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美少女: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6:48:24

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权条款规定“不给予公正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做公用”,该条款引出了三个主要问题:什么是“公共使用”?什么是“公正赔偿”?征用权条款在现代经济中是否合理?下面,我来简单谈谈这三个问题。

公共使用。大多数人认为“公共使用”就是指“公共目的”,即使这个项目主要由私营企业和个人负责,只要它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等,并以此为公众带来福利。

要划分公共使用的范畴,的确有些困难。由于私营企业也涉足公路建设、发电厂运营和其他公共项目,不过为什么这和使用土地征用权、批准建设私营棒球场,或者在穷乡僻壤进行私营商业开发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呢?

虽然来自斯蒂文斯大法官的多数意见认为,特定案件中的决定权应该在州和地方政府手中,拥有没收土地的权利使得政府免于向公众说明其开发计划肯定能够提高经济价值或其他福利。可以从一个市场测试来认识这一点,即在一个市场中,后进入者是否能够在充分补偿现有成员之后仍然能获益。不过,征用权意味着一个公共项目可以没有必要通过这个测试。

公正赔偿。对我来说,“公正赔偿”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土地拥有者的心理预期价值。这常常比该土地的最高市场价更重要。

关于公平赔偿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赔偿诉讼中,大片土地拥有者常常比小片土地拥有者更有优势。原因是大片土地拥有者会雇用更好的律师,并且借助于其他方式来提高他们的补偿。

征用权是合理的吗?除了分析如何定义“公共使用”的合法性,我们还应该弄清楚是否应该允许那样定义。

没有征用权,政府就不得不购买土地、囤积土地,以修建购物中心、工厂园区和像洛克菲勒中心那样的复合建筑。将分散的地块聚合成一个独立且规模更大的地块是比较困难的,但是,通过征用土地就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吗?


作者:[美] 加里·贝克尔 理查德·波斯纳 译者:李凤 出版:中信出版社

可以确信的是,土地拥有者可能有“搭便车”和“顽固抵抗”的行为,尤其是征用他们的家园或者房产来完成一个更大的工程,就像修建一条道路必须占用一块土地。但是,通常一条道路可以有几条可选线路,一个发电厂可以建在不同的地方,等等。所以买方、政府或者私营企业可以借助各方的竞争力量对付“顽固抵抗者”。有时建筑商可以在“钉子户”的房屋周围进行建设,由私人集资建设的洛克菲勒中心所在地盘就是这样被集中在了一起。

我不是说,没有征用权的体制会运作得好,不是这样。但是通过税收和监管,现代政府无所不能。虽然征用权可以被认为仅仅是另一种(但更具强制性的)监管形式,不过仍然是非常有效而且简易的监管形式。“权力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谚语,它解释了为什么土地征用权常常被滥用 。它允许政府免于通过市场来测试一个项目是否有附加价值,即测验该项目在通过常规市场渠道补偿了土地所有者后,是否还值得进行下去。

贝克尔

评论

我希望从法律问题中走出来,提三个实际问题:到底什么时候使用征用权是合理的?当占用私人用地是为了改做其他私用,而不是政府使用(比如邮局或者军事基地)时,这种占用还是合理的吗?凯洛诉新伦敦案判决中,《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权力是被滥用了吗?

一般说来,在开放的市场中,政府想要哪块土地就应该像其他人一样花钱购买。如果政府可以征用土地而无须支付足价,其影响结果是,对社会来说,政府付出的成本比土地实际价值小。对政府来说,要是通过市场购买土地(这是一项私人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因为政府必须支付足价才能得到它们)比征用土地更昂贵,政府就会选择征用土地作为替代。这个观点的假设前提是,政府想要得到土地,并试图使其自身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使社会总体成本最小化。然而,这个假设是理想化的。

当政府真的以征用权占用了私人土地,它就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补偿给所有者,但是市场价可能比所有者的心理价格低一些;否则,土地所有者就会以市场价卖给政府,也不会出现征用权的问题了。一般说来,在所有者看来,其土地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这就是该土地属于他,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原因),因为土地的地理位置和附属设施(这是他购买该房产,而不是其他房产的原因)正合他的心意或是正满足他的需要,也可能出于搬家成本太高的考虑。房地产是一种高价商品,因此,一个特定地块的所有者通常会索要一个高于市场价的特定价格。征用权的作用就是通过税收降低这个特定价格。

对土地征用权唯一公正的解释是,有时土地所有者会试图尝试“顽固抵抗”,在没有土地征用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得到一种垄断租金。最明显的例子是关于有通行权的公司(如铁路或是管道),它需要每一个反对出让自己土地的业主的妥协,才能在两个地点之间通行。每个土地所有者得知了这一点后,都会在这种激励下进行抵抗,除非道路公司支付一个非常高的价格,否则他们就拒绝出售。每一个土地所有者都希望成为最后的顽固抵抗者;倘若不是最后一个,得到的补偿会少得多。

多数有道路通行权的公司是私营的,这回答了我的第二个问题:征用权的基本原理与行使征用权的主体是政府还是私营企业无关。

波斯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