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av 女星 知乎: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18:53
[内容摘要] 行政法制程序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是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的法典的制定与实施。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其理论基础程序正义,亦即程序正义论;在,则是为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上是依程序法行政,亦即行政程序,行政正义。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的模式。

  [关键词] 行政法制 行政程序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 吴德星,1963年生,1995年毕业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

  中共政策室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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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质上是指如何在抵触的行政规范中最佳选择,并使选择的决定正当性和约束性的问题。从看,它将为行政程序法规范的行政程序要件的完备行政程序法律意识的,其则为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它解决行政法制的现代化问题。社会现实的需要,另一是理论。而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操作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则是两者的

  一、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公正的程序是法律现代化的基石。具备公正程序要件的法制才能运行。公正的程序一限制了行政官员的肆意和专断,维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却给自由选择了的空间,使法律系统更大的可塑性和力。

  在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程序对经济改革中的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的是一剂良药,现实法治主导的最佳选择。程序开放的结果和紧束的过程;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程序开始于的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化的效应。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法可以其制度化最的基石。从角度,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行政法制现代化的选择。

  从西方行政改革的经验可知,程序问题行政改革的。西方行政改革的主要有四个的内容,即:预算、结构、程序和职业公务员与政治的关系。行政程序改革强调的是行政管理责任和对行政的监督。许多行政改革都既可看成是结构性的,又可看成是程序性的。与预算改革、是与程序改革类似,的和最的行政程序改革往往是缩减行政程序。这可以在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改革中可以看到,在组织内部则可以文字工作等繁琐程序。改革行政程序的目的废除那些繁琐拖拉和高成本代价的程序,以利于政治决策。当然,这只是对行政程序制度的西方而言。行政程序意识来说,更的是如何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在过程中,要注意吸收一切的经验,走别人走过的弯路。而言,在行政程序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的行政程序制度要件,要注意行政程序的繁简适度,在公平的前提下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要解决的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要解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行政程序法制现实的问题,还应注意行政程序法的抽象理论基础在的应用问题。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反映不同类型行政法的阶级本质和历史特点,而且直接行政法的结构体系和发展方向。

  ,资产阶级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依法行政。由此,在西方产生了行政法是保障行政权控制行政权,亦即行政法是“保权法”“控权法”的争论。近年来,西方折衷的观点,行政法既有保权作用,又有控权作用,反映了20世纪行政法的新。1983年,有学者指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服务。对此,学界有不同认识,“为服务”是的政治概念,适用范围极其的一切法律、法学,归根结底服务的,惟独以此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似乎贴切,行政法学应有更合适的理论基础。指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概括为:产生,控制,与公民之间平等化。这五个构成完整的有机的整体,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了“保权法”与“控权法”的范畴。学者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观点,行政法的发展过程行政机关与行政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的理论基础则是“平衡论”。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场经济中,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应与行政机关平衡,但非平分秋色,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应以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为本位。有学者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的核心观点是权力、权力、司法权力等某种特权或私权,而是社会的权力、的权力;行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不应是凌驾于社会之上、之上的官僚机器,它们是不谋私利、不以权营私的,是全心全意为服务的。“平衡论”,观点,在行政关系中,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恰恰是以不平等为特征的;从根源上讲,的权力正是赋予的,在总体上也很难说是平衡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律关系中和社会关系中讲的,,说自身和公民自身权利义务是平衡的,在理论上似乎很难说通。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对应性是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说权利义务的平衡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那么,它如民法等其它法的理论基础,它也就不某一特定法的理论基础了。诚如公共权力论者所言,法的理论基础,既能解释其特殊性,又能解释其性和本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能够地解释行政法的本质、功能;是行政法法赖以其体系,行政法学的范畴、原理和体系赖以的理论基础;能够揭示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由此可见,是平衡论公共权力论都要求。平衡论强调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了公民的权利本位问题,与近代民主政治的观点不符。公共权力论克服了平衡论的缺陷,但也显示其行政法专有理论基础的公共权力论,把其宪法的理论基础也道理。当然,公共权力论法律对权力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作用,对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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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来看,沿着对行政权的运转规范和限制轨道前进的。从另一讲,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行政程序法越来越受到的原因。行政程序法更是如此。例如,学者,行政程序法在主要是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人的权益。而行政程序法所应体现的思想和价值,是行政程序的逻辑起点: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