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香港澳门自由行:涉税发票的日常处理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1:27:29
涉税发票的日常处理问题

常见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常见的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发票种类 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

  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 ·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

  ·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 ·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临时经营发票。

  ◎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 ·旅店业统一发票;

  ·饮食业统一发票; ·广告业统一发票;

  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

  ·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

  ·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 ·水路货运结算发票;

  ·临时经营发票。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如何申办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新成立的单位在发生纳税事项时,是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是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要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机关会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之日

  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单位在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接到领购申请时,会发给单位一个发票领购簿,单位凭发票领购簿来核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1、如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如何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正确使用和填写发票

  实际工作中,对发票的开具有严格的要求,即:

  (1)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没有发生经济业务的,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发票,更不得给他人**。

  (3)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在实际填写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要完全一致。同时,在发票联或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除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携带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领购不同种类的发票,根据发票“验旧售新”供应方式,还需要携带不同的资料。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2)开具的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3)税控IC卡。

  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已用发票留存的联次;

  (2)税控IC卡。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还需要携带申请领购种类的已用发票存根。

  虚开发票的行为及处理

  这样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问:我公司收到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而客户在90天内并未拿去认证抵扣,我的问题是:

  1、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冲销?

  2、如果不能开红字发票冲销这笔销售,客户并未支付这笔货款,现在货、票全部退回,交易不存在了,我们的税款多交了,那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文件的规定

 超过90天(现在是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认证期限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

  总公司要求分公司按售价的30%开票是否属虚开?

  问:某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A分公司在顺义,B分公司在大兴。由于各种原因总公司要求B分公司生产的产品按销售价的30%开(增值税发票)给A 分公司,A分公司在按100%的销售价(开增值税发票)销售给客户。请问:B分公司给当地的国税(大兴区国税)少缴了增值税,而A公司却给当地的国税(顺义区国税)多缴了增值税,对B公司来说如果被查出来,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偷漏了增值税?公司能这样做吗?

  答:B公司给A公司按销售价的30%开具发票,需要区分是否实际发生了购买行为,如果实际发生了购买行为,而且B公司属于向A公司以正常销售价格的30%出售,所收货款与发票所列金额一致,均为正常销售价格的30%,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价格计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B公司与A公司之间实际未发生购买行为,只是互开发票;或者B公司向A公司按正常销售价格实际收取了货款,只是在填开发票时按实际售价的30%开具,则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企业还应负有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专用发票可能收到多少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般认为“虚开”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真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商品交易的内容;

  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的,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同时提供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空白发票以及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发票作废的情况有哪些?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发票的审查和真伪鉴别

  发票是所有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是税务检查的基本要素。所以说,发票作为企业实际业务的真实反映,其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财务人员必须要把握好发票内容的真实无误和真伪的辨别。

  1、发票审查主要审什么

  发票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有:开票时间、经济内容、单价、规格、数量、金额,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收款人签字、发票使用有效期限等。

  发票的各种要素之间有其内在联系或规律,比如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销双方的名称与税务登记号有着直接的联系,普通发票中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与其纳税号也存在着对应关系;根据发票上记载的经济内容,审查发生业务的真实性;根据发票上的单价、数量,可以验证总金额的正确性。

  另外,还要着重注意一下发票上的审核手续是否齐全?主要是看发票上是否有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查人签名,发票到财务处报账时,应至少同时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需验收的物品)、审核人四人签字才可以进行做账。

  2、发票真伪如何鉴别

  在假发票很是猖獗的今天,面对形形色色的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去识别它的真假,从而避免损失呢?在这里,有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可以借鉴:

  (1)手写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采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部分普通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3)电脑发票尚未采取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部分地区使用带有SW字样的水印纸,其他省市使用普通压感纸。

  (4)定额发票用纸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可以通过从“手摸”和“眼看”两方面进行鉴别:

  ①手摸

  手摸发票的纸质感觉质量,真的发票纸质质量好,手感也好。例如,广东地税新版发票用两手指(拇指与其他四指,尤其与中指)轻夹发票滑动触摸,可感觉对黑水印有浮凸感,对白水印有凹陷感;发票透光可见黑色水印(英文字母)和白色水印(税徽);黑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薄而透明、白亮,白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厚而不透明、灰暗。

②眼看

  查看发票的印刷,真的发票,印刷精美,字体字迹清晰。

  查看发票上套印的税务机关统一的椭圆形发票监制章。新版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中间刻有国税、地税机关所在省、市的简称或全称,字体为正楷,颜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的正中央,同时,监制章清楚,椭圆形边缘清晰,不会出现模糊现象。
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2012年1月1日起,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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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