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45:58
去制度化: 大学行政化的新制度主义救赎 日 期:2011-12-16作 者:陈金圣 龚怡祖来 源:教探索;2011 年第 4 期

【摘    要】 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 我国大学的行政化本质上是大学在来自环境的合法性压力下趋同于行政化的制度环境的一种 “制度性同形”, 它反映了特定的制度规则、 文化框架与利益博弈对大学的共同制约。 相应地, 作为组织的一种 “去制度化” 变迁, 大学的 “去行政化” 改革有要从行政化高等教育场域的解构、 大学抵制 “行政化” 压力的反抗策略、 相关支持性行动者能动作用的激活、 行政主导型利益分配结构的破解以及大学内外部文化生态的重建等方面着手, 以求标本兼治。

【关 键 词】 大学行政化; 去制度化; 新制度主义

【文章来源】 高教探索;2011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 陈金圣, 景德镇陶瓷学院副教授, 博士研究生; 龚怡祖,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南京/210095)

 

近十余年来,我国大学行政化的组织气候日渐突出,几近成为大学诸种乱象之源。行政化不仅使大学的本原属性被扭曲、 学术生产功能遭抑制,而且让大学连合法性都备受质疑。 “去行政化” 由此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大学后续改革的重要任务与关键路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更是明确圈定了这项改革任务,相关的试点改革目前也已正式启动。 在这种现实语境下, 对大学行政化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有效的回应就尤为重要。 对此, 有必要放眼组织社会学的理论视野, 以新制度主义的组织分析作为具体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对策建构模型, 从我国大学的特殊制度环境入手, 对高等教育组织场域中的大学组织进行考察, 以把握其行政化弊病的形成和本质,并在此基础上思考和建构相应的解决方案。 以下,笔者拟先对大学行政化的生成作出新制度主义的解读, 后就其救治建构一种新制度主义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一、 制度性同形: 大学行政化的新制度主义解读

我国大学的行政化乱象,虽然集中表现为大学系统本身的体制性弊病,但实则同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变迁密切相关。 对大学行政化问题的解析,亦极有必要从 “泛行政化” 的中国社会生态出发, 对大学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进行深入的考察。 目前学界在大学行政化问题上所达成的这些共识, 实质上同主张从组织所处的外部环境来考察组织现象与行为,以组织场域中的组织趋同现象为重要研究论题的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高度契合。因此,对大学行政化问题作一番新制度主义的组织分析, 或许有助于拓宽我们认识和把握问题的理论视野, 获得新的认知与洞见。

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非常关注特定组织场域中的组织趋同问题, 并对此问题作出了合乎逻辑的解释。 该理论认为: 现代社会生活是高度制度化的,社会中的各类组织所处的外部环境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环境, 而且包含着一种制度环境。 这两类环境共同作用于身居其中的组织, 并对组织的运行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技术环境一般要求组织要有效率,须按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 关注自身运作效率的提高; 而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遵循合法性机制, 即要将社会的法律制度、 文化期待、 观念制度等已被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整合到组织的结构和实践中去, 以求获得外部制度环境的承认与接受, 并藉此获得来自环境的合法性认可和相应的资源支持。 这样, 特定组织场域内受制度环境影响的组织, 在合法性机制的作用下, 就会出现趋同的结果。 这种因制度环境的制约作用而导致的组织之间的趋同即制度性同形。[1]引起组织制度同形的发生机制一般有三种: 源于政治影响和合法性问题的强制性同形、 源于对不确定性进行合乎公认的反应的模仿性同形和与专业化相关的规范化同形 [2], 此三者大体上分别对应于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规制性要素、 文化—认知要素和规范性要素。

依据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的上述观点, 我国大学行政化的问题应置于整个 “泛行政化” 的社会背景下, 或者至少应置于高度行政化的高等教育系统内来予以考察。 由内而外地看 (即先从高等教育场域、 后从整个社会大系统来观察), 置身于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大学组织, 无疑深受这一高度行政化的制度环境的影响。 主流意识形态、 国家法律规范、 高教管理体制和教育管理政策等多重规制性因素都深刻地制约着大学组织的结构、 运作和行为。 例如,集权型的高教行政体制从根本上塑造了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支配—服从关系, 并可通过大学领导与管理体制的 “媒介” 作用将这种 “主从型” 的关系复制到大学的内部管理层面; 《高等教育法》 规定的大学领导体制直接决定了大学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及内部政治、 行政与学术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即政治权力为中心、 行政权力占主导、 学术权力被“虚置”), 并间接触发了大学领导层独断型决策和管理层集权式管理的运作倾向, 从而为大学行政化的产生奠定了组织基础; 对大学资源的行政化配置和办学绩效的行政化评估更是既直接加强了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力又间接强化了大学内部行政权之于学术权的强势地位。 简言之, 在高等教育场域内, 政府垄断着大学组织所赖以生存的合法性认可、 办学自主权和各类资源供给, 并藉此形成了对大学的绝对主导地位。 依据 “依赖性地位导致同形性变迁”[3]的基本论断, 大学对政府的依附性地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大学组织趋同于场域中心组织 (政府部门)。 当然, 需要指出的是, 在强制性同形的过程中, 基于获取合法性与资源支持等方面的利益考量, 大学组织也乐意接受这种制度化影响。 这种大学趋近于政府的 “制度性同形” 不仅表现为公办大学全面 “政府化” 的制度化变迁, 而且更突出地体现为民办大学的类似制度性同构。 显然, 在大学行政化的制度同形中, 基于上述各种规制性因素的制约作用 (即强制机制) 的强制性同形是极其重要的制度根源。

除规制性因素的强制同形外, 高等教育系统内乃至整个社会的文化生态则是大学行政化得以生成的重要文化根源。 大学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 学术与文化机构, 原本天然地崇尚以学术文化为核心的大学文化, 本能地拒斥各种世俗的功利文化。 因为大学内部以学术追求与创新为内核的专业规范、 对自身引领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文化期待, 以及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的观念制度给人们提供了关于大学组织与大学生活的性质的 “共同理解” 和 “建构意义的认知框架”, 为大学的教育与学术生活提供了一种约束性期待。 但在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的经济市场化改革启动后, 基于实现国家主义的发展目标与追求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 高等教育的行政化和市场化并举, “官场” 和 “市场” 的价值并行。[4] 在官僚文化和商业文化的双重挤压下, 以学术神圣观点为基础的大学传统文化正处于消失的危险中[5], 大学的组织文化也由此经历了近二十年的 “庸俗化” 变迁。在历经了长时间的制度固化和组织沉淀后, 以科层文化为主体、 混杂着 “商场” 文化的劣质文化形态几成大学事实上的 “主流” 文化, 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 (至少相当一部分)的大学中人的默认或接受[6],甚至演变成为几乎在大学内外被 “广为接受” 的价值观形态、 认知框架、 行事 (潜) 规则和行为惯例(当下大学中有增无减的 “职务主义” 风气和教授们竞相求 “官” 的潮流正是这种大学文化生态变迁的最佳注解)。 最后的结果是: 这些明显背离了价值理性和大学传统的 “新规范” 与 “新认知”, 通过规范性同形 (即经由共享的价值观与规范的规约作用而使组织或群体的行为趋同) 和模仿性同形 (即通过“后来者” 向 “先行者” 的学习与效仿而形成的组织结构或群体行为的趋同) 的扩散机制, 使大学的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地发生行政化的变异, 以至关注教育的著名传媒都代表公众对当下的中国大学发出了 “大学之魂兮何在” 的质疑和拷问。[7]

最后还须指出的是, 在大学行政化的过程中,行政化的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无疑是加剧大学行政化倾向的关键触媒。 大学的行政化, 其实质是大学内外部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凌驾和挤压。 但行政权力主体何以要如此? 显然, 其终极目标在于获取更多的利益和资源。 这种目标的实现, 必须借助于行政权力的持续膨胀和对大学各类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的绝对主宰方可实现。 正因为如此, 在大学不断行政化的过程中, 事实上就同步地演绎出了 “行政学术化” 与 “学术行政化” 等 “闹剧”, 以及学术腐败与贪污腐化等弊案。 这些客观事实, 有力地证明了利益争夺在加速大学行政化进程中的关键性作用。

综上所述, 我国大学的行政化, 实际上是大学组织 (种群) 被特定制度、 文化和市场 (经济利益)共同形塑的结果, 其本质是大学外部高度行政化的制度环境经合法性机制的作用使大学组织出现的一种趋近于场域中心组织——政府部门的制度性同形。高等教育场域内高度行政化的制度环境 (甚至是更宏观的、 泛行政化的整个社会生态) 的结构化、 大学内外部文化生态的恶性发展和不当利益博弈 (典型特征是以权谋利) 的泛滥态势分别为大学行政化的 “制度同形” 提供了制度压力、 文化诱因和利益驱动。

二、 去制度化: 大学 “去行政化” 的新制度主义路径

前已论及, 我国高度行政化的高等教育场域作为大学组织 (个体或种群) 的制度环境经由合法性机制对大学产生了巨大的制度压力, 成为形塑大学组织结构与行为的强大制度力量。 同时, 被行政权力所主导的大学则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获得合法性和资源供给) 对这些制度压力选择了默认或遵守策略, 通过将制度环境中被广为接受的形式、 结构和做法整合进大学组织, 最终在合法性机制的作用下实现了与外部环境的 “制度同形”。 但大学的这种制度化变迁带来的问题是, 基于合法性考量的 “制度同形” 往往同技术逻辑和绩效要求严重背离甚至形成直接的冲突 (因为维持合法化的正式结构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 但这种资源耗费并不能对组织绩效有所助益)[8], 加之因我国大学各种特定制度结构的制约而无法利用组织正式结构与组织活动之间的“脱耦” 机制来解决仪式性规则与绩效逻辑之间的冲突问题, 大学在教育与学术方面的组织绩效会因此受到相当的损害。 事实上, “行政化” 的制度同形眼下正在使大学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 虽然大学通过 “行政化” 的制度同形而获得了政府的合法性认同与资源供给, 但相应的代价却是大学组织绩效(尤其是教育质量与学术创新能力) 的显著下降, 以及大学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的严重削弱。

更为重要的是, 当前大学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大学系统在教育质量与学术研究方面的糟糕绩效表现以及受教育者 (高等教育消费者) 从 “有学上” 向 “上好学” 转变的消费偏好变化使大学面临的 “去行政化” 的功能性压力日趋加大; 大学行政化制度结构的原有核心支持者——政府在深刻认识到大学行政化的诸多弊病后也明确提出了大学要 “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的改革要求, 大学 “去行政化”的政治压力也因此骤然升高; 因行政化倾向而引发的大学成员内部的严重分化、 现有规范共识的日趋片段化以及社会各界对大学 “去除行政化、 回归学术化” 的舆论压力更是构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 可见, 支持大学行政化制度结构的外部制度环境已开始出现明显的松动, 而策动大学 “去行政化” 变迁所需要的 “(包括) 功能的、 政治的与社会的要求或压力” (奥利弗, 1992) 等各种内外部动因则在不断加强。 显然,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绩效压力的提升, 我国大学的 “去行政化” 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改革方向。

大学的 “去行政化” 改革, 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理论逻辑来讲, 本质上就是要去除大学组织“行政化” 的制度结构, 实现大学组织的一种 “去制度化” 变迁。 所谓 “去制度化”, 就是指 (原有) 制度弱化与消失的过程。[9]对组织而言, 为保持组织不至于在新旧制度转换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发生崩溃,原有制度结构在弱化与消失的同时, 往往也就意味着相应的替代性制度结构或秩序的 “结构化” (或曰 “制度化”)。 这意味着, 我国大学行政化结构的“去制度化” 内在包含着另一种重要内涵——实现替代性的制度秩序 (即 “趋学术化” 的规则与规范体系) 的制度化。

有鉴于此, 借助于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的指引,尤其是其理论话语体系中的 “去∕再制度化”、 “场域解∕结构化”、 “(组织的) 应对策略”、 “行动者的能动性” 和 “文化框架” 等核心概念或理论命题的支持, 结合我国大学 “去行政化” 改革的现实背景和环境条件, 笔者拟就大学 “去行政化” (其中内含 “趋学术化” 的应有之义) 的整体方案提出以下具有建设性的系统构想。

(一) 解构高度行政化的高等教育场域, 代之以学术化的组织场域, 促成大学根本性的 “去行政化” 变迁

如前所述, 高度行政化的高等教育场域及其制去制度化: 大学行政化的新制度主义救赎度环境是大学行政化的重要制度归因。 因而, 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行政化问题, 必须设法解构其所赖以维系的组织场域 (尤其是其中的治理结构) 及其结构化的制度环境。 如此, 大学 “去行政化” 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解除政府对大学的过度管制, 确立起大学自主的制度化安排, 形成政府、 社会和市场多方共治大学的 (大学) 外部治理结构。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这种取向的改革举措首当其冲的应该是通过法治途径, 由国家立法来确认和保障大学 “非行政化” 与 “趋学术化” 的制度化要求, 在大学管理体制上明确学术权力的应有地位及其行使方式, 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来保护大学的文化和传统, 靠法定的正式权力来减弱和替代行政威权主义, 以彻底封堵其在大学内外部的扩张空间。 这种立法保障下的“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 改革, 将会借助于彰显大学自治和学术权力的新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作用, 促成原有行政化的高 等 教 育 场 域 发 生 根 本 性 的 变化——向学术主导的高等教育场域转向。 “学术化”的高等教育场域一旦成形, 意味着在新的制度环境下, 大学组织要获得合法性, 就必须与强调 “学术主义” 的新制度环境实现 “制度性同形”, 即大学要实现 “学术化” 的制度化。 新制度主义者 (第普豪斯, 1996) 的研究表明, “不同的合法性根源在赋予组织合法性时, 所注意和强调的组织属性是不同的”[10]。 就是说, 随着行政化的高等教育场域被新的学术化的高等教育场域所代替, 大学组织基于合法性机制的 “制度同形” 的内涵的转变 (由行政化转向学术化), 大学的组织属性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由行政化组织真正回归为学术性组织。

事实上, 对于这种立法驱动型的 “去行政化、趋学术化” 改革, 筹建中的南方科技大学及其所在地的深圳市眼下正在作类似尝试, 即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南方科技大学的自治地位与自治权限, 避免其遭遇地方政府的不当行政干预。 但就这项改革的力度、 指向和层次来看, 它更多的是一种个案意义上的改革尝试。 因为该项改革主要是在地方层次上进行, 且主要针对的是南方科技大学这一所大学。这样, 这种 “去官化” 的办学体制改革所能改变的只是南方科技大学一所大学 (组织个体) 的制度命运, 而非整个深圳市地方高等教育系统 (组织种群)的发展前景。 换言之, 这种改革的特定指向 (不是指向组织场域而是指向大学组织个体) 注定了改革即便成功也只能助益于一所大学而已。 因为, 只有组织场域的根本性 变 革 , 才 能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问题——使改革的正面效应 (制度化压力) 扩散至居于其中的全部大学组织 (即大学组织种群)。 因此,我们期盼深圳市和南方科技大学的改革成为一个“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 的制度环境变迁的起点或试点, 而非终点或 “装点”。

(二) 通过教育家办学的制度化创新, 激励大学对 “行政化” 的制度要求采取反抗策略

组织场域的解构对于大学的 “去行政化” 无疑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但问题在于引致大学行政化的制度环境不仅有高等教育系统这一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中层组织场域, 还有影响同样不可忽视的整个社会生活这个更为宏大的制度环境。 通过改革矫正行政化的高等教育场域本已不易, 寄望于通过改革在可预期的时间内矫治 “泛行政化” 的中国社会显然就不切实际了。 这样, 即便在行政化的高等教育场域被成功地改造成学术本位型的新型组织场域之后,更高层次的 “泛行政化” 的整个社会场域仍然可能会对大学产生或多或少的 “行政化” 的制度压力,尤其是诸如根深蒂固的 “官本位” 思想这类无形的文化因素的潜在渗透, 更是难以有效应对。 鉴此,我们还须从同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制约作用相对的一面——组织对制度环境的使能作用层面来考虑, 即通过某种特殊的制度化安排, 来激励大学 (更准确地说, 是其中的制度创立者) 对来自外部环境的不合理的 “行政化” 的制度压力采取有效的反抗策略,以主动抵制制度环境对大学组织的 “行政化” 要求。

旨在激励大学抵制外部 “行政化” 压力的制度创新, 其核心显然在于建构教育家办学的新型办学体制及塑造学术共同体的制度体系创新。 就前者而言, 就是要通过 “去官化” 的办学体制改革和 “民选化” 的校长遴选机制改革, 使大学真正的办学权由目前实质上仍间接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的制度状态转变为交由真正的教育家相对独立行使的制度境界。 教育家办学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制度化结构一旦成型, 坚持学术本位的教育家群体就能通过自身作为大学组织中最重要的 “制度创立者” 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地位 (当然还有其人格魅力等无形的精神力量) 来建构大学内部系统化的学术制度结构,以促成大学组织向学术本位的复归。 而大学组织一旦成功地回归到学术本位、 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制度框架中, 基于对学术使命的内在追求, 大学组织相应地会自然地激活自觉抵制外部 “行政化” 制度压力的共同意识和集体意志。 就后者而言, 改革所要构建的学术共同体 (或曰 “学者行会”), 实质上就是大学组织种群 “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 所赖以进行的一种结构化的社会关系, 它直接构成了环绕在大学组织种群周围的次一级的组织场域 (当然也是学术本位型高等教育场域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种学术共同体的创设, 需要政府和大学组织种群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的支持。 当然, 教育家办学的体制创新与学术共同体的成长发育是相互促进的: 教育家独立办学的办学体制创新, 有助于促进与学术共同体成长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创设, 如基于学者同行评价的教育与学术评价体制、 以专业团体为基础的教育与学术中介机构、 以教育与学术业绩为基准的资源投入机制、 以教育与学术质量为标准的社会资助体系, 等等。 同时, 学术共同体的发育成型, 也必然会为教育家独立办学提供更优良的制度环境支持。 因为学术共同体的存在, 往往可以促成众多的大学甚至全体大学组织起有效的合作,通过集体应对策略来抗拒某些不合理的制度环境压力, 这种集体应对策略显然有着更强大的潜在影响,并可能影响环境要求或压力的性质, 甚至可能重新界定场域中运行的规则与逻辑, 导致更一般的场域层次的变迁。 [11]

就此而言, 南方科技大学的 “去官化” 改革完全切合这一改革思路。 该校改革的总体制度趋向为朱时清校长多次强调的 “大学去官化”, 即大学的办学权要由政府转移给教育家独立行使。 而且, 该校近期的管理改革动向也显示, 在教育家型校长这一核心制度创立者的引领作用下, 学校内部正在积极建构学术主导型的制度体系。 这对于中国大学由行政型组织向学术性组织的回归, 无疑是树立了一个改革的标杆和效仿的榜样。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 大学良性发展所依赖的学术共同体的打造和发育, 却绝非一所大学的改革所能胜任, 它需要政府、 社会和大学种群的共同努力。 具有相当话语权的学术共同体一旦发育成型, 大学不仅能在组织种群层次上有效地集体应对来自外部环境的不合理的制度压力,而且可以为学术本位的固化、 学术权力制度的结构化提供更为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社会支持。

(三) 充分发挥各类支持 “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 改革的行动者的能动作用, 以有效克服大学“去行政化” 过程中的阻力

无论是旧制度的去制度化, 还是新制度的制度化, 组织及组织场域中的各类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彼得·霍尔姆的制度变迁模型都一致认同这一点。 并且,同 “制度化” 概念一样, “去制度化” 概念也反映了组织的利益与为了利益而动员的各种行动者的相对权力。 或者说, 大学 “去行政化” 的制度变迁过程, 也是大学组织利益重新分配和各类相关行动者进行权力博弈的过程。 鉴此, 为了克服既得利益者和原有权力主导者对改革构成的阻力, 在大学的“去行政化” 改革过程中, 须高度重视发挥那些在去制度化过程中支持性的行动者的能动作用, 以推动原有制度安排的去制度化和替代性的新制度规则的制度化进程。

我国大学及其组织场域的 “去行政化”, 实际上是要在实现 “去行政化” 的制度变迁的同时, 以“趋学术化” 的新型制度化结构来作为替代性的制度秩序, 这样必然牵涉大学组织内外部的权力重组(集中体现为大学内外部治理结构的重构)。 为此,在改革的行动策略上, 有必要充分发挥各种大学利益相关者的能动作用, 在多元共治、 学术主导的原则指导下妥善处理好大学与政府、 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大学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以及其他带有根本性的办学关系。 具体的操作思路是: 通过分权的方式和法治的路径来实现高等教育举办权、管理权、 办学权、 评价权在政府、 市场、 社会和大学等各类相关组织之间的科学配置, 目标是由政府同社会、 市场共同推动高等教育举办权的多元化,由政府和社会共享大学管理权与评价权的行使, 大学办学权则由教育家主导的大学独立享有。 这种分权化的改革可以使行政权力当局对原有的行政化制度安排的支持大大减弱, 从而为新的博弈者 (如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 和持不同意见的利益群体 (如在原有行政化制度秩序下持强烈异议的学者群体、学生及家长等) 进入场域并分享权力提供机会, 有助于推动大学组织原有行政化制度秩序的弱化和学术化的新制度秩序的强化。

在次一级的大学组织及其内部管理层面, 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的制度变迁也应同步推进。 这个层面重要的改革安排包括: 积极尝试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以分化大学的决策权、 遏制原来几乎不受制约的行政权; 在大学内部构建起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 具独立权威的学术权力体系和专业、 高效的服务型行政权力体系, 推行行政与学术相对分离的 “二元化” 管理, 并完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民主或自治管理制度, 保障师生的民主参与权利。 这种大学的内部权力重组与管理制度创新, 为大学实施教育与学术活动及其支持型行动者 (师生) 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 并使这种活动更可能得到理解、接受和更具有合法性[12],进而有效克服或化解改革过程中的各种阻力, 加快改革的推进速率。

(四) 切实发挥制度建构 (解构) 过程中的利益调整之于大学 “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 的催化效应

“制度” 概念除规制、 规范和文化—认知要素外还涵盖相关的行动与物质资源。 相应地,去制度化或再制度化的过程, 不可忽视相关行动者的能动作用和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 (即利益分配)。 当前, 大学行政化制度结构的最重要的支持者——政府和(大部分的) 大学校长①都已发现行政化的大学制度结构所提供的指引已不再恰当,并明确提出要将这种不良的制度秩序作为改革的对象。为此,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从根本上破除 “行政权力主导型” 的资源与利益配置模式,果断地切断大学行政化背后的获利机制, 抽去支持其不断强化和扩撒的经济利益基础,这是矫治大学行政化的关键之所在。 为此,有必要做到如下两点。

一是在大学外部,要通过法制化的路径完善对大学的体制内拨款和强化对大学体制外资源的监管。就体制内拨款而言, 有必要借鉴国外大学拨款的成功经验, 在出台专门性大学拨款法案的基础上, 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来实现对大学拨款及监管的方式、机构、 形式、 程序、 手段等方面的全方位革新, 实现拨款标准由 “行政级别导向” 向 “学术业绩导向”的转变, 拨款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向委托专门的中介性机构操作的正确方向转换, 推动对大学体制内拨款的法制化、 规范化和透明化变革; 就体制外资源而言, 亦有必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由资源供给方或专业中介性机构通过经费申请、 信息公开和财务审计等手段对这类资源的使用进行科学的监管, 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这种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 尽可能地通过规制性规则的约束作用来减少行政权力对大学所需要的教育与学术资源的直接干预, 消解大学内外部行政权力对大学办学资源的不合理控制和行政化操作。

二是在大学内部, 为杜绝各种或明或暗的资源滥用与权力侵夺现象, 大学有必要实行严格的财务预算与决算制度,将大学的财务预算交由大学最高决策机构——大学理事会来编制, 并确保学术权在财务预算议决过程中的主导性话语权; 大学行政部门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 必须依据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透明化, 为大学师生的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理, 这种改革, 其目的亦在于改变大学内部的资源配置由行政权力主导的态势, 以遏制大学内部资源配置的行政化及由此诱生的行政权力主导化、 寻租化等不良倾向。

(五) 着力推动大学组织内外的文化重建, 为大学的 “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 提供良性的文化支持

大学 “行政化” 的去制度化过程, 同时也是大学 “趋学术化” 的新制度秩序的制度化过程。 而“学术化” 本身就是一种深刻的文化变迁, 因此应高度重视 “文化框架的建构过程” 对于这种新型制度建构的作用。 为此, 从我国大学内外部文化生态的实际来看, 我们应努力促成政治领导层和社会公众对现代大学理念与传统、 精神与文化的理解和认同,并在大学中大力弘扬学术至上、 追求卓越的精神文化, 教授治校、 民主管理的制度文化, 以及积极向上、 知行合一的行为文化, 以求在大学内外创造一种适合中国大学健康成长的文化生态, 这是大学去行政化、 趋学术化的根本保障。

我国大学行政化的生成, 同其外部文化生态恶化、 内部组织文化异化这一重要文化根源密切相关。因此, 大学行政化的矫治, 必须高度重视大学外部文化生态的改造和内部组织文化的重建。 就大学外部而言, 主要应通过学界、 媒体和官方的共同努力来强化对整个社会的 “大学启蒙” 教育, 矫正社会公众对大学本质和宗旨的认知偏差, 使其对真正的大学传统、 大学精神、 大学制度及大学文化有相应的了解、 领悟和体认, 最终形成对现代大学的精神与传统、 制度与文化的理解和认同, 从而为我国大学的现代化重建提供必要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公共思想资源。 从大学内部而言, 不妨参照当年蔡元培校长在旧北大的文化改造经验, 从改造大学中人的思想入手, 通过教育家的人格感召和精神引领, 从大学的物质文化、 精神文化、 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等多重层面的改造着手, 务实地予以推进, 以求重拾现代大学的精神、 制度与文化。 相信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 崇尚理性、 向往自由、 尊重科学、 推崇民主、 追求卓越、 勇于创新、 学术至上的大学文化终究会在我国的大学中成为主流。 当学术本位的文化框架得以正式确立后, 学术文化就会自动地发挥其内在的规范作用和引领效应, 大学行政化就会相应地失去其文化基础和传播空间, 而学术文化则将成为大学组织的主导性文化形态。 不仅如此, 来自于“学术主义” 的文化—认知层面的合法性, 还将赋予大学学术化的制度结构以 “最深层次” 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依赖于前意识的、 被视为当然而接受的各种理解或认知框架[13] , 因而有助于通过学术文化模板的自我激活机制来实现大学 “学术化” 的这种标准化互动序列的文化支持和自我维系。 换句话讲,学术文化在大学组织中的全面确立, 既有助于大学学术化制度体系的全方位结构化, 又标志着大学组织学术本位的根本性制度化。

注释:

① 我国有少数大学校长以 “在泛行政化的社会结构不变的条件下让大学率先去行政化会影响到大学的社会认可和资源筹措等” 为理由而对大学去行政化的改革持保留意见。 事实上, 这种观点一则过于强调了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制约作用, 而忽视了另一面——制度环境对组织的使能作用 (即面对制度环境的合法性压力, 组织其实是可以选择多种策略予以能动地应对的); 二则忽视了大学组织在规范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方面的独特性 (即尤其强调价值理性) ——大学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的规范约束和文化期待。

 

参考文献:

[1] 周雪光. 组织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72-77.

[2][3] 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澳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M].姚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72,80.

[4]杨东平.中国教育的文化更新和体制改革[J].社会科学论坛,2009(8):85.

[5]王英杰.学术神圣:大学制度构建的基石[J].探索与争鸣,2010(3):13-14.

[6]王英杰. 大学危机:不容忽视的问题[J].探索与争鸣,2005(3):85-36.

[7] 大学之道 [EB/OL]. 凤 凰 网 . http://edu.ifeng.com/zhuanti/jin30nianlaidaxue/.

[8][10][11][12]参见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澳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M].姚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8-61,165,184,198.

[9][13] W·理查德·斯科特. 制度与组织[M].姚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