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保安员事迹材料: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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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8-05
珠民[2011]9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简称“基地”,下同)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专门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  基地由市公产房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市公产房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政局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  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  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培育扶持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基地着力在行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孵化类型:
1、行业协会(商会);
2、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3、其他需要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
批准入驻的社会组织数量根据基地的实际容纳面积来确定。
第七条  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三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三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3A及以上社会组织的入驻需求。
上述行政处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上述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指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监事)制度、选举制度、财务管理及公开制度、印章及文件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投诉处理及反馈制度、法人代表述职制度以及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六项机制”。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资格进行核定;资格不符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基地实行计分和入围分(入围分70分)制度(计分内容及项目标准另行制发),按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和安排。市民政部门根据计分情况确定入驻基地社会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民政部门确定入驻资格,社会组织持入驻资格证明文件与市公产房管理部门签订入驻合同。
第十三条  入驻基地合同应当明确租住面积、租金标准、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入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动缴纳租金、水费、电费等一切与使用有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引进—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和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孵化期原则上最长为四年。孵化期内被孵化的社会组织须达到3A及以上评估等级。对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孵化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六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产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撤出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用途的;
(二)擅自将场所提供或转租(借)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的:
(三)入驻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未入驻或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五)社会组织等级遭降级处理的;
(六)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未缴纳租金、水费、电费等一切与使用有关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情形由市民政局负责向市公产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应主动向市民政局申请 “出壳”并按入驻合同的约定缴清所有与使用有关的费用:
(一)通过自主自立自律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
(二)年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年收入不足500万元但利润结余在100万元(含)以上;
(三)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各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对按规定应该搬出基地但未按期搬出或拒绝搬出基地的社会组织,市公产房管理部门可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责令其撤出基地,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扶持待遇。
第十八条  基地使用费用实行用者自付的机制。所有入驻社会组织的租金、水费、电费等一切与使用有关的费用由用者自付,市公产房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入驻条件如水电、消防设施齐全和达到一般性办公装修条件。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予以免除租金,其他社会组织的租金按政府公共租赁性住房价格确定和调整。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公产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场地租金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孵化基地”的宣传,积极营造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氛围。
第二十一条  市公产房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申请单位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已批准入驻的申请单位废止入驻申请,责令撤出基地,且该申请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入驻基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孵化基地落实并交付使用后予以执行,由市民政局、市公产房管理中心等部门通过珠海特区报发布公告并正式受理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
主题词: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社会管理部、市委体改办、
市法制局。
珠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