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音乐分轨:对暂停党员权利组织措施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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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停党员权利组织措施的探索 [ 2010-07-07 ] 苏州市纪委      王某,原江苏省苏州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被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于案情复杂,不宜先期处理,高新区纪工委对王某作出《停权决定书》,宣布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纸停权决定书,为先期处理制度开创了全新的模式,不仅严肃了党纪,又为日后准确处理提供了空间。暂停涉嫌犯罪党员权利是苏州市纪委围绕党建创新、制度创新、方式创新而率先尝试的一种组织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涉嫌犯罪党员给党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发挥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创设暂停党员权利措施
   所谓停权组织措施,是指市(县)、区纪委对查办的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党员干部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在不宜立即开除党籍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定,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最终结论后,再给予党纪处分的组织措施。
   出台规范的停权组织措施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探索建立涉嫌犯罪党员及时处理机制符合反腐败工作任务和制度创新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腐败案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提出“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因此,探索建立对涉嫌犯罪党员处理机制,符合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
   其次,探索建立涉嫌犯罪党员及时处理机制有利于维护党的形象。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违法犯罪的党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责。现阶段,一些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被动等待司法机关作出结论后再作出党纪处理有损党的形象。纪检机关应积极探索涉嫌犯罪党员及时处理机制,从而维护党的形象。
   第三,探索建立对涉嫌犯罪党员及时处理机制符合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治党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触犯刑律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但《中国共产党章程》同时又规定“开除党籍……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因此,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先期作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亦需要建立及时处理机制以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
   目前,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党员的方法主要有:一是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二是移送司法机关后,先期于判决前给予党纪处理;三是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待法院判决后再作党纪政纪处分。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刑案件绝大多数采取的是后两种方法。
   据统计,2004年至2009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49件,其中在司法机关判决前“先期处理”的仅19件,占5.45%。为此,市纪委组织广泛调研后发现,由于基层纪委办案普遍存在案值小、办案时间紧,事实、证据、定性分歧等不确定因素多,因而担心先期处理一旦与司法机关判决结果不一致,甚至被判无罪,影响党纪处分权威性、严肃性,造成被动。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一定的周期,复杂疑难的案件往往时间更久,所以,如果党组织在相当长时间内对涉嫌犯罪党员不严肃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维护党的形象势必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苏州市纪委提出了政治上求主动、制度上求创新、方式上求突破的要求,创设了停权组织措施,以走出先期处理和待司法作出结论后再处理的两难困境。
   规范暂停党员权利措施
   暂停涉嫌犯罪党员权利组织措施是一项创新的举措,为此,苏州市纪委按照定位准、要求严、起步稳的思路,制定了《试行涉嫌犯罪党员暂停党员权利的若干意见》。
   一是严格限定执行主体。将执行停权组织措施的主体限定在市(县)、区级以上纪检机关,与党的管理体制和干部处分权限相一致。
   二是严格限定执行条件。必须是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党员,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相适应,保证纪检机关取得主动。
   三是严格限定暂停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由于依法被羁押,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已无法参加党组织的任何活动,暂停其行使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党章》的精神。
   四是严格规范程序。需要采取停权组织措施的,必须按照先审后移的要求,经审理部门审核,依据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书》,报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作出书面决定。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还应报同级党委批准。《停权决定书》应送达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抄送组织部门。同时,对于采取停权组织措施的,应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如果依据生效司法结论,对照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外处分的,还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同时解除停权措施。
   苏州市采取典型示范,稳妥推进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一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苏州高新区纪工委于2009年率先试点开展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停权组织措施,先后对所办案件中移送司法机关被逮捕的3名党员干部采取了该项组织措施。在取得经验、发现不足、完善提高的要求下,先后制作了停权流程图、解除停权流程图,统一了呈批报告等一系列文档格式。二是典型引路,稳步推开。市纪委对全市停权组织处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等作出部署,并组织现场观摩,开展“实战”模拟操作,统一认识,提高各地工作水平。截至目前,全市已经对9名涉嫌犯罪的党员采取了停权组织措施,在维护党组织整体利益和发挥党纪国法双重作用等方面,成效初步显现。
     发挥暂停党员权利综合效果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苏州市纪委创新开展暂停党员权利组织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停权组织措施维护了党的形象。对涉嫌犯罪党员暂停党员权利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运而生的新举措。一方面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表明了党坚决惩治违法违纪,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强化党员管理的态度。一方面维护了党的整体形象。党员干部涉嫌犯罪,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损害了党的形象,暂停涉嫌犯罪党员权利既符合《党章》的精神,也符合党的先进性的要求,维护了党的形象。
   停权组织措施创新了先期处理机制。一是补充了涉嫌犯罪党员先期处理的方式。对于基层纪委,对涉嫌犯罪党员进行先期处理或者等待司法结论再作处理都不是最佳的处理方法,但纪检机关不能因为少数涉嫌犯罪案件不宜先期处理而影响党的形象。
   二是采取停权措施保护了涉嫌犯罪党员的权益。对情况复杂不宜立即开除党籍的党员,采取停止部分权利的方法,也是保护涉嫌犯罪党员可能受到错误处分的比较稳妥的方式,既让有问题的党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也防止被错误处分。
   三是扩大了教育面。通过有关党组织及时宣布停权组织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介绍办理涉嫌犯罪党员案件的进展情况,以正视听。同时,加强对其他党员干部的教育,发挥积极而有效的社会效果。
   停权组织措施维护了党纪国法双重权威。采取暂停涉嫌犯罪党员权利措施,避免了先期处理的执纪风险,提高了纪检机关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准确性,既保证了党的整体形象,又维护了纪检机关自身形象。采取暂停涉嫌犯罪党员权利措施,保证了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认定事实、性质以及处理上的一致,提高了党纪国法的双重权威。对于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法律、纪律的目标是一致的,事实、证据、定性的要求是相同的,创设涉嫌犯罪党员处理机制,以确保所办案件取得最佳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