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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观察:为谁而辩

(2012-01-04 15:12:01)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时评

北海观察:为谁而辩

刘桂明按:或许有人问,北海律师团为何能在几天前举行的搜狐年会上荣获2011年度新闻奖?可以说,此文将告诉你其中的答案。尽管北海律师案尚未进入程序,但通过北海律师团在其前案的充分表现,足以证明北海律师团是一支在法律上与道德上均能经受考验的团队。

原文地址:北海观察:为谁而辩作者:冀字九十九号

北海律师团:为谁而辩

冀字九十九号

    一、姗姗来迟

我们几千年的文明里,有一种文明缺席。

我们庞大的字典里,一直缺失着两个字。

直到西方列强无情的炮火轰开我们的大门,我们才知道,自高自大、孤芳自赏不过是自娱自乐、自欺欺人。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我们是世界大家庭中的一员,只能融入这个家庭,顺应潮流,吸纳世界文明成果,随世界同步发展,才是唯一的出路。否则,结局只有一个,那就是退出历史的舞台。于是,中华法系解体——尽管当时有那么一些不情愿。从此,我们告别了过去,迎接另一种文明。

于是,我们的字典里,补上了缺失的两个字:权利。人们第一次知道,原来人活于世,除了无穷无尽的义务,竟然还可以享受权利。

就连统治者也认为,所谓的那个权利,不过是一种宣示,它弱不禁风,侵犯之甚至剥夺之,那是信手拈来家常便饭,所以才有司法救济,才专门设置了律师制度。法庭上,终于有了代理和辩护席位。

公民没有权利的那些年代,不需要律师辩护,因为没的可辩;当有了权利,需要行使,才产生了代理,权利被侵犯被剥夺,才需要辩护。

律师制度,从无到有,磕磕绊绊,一路向我们走来。

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律师制度,但没有来得及实施,清庭灭亡;

1912年,在上海成立了律师工会;

1912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实施了《律师暂行章程》;

1927年,国民政府时期,颁布律师章程》;

1941年,颁布实施《律师法》;

到了1949年,这一发展脉络,断了。开始了另一种发展:

1954年,确立辩护制度;

1957年上半年,司法部完成了律师条例;

1957年下半年,开始反右,刚发展起来的这一切,又荡然无存;

文革结束之后,才又开始恢复。。。。。。

一直到2007年,我们才正式制订了《律师法》,定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众所周知,事实上它是个“死法”,在实践中并未实施。有北海为证,在那里,《律师法》就是一张废纸。

二、薄弱根基

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吃财政饭,有工资挣。后经改革,被推出了体制之外,自谋生路,相当于后来的职工“下岗”。自然地,律师手中就不握有公权力,没有行政级别,通俗点讲,不是官儿,不管“法官”“检察官”名字里都带个“官”字。

经济上没有保障。有业务,能挣钱,就有饭吃,就能活着。挣钱多,就活得好点。挣钱少,就活得差点。挣不到钱,那是你自己的问题。

在官本位的社会,在向钱看的年代,律师的社会地位低下,普遍不被社会认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难以形成职业共同体。公、检、法、司、律,或从事司法工作或都工作与司法有关,但是难以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或者前四者形成共同体而将律师排除在外,律师跟他们打交道似乎在攀龙附凤,总是低人一等,遭白眼、受冷落、被歧视、吃闭门羹,甚至于遭受执业报复,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倒是有个律协,协会主要考虑怎么去管律师,律师不能把协会当作指望;律师要向协会交会费,协会不会给律师发工资、补贴、福利、待遇。也应当理解律师协会,国家那么多钱,也不肯拿出一点来“援助”律协发展律师事业。

律师事务所,那是实实在在的栖身之所,发展晚、起点低、规模小、实力弱,比个作坊强不到哪里去。想一想公、检、法的办公大楼,自己都觉得比人矮一截。

环顾一眼同事们,这些散兵游泳的虾兵蟹将,基本上都在各顾各地忙活着,谁也帮不了谁,谁也顾不了谁。看看那些年轻的律师,人在曹营心在汉,没有业务做,就看书,就准备考注会、考心理咨询师、考建筑师、考公务员,一旦有了合适的去处,也就离开了律师队伍。

根植于如此薄弱的根基、置身于如此尴尬的境地,依然有一些人在坚持,在艰难地坚持。

三、尴尬境地

(一)、公安如影随形

赴北海律师团最初去北海,是因为四律师妨害作证罪和三证人伪证案,后来才介入到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这一关联案,而此时,伤害案早已经结束了庭审,完成了法庭调查、完成了法庭辩护、被告人已经做了最后陈述,只是法庭没有做出判决。单就伤害案来说,律师团与公安压根就打不着照面,侦查阶段早已经结束,公安已经无权染指案件。早在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书之前,已经退回补充侦查过两次,法律明确规定,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最多只能两次,且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被北海活生生的现实撕得粉碎,本当退出案件的公安,执意地一意孤行、横插一脚,对律师会见被告人粗暴地阻拦、百般刁难。最无权过问的人,俨然成了主人。为了能够履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根本职责,暂且忍了,对方怎么要求,就怎么接受吧,让出未身份证就出示身份证,让去开证明就去证明,让过安检就过安检,让抽腰带就抽腰带,甚至做好了心理准备,让脱裤子就脱。挑战者,并没有因被挑战者的服软和示弱而鸣金收兵。当忍无可忍,义正辞严地怒斥对方违法,这种斥责构不成杀伤力。找监督机关检察院,没人;给市委书记写信,没音;找公安投诉,没用;全国人大代表来调研,也是白给。任凭你使出浑身解数,不让见就是不让见,见了也白见。这些全力打造的堤防堪称滴水不漏:

第一,硬门槛,拦住不让进门。见不着吧?

第二,软门槛,缺手续、办证明。补去吧、办去吧、开去吧,暂时阻止了会见吧?

第三,进得了门,入不了室,没有会见室。还是见不着吧?

第四,让你见,派几个人站在旁边虎视眈眈,被告人不敢说话。见着也白见!

第五,釜底抽薪,让被告人解除委托,让你变成没有权利来见!

第六,经高人指点,版本升级了,以退为守。我让你见,不设置任何门槛,但是,你想见他,他不想见你!

 

限制或者剥夺律师会见权,目的何在?实际上就是不让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至少是无法行使有效的辩护。法庭上所展现的,就全是一堆检察的控诉,法庭照单全收,而检察院的控诉,无非是公安起诉意见的翻版,这样的话,实际上就变成了公安给被告定罪,然后盖上法院的图章。公安的侦查,不再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一个前置程序,倒成了检察院法院不过是给公安做一些后续扫尾工作。成功地击碎了法律,也就成功地实现了人治!

(二)、检察院庭“下”交锋

律师团介入伤害案以来,还从未与检察院正面接触过,“控”与“辩”尚未正式谋面,但律师团在什么时间做什么工作,无不随着检察院的大旗摇摆而左右,检察院是在跟律师进行庭“下”交锋。

法庭定于2011年7月25日,恢复审理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就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书审理),并可能将追加起诉共同犯罪人裴日红一案合并审理(第二份起诉书)。此前律师团忙碌地会见、阅卷,不料,7月13日,检察院撤回了第一份起诉书,并变更起诉,是为第三份起诉书。律师团只好再按照第三份起诉书及第二份起诉书准备庭审前的工作。又定于8月8日恢复庭审,人们期待着一睹控辩双方如何在法庭上交锋,8月6日晚上,法庭通知律师因故延期,不管该“故”何“故”,客观后果是,8月8日,控辩双方不在庭上交锋。时间又过去一个月,又定于9月6日后随时开庭,谁曾料想,9月2日,检察院又撤回了第二份、第三份起诉中,变更为第四份起诉书。这一次附了8月8日至9月1日之间新形成的258页新证据。律师们,慢慢看去吧。又一次定于9月20日恢复庭审,不知道到时候还会出什么新花样。

作为一方运动员,就有这个本事左右裁判员,就有这个能力折腾另一方运动员。这一连串的变化,拖累你的身体,消耗你的精力,浪费你的财力,耽误你的其它业务,折腾不死你也得脱层皮。

(三)、法院捉摸不定

一方面,我们看到,法院这个裁判,不愿意被人指责已被收编,法院清楚地知道,最多只能吹黑哨,不能直接当运动员,当了运动员就没有资格再做裁判。似乎听到法官在自言自语,我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别人不要脸我还得要脸。

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幸地看到,“北海中院法官坚持拒绝律师复制相关音像资料”,难道法官也终于拿下了道具、撕破了脸皮、视法律为废纸?

法官给出的理由是:光盘太多,复制不便。况且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对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制”,规定是“可以”,而并非“应当”。

此话一出,众皆哗然。

笔者认为有且仅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故意曲解,用来搪塞,赤裸裸地知法犯法;第二种可能,法官真的是如是理解的。我既相信第一种可能性,我也同样相信第二种可能性!

法官拒绝复制后的第二天,又致电辩护律师,同意复制音像资料。就目前来看,法院的态度尚不太明朗。

(四)、政法委  幕后操纵

根据《南方周末》报导,故意伤害案件为北海政法委主导,而北海政法委定的调子便是原被告人有罪,律师也有罪。

在我国司法组织机构设置中,司法机关为检察院、法院。而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安,也被法律授权了一小部分司法程序——即部分案件的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笔者对于该条的理解如下:

第一,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检察权专属于人民检察院;

第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虽然从法条的表述来看,是一个不完全的列举,并未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后加个“等”字,但是笔者依然认为,司法机关不受干预的主体涵盖了一切主体,因为受到任何主体的干预,都否定了法条前段规定的“独立行使”。所谓“独立行使”,不言而喻地表明,不受干预,而不管是哪个主体;

第三,“独立行使”只是拒绝干预,并非不受法律监督,需要受到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只有当发现它们犯了错,才有监督的必要,而不是在还没有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之前就去主导、指挥、命令。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还没有干这个事,就没什么可监督的东西。

但是,话虽如此,现实可不是这么回事儿。本来,政法委给案件定调与律师为被告辩护,井水不犯河水,各不相干。政法委的意见,是指向公检法的,不可能约束辩护律师,而律师为被告辩护,尊重的是事实和证据,遵守的是法律,当然律师更不可能有权去管政法委。然而,律师依法履行为被告人辩护这一法定职责,极有可能被一些险恶用心的人指责为跟政法委作对、与政府对抗、甚至妨碍司法。即使律师拍着胸脯保证绝无此意,不过想到被这样诟病,还是不寒而栗!

(五)、高层 默不作声

理论上,法院的独立是本级法院对外独立,上下级法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对外独立,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际上,法检之外,有些因素能够有效地影响案件。

遥想当年的辽宁三律师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派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特别是刚刚成立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名列其中的庞大调查组前往辽宁进行调查。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国法制日报社、瞭望杂志社等若干国内媒体,甚至有的放矢的向国外媒体透漏“台安律师案”消息。司法部长邹瑜亲自出面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彭冲委员长就媒体介入问题进行沟通,亲自指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主任郭阳与新华社的记者撰稿、组稿、联系发表,他们通过对“台安律师案”的宣传让全国人民知道,让全世界人民了解中国将坚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让他们坚信我们的基本国策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不可动摇,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他们实实在在的贯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会宗旨,他们的战斗精神赢得了全世界人民的尊敬,正像当时《香港虎报》霍林查克撰文所述“它虽然起步艰辛,但是他的生命力是顽强的,人们在逐渐认识他”。就连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习仲勋,也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风趣地说:“你们这一炮算是打响了!”(详见《人民日报社》总编吴恒权在近期发表解密的《一次成功的报道》一文)(笔者注:以上引自王力成律师的文章《从“辽宁三律师案”到“北海四律师案”看律协的蜕变》,特此感谢)。

而赴广西北海律师团,在一筹莫展时,也曾试图幻想着类似以上局面的出现。

(六)、律协 无力抗争

据法制网北京7月22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全文如下: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报告称:李金星等律师接受“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案”当事人的委托,在北海开展工作期间,会见多次受阻并被要求反复安检,特别是7月18日,受委托的律师遭到大约20名不明身份人员的围攻,导致受伤,李金星律师现仍在医院观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一个多月之后,陈光武律师去会见被告人裴金德,连个人影都没见着。

(七)、受害人家属 瞎撞乱冲

对于死者黄焕海的不幸,我谨以个人名义向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并就我在此使用了“瞎撞乱冲”一词恳请你们能够理解、原谅。想表达的意思是被蒙蔽了眼睛、讨公道找错了对象、方式方法极其不当,已经涉嫌违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已经承担,个别人被处以300元罚款。

正如许多网友所说,家属所要的应当是惩罚真凶,而不只是有人垫背。如果真是裴金德等人所为,要相信法律,相信公安一定能够侦查清楚,相信法庭一定能够查明,同时相信辩护律师一定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进行辩护,没有任何一个人(包括律师在内)希望放纵罪犯,但是,我们更不希望看到的是:在黄焕海遇难这一不幸之后,再有几个人被冤枉,而真正的凶手却漏网——假如有真凶的话。

(八)、看守所  公安家丁

    看守所,不管目前编制在公安系统,还是将来有可能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并入监狱,都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部门(组织)。法律规定的职责非常明确,不管谁依法来会见、也不论依法来会见谁,看守所无权决定,既不需要看守所批准、也无须其同意,更不允许自行设置一个向其它部门“通风报信”、“请示”的程序。如果说看守所是把门的、站岗的,那么也应当是站在门口面朝里面,看护好被羁押的人,而不是面朝门外,专门盯防来会见的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拿的是国家发给的工资、来源于纳税人的钱、履行的是法律授予的职责、执行的是国家法律,而不要把自己当成公安的家丁,不要把某个个人的“说法”当成国家的法。

(九)、当事人   徒具人形

    被告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成为亘古奇观,背离了基本常理,滑天下之大稽。如果该字条确为裴金德所写,说明裴金德从生理上讲还是个人,从生物学角度讲也还是个人,但从法律上讲,不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表示严重怀疑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建议对其作行为能力鉴定。

(十) 舆论:混淆视听

无数次的事实证明,掌握着舆论主动权的人,总是在法庭审判之前做两件事儿:第一,在侦查阶段就将嫌疑人认定为真的罪犯,抢占第一时间,争取先入为主,大造舆论,让人们相信他们抓住了罪犯,现在他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张正义,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这个时候如果律师站出来辩护,那么就是逆流而动,成为人民的公敌。这是律师需要面临的第一股强大力量。第二,法律未审之前先来一个道德审判,先把嫌疑人搞臭,弄得千夫所指,万民唾弃。多年以为惯用的伎俩就是拿异性做文章,男的就是包二奶、找姘头、嫖娼,女的就是包养男宠。如果不幸的是嫌疑人是个当官的,更不幸的就是其下属们倒了霉。于此同时,只要沾一点边,或者根本不沾边,也硬往涉黑案件上靠,因为他们知道人们痛恨黑社会,但人们却不知道自己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原来是被别人利用的。如某某案,在一片欢呼声中被执行了死刑,普通民众只知道其是黑社会,哪里知道让他死的原来是受贿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刑期不过十年有期徒刑。把被告先搞臭抹黑之后,谁为被告人辩护,谁就跟他成了一路货色,谁就成了黑律师。这第二股压力非一般律师所能承受,甚至于不被同行、不被亲人接受。

单单是利害机关背后搞鬼、媒体的不实报导,就绝非辩护律师凭一己之力所能够以正视听的。

家人、亲朋的不理解呢?

同行的嫉妒、诋毁、冷嘲热讽呢?

还有不知道什么人的不知是何居心呢?

这一切的一切,足以将一个不是很坚强的刑事辩护律师压跨、打倒、击退。

然后,案件便顺理成章地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下去。。。。。。

(十一)律师:魔道争雄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面对千难万险,一个坚强的刑辩律师,坚定地履行法律所授予的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心中那一份法治理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为谁而辩

为谁而辩?即辩护律师的服务对象是谁?

是委托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本毫无关系,正是由于协议(委托合同)才在双方之间形成法律关系。谁需要法律服务,谁花钱聘请了律师,律师就为谁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了解这一点,便会毫无道理地对辩护律师横加指责,诸如,谴责律师为黑社会辩护、为律师同行辩护,指责律师为什么不为被害人一方着想。如果被害人一方委托了律师,律师当然可以为其代理诉讼,而被告人一方,不管其所涉嫌的犯罪是强奸杀人、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在辩护律师的眼中,他们只是委托人、只是“我的当事人”。

律师不是魔鬼。那些把依法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诬蔑为魔鬼的人别有用心,试图往辩护律师身上泼道德的脏水以迷惑不明真相的民众的支持,以迫使辩护律师顶不住压力而退出辩护,这样的话被告人就孤立无援,这样的话控诉方就无障碍地将冤假错案办成了“铁案”。把律师诬蔑为魔鬼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魔鬼。

当然,辩护律师也不是天使,不是正义的化身,不是法治的守门神。有人聘请,就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没人请,就什么都不是,就什么义务都没有。一厢情愿地不符合实际地给律师披上耀眼的光环,误导人们对律师寄于过高的厚望,一旦面对残酷的现实,便产生巨大的反差,倍感失望,这就人为地造成了痛苦的折磨。真实的现实是,法治环境还并不太好,律师的力量比较弱小,辩护律师只能做到尽最大努力争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的什么而辩?

有人说,律师为坏人辩护,跟坏人是一伙的,辩护律师就很容易被人人喊打。鉴于此,为了避免激烈对抗,律师退而求其次地称只是为坏人的人而不是为坏人的坏在辩护。然而这种妥协虽然在主观愿望上可以理解,但事实上却偏离了辩护制度的主旨。如果只为坏人的人而辩护,干嘛非得需要执业律师?如果不为坏人的坏而辩护,聘请律师干嘛呢?被指控的是坏人的坏,而辩护的内容,理所当然地包括坏人的不坏或者不太那么坏。为被指控“黑社会”的人辩护,内容当然包括“不黑”、“没指控的那么黑”。

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并没有这样一种泛泛的义务,如前文所述,当没有被委托,律师什么都不是、什么义务都没有。当被委托了,就有了辩护的义务,当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在该个案中客观上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样一种法律效果。

                                                 冀字九十九号

         201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