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放冷藏室会冻死吗:关于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58:47

中共镇巴县委  镇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精神,根据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加快县域经济突破发展,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市第三次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二二”突破发展战略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加大全民创业扶持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增强全民创业实效,努力实现以创业促进发展、以创业促进就业、以创业促进和谐镇巴建设、以创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措施及办法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和激活全民创业意识。

创业是发展之基,是富民强县之本。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对于培育和激发县域经济活力,增强各类发展主体的创新能力,改善和优化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镇巴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宣传党的十七大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的精神实质和政策要求,学习和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学习和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的实施意见》,使创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更加透明,更加深入城乡居民和各类创业者,以此激活并提高全民创业意识,在全县形成新一轮创业热潮。

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行政、经济、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本乡镇、本部门近年来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相关决定、意见精神,鼓励、支持、扶持全民创业,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做出的贡献,多层面、宽视角宣传全民创业中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褒奖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风尚,激活民间创业潜能,增强各类主体的创业、创新、发展活力。

(二)落实创业政策,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降低门槛,平等准入

1、按照“非禁止即许可”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和需要前置许可的行业、项目外,其他领域和行业一律对创业者开放。创业者自主决定经营范围、选择经营方式,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实行透明、规范化管理,为创业者提供公平竞争平台。清理、修订或废止限制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各种资本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实行法定注册资本认缴和分批到位实缴制,公司最低实缴资本一律降至3万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首期出资额在不低于最小限额3万元前提下,公司即可登记注册,其余注册资金允许两年内分期、分批到位,公司按认缴资本承担法律责任。

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予以核准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并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予以核准登记。

放宽公司投资股东人数限制,允许自然人或法人组建“一人有限公司”。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工商登记时,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租凭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需提供场地租凭合同即可;使用企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闲置车间、库房等用作生产经营场地,所有人出具证明都可作为工商登记注册场所。

4、放宽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创业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等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创业投资电力、电信、公路、石油化工等垄断行业和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参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招投标等方式获得城市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

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环保、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制。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技术推广等社会中介服务领域。

——落实优惠政策,培育创业主体。

1、鼓励机关干部带头创业。机关干部不仅要成为宣传全民创业、营造创业环境的主力军,更要成为带头创业的生力军。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辞职创业。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愿辞去公职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8至10万元的经济补偿。鼓励乡镇干部职工离岗创业,离岗期间,可享受乡镇机构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待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到企业任职、挂职,领办、帮办企业的,任职、挂职期满,可自愿留企业继续工作,也可回原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岗位。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发挥特长,积极参与创业(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领办、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2、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自主创业。凡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毕业后两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人劳社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免费录入人才库,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工作年限,也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缴有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在规定的行业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业。冲破“人才部门所有”的体制、机制障碍,放开生产力科技要素市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自主创业、服务创业的积极性,允许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和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兼业,从事第二职业。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企业兼职。科技人员转让自己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所得或以技术入股参与分配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创办教育、培训、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立志创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领取低保金的创业人员,享受低保金渐退政策,2年内继续享受低保金。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引导农民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开展“农户创家业、能人创产业、村组干部创事业”的创业活动,推动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围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积极创业,申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兴办“农家乐”。加快建设农村信息市场与流通网络,发展农村商贸流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机构,扩大劳务输出,帮助农民走出家门大胆创业。农民首次创业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省人民政府所规定的项目、减征幅度和期限,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吸纳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比例的,每吸纳一名残疾人按每年每人5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鼓励在外镇巴籍人士回乡创业。鼓励支持镇巴籍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带资金、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回乡创业,政府在注册登记、立项审批、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三)加大创业扶持,积极推进全民创业。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汉中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对符合中、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财政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在陕南突破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安排上,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2、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扶持渠道,尽力缓解中小企业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要搞好调研,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商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机制,尽快组建我县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强指导,鼓励非公有资本发起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农民、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信用合作组织或资金互助组织。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农行、信用联社要不断更新观念,积极支持创业、加快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小、急、快”的特点,不断开发、优化、创新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加大对全民创业、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县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手续,实行劳动、担保、银行联合调查“三审合一”,把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原先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

(四)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全民创业。

1、用足用活创业扶持政策。对中、省、市已明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疏理,对外公示,加大宣传,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都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全民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2、进一步优化创业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意识,千方百计为创业者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执法部门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企等问题,建立创业、发展投诉制度,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办力度,加大市场监管,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严格贯彻《物权法》,依法保护创业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使用企业财产。

(五)加大创业培训和指导

县人劳社保、农业、扶贫开发、发计、中小企业和群团组织等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培训资金及师资,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和现有的职业教育、农广校、党校、乡镇农民培训中心等阵地,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创业培训,选送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人人技能工程”、“阳光工程”、“雨露工程”和“银河培训工程”,结合我县“两园两业”基地建设,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结合“加快工业突破发展”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开展创业培训、企业经营管理培训,使更多的人能够掌握创业的基本技能,为新农村建设、为全民创业、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全民创业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全民创业工作有效实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县上成立“镇巴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人劳社保、财政、经贸、发计、农业、扶贫开发、国税、地税、工商、国土、金融、中小企业、组织、宣传、文教、科技、群团、纪检监察、工商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乡企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民创业规划编制、协调指导、督查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和落实全民创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办法,上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

(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全民创业工作在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领导下抓好实施和落实,各部门、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建立全民创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全民创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通报工作实施和落实情况。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上将全民创业工作列入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实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在适当时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落实和完成任务较差的予以通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