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恋如歌acfun:[原创]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终极解读 【文化散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00:17

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终极解读

 

张凭

 

当代最有人气的实力青年韩寒认为,中国文化人的自由观与大部分中国人的自由观有着很大的差别。我非常认同他的这一观点。

 

文化人的自由观是指思想、言论、创作以及出版方面的自由。缺乏自由的文化人与只会拉车不会有后的骟马没什么区别,或者说与只能替主人生崽而不能为自己生娃的性奴没什么区别。因此,文化人对自由的诉求本能地要比其他人更为强烈,才会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血性诗句,才会有“不自由毋宁死”的壮烈豪言。

 

而其他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通常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即自由等于可以不顾别人感受的为所欲为,甚至是损害别人权益的胡作非为。对于有权、有钱、有胆享有这种自由的人而言,活得如鱼得水不认为自己不自由;对于没权、没钱,没胆享有这种自由的人而言,自由与道德败坏没多少区别而根本不喜欢自由。

 

由于文化人必竟是小众群体,因此,正如韩寒所言,自由在中国是个最没有感召力的词语了。

 

我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自由必竟是个舶来品而非土生土长的中国制造,舶来后没有认真解读过其真正含义,就被各取所需地打扮成符合各自需求的模样了。如毛泽东那篇《反对自由主义》的大作就将自由描述为一个祸害组织的丑八怪。

 

对自由的糢糊认识其实不仅限于当代中国人,西方人也曾经有过类似的经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就有过评说:“没有那个词如自由那样,被人们如此多地谈论,并被人们如此深地误解。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收回官员手中的权力;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官员;有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拿取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力。还有些人将符合自己利益的政体叫做自由:崇尚共和的认为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认为君主政体有自由。这些观点,如同抱怨苦难却看不清苦难的原因,呼唤法律行事却不讲规则,向往自由却不知自由为何。”

 

什么是自由?孟德斯鸠针对人们的糢糊认识在《论法的精神》中从不角度给出了非常精确和全面的解答。他认为:

哲学上的自由是指生活上能够遵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或者至少认为能够遵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实践上的自由,是指人们有权做自己应该做的事,而不会被迫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

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们可以做法律允许做的任何事,而不会被迫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任何事。

政治上的自由,是指有法律保障的安全感,或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不会因为自己拒绝做违心事而受到威胁和迫害)。

从属性上看,自由是一项权利,是一项不会被迫说违心话,被迫做违心事的权利,或者是一项可以做法律允许做的任何事的权利。

他还给出更具体的说明:“如果一个公民有权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因为其他公民同样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公民可以强迫别人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那么别人同样有权利强迫他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那么他的自由同样得不到保证。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解答,不仅精确,而且具有最高的普适性。 不仅适用于文化人,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人了,不仅适用于欧洲人种,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人种,可以说是一种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适性解答。

 

孟德斯鸠还对自由与政体的关系给出精彩的解答:“从表象上看,自由存在于那些政治氛围较宽松的国家;但从本质上看,无论那种政体,自由只存在于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衡量政体是否存在自由的标准:不强迫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不阻止任何人做法律允许做的事。”——希特勒滥用了国家权力德国没有了自由。斯大林滥用了国家的权力苏联没有了自由。毛泽东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毛时代的全体中国人无一不被迫说着违心的话,做着违心的事,凡是不愿意说违心话,做违心事的人都受到了残酷迫害与打压,位高如刘少奇,彭德怀,平民如张志新,遇罗克等等。

 

孟德斯鸠由此还给出了人类如何避免在社会状态下不失去自由的解决思路。他认为:“无论在那种政体下,一切权力都可能被滥用,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按人的本性,一旦掌握了权力,通常会将权力用到极限才肯罢手。这种源自人性的问题,不是仅凭道德的力量可以扼制住的。”。因此,他认为:“如果从权力是对事物的支配这一特性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唯有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是最为有效的。”

 

循着这一思路,孟德斯鸠在总结了古希腊古罗马以及英国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给出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科学最严谨,也是能最有效地防止国家被滥用的解决方案,即将国家权力拆分为能相互制约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即著名的三权分设方案。从人类的实践情况看,凡是真正按此方案设计体制的国家,都能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国家权力不被那些伟人滥用,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的自由不被那些伟人剥夺。

 

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自由除了国家权利被滥用而会失去外,还会因立法时的不慎重、执法时的不公正而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伤害。

 

他认为政治上的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法律保障的安全感,或者至少认为自己是安全的,这种安全感表现为:知道自己没有违法,就绝不用当心被人控告犯罪,不论是私罪还是公罪。因此,公民的自由还得依靠良好的法律与公正的执法得到保障。或者说当无罪的公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自由也就得不到保证。他甚至认为:“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循的稳妥原则,应该是人类现有的或将要获得的知识中,最受关注的知识。因为,只有严格按照这种原则建立的法律,公民才会享有自由”。他还说过:“在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就是第二天就要上刑场的罪犯,也比一个专制国家的高官还要自由”,这点评经典到家了,刘少奇主席,彭德怀元帅的遭遇就是最好的证明,普通罪犯死前可以与家人辞别,死刑后可以让家人收尸,而他们两位竟然没能享受到这最基本的人道待遇,这难到还不足于让人胆寒,作为中国人如果珍惜自由难道不应该永远将此铭记在心?

 

他还列举了不少事例来说明他观点。

他说:如果刑法的每一项处罚都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不是依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这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而是自由的胜利。

 

他说:对所谓“异端”的控告要非常慎重,如果立法者不加限制,会成为无数暴行的根源。所谓“异端”往往是对公民的个性及愿望的偏见,而且人民越是无知,这种控告便越是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公民无时不外于险境之中,那怕你有着最高尚的道德,最良好的行为,最纯洁的愿望,也不保证你不会成为这类罪行的疑犯。——这点评让人想起中国的文革时代。

 

他说:对皇帝的不敬是死罪是非常荒谬的,因为法律无法明确什么叫不敬,因此,任何事情都可以作为依据定人死罪。——文革时代中国不知有多少公民因此而成为罪犯。

 

他说:因有思想而定罪也是一种极端的专横,如果仅是有想法而没有实施,是不应该定罪的,因为法律只负责惩罚表现出来的不法行为。

 

他说:如果可以将不当言辞作为犯罪依据,那么定罪将变得非常随意武断。言辞即使过激也不能构成犯罪,它仅仅是思想的表露而已。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并没有特别的含义;甚至可以说有时沉默的含义比言辞还更为深刻。因此,没有比用言辞定罪更为含混不清的了。不论什么政体,只要制定有这一条法律,这种政体显然是没有自由的,甚至连自由的影子都不存在。

 

他说:文字如果不是为犯罪而写,也不能成为定罪的理由。在专制政体下,人们几乎不知道什么叫讽刺文章。在这种国家里人们由于恐惧,人们既不能,也无法写讽刺性文章。讽刺性文章本是为反对权势人物而写,这在民主国家正好迎合了人民对现状的不满。讽刺性文章能够使人民的怨恨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到宽慰,减少人们对官员的嫉恨,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人们对痛苦能一笑置之。

 

关于自由,虽然如卢梭、洛克这些民主的启蒙思想家都有过精彩论述,但最精准、最全面的论述莫过于孟德斯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