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ac转mp3 for mac:对涉嫌犯罪党员试行停权组织措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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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犯罪党员试行停权组织措施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思考 [ 2011-03-04 ] 苏州市纪委联合调研组      对涉嫌犯罪党员先期处理是纪检机关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措施。但实践中,基层纪委对所有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先期处理难度较大。据统计,2004至2009年,江苏省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共349件,其中先期处理的案件19件,仅占5.45%。为此,我们专题研究停权组织措施,积极寻求涉嫌犯罪党员党纪处理的时机、结果、效果的最佳结合点。
   所谓停权,是指市(县、区)纪委对查办的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党员干部违法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后不宜立即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定,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最终结论后,再给予党纪处分的组织措施。停权组织措施的价值判断
   由于暂停党员权利必须以涉嫌犯罪为前提,所以停权组织措施符合保障党员权利的要求,符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立法精神。一方面,涉嫌犯罪被羁押的党员,其“合格党员”的资格受到质疑,赋予并保障其完全党员权利违背了党章的精神,纪检机关有责任以暂停涉嫌犯罪党员的权利来维护、保障合格党员的权利。另一方面,采取停权措施也保护了涉嫌犯罪党员的权益。既让有问题的党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也防止党员得到不应有的处分。党章允许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停止违纪党员部分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也规定了调查期间可以停止被调查党员党内职务和党外职务的做法。因此,停权组织措施符合有关法规精神。
   停权组织措施的制度设计
   目前,世界上一些政党限制党员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作为处分种类停止党员权利。古巴共产党在其党的章程中明确将停止党员权利作为对党员的处分,并附加三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期限。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在司法未作出最终处理前往往先“停党权”,再视进展情况决定党籍的去留。二是采取停止党员资格限制党员权利。日本自民党对违反本党章程甚至涉嫌犯罪的党员,也采取停止党员资格的办法。三是处分后附加限制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没有单独限制党员权利的做法,但明确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党的做法,我们考虑将暂停权利定位在纪检机关自办的涉嫌犯罪的党员所采取的组织措施比较合适。
   停权组织措施的内容和程序。一是严格限定执行主体。将执行停权组织措施的主体限定在市(县、区)一级以上的纪检机关,并且针对的是自办案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与我们党的管理体制和干部处分管理权限相适应。二是严格限定执行条件。必须针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党员。现实中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党员虽被刑事拘留,但未遭逮捕而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概率相对较大;纪检机关根据事实、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外的其他处分的可能性较大。严格限定执行条件可以保证纪检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三是严格限定暂停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由于依法被羁押,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参加党组织的任何活动以及行使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暂停其上述权利是现实可行的,也是于法有据的。四是严格限定执行程序。需要采取停权组织措施的,必须按照先审后移的要求经审理部门审核,依据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书》,并撰写呈批报告报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作出书面停权决定。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还应报同级党委批准。《停权决定书》应送达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五是严格明确救济途径。对于采取停权组织措施的,应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允许被停止权利的党员按照规定申诉。如果依据生效司法结论,对照纪律处分条例不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在给予其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同时按程序解除停权措施。
   完善停权组织措施的建议
   虽然停权组织措施可以解决基层纪委如何处理涉嫌犯罪党员这一难题,但是如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制度措施,必须要有相关理念、措施等配套到位,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继续加强对停权组织措施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理论基础。我们期待在该措施被实践检验确实行之有效的基础上,能够自下而上地反映到党的上级机关,从而促使党的上级机关对停权组织措施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推动该项措施在基层纪委工作中的实施,更好地解决基层纪委在处理涉嫌犯罪党员问题上遇到的困难。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