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什么时辰交春: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8:47:52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 2008-6-24 10:53:45 被阅览数: 3227 次 来源: 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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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适度补助相结合为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费用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年满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简称“一般居民”)。
2、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简称“学生儿童”)。
三、城镇居民参保时间有何规定?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须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25日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四、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需携带哪些证件?
1、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一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填表、办证各1张)。
2、代办人或监护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携带参保人的上述证件。
3、低保对象(含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含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还需提供《牡丹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1、[登记]
①一般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的监护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
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由代办人员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景福街68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
2、[缴费]
①一般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保登记后,领取《缴费通知单》五日内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②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后,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办员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景福街68号)统一缴纳。
3、[办证]
①一般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缴费后,在七个工作日
后持本人身份证、缴费收据和银行受理后的《缴费通知单》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医疗保险证。
②在校学生缴费后,在规定工作日内由学校代办员持缴费收据统一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领取医疗保险证。
六、 城镇居民年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
序
号
参保对象
缴费标准
(元/年)
其中:
政府补助
(元/年)
个人缴纳
(元/年)
1
一般居民
普通居民
220
80
140
2
低保对象
176
44
3
重度残疾
4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5
学生儿童
普通学生儿童
110
80
30
6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
95
15
七、城镇居民早参保有什么好处?
“早参保早受益”,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12月25日前参保的,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晚参保晚受益”,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12月25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自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时间有何
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度。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一年度缴费期。
已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打印下一年度的《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在校学生由学校代办人员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可享受:
1、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规定的门诊报销50%的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待遇。
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十、城镇居民患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符合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1、一般居民: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自付40%。
2、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
十一、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出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含个人承担部分)。
十二、参保后的城镇居民如何看病就医?
参保后的城镇居民须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治疗时需持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预交一定数额住院押金,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按规定由网络结算,参保患者只交纳个人负担部分。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每次300元、二级医院每次为200元、二级以下医院每次为100元,由居民个人自付。
十四、城镇居民参保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何规定?
参保后的城镇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年度连续缴费。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补足欠费后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从补足欠费起6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全额由居民个人承担,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五、新产生的城镇居民怎样办理参保?
新生落户婴儿、与单位新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新产生的城镇居民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否则自参保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计算缴费年
限?
参保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为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七、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患病参保人员经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后,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由三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专科疾病由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患者或家属持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指定医院就诊。
十八、什么情况下城镇居民可办理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城镇居民参保后,因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原因,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2、城镇居民调入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3、城镇居民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九、城镇居民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未按《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3、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违法犯罪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能追索到第三者责任的;
5、生育费用和整形、美容手术费用;
6、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附:
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处所地址及
联系电话
区域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东
安
区
七星办事处
景福街东小三条路
8107907
长安办事处
鸿峰小区东门
6606157
新安办事处
东长安街118号
8108002
五星办事处
南沿江街东四东侧
8128995
兴隆办事处
兴隆镇河西村
8614025
西
安
区
先锋办事处
西长安街18号
8923026
火炬办事处
西二条路12号
5899399
沿江办事处
新安街西小二条路
6444667
江滨办事处
江滨大街3号
8879761
立新办事处
西四条路新安街南
8920980
水泥办事处
温春镇市场
6497314
爱
民
区
北山办事处
大庆路与北安街路口恒利小区楼下
6899498
新华办事处
新华路10号
6527726
向阳办事处
西祥伦街82号
6534785
黄花办事处
西新荣街91号
6593709
兴平办事处
天安路58号
6586898
大庆办
大庆街15号
6826624
铁北办
西海林街机务段路口
6527987
阳
明
区
阳明办事处
阳明三条路2号
6322306
前进办事处
机车路
8878031
新兴办事处
矿山东路
6380524
桦橡办事处
桦林橡胶厂家属区
6305040
铁岭镇办事处
牡丹江大桥301国道东侧
6393812
桦林镇办事处
桦林镇内
1384536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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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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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适度补助相结合为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费用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年满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简称“一般居民”)。
2、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简称“学生儿童”)。
三、城镇居民参保时间有何规定?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须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25日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四、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需携带哪些证件?
1、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一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填表、办证各1张)。
2、代办人或监护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携带参保人的上述证件。
3、低保对象(含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含学生儿童)、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还需提供《牡丹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1、[登记]
①一般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的监护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
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由代办人员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景福街68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
2、[缴费]
①一般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保登记后,领取《缴费通知单》五日内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②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后,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办员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景福街68号)统一缴纳。
3、[办证]
①一般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缴费后,在七个工作日
后持本人身份证、缴费收据和银行受理后的《缴费通知单》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医疗保险证。
②在校学生缴费后,在规定工作日内由学校代办员持缴费收据统一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领取医疗保险证。
六、 城镇居民年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
序
号
参保对象
缴费标准
(元/年)
其中:
政府补助
(元/年)
个人缴纳
(元/年)
1
一般居民
普通居民
220
80
140
2
低保对象
176
44
3
重度残疾
4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5
学生儿童
普通学生儿童
110
80
30
6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
95
15
七、城镇居民早参保有什么好处?
“早参保早受益”,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12月25日前参保的,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晚参保晚受益”,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12月25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自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时间有何
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度。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一年度缴费期。
已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打印下一年度的《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在校学生由学校代办人员到市医保局医保大厅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可享受:
1、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规定的门诊报销50%的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待遇。
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十、城镇居民患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符合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1、一般居民: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自付40%。
2、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
十一、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出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含个人承担部分)。
十二、参保后的城镇居民如何看病就医?
参保后的城镇居民须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治疗时需持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预交一定数额住院押金,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按规定由网络结算,参保患者只交纳个人负担部分。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每次300元、二级医院每次为200元、二级以下医院每次为100元,由居民个人自付。
十四、城镇居民参保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何规定?
参保后的城镇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年度连续缴费。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补足欠费后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从补足欠费起6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全额由居民个人承担,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五、新产生的城镇居民怎样办理参保?
新生落户婴儿、与单位新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新产生的城镇居民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否则自参保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计算缴费年
限?
参保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为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七、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患病参保人员经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后,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由三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专科疾病由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患者或家属持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指定医院就诊。
十八、什么情况下城镇居民可办理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城镇居民参保后,因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原因,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2、城镇居民调入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3、城镇居民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九、城镇居民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未按《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3、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违法犯罪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能追索到第三者责任的;
5、生育费用和整形、美容手术费用;
6、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附:
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处所地址及
联系电话
区域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东
安
区
七星办事处
景福街东小三条路
8107907
长安办事处
鸿峰小区东门
6606157
新安办事处
东长安街118号
8108002
五星办事处
南沿江街东四东侧
8128995
兴隆办事处
兴隆镇河西村
8614025
西
安
区
先锋办事处
西长安街18号
8923026
火炬办事处
西二条路12号
5899399
沿江办事处
新安街西小二条路
6444667
江滨办事处
江滨大街3号
8879761
立新办事处
西四条路新安街南
8920980
水泥办事处
温春镇市场
6497314
爱
民
区
北山办事处
大庆路与北安街路口恒利小区楼下
6899498
新华办事处
新华路10号
6527726
向阳办事处
西祥伦街82号
6534785
黄花办事处
西新荣街91号
6593709
兴平办事处
天安路58号
6586898
大庆办
大庆街15号
6826624
铁北办
西海林街机务段路口
6527987
阳
明
区
阳明办事处
阳明三条路2号
6322306
前进办事处
机车路
8878031
新兴办事处
矿山东路
6380524
桦橡办事处
桦林橡胶厂家属区
6305040
铁岭镇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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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林镇内
1384536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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