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为攻付出很多被抛弃:小区物业管理管 理 规 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9:41:48

管 理 规 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大堂、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二)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所及 设施。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方式(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交纳        元装修保证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

业主应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设计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应视具体情况相应缩短装修时间。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改变道路规划用途;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八)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九)损毁树木、园林;

(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哗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分户账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物业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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