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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8: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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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任何类型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 张维)《劳动合同法》近日成为许多用人单位和个人谈论的热点问题,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大家关心最多的是具体签订劳动合同时期限问题,首次签订几年既利于单位又利于个人?昨日,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穆冰玮就此做了详细解答。

  双方协商一致

  可订立任何类型劳动合同

  穆冰玮说,《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3年为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3年为宜,这样既利于用人单位长远的生产经营目标又利于员工自身的发展。据穆冰玮介绍,根据近日一些用工单位、员工就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咨询情况来看,有的单位仍然打算与员工一年一签,也有的打算签5年、10年的,甚至个别大型企业还打算与员工签订20年的劳动合同。其实这对于双方来说是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仅用一年的时间来相互“磨合”,第二年仍然面临着续签合同的问题,这让双方均难以做出正确抉择。有的用人单位打算与员工签10年、甚至是2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认为员工不会干多久,就避免了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并不代表着中途解雇员工没有赔偿问题。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虽然有1年、2年、5年甚至是10年、20年,但是折中时间定为3年比较合适,这样利于双方更好的了解和施展自身实力,个人的发展和单位的留用与否也基本可以权衡出来。

  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有结算单及税务发票可以要到钱

  问:我领了几十人在一单位打工,没有合同,但有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及税务发票,能不能要到钱?我是以单位名义接的活?

  答:你所反映问题不在劳动合同的调整范围,虽然无合同,但有结算单及税务发票是可以要到钱的。

  所签协议与户口没有必然联系

  问:我们是应届大四毕业生,刚刚和一民营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在签约前企业承诺办理户口问题,但协议寄回来之后没有加盖当地人事局的公章,说户口问题不给解决,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怎样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户口问题和办理保险有直接关系吗?

  答:你们所签协议与户口没有必然联系,应按当地户口政策和相应规定办理。

  文员工作涉及到商业秘密

  问:我是一名石化销售单位的员工,从事文员工作,《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老板要我们重新订立一份合同,但是其中规定:如果离职后一年之内不可在同行业从事工作,这让我很是为难。因为很多单位都要求有相关从业经验的才能优先录用,但目前我们的合同却对一个求职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让我们的求职工作又多了一道坎。我不理解这是否合法,他们说《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但是我看了也未发现有提到,对此,还请您给予讲解。

  答: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由于你是文员,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公司的要求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涉及到竞业限制,为保护用工单位,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如果不让你干工作的话,应该每月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上由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董浩忠主任解答

  本报记者 张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连载四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