,侦查人员突然发问:"你知道陈中隆为什么来市检察院吗?他是来自首的。"陈文强一听,慌忙说:"不会吧,昨天他才和我商量,叫我不要向你们说,不会丢下我不管的。"这就暴露了他们建立反侦查的攻守同盟行为。于是,侦查人员继续向其施压,最后他不得不交代伙同陈中隆受贿的犯罪行为。
  7、以情攻心,促其转化。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任何狡猾的职务犯罪人员总有情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对一些讲义气、重感情的犯罪人员,要充分利用其父母、子女牵挂之情、亲友之谊去感化,消除影响他们交代罪行的不良心理,促其交代罪行。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如果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戒之以法,就不可能使犯罪人员明辨是非善恶,提高觉悟,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