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英语earthquake:法定继承(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8:09:46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法定继承的概念
时间:2010-04-30 22:30来源:未知 作者:f 点击:208次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编辑本段] 继承法相关规定 《继承法[1]》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编辑本段]
继承法相关规定
《继承法[1]》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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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概念
一、考点说明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二、理论分析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法。
三、例题解析
[例题]王某某和李某某于l975年结婚,生育有一对儿女,王志刚和王瑞丽。由于王志刚找女朋友的时候受到了父母的阻碍,与父母的关系一直非常紧张。尽管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父子俩经常不来往,逢年过节难得去看父亲一次,王某某一直自己生活,其中,王瑞丽经常去照顾王某某的起居。王某某的邻居董某某也经常帮助和照顾王某某。2000年,王某某去世,留有房屋3间,存款5万元,王某某生前立有遗嘱:房屋由其女儿王瑞丽继承,存款5万元,由王瑞丽继承3万,赠与邻居董某某1万,王志刚继承1万。王志刚得知后认为自己是王某某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应当分得遗产,邻居董某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对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应当按照王某某的遗嘱分割遗产
B.王瑞丽和王志刚都是王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分配得不均,无效
C.邻居董某不是法定的遗产继承人,也不是遗嘱继承人,但是可以受遗赠
D.应当由王志刚和王瑞丽等额继承遗产
[答案]BD
[解析]本案主要考查的是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适用条件。《继承法》第l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来继承其遗产,并决定其继承人所要继承的遗产的种类和数额的继承方式。所以遗嘱继承也被称之为“指定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还可以不均等,被继承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遗产。本案中,王志刚和其父亲王某某之间关系不好,王某某可以在王志刚和王瑞丽之间均等或者不均等的分配。而且,根据《继承法》第l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王某某可以把自己的遗产遗赠给邻居董某。所以,王某某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王某某的遗嘱分割遗产.董某可以受遗赠。所以,答案A、C正确,B、D错误。
[注意]遗嘱继承的存在和适用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1)以被继承人合法遗嘱的存在为要件。(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的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3)遗产的转移,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限制。例如,它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进行遗嘱继承最重要的是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存在。 什么叫转继承?
王长英
(案例)2004年10月,广州一商人林兴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然的出租车时突发心脏病。高然将林兴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押金,经抢救林兴暂时脱离危险。林兴很感动,立下公证遗嘱,在自己遗产中赠予高然人民币2万元。林兴只有一儿子林悦,无其他亲属。2004年11月10日林兴病情恶化去世,11月12日林悦到京处理林兴后事。11月13日高然持林兴所立的公证遗嘱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2万元。林悦表示按林兴遗嘱办理。13日晚9时高然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高然之妻许某处理完高然后事,于16日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林悦认为林兴指定的受益人为高然,高然已去世,许某无权得到林兴的遗产。许某将林悦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转继承问题的案例,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的情形,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高然在林兴死亡后,找到林悦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妻子许某,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什么叫转继承?
王长英
(案例)2004年10月,广州一商人林兴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然的出租车时突发心脏病。高然将林兴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押金,经抢救林兴暂时脱离危险。林兴很感动,立下公证遗嘱,在自己遗产中赠予高然人民币2万元。林兴只有一儿子林悦,无其他亲属。2004年11月10日林兴病情恶化去世,11月12日林悦到京处理林兴后事。11月13日高然持林兴所立的公证遗嘱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2万元。林悦表示按林兴遗嘱办理。13日晚9时高然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高然之妻许某处理完高然后事,于16日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林悦认为林兴指定的受益人为高然,高然已去世,许某无权得到林兴的遗产。许某将林悦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转继承问题的案例,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的情形,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高然在林兴死亡后,找到林悦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妻子许某,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什么叫转继承?
王长英
(案例)2004年10月,广州一商人林兴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然的出租车时突发心脏病。高然将林兴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押金,经抢救林兴暂时脱离危险。林兴很感动,立下公证遗嘱,在自己遗产中赠予高然人民币2万元。林兴只有一儿子林悦,无其他亲属。2004年11月10日林兴病情恶化去世,11月12日林悦到京处理林兴后事。11月13日高然持林兴所立的公证遗嘱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2万元。林悦表示按林兴遗嘱办理。13日晚9时高然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高然之妻许某处理完高然后事,于16日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林悦认为林兴指定的受益人为高然,高然已去世,许某无权得到林兴的遗产。许某将林悦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转继承问题的案例,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的情形,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高然在林兴死亡后,找到林悦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妻子许某,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什么叫转继承?
王长英
(案例)2004年10月,广州一商人林兴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然的出租车时突发心脏病。高然将林兴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押金,经抢救林兴暂时脱离危险。林兴很感动,立下公证遗嘱,在自己遗产中赠予高然人民币2万元。林兴只有一儿子林悦,无其他亲属。2004年11月10日林兴病情恶化去世,11月12日林悦到京处理林兴后事。11月13日高然持林兴所立的公证遗嘱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2万元。林悦表示按林兴遗嘱办理。13日晚9时高然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高然之妻许某处理完高然后事,于16日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林悦认为林兴指定的受益人为高然,高然已去世,许某无权得到林兴的遗产。许某将林悦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转继承问题的案例,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的情形,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高然在林兴死亡后,找到林悦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妻子许某,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什么是继承恢复请求权?【法律教育网 - 国家司法考试指南】: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恢复其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活动。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以恢复自己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为目的的诉讼活动。因此,只有当侵害实际发生时或发生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通过协商合理解决,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通过调解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诉讼程序调解或判决解决。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有权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是继承权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专属被害人的请求权,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其他人是不能提出的,被害人死亡后,其继承恢复请求权终止、消失,不存在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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