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ary服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制介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4:11: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制介绍2011年02月25日 星期五 下午 8:30

  在改革开放时期,兵团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兵团的管理体制正朝着法制化的方向迈进。这是新时期中国政府坚持以法治国的必然结果。

  1990年3月13日,中国中央政府正式下达《国务院关于调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管理体制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行业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实行单列”。《通知》中决定,关于土地、草场、水利、矿藏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协商解决”的原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归兵团和兵团已经开发的资源,继续由兵团使用和管理。兵团享有国家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样的优惠政策。据初步统计,根据中国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政府先后制定颁布授权和委托兵团管理职能的法规和法令812项,其中自治区地方法规322项、政府规章362项。这些法律
、法规和条例理顺了中央、地方和兵团的管理权限,确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其管辖农牧团场和工矿企业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给予规范和界定。例如,经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大第12次会议修订,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对兵团的授权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确定兵团土地的管理工作;其土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标志着兵团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向法制化迈进。《决定》规定:“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在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下列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在农牧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置基层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领导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分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①。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比较集中的、有一切定社会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方建市建镇,是兵团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法制化的重大举措。除20世纪50年代成立的石河子市外,国务院1997年正式下达文件,批准在兵团农六师所在的五家渠、兵团农三师所在的图木舒克、兵团农一师所在的阿拉尔、兵团农十师所在的北屯,按照石河子市的模式,建立市、师合一的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北屯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以屯垦戌边为已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区人大)授权,在自己开发建设的垦区内,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