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乐演员:建筑会计业务处理范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0:10:53

建筑会计业务处理范例

例: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承建,其第一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公司  194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200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工程施工 600000

  我对第二种的改进: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19400000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19400000

   例:某总承包商承建一工程,金额1000万,分包给另外一建筑公司600万。

  问题:1、总承包商的发票是开1000万,还是开400万?

  2、总承包商是以100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还是以400万作为收入?

  1、发票由总承包商统一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具1000万,开票时缴纳57.5万的税金(收入1000*综合税率5.75%)。

  深圳执行的税率是这样的,营业税3%,城建税1%,附加3%,带征企业所得税1.2%,带征个人所得税1.4%,印花税0.03%,合计=3%*1+1%+3%+1.2%+1.4%+0.03%=5.75%http://lyacc.com

  在发票及税票复印上注明分包方的营业额为600万,及其缴纳的税款34.5万(600*5.75=34.5万),盖上总承包商公章,提供给分包方,作为分包方的入账及已纳税的依据。

  2、总承包商以40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另外600万作为往来处理(分包方的收入)。

  总承包商自身发生的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带征的1.2%企业所得税(400*1.2%=4.8万)作为总承包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总承包商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作为主营税金及附加科目,

  带征的个人所得税列为成本费用,

  合计缴纳税金=400*5.75%=23万。

  应代扣代缴税金为600*5.75%=34.5万,实付分包方的工程款为600-34.5=565.5万,在往来科目核算(贷其他应收款或应付账款)。

  3、对于有建筑业资质,成本核算账务齐全,能提供核算依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开票时不需带征企业所得税,但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难度很大,因此大量的建筑业都采用带征所得税的办法。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在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过程中,经常收到建设单位的各种奖励款,由于奖励款项的性质不同,在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也就不一样,随之就涉及到施工单位的会计帐务处理问题。如何入帐,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就成为一个施工现场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的现实问题。现就施工中遇到的主要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施工中遇到的奖励款问题: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帐款。

  2、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并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二、分析奖励款的性质:

  会计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设承包商与施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针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对于施工单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

  如果施工单位针对有功人员奖励有关个人,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施工单位正常的业务处理。

  针以第二种情况分析,建设单位的奖励款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的,并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故不应该做为合同收入的内容,仅涉及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在具体实际中又有以下四种形式

  1、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2、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3、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4、建设单位打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形式,由于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施工单位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受奖励个人应合并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形式,由于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三种形式,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职工,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四种形式,建设单位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无受奖励个人名单,无法计算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施工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一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受奖励个人应合并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扣除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 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以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整体奖励,建设单位并未代除个人所得税,也并未要求开具建安发票,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补交1万元个人所得税。

  收到奖励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现金 90,000元

   贷:银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

   贷: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元

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以有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应当分别不同的建造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自营工程的核算

  自营工程是指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备料,自营施工建造的固定资产。公司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公司购入的为工程准备的物资等,按购入物资 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企业自营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等,按领用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X X程”帐户,贷记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帐户。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 X工程”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帐户, 自营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帐户,贷记“在建工程 ——X X工程”帐户。

  例 某物业管理企业自行建造小区喷水池等绿化设施一处,为工程购置建筑材料等物资70 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为工程支付的建设人员工资9000元,支付建筑施工部的工程费用3 000元,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70 000

   贷:银行存款 70 000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 70 000

   贷: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70 000

  (3)支付建设人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 9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

  (4)支付施工部门的工程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5)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结转工程成本时:

  借:固定资产 82 000

   贷:在建工程——喷水池工程 82 000

  (二)出包工程的核算

  公司在出包方式下建造固定资产,是将工程出包给施工单位,工程的实际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出包单位不负责工程各项实际支出的核算。待工程竣工后出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进行 竣工结算。按照合同规定公司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就是工程成本。在这种方式下, “在建工程”帐户实际成为公司与承包单位的结算帐户,公司将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 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帐户核算。

  例某物业管理企业建造商业网点用房,公司将工程出包给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总预算为200 000元,按合同规定,预交工程款70%。

  (1)、按合同,公司预付工程款,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网点 140 000

   贷:银行存款      140 000

  (2)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30%的工资价款。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网点 70 000

   贷:银行存款     70 000

  (3)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根据竣工工程决算表,结转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 210 000

   贷:在建工程——网点 210 000

备用金是指企业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职能部门、施工单位、车间等)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等使用的款项。

  施工企业 必须建立和健全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用他用。支付的备用金,应在规定期限办理报销手续,交回预额。前帐未清,不得继续支付。

  “备用金”帐户应按备用金的领用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根据备用金的管理制度,备用金的核算分为定额管理和非定额管理。

  1.定额管理。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帐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帐户,报销数和拨付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例: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财会部门根据核定的备用金定额8000元,以现金拨付。

  借:备用金——物资供应部门 8000

   贷:现金   8000

  上述物资供应部门报销日常管理支出5600元

  借:管理费用 5600

   贷:现金 5600

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成本的总分类核算一般的核算程序简述如下:

  1.将本期发生的施工费用,按其发生地点和经济用途分别分配和归集到有关的施工费用账户。

  2.将归集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账户的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3.将归集在辅助生产账户中的费用,按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并转入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管理费用等账户。

  4.将归集在机械作业账户中的费用,按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并转入工程施工等账户。

  5.期末,将已计算确定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从工程施工账户转入工程结算成本账户。(这里和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同。)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随时可以变现的股票和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有市价的,应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企业预付的帐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预收的帐款,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金。本项目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为“应收帐款”项目的减项。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本项目根据“预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在建工程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库存产成品”、“工程施工”、“工业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在建工程应单独列示。

企业如有除上述各项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如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移交本单位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数字减“累计折旧”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扣除临时设施清理后的数额填列。

16.“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值。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递延支出。本项目根据“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临时设施”项目和“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各种临时设施原值和累计摊销。分别根据“临时设施”科目和“临时设施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临时设施净值”项目,反映企业临时设施原值减累计摊销后的净值,根据“临时设施”项目数字减“临时设施摊销”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22.“临时设施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临时设施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所属“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余额填列。

除以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临时设施之外,企业如有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1年以内的款项。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和工程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预付购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6.“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本项目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付投资人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有关投资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根据“应付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以外的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其他各种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企业如有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企业基建部门随交付使用财产一并转来的基建借款。根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计的利息,根据“应付债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5.“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如有除上述长期负债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于本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反映。本表长期负债类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和按规定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反映。

损 益 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工程结算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价款收入。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由工程价款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根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工程结算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根据“工程结算收入”项目数字减“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管理费用。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财务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根据“工程结算利润”项目数字加“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数字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亏损,用“-”号表示。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四、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其损益表内的主营业务可以根据本身的特点设置。企业在汇编本表时,将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列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

财务状况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和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和右方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净额的差额,都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临时设施摊销额,本项目应根据“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因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即投入清理并已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价值损失。不包括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取得的变价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与“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明细科目相关联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7.“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如固定资产捐赠支出等,本项目根据“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应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本年度内企业增加的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0.“增加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新增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的长期应付款,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本年度内归还长期借款和收回的债券以及支付长期应付款,应分别在本表“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填列,不从上述有关项目数字内扣除。

11.“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和“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资本,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年末余额合计数减年初余额合计数后的余额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上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7.“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和“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8.“增加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各种专项工程支出,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增加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临时设施价值,根据“临时设施”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1.“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收回的应付债券和支付的长期应付款。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和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末数减年初数后的差额直接填列。如果年末数小于年初数时,表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减少,以“-”号表示。

五、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分配利润节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当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终了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本年应交所得税。

3.“税后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利润总额”减“应交所得税”后的数字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5.“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栏数字一致。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

6.“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调整而引起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变化金额,即调增或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数额。调减数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上年利润而引起的所得税调整数额,即调增或调减的应交所得税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表示。

8.“可供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根据“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9.“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11.“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已决定并入帐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2.“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三、本表“上年实际”栏各项目一般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需将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项目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如果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有数字列示时,“上年实际”栏所属各项目应作如下调整后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3.“税后利润”项目,根据上述调整后的上年利润总额减调整后的上年应交所得税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数字填列。

5.“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6.“可供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余额填列。

7.“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8.“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可供分配利润”加“盈余公积补亏”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后的余额填列。

 

施工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序号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 17 | 132 |材料成本差异

1| 101 |现金 | 18 | 133 |委托加工物资

2| 102 |银行存款 | 19 | 137 |库存产成品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20 | 139 |待摊费用

4| 111 |短期投资 | 21 | 141 |长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 22 | 145 |拨付所属资金

6| 113 |应收帐款 | 23 | 151 |固定资产

7| 114 |坏帐准备 | 24 | 155 |累计折旧

8| 115 |预付帐款 | 25 | 156 |固定资产清理

9| 117 |内部往来 | 26 | 157 |临时设施

10| 118 |备用金 | 27 | 158 |临时设施摊销

11| 119 |其他应收款 | 28 | 159 |专项工程支出

12| 121 |物资采购 | 29 | 161 |无形资产

13| 122 |采购保管费 | 30 | 171 |递延资产

14| 123 |库存材料 | 31 |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5| 124 |周转材料 | | |

16| 129 |低值易耗品 | | |

------------------------------------

 

------------------------------------

序号|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序号|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 |二、负债类 |49| 313 |盈余公积

32| 201 |短期借款 |50| 321 |本年利润

33| 202 |应付票据 |51| 322 |利润分配

34| 203 |应付帐款 | | |

35| 204 |预收帐款 | | |四、成本类

36| 209 |其他应付款 |52| 401 |工程施工

37| 211 |应付工资 |53| 411 |工业生产

38| 214 |应付福利费 |54| 421 |机械作业

39| 221 |应交税金 |55| 431 |辅助生产

40| 223 |应付利润 | | |

41| 229 |其他应交款 | | |五、损益类

42| 231 |预提费用 |56| 501 |工程结算收入

43| 241 |长期借款 |57| 502 |工程结算成本

44| 251 |应付债券 |58| 504 |工程结算税金

| | | | |及附加

45| 261 |长期应付款 |59| 511 |其他业务收入

| | |60| 512 |其他业务支出

| |三、所有者权益类|61| 521 |管理费用

46| 301 |实收资本 |62| 522 |财务费用

47| 305 |上级拨入资金 |63| 531 |投资收益

48| 311 |资本公积 |64| 541 |营业外收入

| | |65| 542 |营业外支出

------------------------------------

附注: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单位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

第102号科目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五、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六、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材料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所用外汇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发生销售等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 期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经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和利息,应将其作为应收款项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和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和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 收 票 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结算工程价款,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三、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贴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所付本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不足部分记入贷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五、企业对出票人进行追索清偿,获得票款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按追索的利息部分冲减垫付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追索的利息部分大于垫付的利息,差额部分冲减财务费用,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应 收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建工程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列入营业收入的其他款项以及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作业,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为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预收的款项包括工程款、备料款、购货款等,应在“预收帐款”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应向发包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结算或销售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三、企业应收帐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帐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四、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时,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应收工程款”和“应收销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4号科目 坏 帐 准 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二、企业根据应收帐款扣除相关预收帐款后的年末余额按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大于已提取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小于帐面余额的,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有预收帐款的单位,发生坏帐损失时,应将已收取该单位的预收款先行结转,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然后,将应收该单位的款项净额,冲减坏帐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四、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第115号科目 预 付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二、企业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企业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所购商品、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应将预付的货款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设置“预付分包单位款”和“预付供应单位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分包单位和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内 部 往 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往来款项。

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可以通过企业(公司,下同)集中核算,以便掌握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也可以由各内部单位直接结算,月终通过企业集中对帐,以简化核算手续。

二、下列各项结算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

1.企业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关生产周转资金的下拨、上交,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2.企业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应在“备用金”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和转销的应付、暂收的款项,贷方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应付、暂收和转销的应收、暂付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应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的差额相等。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反映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合计反映应付内部单位的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各内部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与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所属单位之间对本科目的记录应相互一致。

为了确保往来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一致,应使用“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格式、内容由企业自行规定),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终了,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帐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帐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帐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不能核对相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作调整分录。

第118号科目 备 用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职能部门、施工单位、车间等,下同)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等使用的款项。

二、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支用的备用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交回余额。前帐未清,不得继续支付。

三、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备用金领用部门支用备用金后,应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财会部门根据费用明细表,将支用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给备用金领用部门补足备用金。除增加或减少备用金定额外,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向各内部单位拨付的备用金,贷方核算企业向各内部单位收回的备用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内部单位占用的备用金。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领用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内部往来和备用金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职工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如水泥纸袋押金、保函押金等)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物 资 采 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

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包括:(1)买价。(2)运杂费。(3)采购保管费,即企业的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买价应直接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运杂费能分清负担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按材料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的比例等分摊标准,分摊计入各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采购保管费一般应先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核算,月终分配计入各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购入材料物资在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留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再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外购材料物资支付的材料物资的价款,发生的运杂费,分配计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以及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价款;贷方核算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应向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物资。

五、对于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已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物资,企业应于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用红字作相同记录予以冲回,待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再按正常程序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物资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七、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另外设置“在途物资”科目。

第12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及仓库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采购保管费一般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减检验试验收入)、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等。

二、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全部分配计入本月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为均衡年度内各月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的负担,采购保管费也可按预先确定的分配率进行分配,按计划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平时可留在本科目内不予结转,在编制月份资产负债表时,列入“待摊费用”项目,如为贷方余额作抵减待摊费用处理。年度终了时,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不留余额。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采购保管费用,贷方核算已分配计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采用按计划分配率分配采购保管费的企业,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大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小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

四、本科目应按采购保管费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号科目 库 存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企业各种库存材料一般应作如下分类:

1.主要材料。指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硅酸盐材料、小五金材料、电器材料、化工材料等。

2.结构件。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而构成房屋建筑物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和木质的结构件等。

3.机械配件。指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各种机械设备替换、维修使用的各种零件和配件,以及为机械设备准备的备品备件。

4.其他材料。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饲料等。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发包单位转帐拨入、其他单位投入、盘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材料,应在借方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待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回。贷方核算领用、发出加工、对外销售以及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材料,期末余额反映库存的材料物资。

四、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发出的材料,可根据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当按月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周 转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在库周转材料;

2.在用周转材料;

3.周转材料摊销。

四、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库存材料”科目的核算方法,在“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中核算。施工现场领用主要材料等作周转材料使用时,应将其成本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所属“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

领用的周转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根据采用的摊销方法,计算周转材料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明细科目)。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填制周转材料报废单,财会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检查核对,并计算报废周转材料的已提摊销和应补提的摊销。对于报废周转材料按月汇总后,将已提摊销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明细科目),将应收赔偿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将应补提的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将报废的周转材料价值,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玻璃器皿等易碎物品可不论其价值大小,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2.分期摊销:价值较大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五五摊销:即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三、本科目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相同,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各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库存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方核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及盘亏、报废、毁损等减少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期末余额反映期末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五、企业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以旧换新和损失赔偿制度,并按制度规定办理凭证手续及进行会计处理。各使用部门应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金额进行核对。

对于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对于需要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将应提摊销数,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时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财会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检查核对,并计算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已提摊销和应补提的摊销。对于报废低值易耗品,按月汇总后,将已提摊销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将应收赔偿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将应补提的摊销数,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低值易耗品日常核算的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32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认真制定材料价格目录,列出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原因可及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二、购入、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自制及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物资采购”、“辅助生产”和“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贷方。库存材料(包括库存低值易耗品、库存周转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自本科目转入“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等有关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计算分配成本差异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各种外购、自制、委托加工入库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核算各种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分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库存材料、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在库和在用周转材料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委托加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1)加工中耗用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2)支付的加工费用;(3)支付加工材料物资往返运杂费。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发送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和发生的加工费用及往返运杂费,贷方核算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退回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加工但尚未完成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发生的运杂费及加工费。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材料物资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退回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第137号科目 库存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及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或企业附属工业企业接受外单位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制造或修理完成后,直接发交委托单位的代制品和代修品,由“工业生产”科目直接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以及盘盈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售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以及结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盘亏、毁损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自用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四、各种库存产成品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产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

六、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产成品发出或办妥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手续)后,将赊销或分期收款的产成品实际成本,从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按当期收回的价款占应收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结转已销售实现的产成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均不属本科目核算范围。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减除,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即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股利后的股票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五、企业认购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还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企业应于会计期间终了时,计算本期应计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企业购入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分摊,即于各会计期间终了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数,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投出资产的帐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资金。

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拨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入帐;拨出的流动资产,按帐面实际拨出数入帐。

三、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所属单位使用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一致。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拨付给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贷方核算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回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的期末数额。

五、本科目应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分类方法,对其进行明细分类。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以及缴纳的税金;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记帐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为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为原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受赠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帐,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为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长期应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独立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其性质进行分类。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企业临时设施的清理可在本科目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逐一设置明细帐。

第157号科目 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需通过建筑安装活动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其支出可先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不需用或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按临时设施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帐面原值,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净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58号科目 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摊销。

二、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分摊方法,按月分期摊销。月份终了,企业按月计算的临时设施摊销,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的临时设施转入清理,按临时设施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数,借记本科目,按临时设施帐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企业盘亏的临时设施,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摊销数,借记本科目,按临时设施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第159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固定资产修理,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购的专门用于专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单独设置“专项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专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等科目。专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专项工程物资)、“库存材料”等科目。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按规定以售价结算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辅助生产等部门为专项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专项工程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专项工程以出包方式出包给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的,应于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承包工程的内部施工单位应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

出包给外单位施工的专项工程,预付的工程款,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结转预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工程在建期间的借款利息,列为专项工程支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专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的借款利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专项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项目尚未完工交付使用之前,列入专项工程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损益,直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企业购入的需要安装设备在交付使用之前,有关设备的购入成本,以及发生的安装费用,应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按其购入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六、企业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之前,有关融资租入设备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均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专项工程实际支出及购入尚未使用的专项工程物资。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1.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收到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各种递延费用均应分期平均摊销,其中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修理间隔期间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递延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物资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或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六、本科目月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物资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企业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先通过“预付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发生的应付帐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上述材料物资已经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的,则应将预付的定金或货款自“预付帐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应扣除已付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以免重复支付。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收料凭证按材料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帐单时,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与分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已完工程价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按规定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工程),贷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以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抵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作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五、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应付工程款”和“应付购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分包单位和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购货单位的购货款。

二、企业按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材料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工程款中扣还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企业按合同规定预收的销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销货款时,应将预收的货款结转记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设置“预收工程款”和“预收销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发给职工个人但按规定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

三、企业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房租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月应付的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分配,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照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应按其不同的列支渠道,借记下列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业务发生的营业税金);

2.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企业交纳各种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给合作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或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利润分配办法,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帐。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的款项,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收尾工程费用、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按规定的条件预提收尾工程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直接计入本科目的借方。收尾工程完成后,实际支出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月“工程施工”科目,不得保留余额。

三、企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完成后,将发生的支出结转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实际支出总额与预提费用总额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不得保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可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且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和“应计利息”四个明细科目,并按债券种类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收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对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三、收到投资人现金投资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时,应以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无形资产、材料物资投资时,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供其使用的生产经营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不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拨给的生产经营资金,通过“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帐;拨入的流动资产,按其实际拨入数入帐。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级企业从本单位收回的拨入资金,贷方核算上级企业实际拨入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期末数额。

四、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

二、企业收到现金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物捐赠时,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应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资本公积金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金结存余额。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存余额。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企业应于月末将“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即借记“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应交财政特种基金”、“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企业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财政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有余额,借方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了“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企业上年度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上年度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应补交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调整减少应交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历年所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工程施工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等的建筑工程,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导线等的敷设工程,特殊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上下水道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工程,矿山掘进工程,以及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等的施工费用。其中房屋等建筑物工程施工费用,除了包括其本身的施工费用外,还应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费用以及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进行的试车费用,一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二、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而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施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应付工资”、“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根据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按月或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即本月结算工程,下同)实际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或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月或按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成本,可根据期末未结算工程成本累计减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成本。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411号科目 工业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机械加工厂等)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进行产品(包括代制品、代修品)生产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

本科目是附属工业企业的专用科目。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间或部门为工程施工服务所发生的自制材料、修理等费用,在“辅助生产”科目内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运输队、材料供应部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分别在“机械作业”、“采购保管费”等科目核算,也不使用本科目。

二、附属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应分为:(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以上1—4项),一般应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发生的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月份终了时,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成本。

三、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月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库存产成品”科目;生产完成直接发交定货单位的代制品、代修品等工业性作业,可将其实际成本直接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等)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421号科目 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按照规定的台班费定额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中,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1.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在月份终了时,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承包工程;

2.机械作业。

在明细科目下,再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431号科目 辅助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机械作业、专项工程等生产材料和提供劳务(如设备维修、构件的现场制作、铁木件加工、固定资产清理、供应水、电、汽、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的辅助设备的搭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下属的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如机修车间、木工车间、混凝土车间、供水站、运输队等,如果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在“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二、辅助生产部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生产的材料和提供劳务的类别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辅助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月份终了,按受益对象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其中对外单位提供的部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专项工程提供的部分,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机械作业、管理部门等提供的部分,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辅助生产部门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车间、单位或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501号科目 工程结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企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三、企业实现的工程价款收入和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列作营业收入的款项,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按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索赔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份终了,本科目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工程结算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其本期已结算工程的工程成本,是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累计合同工程成本。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其本期已结算工程的工程成本,应根据期末未结算工程成本累计,减期末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价款结算的工程成本,可采用“估量法”或“估价法”计算确定。

二、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企业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份终了,本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联的各种支出。如产品销售成本、已结算的机械作业支出、材料销售成本、无形资产转让成本以及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支出等。

二、企业将本月销售实现的产品销售成本、机械作业支出、材料销售成本、无形资产转让成本及其他业务支出等,结转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业生产”、“机械作业”、“库存材料”、“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类别设置明细帐,并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险费、坏帐损失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于月份终了,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22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完成并已办理竣工决算后,于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借款,因使用前暂存银行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在固定资产购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与相应计入资产成本的利息支出冲抵,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工程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由于汇率变动,外汇调剂以及不同货币兑换等原因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或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或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月份终了,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财务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收益。

三、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认购已列作长期投资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溢价购入债券的,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票面金额的差额,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企业出售、转让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投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数额如有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4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取得营业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4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2]70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财会[200327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编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1507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
  二、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也可以采用工期法。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可以根据临时设施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临时设施的原价、摊销率和实际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计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累计摊销额。
  17021临时设施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2123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二、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4104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二)合同毛利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
  三、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科目。
  四、合同完工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4110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按照规定的台班费定额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并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四、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一)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在月份终了时,一般应无余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二、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后的余额,贷记“土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这两个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三、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一)“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三)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临时设施的摊余价值、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本项目根据“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四)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六、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一)“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三)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临时设施的摊余价值、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本项目根据“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四)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 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 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 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3]27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1507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
    二、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也可以采用工期法。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可以根据临时设施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临时设施的原价、摊销率和实际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计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累计摊销额。

    1702临时设施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2123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二、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4104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合同成本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二)合同毛利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
    三、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科目。
    四、合同完工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4110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按照规定的台班费定额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并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四、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一)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在月份终了时,一般应无余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二、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后的余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这两个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一)“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三)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临时设施的摊余价值、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本项目根据“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四)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的“三、存货跌价准备合计”项目所属“原材料”项目下,增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项目。
    (六)施工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3]30

2003年10月22日 财会[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该控制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 单位 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