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笑说再见简介:正式体制与血缘亲情/肖唐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7:45:40
正式体制与血缘亲情
——地方干部对农村宗族的立场与态度分析
肖唐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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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对待农村宗族,地方干部往往呈现复杂甚至矛盾的态度。当面对的是一般性的宗族,他们往往将它看成比较负面的问题;而如果面对的是“生我养我”的宗族,他们则往往会以多种方式参与、支持乃至组织它的活动。这就是地方干部对待宗族的体制性立场与亲情性立场。这种多元的矛盾立场,反映了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与社会现实和人性取向的偏差与背离。
关键词:宗族 地方干部 在外精英 多元立场
自近代以来,农村宗族在国内主流意识形态中一直被视为负面的形象。在近些年农村基层民主与自治实践中,人们往往认为:相当多的政府官员依然视宗族为民主与自治的障碍。不过,在农村调查中,笔者感受到的现象远为复杂、并值得深思:在对待当代农村宗族问题上,并非所有的政府官员均持如此看法,一些政府官员也并不是将一种观点贯彻到底,而是持有更为复杂甚至矛盾的心态。在有的场合,他们会“反对乃至要求严厉打击宗族”;但在有的场合,却可能会利用宗族,有的甚至会支持、参与或组织宗族活动。笔者将这些不同的立场分别称之为“体制性立场”、“现实性立场”和“亲情性立场”,并力图对这种矛盾现象进行整合性理解、并给予初步的理论概括。但本文限于篇幅,仅分析其中的两种立场,即地方官员对待宗族的体制性立场与亲情性立场,并讨论这种矛盾性立场所显示的国家意识形态建设问题。
一、地方官员对宗族的“体制性立场”
2006年5月18日《南方都市报》刊登韩福东的长篇纪实性报道:《江西宗族纠纷村民拿砍刀集体对峙,446警察布防》,将江西省万载县因宗族之间械斗而引发的政府处置行为暴光在世人面前。按这一报道,在处置宗族械斗事件后,该县政府对农村宗族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2006年4月28日,万载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文件指出:“近几年来,我县一些地方非法宗族组织发展较快,宗族势力抬头并迅速膨胀,非法宗族活动愈演愈烈,已对基层政权的稳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构成重大威胁。”由此,开始了全面打击宗族组织的运动。包括:所有未经批准就成立的宗族组织均被取缔;宗族活动也被查禁;任何宗族组织、团体和姓氏均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宗族祠堂和庙宇,已建的宗族祠堂,属危房的予以拆除,其余收归当地村委会统一管理,并逐步改为农民夜校或文体活动中心等,因为县内所有的宗族组织和祠堂均未登记,而他们即便申请登记也不会被批准。县电视台开设了“打击宗族派性”专栏,县司法局编印了《打击宗族势力,构建和谐万载》的宣传册。县里还组织千人工作团,下派到各乡镇(街道)进行宣讲。
上述报道经网络传播后,引起网民的广泛讨论,其中主流的意见便指责该县政府的“极端行政行为”。实际上,万载县政府的应对和“善后”举措绝不是其独家发明,而是对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宗族政策的搬袭,符合当今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笔者在旧文中曾详细描述和分析中央政府宗族政策的变化:在1979年后,对农村宗族尽管告别了前期“彻底打击、摧毁”的革命政策,并在宣传中淡化“封建、反动”的言辞,但依然将其视为落后、保守因而应当限制、抛弃的对象(肖唐镖,2000:98-101)。
万载县政府的行为表现了一个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宗族政策的坚持。那么,地方干部们是如何看农村宗族的呢?这里,我们来分析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对江西地方官员问卷调查所得的数据。这些被调查的地方官员有)637人,分别为:市厅(局)级干部122人,县处级干部323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192人。在此项调查中,农村宗族仅被作为间接考察的问题之一,并与村民自治联系在一起。我们设问的前提是:在过去,“宗族干扰”曾成为地方官员们不赞成村民选举与自治的主要根据,那么现在的情况如何呢?显然,在这里,宗族及其对选举和自治的影响均被视为负面的因素。
在回答“如果让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您认为村民们会选本家族的人吗?”的问题时,对“村民选本族人”的担心,县处级和市局级干部中的比例分别为78.3%和)69.7%,乡镇书记中的比率为89.2%,尽管相差的比例较大,但担心者的人数均占了多数。但总体上看,担心者所占的比例依然是多数。不过在县处和市局级领导干部中,分别有两成或近三成的人表示“不一定”。在回答“如果在农村搞村民自治,有可能出现家族势力操纵村政吗,”时,对“家族势力操纵村政”的担心,县处级和市局级干部中的比例分别为75.2%和71.9%,乡镇书记中的比率为84.2%,担心者的比例也均占了大多数。
在对“村民自治能否消解宗族”的判断中,多数乡镇书记们所持的是断然否定态度,占74.1%;而持同样态度的县处和市局级干部只有少部分,分别占36.4%和29.3%,均在三成左右,持肯定态度的人分别占25.2%和36.2%,坦率表示“不清楚”的人分别占35.2%和27.6%。
从以上情况看,多数地方官员在有关宗族对村治的影响上依然持有负面的看法,并不希望宗族在村选举和自治中发挥作用,但是他们对宗族能否在村民自治中消解的看法并不一致。有意思的是,对“村民选本族人”的问题,在县处和市局级领导干部中均有相当部分人表示“不一定”。这表明,多数地方官员对农村宗族的判断,是与正式体制的立场、党和政府的基本政策一致的,但在三级干部中,乡镇干部中的大多数人与体制立场最为接近,而在县处和市局级干部中均有相当部分人与体制立场有一定距离,有着自身独立的意见。
二、“在外精英”对家乡宗族的“亲情性立场”
对“在外工作的干部”,笔者使用了“在外精英”这一概念,它是笔者对农民日常语言的书面化转换,即对那些自身离开乡村、到外地谋到正式公职的人员的概称。农民一般称这些人为“在外面工作的人”,或“吃公家饭的人”。在村民看来,所有通过考干、提拔、升学和参军等方式,离开本村而吃“公家饭”的公职人员,都是“国家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一般公务员、教师、医生、工程师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等。笔者将他们统一称为“在外精英”。概括起来,其特征有三:其一,出外的路径是“因公”,如提拔、考干、升学和参军;其二,在外的职业,为国有或集体单位(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有正式干部或职工身份的人员;其三,外出的代际为第一代,即自己外出。因此,那些虽然离开了乡村、但只是在外“打工”的农民工,以及那些非“因公”将户籍迁出、在外经商或从事实业的人员,由于不“吃公家饭”,而并不被村民称为“在外面工作的人”。那些虽然也来自村里、并“吃公家饭”、但系随父辈外迁而在外地出生、成长的人,也不被村民认同为“本村在外面工作的人”,因为后者与家乡之间的亲情已经隔了一层。
对自己出生并成长的家乡和宗族,这些第一代离开乡村的“在外精英”一般会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呢?在前些年的调查分析中,笔者曾将国家干部对宗族的态度归并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与中央政策认同的干部,主张对宗族予以限制或打击;第二种是主动或被动支持和参与宗族活动的干部;第三种是虽不参与宗族活动,但持放任态度的干部,主张对农村宗族不必加以管理而任其自流;再一种是持限制和利用并重态度的干部(肖唐镖,2000:101-102)。严格说来,当年的这种分析并非是针对干部与家乡宗族关系的分类。但从近几年的进一步调查看,笔者确曾遇到这四种类型的干部与其家乡宗族之间关系的案例。
相对而言,在这几种类型中,第二和第四种类型的干部占有较大的比例。第四种类型的干部实际上主张有限地执行上级政策,笔者在调查中听到的“两只眼论”就颇具典型意义,它认为对宗族“睁开两眼”(严加限制、打击)或“闭上双眼”(任其发展)都不行,而应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限制其危害性一面,又利用其有益性一面。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的干部,相比之下就要少得多。尤其是敢于力主限制和打击宗族的干部,往往被一些舆论视为“不近人情”、“数典忘祖”者,因而队伍不断缩小。遗憾的是,笔者尚未对这四种类型干部的频率分布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下面,我们就调查中最常见的第二种类型作进一步的分析。
家乡村或宗族如遇需向外求助的事项,往往通过书信、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向在外精英发出信息,并以“恋故土”、“爱家园”的家乡情和“功德碑”来要求或激励在外人员慷慨解囊。家乡宗族和家乡村组织对在外精英求助的事项,按其性质往往可以分为三类:一为“公益性”项目活动,如村内修桥修路、族内修谱修祠,类似前节中的“管理族内事务”活动;二为“纠纷性”活动,即为上节所指的宗族“保护族人不受欺负”活动,如村民与村民之间、宗族与宗族之间、本村与外村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和冲突;三为“行政性”村治活动,如村干部选任与安排、村务决策和资源分配等。得到家乡的求助信息后,在外精英的反映往往会因事件性质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回应方式。
对“公益性”活动,一般会以参与决策、募资募物、道义等方式予以支持如对宗族修谱,就既有可能从资金、道义、知识等方面给以支持,也可能直接担当其负责人。当今,只要修了谱的宗族,其族民中的中共党员、干部就没有几个不参与修谱的。而在修谱的负责人中,多数也是中共党员和干部,如江西省泰和蒋氏,龙南叶氏、唐氏,乐平双田徐氏、余化、李氏,这6个姓氏66个修谱负责人中,有中共党员30人,基层干部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53人(肖唐镖、幸珍宁,1997)。在我们自1999年以来一直跟踪调查的江西40余个样本村,均有在外人员对本村、本族的贡献。本村、本族对他们的回报,也是丰厚的:除了说不清的感激外,还或者会立下捐款捐物的纪念碑,或者在族谱中作专版记载,等等。
对“纠纷性”活动,在外精英中尽管不乏积极参与、支持乃至组织者,但这毕竟是往往还要开罪一方人的事项,因此,更多在外精英的态度甚为谨慎,即便介入也甚隐蔽,全然不像前种活动那样尽量地公开、张扬。一些对此类活动处置“失当”的干部,甚至会遭到开罪方的攻击或报复。江西华村在县城工作的干部肖法培,在一场家族纠纷中帮助了自家亲戚,有次在往返家乡和县城的路途上,遭到纠纷另一方数人的围攻殴打。1990年代中期,笔者在江西省委机关工作时,也曾亲睹一案例:有位厅级干部被省委主要领导请去,让其解释插手老家纠纷事件的情况。原来他家乡另一族人来信上告到省委,说其家乡纠纷事件之所以处理不公,是因他插手所致云云。也正是出于“纠纷性”事件如此敏感和棘手,若非不得已,在外精英一般不会公然介入。这里所说的“不得已”,只是属于乡村文化和伦理中的合理情节,比如,纠纷事件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和非法情节,或纠纷事件涉及自己的至亲。在这种情节下,他们往往会为了理或情而出面。若此,他们的这种介入便往往能得到当地文化的肯允,纠纷的另一方也只能无可奈何。
对“行政性”村治活动,对于关注家乡事务的在外精英来说,也总是有感兴趣者。显然,对村治公务感兴趣、并有影响力的在外精英,往往是那些掌握了一定权力或资源优势的精英。他们可能会让乡村党组织加强对某人的培养、将他发展到组织中来;也可能向县、乡领导写条子、去电话、打招呼,让安排某人在村内任职,或撤换某人在村内的职务;有些更直接的,可能还会影响村里重大事务的决策,甚至左右之、决定之。对一些晚年退休回乡的老干部来说,对村务决策的参与或发挥影响,更是他们寻求继续发挥余热的重要平台。
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在外精英与其家乡宗族之间密切关系的传统源远流长,在当今一些原貌保护较好的古老村落和宗族,这种密切互动的各种文本和实物资料,有时尚能见着。旅美学者Hui-chen Wang Liu(1959:193) 的研究曾表明:“儒家教义要求学者和官僚们通过自己的良好道德操行以为族民树立标准、并领导族民,同时也帮助族民。”也就是说,在宗族建设中,包括在外精英在内的学者和官僚应当发挥示范、领导和帮助的功能。相对而言,自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自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以来,在乡村与外界的互动中体现更多的是城市对乡村人力等资源的无情汲取和盘剥,同时,在外精英与其家乡的互动也已大大削弱。不过,本节的分析也表明,在当今中国乡村建设中也能看到在外精英的领导功能、尤其是帮助功能,即:在外精英借助各自的能力,将资源从乡村外部流回乡村核心,促进乡村建设。比如,通过捐款捐物和项目资金,将资源引入乡村;通过在外精英对家乡宗族或村社区活动的支持、参与或组织,使后者得到精神、智力、物质和组织上的必要保障。对于宗族组织或良性或劣性的发展,在外精英有无引导、怎样引导,也同样非常重要。此外,在外精英对村治活动的关注、乃至决策参与等等,实际上也是对村治精英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之一。这些均是发生在村内层次的事项及其影响。
如果将视野放宽一些,我们还能看到传统中国官场上一种习俗的留存,即:地方官员对当地“名门”、高官的高度器重,如今此风依然。一些地方的省、市、县、乡政府领导对本地出去的在外精英及其在乡亲人,往往视其重要性程度,在给予尊重、关顾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利用其资源。对位高权重的在外精英,甚者言听计从,极尽讨好之能事。如近年南方某省有两位干部调北京任要职,该省对他们的家乡(村和乡)通过扶贫立项、物资支持等方式,予以重点帮助,2005年春节期间省电力公司甚至向他们家乡村的所有家庭赠送一台彩电,让周边经济条件更差的乡村羡慕不已。
三、小结
在现代国家建设中,意识形态建设是其重要内容。无疑,政府有关传统宗族和宗族传统的态度和政策,正展示着当代中国在意识形态建设上的努力。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宗族一直被作为与现代相对立的糟粕,并一直实行革命性政策。然而,事实却表明,对待农村宗族的这种政策宣示和主张并未获成功,不仅未获乡村居民的普遍性认同,甚至正如本文所示,也未获党政领导干部的普遍认同和执行。
本文分析表明,国家有关农村宗族的正式立场,与地方干部的实际立场和态度存在严重的冲突。细究之,这种冲突实际上反映了国家的意识形态选择与社会现实和人性取向的偏差,或者说,意识形态与现实、亲情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在农村宗族问题上,如要选择执行国家的政策主张,包括干部在内的所有人就必须放弃缘自现实和亲情的要求;反之,亦然。在“文革”时期,凭着高压政治的超强态势,地方干部大都能按照政策要求而行动。一旦政治高压态势不继,地方干部尽管在政策和话语上仍然熟知国家有关宗族的正式立场和要求,但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却并不能依此而行动,否则,既可能使工作瘫痪、无法正常运转,更可能使自己在乡亲和社区中无从立足。在这里,既可发现社会转型期地方自主性和干部独立性增强的影响,更能注意到国家意识形态建设所可能内含的冲突。
更严重的是,这种不切实际的意识形态取向还可能产生系列的恶性后果,并且还将影响社会各阶层对意识形态本身的认同,动摇其合法性。曾有学者批评云:意识形态本身即“教条化的观念体系”,其“反义词一般而言是实用主义,即实用主义政治和实用主义心态。”(萨托利,1998:565)显然,如果从这种原教旨主义立场看意识形态建设,那么,它确实应当“终结”。
然而,如果从现代国家建设立场看意识形态建设,那么,意识形态未必能“终结”,但其建设应当改弦易辙。应当说,本文对农村宗族政策及其执行状况分析,已为此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启迪。就国家对农村宗族的政策选择来说,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应当走出传统的意识形态立场,走向务实的法治型管理,即农村宗族实行依法管理,保护其合法行为,限制和打击其非法行为。一言以蔽之,应当走向务实的意识形态建设。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