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深夜节目下载:塞涅卡、希腊晚期与古罗马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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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涅卡
西塞罗的一个不同之处是:他更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斯多亚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是两个共和国的成员,在公民社会里他是一个臣民,他又因为其人性而属于由一切理性的人组成的一个更大的国家。塞涅卡认为,这个更大的共和国是一个社会,而不是国家。其联系的纽带是道德宗教的,而不是法律政治的。因此明智的善良的人甚至在不掌握政权时也可以为人类做出贡献。通过哲学的思考以及同胞的道义关系而成为人类导师的人,其地位比政治领袖更崇高、更有影响。但罗素在评论斯多亚主义时,却说这里面有一种酸葡萄的成分。  吕齐乌斯·安涅·塞涅卡  附注: 希腊晚期与古罗马政治法律思想 

来源:顾肃:《政治法律思想史》

一、伊壁鸠鲁

伊壁鸠鲁的伦理快乐原则

伊壁鸠鲁把人的快乐和幸福作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是人生的基本准则。他的这种快乐主义不是纯粹追求感官享受的纵欲主义。他承认快乐以一定的物质欲望满足为条件,但寻求快乐不是要满足一切欲望,而是要求满足保持生命和健康的必要的欲望。除了物质的快乐外,还应有精神的快乐,在一定的意义上,这是更大的快乐。因此“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平静乃是幸福生活的目的。”这种个人主义的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既反对禁欲主义,又反对纵欲主义,而希望能达到物质与精神满足的平衡。

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发生了翻转,亚里士多德强调国家大于、先于、重于个人,伊壁鸠鲁则认为国家的一切必须落实到个人幸福上才有意义和价值。这是最早的一种个人主义理论,对于正在受到马其顿人奴役的希腊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精神慰藉。
(伊壁鸠鲁个人主义如何推导出契约论:伊壁鸠鲁的个人主义并不必然得出无政府主义的结论。相反,他认为,每个人的利益为了免于受同样自私的其他人的侵害,最好的办法就是相互之间达成默契,既不损害别人,也不受别人损害。这就是说,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共同加以约定,才组成了社会和国家。“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由相互约定而来。”)

伊壁鸠鲁的个人主义理论和社会契约论思想对后人的影响

伊壁鸠鲁认为人的行为各法律的正当性是随着环境、时间和地点而变化的,一切都以相互交往的利益为转移。伊壁鸠鲁可以说是第一个这样想的思想家,他把人的利益和权利概念阐述得如此透切,推广得如此彻底,一切都世俗化、现实化了,淹没于利益的权衡之中。这种思想显然超出了他的时代很远,当时的人们已经习惯于生活在抽象的理念、正义、可敬畏的神意、对死亡的恐惧和种种迷信之中,一下子回到完全现实的基础上,自然难以接受。因此,对伊壁鸠鲁这一套以个人主义和契约论为基础的政治哲学,直到世俗化的市民觉醒了的近代才重新发现其重要价值。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对个人利益和契约论的再阐述可以说是从伊壁鸠鲁那里吸取了大部分灵感。

二、斯多亚派

1.犬儒主义

斯多亚派开始是犬儒主义的一个流派。

犬儒主义反对城邦及其社会等级划分,其逃避现实的倾向要求放弃人们通常据说的生活中的一切幸福,消除一切社会差别,抛弃各种礼节,因而信奉这一主义的人们在行动中往往表现了惊人的粗鲁和不顾体面。其政治理论也是一种乌托邦主义。这一流派的创始人安提西尼和代表人物之一第欧根尼都写过政治学著作,草拟过理想的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纲要。

2.斯多亚派自然法普遍理性推导出世界主义的观念

(1)斯多亚派主张在人的本性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道德上的一致性,人是有
理性的,上帝也是有理性的。按照本性生活就是顺从上帝的旨意,同一切善的力量合作,依赖支持正义的超人力量。而正义本身并不是由于任何定义或原则,而是由于自然而存在。(这与伊壁鸠鲁的观点相对的)

(2)神和人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它还有一部宪法,即正当的理性,教导人们必须做什
么和回避什么正当的理性也是自然法,它是到处适用的公正和正确的标准。它的各项原则不可更改,统治者和臣民必须遵守,因而它就是上帝的法律。

(3)斯多亚派力主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和谐关系,认为对每个人都有两种法律:他自己城
市的法律和世界城市的法律,习惯的法律理性的法律,其中第二种具有更大的权威,为各城邦的个例和习俗提供了准则。这实际上与亚力山大大帝在征服世界时所祈求的那种和谐或“心心相印”并无二致。斯多亚派由此强调人们都遵从同一的自然或世界理性,大家都是世界公民,人人都是至爱亲朋、同胞兄弟,按照同一的理性和道德生活,好像整个世界就是一个具有完善德性的大家庭。

(4)这种道德和法律上的世界主义观点已经与前希腊人大不相同。那时的希腊人视自己
的自己的城邦为最完美的道德上体现,而别的民族都是蛮族。因此他们只在封闭的城邦内构思理想国家,而此时的希腊人已对外邦俯首称臣,昔日的种族中心主义已经衰落。学者文人开始热心构思这种遵从自然法、普遍法律和理性的世界大家庭,一方面在马其顿的扩张主义政策面前用口笔建立一个和谐的大同世界,另一方面也开创了最早的国际主义思潮。(并为后来的基督教思想中的上帝之城铺平了道路)

三、西塞罗

1.西塞罗从自然法理论得出人人平等的结论

(1)西塞罗把人和神看做都具有正确的理性,因而也共享了法律和正义观念,而具有这些观念的人才被认为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因此,从自然法理论,西塞罗引出了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结论:“我们为正义而生,权利不是基于人的看法,而是基于自然。”

(2)理性本身把人提升到高于动物的水平,使人能够进行推理、证明和反驳,讨论并解决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是人所共有,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这种观点与亚里士多德有所不同,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同等的人们之间才存在自由公民之间的关系,而由于人并不是平等的,所以公民权也只能限于经过细心选择的一小部分人。因此在他那里,平等不是先验的前提,而是经验衡量的结果。但西塞罗的推理是:因为所有人都服从同一个普遍的、人神共有的法律,所以他们同是公民,因而必然是平等的。自然,他的这种平等是道义上的、先验的,而不是现世衡量的结果。

(3)这里要注意两点:1)西塞罗的这种平等并不包含政治民主或诸如此类的含义,即不是近代个人主义所要求的那种政治和法律权利上的完全平等,但与亚里士多德年代有关奴隶的种种偏见和天然不平等的观念相比,却是一个进步。2)西塞罗从这种自然法下的先验的平等观出发,认为不可把正义等同于成文法和国家惯例,因为这种等同是从功利来衡量的。由于这些成文法的惯例有其实用性,并由此而推广到将一切用功利的尺度来检验,有人就可能从功利的立场出发践踏法律。这里仍然表现出一种不同于伊壁鸠鲁的功利主义和契约论的先验的观点。有关国家和法律正义与否的先验标准功利标准的对立在此已拉开序幕,此后人们围绕这一点一直辩论了两千多年。)

2.共和国的性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法律统治的普遍性以及政府和统治者必须遵从道义和法律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国家是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家及其法律的人的集团。因此,他把国家(即“共和国”)解释为“人民的事业”。他反对伊壁鸠鲁派的怀疑论者功利倾向的国家观,而强调国家的伦理性质,认为国家如果不再是为了伦理目的而由道德的纽带联系起来的一个集体时,那它就无异于强盗团体了。

当然,国家也可以推行暴政,用野蛮的暴力统治其臣民,但只要这样做,它就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因为西塞罗认为共和国的人们是因为有关法律和权利的一个共同协定和参与互助行为的愿望而结合在一起的,这里他又吸取了契约论的某种因素,尽管他着重强调国家政府的先验性。他认为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其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国家可以为其成员提供互助和公正的政府。国家和法律是人民的共同的财产,因此它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对国家来说,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正当地合法地行使的政治权力才真正是人民的共同权力。

西塞罗在理论上认为,基于自然法的法律不仅要用来约束臣民,而且也要用来约束统治者,“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执政官统治人民。”西塞罗把自然法抬到至高无上的位置,人间的执政官和统治者也成为它的臣民,希望以此来约束统治者不可逆正义之天意而恣肆妄为。

如果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中的内容全部是正义的,那是“最愚蠢的想法”。他问道:难道暴君制定的法律也是正义的么?因此他强调国家实施的“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不配被称为法律,而只能被称为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可能制定的规则。这就是说,根本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国家和它的法律必须永远符合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自然的法律。国家只有在实现公平和正义所必须时才可使用暴力。

四、罗马法学家

1.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重大贡献与罗马法对欧洲文化的主要贡献

(1)罗马法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纪之后至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安皇帝编纂法典为止的整历史时期。

(2)早期制定了一些习惯法和成文法,尤其是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体现了平民对贵族斗争的成果。

(3)从公元前27年到公元3世纪,则是罗马法学家活跃的时期,他们是职业法学家,为日益发展和复杂的财产关系和商业契约等从事法律解释,指导诉讼活动。

(4)到了奥古斯都时代,法学家地位更为重要,他们作为国家元首的顾问,协助皇帝立法权,编写法律著作,其意义和学说具有法律效力。公元426年皇帝颁布命令,辑定保罗士乌尔庇安等五人的学说和著作作为法律的依据

(5)公元533年据东罗马帝国的敕令出版《国法大全》,便反映了这些法学家的观点,它反映了帝国全盛时期罗马法的全貌。

罗马法对欧洲文化的贡献是巨大的,成了它的主要精神力量之一。由于它提供了原则和范畴,人们便以此为依据考虑各种科学和政治问题。它的概念体系已经织入现代法律之中,法律专家无不通晓,并且也被一般人所了解。在一个法制国度里,法学的论证成了政治推论的一种普遍方式,用以推断人们各种权利、统治者的权力及其界限问题。

罗马法学家强调法律源于正义和自然、强调立法权属于人民以及他们论述的正义的具体内容

罗马法学家不是哲学家,因而在政治思想上选取了斯多亚派西塞罗传统的学说。他们同样认为在任何一个特定国家的法规之上存在着一项更高的法律,它是极为合理的普遍的和神圣的,特别是在公道和正义等主要原则方面。他们不认为法律所表达的只是一个法定资格的立法团体的意志,而强调法律源于正义与自然。

象西塞罗一样,罗马法学家也强调立法权属于人民,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乌尔庇安把这一理论概括为一句屡被引用的话:“皇帝的意旨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君权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

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取得他的权利的一个固定而永恒的力量。法律的原则就是过诚实的生活,不伤害任何人,给予每个人应有的东西。因此法学家就是“正义的祭司”。

五、塞涅卡

塞涅卡在神的名义下宣扬一种全人类的爱普遍平等的观念,这些观念与主张消极忍受、把希望寄托于冥冥世界的基督教教义相吻合

塞涅卡认为人类的邪恶始终无法根除,谁也摆脱不了它,而美德不在于真的获得拯救,而在于永无休止地为得救而努力。人类的这种罪恶和苦难使得他们特别重视同情与仁爱之心。因此,他在神的名义下宣扬一种全人类的爱,这反映了塞涅卡伦理思想中的宗教倾向,与基督教教义相类似,基督教也要人们忍受现世的一切苦难,而把理想的社会寄托于来世,而塞涅卡则鼓吹人们在肉体受折磨和不自由时,在精神上是可以平等的。

塞涅卡由于描述了人类由自然状态依据契约产生国家的理论而在政治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他认为政府也是对付邪恶的一种必要手段,政治乃人类堕落的产物,这一思路直接影响了卢梭

塞涅卡西塞罗的一个不同之处是:他更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斯多亚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是两个共和国的成员,在公民社会里他是一个臣民,他又因为其人性而属于由一切理性的人组成的一个更大的国家。塞涅卡认为,这个更大的共和国是一个社会,而不是国家。其联系的纽带是道德宗教的,而不是法律政治的。因此明智的善良的人甚至在不掌握政权时也可以为人类做出贡献。通过哲学的思考以及同胞的道义关系而成为人类导师的人,其地位比政治领袖更崇高、更有影响。但罗素在评论斯多亚主义时,却说这里面有一种酸葡萄的成分。(馆主注:对得不到的东西就贬低它,以平衡自己的心理,这是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在心理学上就称之为“酸葡萄心理”。用自己能够接受的理由来对事物自圆其说、自我安慰,以避免心理上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这样的“酸葡萄心理”是我们的心理卫士。)

塞涅卡的学说是个标志。它反映出古希腊人对于城邦和政治生活的那种天生的依赖感、亲近感和参与感已不复存在,而代之以消极地忍受现世的一切,把希望寄托于冥冥世界,它预示着在伦理和政治领域一个基督教神学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