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乐队吧:2012年各省、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已齐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5:58:19
31、内蒙古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
(二)特殊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同时按照上述倾斜调整规定累加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其他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
30、广西自治区
老有所养 南宁市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至少增115元
http://www.gxtv.cn 2012-05-08 10:52:39广西电视网我要发表评论(0)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贾经纬)5月7日,记者从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让更多参保人员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南宁市从1月1日起,对去年底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2011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2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元。
据了解,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5种调整办法来发放,一般参保人员都可享受以下两或三点的调整。一、普调: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元。二、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调增:截至2011年12月31日,每满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以南宁市某企业的退休人员李先生为例,截至2011年12月31日,李先生年满80周岁,1955年5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1991年9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6.3年。李先生2012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如下:(1)普调增115元;(2)按缴费年限调增36.3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一元);(3)按年龄调增128元,其中年龄每满1年增加0.5元,80岁可增40元。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再增加8元,11年可增88元。根据上述三项合计,李先生一共增加基本养老金279.3元。
对于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参保人员,除享受上述三点调整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含高级技师),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
以南宁市某企业退休人员吕先生为例,他出生于1934年4月,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年满77周岁,1955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1995年8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前获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其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9.9年。吕先生2012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如下:按普调、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年龄调整,一共增加257.4元;按正高职称调增180元。吕先生一共增加基本养老金437.4元。
此外,本次调整中,针对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根据调整要求,社保部门从今年5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养老金,而今年1月至4月因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也在5月份随当月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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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黑龙江




《关于2012年养老金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25号)摘录
普调:1、企业退休人员上涨102元/月。
2、“五七工、家属工”按415元领取生活费人员、“小三线”等人员和企业退职人员上涨70元/月。
3、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一元。
特调:1、高职人员:正高再增加600元/月、副高和技师增加500元/月。
2、高龄:2011年12月31日前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再增加20元/月。
3、边远地区: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月。
4、军转干人员:按上述调整后补齐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
28、湖南省
湖南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2〕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6、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1和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
1、正式文件
2、附表1《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
http://www.hn12333.com/zxzc/201204/t20120412_465148.html
27、山西省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875元的,补齐到187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26、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2】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待遇调整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月增加标准见附件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37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2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2012年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2.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各设区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
莆田
泉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漳州
宁德
行业单位
增加
标准
71
63
70
70
74
67
66
64
详见后表
(注:平潭参照福州标准执行)
2012年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
系  统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铁  路
108
117
电  力
128
140
邮  电
129
140
金  融
123
174
民  航
128
127
中  建
91

交  通

123
有  色

112
按《条例》参保单位
86

附件2:
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支出计划(万元)
235157
21947
67657
8781
21117
29053
30800
28727
15241
11835
(注:福州支出计划包含平潭)
上杭县关于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公告
发表日期:2012-04-06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2]19、20号)文件精神,近期将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将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240元。其中:物价联动增加70元,普调137元,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按1年计算。
四、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㈠、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㈡、高级技师月增发50元。
五、对于2011年当年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人员),本次调整养老金时另增40元。
六、对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70元的人员,按570元保底后,再参加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对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379元的,补齐至1379元后再参加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八、2012年4月份养老金将与调整待遇额同时发放,拟定于4月20日前转入每个退休人员存折。
九、请符合本次调整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认真核对调整额,如发现有误,可来人或来函反映,县社保管理中心将按政策规定进行复核,及时更正并补发,同时欢迎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3131555、3830212
办公地点:县劳动保障局二楼。
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25、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2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琼府【2012】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社部发[2012] 5号)精神,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遍调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1元退职生活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缴费每满l年(含视同缴费和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每月补助5元的标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二、特殊调整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符合上述多种身份的退休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
24、甘肃省
甘肃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标准       (甘人社通【2012】114号文)
一、普调:
1、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2、缴费满一年增发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3、2011年1至6月办理退休的,先按2011年7号文件调整,再按本次标准调整。
二、特调:
1、高级职称:正高增加160元:副高增加130元。
2、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同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35元和4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调整后不足1849元的补足1849元。
(因手打其他文字省略)
2012年甘肃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23、云南省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2]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l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3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1 元。
(二) “退休(退职)人员”特殊调整标准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给予特殊调整。
1、对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00元;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月增加190元;
(3)200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40元;
(4)200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月增加130元。
2、对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 (退职)人员”,每月增力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O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每月增力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三)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标准
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 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45元;三类地 区每月增加5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65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70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75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40元。
(四)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经按以上第(一)、(二)、(三)项调整待遇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即2012年1月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下同) 60%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但不超过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
(五)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倾斜调整政策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二)、(三)项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 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 (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
(三)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州市于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兑现工作,4月20 日前请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须附各县、市、区报表)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传真: 0871-7195703 )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 0871-7195817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22、辽宁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人社发【2012】14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首屏的,补足道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补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此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2012年3月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12】5号 )即行废止。
(两印章)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21、江苏省
江苏出台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普遍上调10%         ( 苏人社发[2012]121号 苏财社[2012]33号)
www.efw.cn 时间:2012-3-28 8:42:18 出处:现代快报 608次
核心提示:今年1月,人社部发布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昨天,记者从江苏省财政厅获悉,江苏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案正式出台了。
今年1月,人社部发布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昨天,记者从江苏省财政厅获悉,江苏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案正式出台了。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据初步统计,此次调整涉及全省450多万企业退休职工。虽然文件下发的时间晚了,但是退休人员不用担心,各地将很快制定并出台当地的调标方案,预计在4月份兑现新养老金,并补发1-3月增加的部分养老金。
普调部分
原养老金×10%
●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0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19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18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特调部分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调整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普遍上调10%,70岁以上根据年龄段再增发
养老金普调部分的办法是: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0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19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18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
举例:假设苏北某市的退休职工王爷爷,去年底他的养老金为1600元,按10%调,每月增加160元。为了让读者弄清如何算账,记者假设再按当地对托底人员的政策可再调4%,即64元,但160元加64元,两项加起来为224元,调整的绝对值超过了180元,所以王爷爷最后只能调整180元,即王爷爷的新养老金为178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举例:以南京市民丁爷爷为例,去年底养老金是每月2000元,那么本次调整后,他每月的养老金会增加200元,即2200元。如果丁爷爷今年72岁,那么他还可以再增加30元,即2230元。
以下人员可享受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江苏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
20、安徽省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符合下列条件的,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调整高龄退休人员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50元调整至8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5-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至10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84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70元调整至15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至200元。
以前年度调整养老金时,因高龄已享受过另增加30元、50元、70元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调整后标准补齐;未享受过的,按上述标准增加。
(2)增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退休人员养老金。
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8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1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不足的由省级统筹基金在当年内全额补助。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金调度,抓紧组织实施,增加的养老金限于3月31日前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总结及调整情况表于2012年4月10前专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19、山东省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后添加:        (四)建国前老工人调整办法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18、湖北省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2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一、普调: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二、按缴费年限:在普调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八、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据了解,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高于全国平均。这是自2005年以来,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湖北第八次上调基本养老金,将涉及32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按照有关要求,加紧落实,确保4月底前普调部分基本到位。
17、西藏自治区
西藏第8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2年03月15日13:38    来源:人民网-西藏频道
人民网拉萨3月15日电(记者杨庆军见习记者冯奇)今天上午,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西藏第8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月人均调整标准为249元,而全国月人均调整标准是150元。
此次调整后,西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达到月人均2700多元。
据介绍,本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政策上继续保持了与前7次调整的连续性,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特别是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给予了较大倾斜,并继续实行托底的办法。从2005年起,西藏已连续8次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8次每次月人均调整增加标准分别从65元、90元、163元等共累计增加1357元,排名位于全国前列。
本次调整标准主要有3部分组成,即普遍调整、特殊调整和托底。
普调标准指每人每月按累积缴费年限(含按原实际工作年限经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二类区调整增加3元、三类区调整增加3.5元、四类区调整增加4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特调标准指,在普调标准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增加165元;对2007到至2011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增加60元;在以上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550元;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00元;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原十八军老战士、参加抗美援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000元的,补足到4000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500元的,补足到3500元。
托底标准指即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一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仍按原渠道予以补足;二是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0元的,补足到1700元;三是对企业退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500元的,补足到1500元。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并将于3月底4月初领到补发资金。
(责任编辑:杨庆军)
16、河北省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2]11号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2012〕4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中按照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一次性补缴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7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58元的,补足到158元。
6、2011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低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2月份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15、广东省
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
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83元定额计发。
2、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201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此前历年已享受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并按上述标准补齐后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
2、对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60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2年3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4月10日前将转发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14、天津市
普调:养老金基数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满15年起每增一年增加3.5元。(满15年不满16年103.5元;满45年208.5元。)
再增加:男年满70周岁~74周岁,女满65~69周岁的增加60元;男满75~79周岁,女满70~74周岁增加80元;男满80周岁及以上,女满75周岁及以上的增加100元。
正高职每人每月增加280元,副高职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军转干每人每月增加50元。
13、新疆自治区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发[2012]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2011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批准按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缓缴费用的退休人员,2012年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根据我区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监理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1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55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倾斜调整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高龄人员的群体,从2012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40元。
(二)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1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90元的标准;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4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25元的标准。
(三)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
(四)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五)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三、四项交叉者除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自治区将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2012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中统一核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平,维护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尽快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应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
附件: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新疆兵团


12、宁夏自治区
今年我区调整养老金调整范围是,截止2011年12月31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调整分为普调和特调两部分,具体标准为:普调每人每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20元。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调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不满15年的按60元调增;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120元调增。特调是对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调增70元。养老金低于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增到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今年,我区将调整高龄补贴标准,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60元提高到80元;年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由80元提高到11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由100元提高到140元。
据统计,此次我区符合调整养老金的人员共计39万余人,调整后全区月平均养老金将达到1785元左右。新调增的养老金将于2012年3月份随同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出处:宁夏广播电视台】
11、陕西省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按上款增加后,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一)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但未纳入养老保险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http://www.shaanxihrss.gov.cn/Html/2012-3-6/134915.Html
10、青海省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简称“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调整幅度达到13.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月人均150元)。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
(3)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二)特殊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5)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3月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9、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和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普调政策。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2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30元。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倾斜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重庆市2012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
一、调整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70元。
(二)属于调整范围的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养老待遇3元。
(三)属于调整范围的人员,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100元;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其达龄之月起增加养老待遇10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来源:万州社会保障网
8、四川省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2]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 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
6、2011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在2012年国家“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3月15日前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7、江西省
关于江西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江西上调2012年企退人员养老金 3月将发放到位(图)
2012-03-03 14:54   来源:大江网   作者:尹坤
附表:1、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
类别
调整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普遍调整
(1)月基本
养老金水平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110
1000―1300元(不含1300元)
100
1300-1600元(不含1600元)
90
1600-2000元(不含2000元)
80
2000-2500元(不含2500元)
70
2500-3000元(不含3000元)
60
3000元以上(含3000元)
50
(2)缴费年限(含视同)
15年以下(含15年)
45
超过15年每满1年
3
(二)特殊调整
(1)高级职称
正高
160
副高
120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
40
(2)高龄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30
满80周岁以上
40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35
(四)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上述(一)、(二)、(三)项规定调整
138
2、2012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
类别
调整
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普遍
调整
缴费年限
(含视同)
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
140
男满30年不满35年、女满25年不满30年
145
男满35年、女满30年
150
(二)
特殊调整
(1)
高级职称
正高
120
副高
80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
40
(2)
高龄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25
满80周岁以上
35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35
6、河南省
人民网郑州3月2日专电 自2012年1月1日起,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上调,人均至少月涨百元。3月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了2012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2】16号)。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时间及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两个部分普遍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包含退职人员,不包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调整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 按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是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是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一是对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6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8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9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110元;年满90周岁125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是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据了解,从2005年开始至今,河南已连续8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截止2011年12月,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1465元,与2005年的617元相比,翻了一番还多。(尚明桢)
5、贵州省
贵州省公布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2、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1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1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再增加60元。
2、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11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4、浙江省
浙江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2-03-02 20:52
浙人社发2012[64]号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 双挂钩 ”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额度,根据2010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88元,宁波市88元,温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兴市85元,绍兴市85元,金华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丽水市82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88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68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 “ 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 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  (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 , 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全国“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2年 2月28日
3、北京市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2〕40号
2012年02月29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280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510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28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2280元(含)至4000元(含)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养老金在4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510元/月的,补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510元/月的,补足到2510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510元/月的,补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2、吉林省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2]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5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45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审批发放按原办法实施。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必须按要求在2012年3月2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1、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1、上海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1)6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1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2011年底前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男性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7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2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2011年12月底前男性年满65周岁(194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0周岁(195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指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