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之路2016视频播放:税一笔记——增值税(2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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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的性质: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具体规定
基本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的大小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会计核算水平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新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新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要点
规则
向谁申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机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简称认定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申请时间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凭证账簿并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选择性认定的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须申请得到批准
相关规定
(1)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4)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教材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框架:
一般规定(三项)
征税范围
视同销售(八项)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
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解释】“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解释】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税法(Ⅰ)》考试的重点内容。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P88~90)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规定(P88)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相关链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相关链接】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取得的收入,如果上缴国家,不予征税,不上缴国家,应当征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应当征收营业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 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0.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1.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P89)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P89)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P90)
1.报刊(区分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2.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3.公用事业收费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租赁
只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且所有权转移的,才缴纳增值税。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p91)
增值税税率=(货物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以前环节已纳税额)/货物在本环节的销售额×100%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基本原则: 尽量减少档次,不宜多档次。
税率类型:
基本税率——标准税率——大多数商品劳务适用。
低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劳务不宜过多。
高税率——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适用,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劳务也不宜过多。
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
三、我国增值税税率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税率和征收率
基本规定
税率
基本税率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低税率13%
(1)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①音像制品;②电子出版物;③食用盐;④二甲醚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使用4%、6%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的征收率
这部分有两个容易被考生忽视的问题:一是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二是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使用征收率。
四、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下表为易考知识点对比辨析:
货物
13%低税率范围内
不属于13%低税率范围
农业初级产品——植物类
含高粱、谷子、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也含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
含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也含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各种蔬菜罐头
含各种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含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也含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
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
农业初级产品——动物类
含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蹩、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也含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包含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也包含蛋类产品,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
鲜奶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
自来水
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抽取过滤通过供水系统提供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不缴纳增值税
居民用煤炭制品
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工业煤炭
饲料
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饲料添加剂
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清毒剂等)
农机
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小农具(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农机零部件 (按17%)
食用盐
食用盐产品的范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产品标准
食用盐以外的其他盐(2009年起)
五、征收率
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概念。
1.现行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率有3%、4%、6%、减按2%共四种情况。
2.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
除小规模纳税人3%法定征收率之外,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规定如下:
特殊征收率
计算公式及适用情况
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减按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
4%征收率减半征收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选择按照6%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项目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主要减免税规定归并列表如下:
第一组知识点: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掌握)
项目
具体规定
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销售方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粮食用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13%税率)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用途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税率)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品目
农业生产资料(P100)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饲料(不含宠物饲料)
(二)其他(P100~P101)
1.农膜
2.氮肥、磷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含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第二组知识点:军工类——与军队军工系统和公安司法相关的优惠(了解)
项目
具体规定
军队系统(含武警)
对系统内供军内使用的器材、装备以及调拨给国家安全系统、公安系统的警服免税;对外供应应税货物照章征税
军工系统(部、公司)
列入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给军队、武警、军工厂的货物免税
系统外其他工业企业生产武器、弹药、雷达、电台等军品,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进口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
公安部门
系统内销售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的免税;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
司法部门
劳改工厂生产警服销售给公安司法及国家安全系统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货物照章征税
第三组知识点:资源类——资源综合利用和煤层气抽采(熟悉)
优惠政策
具体范围和规定
免税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税: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各级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即征即退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标)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即征即退50%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先征后退
1.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采用先征后退政策
第四组知识点:电力类(了解)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的增值税。
(二)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五组知识点:医疗卫生类(了解)
项目
具体规定
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供应非临床用血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组知识点:修理修配(熟悉)
项目
具体规定
飞机修理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铁路货车修理
铁路系统内部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增值税
第七组知识点:软件产品(熟悉)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第八组知识点:金融资产管理及债转股(了解)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取得借款方抵债的货物进行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第九组知识点:进口特殊项目货物(了解)
项目
具体规定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在华采购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单位的免税货物进项税可在其他内销货物销项税中抵扣
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授权专业公司批发、调拨免税货物暂不征增值税
自1998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征收率由6%调减为4%
进口仪器、设备
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第十组知识点:供热企业(了解)
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在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它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熟悉)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二组知识点:起征点(掌握)(P109)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掌握)
一、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销售额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型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5)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的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使用10%。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要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4.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111页)
复习时注意若干种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特殊计算规则。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二、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的相关基本规则汇总如下(重点):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类情况: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专用缴款书
如果海关专用缴款书上采用了两个单位名称,只允许其中取得原件的一个单位申请抵扣进项税。
2.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2009年17号文件的废止目录,已经不再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烟叶税。
(2)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
(1)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2)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是按规定的发票、凭证上的规定项目所列金额直接乘扣除率计算出来的,计算抵扣时的不必进行价税分离。
其他的关于进项税抵扣的特殊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问题(新增)(P115第8点)
(2)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划分问题——放在117页(二)9中一并讲解(P116第10点)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基本规则(P116~P117)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注意: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包括汽车销售公司,即车行对外销售汽车时,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如果转为自用也不允许抵扣)
7.上述3、4、5、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职工福利、个人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投资、分红、赠送
购入
不可抵扣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自产或委托加工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8.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方法
(1)按照销售额比例划分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按照版面比例划分(P116)
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三类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以往购入的材料毁损,账面成本12465元(含运费465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12465-465)×17%+465÷(1-7%)×7%=2040+35=2075(元)
由于运输费465是按7%扣除率计算过进项税后的余额,所以要还原成计算进项税的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追加冲减进项税处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本节结构: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凭票抵扣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专用缴款书
计算抵扣税额      ①购入农产品       ②运输费用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新变化)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九节)规定执行。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1.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新增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在认证的当月计入进项税;
(2)海关专用缴款书进项税抵扣时间的限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新增)P119
销售方——存根联、记账联;购买方——发票联、抵扣联。
丢失的扣税凭证
抵扣所需办理的手续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已报税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先进行认证,再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已报税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做为抵扣凭证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的,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用发票联认证,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关缴款书
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几个特殊计税规则
特殊情况
计税规则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解释】(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2)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3)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会构成今后货物销售环节的进项税;(4)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常考不衰的组合。
第八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本节结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熟悉)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熟悉)
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了解)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熟悉)
黄金交易、铂金交易、货物期货与钻石交易增值税(了解)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掌握)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熟悉)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P129)
【两点特殊】
(1)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 - 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易考点1:(P130)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易考点2: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照预收款处理。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P130)
(一)电力企业的销售额
电力企业的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2.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主要征税办法见下图:
纳税人情况
征税方法
地点
具体方法
发电企业
独立核算
机构所在地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
非独立核算,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核算条件的
非独立核算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核算条件的
发电企业所在地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上级结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供电企业
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
供电企业所在地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三)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131~132)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了解)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P133)
(一)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其他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二)跨省开采石油的特殊涉税规定
企业及地域情况
计税规则归纳
总分结构企业
总分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的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井口产量分配的方法,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油气田企业跨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扣
母子结构企业
母子结构跨省开采石油的的企业,采用各自登记各自纳税的方法
新疆地域发生的生产性劳务
新疆地域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中抵扣
在新疆地域有设立的又如何交?
五、黄金交易、铂金交易、货物期货与钻石交易增值税(了解) (P138)
进口
自产自销
经营销售
交易所销售
个人交易
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
免税
免税
免税
即征即退
照章征税
铂金
免税
即征即退
照章征税
即征即退
照章征税
钻石
交易所免
照章征税
照章征税
免税
照章征税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熟悉)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复习要点:
认身份、定限额、退增或免营、优惠不累加、业务有限制。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增值税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增值税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退税结转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退税限度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可退税业务收入的限定
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七、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掌握)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P142)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本节结构     纳税期限(了解)
纳税地点(了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本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本节结构——七个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专用发票的开具(重要,掌握)
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专用发票缴销
使用专用发票的若干具体问题(重要,部分内容与第六节重复)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较重要)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较重要)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6项,单选或多选题)(P149)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注:商业零售劳保服装、商业批发化妆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P150)
1.开具原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也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开具——什么情况下由谁填开申请单?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与销售折让时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P154)
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有改动)(P155)。
(一)限量限额发售
限量: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限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增购预征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P156)
不得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本节结构:
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
部分特准退(免)税货物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一)概念(P157)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P157)
1.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五类)
一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二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
四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五是特准退(免)税企业。
2.出口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1)一般退(免)税货物的范围(熟悉)。(P157)
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自产的货物或视同自产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的范围(熟悉)(P157)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国内采购运往境外投资的项目。
(3)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只免不退)
如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进料加工可享受退免税)
(4)出口不予免税的货物(P158)
一般限制出口——原油、上羊绒、鳗鱼苗等
新增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出口货物的税种、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税种
退税适用税率
增值税
退税率
消费税
征税率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易出选择题)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
退(免)税的计算依据:
税种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增值税
出口数量和购进单价计算的金额为退税依据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退税依据
消费税
从价征
进货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
免征不退
从量征
出口数量
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地点和预算级次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P159)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退(免)税的方式
适用情况
免税
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等
免、退税
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
免、抵、退税
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管理
30日内认定。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熟悉)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流程
(二)外贸企业申请退税的主要单证、资料
出口退税提供或附送的原始单据:报关单、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三种申报表。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单票对应法;二是加权平均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免、退税政策归纳】外销免税不计销项;进项被一分为二。
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贸易按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
(1)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外贸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进口料件加工的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厂家作价×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货物厂家作价-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教材例题可简化成:(1500-1100)×13%+20=72(万元)。
(2)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
退三块:购料的税(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税(退税率计算)、进口被征的税(实征)。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掌握)(P163)
免抵退税的享受主体——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的行为——自营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一)相关主要政策汇总归纳
要点
政策
视同自产货物(四种情况)(P164)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对上述四类视同自产货物的界定条件,税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规定(P164)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的政策归纳为三条:
(1)新企业新出口,一般首笔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不按月退税,但内外销销售金额较大且外销比例高的企业,从严审批其按月退税
(2)老企业新出口,经核实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按月退免税
(3)小型出口企业不按月退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到500万幅度内确定统一的标准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P165)
1.“免、抵、退”税的基本含义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1)增值税计税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免、剔、抵税环节体现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内销销项    为内销进项
外销销项    为外销进项
全部进项(需要修正,即需要剔除一部分)
(3)对出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的修正(剔):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外销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P165)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计算程序及公式:
步骤
公式
第一步:免
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第二步:剔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第三步:抵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四步:退
(1)首先计算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限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其次确认出口退税,并确认退税之外的免抵税额: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退税额=未抵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P167)
视同内销
1.视同内销的五类情况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相关链接】
视同自产货物包括以下四种:
①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②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③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2.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上五种情况的货物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基本原则:因出口做过进项税转出的,在视同内销处理时,将转出的进项税再转入进项税抵扣。
六、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是指我国对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一些国家指定经营方式或通过特殊方式出口或交易的货物,也准予退(免)税。它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有益补充。几个主要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援外出口企业只能就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免)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计算。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还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政策归纳
1.消费税出口退税情况详见下表:
政策
适用情况
退税计算
企业
状况
出口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
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从价定率: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出口不退(免)税
一般商贸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2.消费税出口退税规则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则有许多差异,如下表:
增值税出口退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
总政策
零税率
免税
退税比率
使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使用征税率计算退税
生产自产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采用免抵退税政策
运用免抵退税的公式和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采用免税但不退税政策
不计算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采用先征后退政策
用不含增值税的收购价款和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用不含增值税的收购价款和规定征税率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