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着女朋友的胸睡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16:2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漫谈

 

王连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自秦代以来的官僚帝国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径,是巩固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严厉打击官僚腐败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可以说,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精华。漫长的岁月里,封建制度中有些重要的制度可以没有,可以停用,也可取消,如察举制度、科举制度、宰相制度等,但监察制度却是历朝历代所必须的。总结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对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是大有裨益的。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轨迹,揭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对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历史表明,一个缺乏任何监督的政体,不可避免地会走向腐败。只有从体制上确立并有效实现对各级官吏的监督,才可能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监察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专制主义是指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全国的最高统治权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中央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纠弹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如隋唐的门下省。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先秦时期虽尚未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没有设置专职的监察官吏,但已经出现了御史谏官和众多的谏臣,如:商朝的比干,因劝谏纣王被挖心而死。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监察活动相当活跃,其监察形式分为自上而下监察和以谏官出现的自下而上的监督,监察作为一种制度已初具萌芽之态。

 

秦汉是中国官制的定型时期,也是正式监察制度的形成期。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的统一也建立了不太成熟的统一的监察制度。

 

秦始皇在中央设立御史府,长官为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箝制丞相;另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等职。地方各郡设郡监(监郡御史),直接隶属中央的御史大夫,由中央御史大夫委派监御史对郡县文武百官进行监督,并负责向中央提供郡县长吏的为政情况。监御史只向中央负责,不受郡守统辖。秦代监察体系对防止六国复辟,控制地方政权,作用甚大。即使在秦末,因秦暴政,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但“时则有叛人而无叛吏,人怨于下而吏畏于上”,秦朝官吏起而反秦的极少。秦虽创建了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但实际上没有一个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府的官员并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监察官;御史演变为掌管纠察而又兼理政务的监察官,各级御史几乎都还不是专一的监察官,都是一官多职;仅有御史制度而无给谏制度,从而皇权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在中央,设立司隶校尉部,专门监督京官以及京师附近地区,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方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出巡时无自己的衙门,而是借用地方衙门临时办公。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汉武帝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对监察制度进行了大的改革。首先,将全国分为十三部监察区,叫十三州部。各部设刺史一人,以郡守、尉和王国相以及“强宗豪右”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其次,汉武帝手定六条,明确了监察的具体内容——“以六条问事”。再次,部刺史一年一任制,直接由中央领导,不受地方干涉。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之处。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是州一级的地方长官(二千石长吏)。第三,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一般为正七品,奉禄只有六百石,在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纠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西汉后期,作为监察官的刺史,开始演变为拥有行政权的地方长官。到东汉灵帝时,刺史居于郡守以上,而且还督率郡兵,一些重要地方的刺史还改称州牧。如刘表为荆州牧,刘璋为益州牧,袁绍为翼州牧等。初步形成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并开刺史(州牧)“专权裂土”,拥兵割据之先例。十三部监察区演变为郡县之上的地方行政区——州,监察官刺史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州牧,监察制度名存实亡。由此开始了长达三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魏晋南北朝时期)。汉代的监察制度是在秦代的基础上改革与发展起来的,有很大的变化,从中央到地方,不论监察机构、监察职能和监察官吏,都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健全、充实的监察制度,主要表现在:有专门的独立的机构与人员;有两个中央监察机构,即:御史台和司隶校尉部。多元化的监察在各自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时充实了中央的监察职能,并使它们相互配合又制约;创立了刺史制度,制定我国第一部监察法规,即汉武帝的监察六条。创建我国监察史上“以卑察尊”的制度为历代所沿袭;初步形成了谏官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制度虽有不少建树与发展,御史台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并有了自己独立的领导机构——门下省或集书省,改变了秦汉以来谏官不成系统和职权不明确的局面。但这一时期由于军阀割据、战争不断,总体呈现出衰微的趋势:以校事和刺奸制度代替监察制度,无疑是对正规的监察制度的削弱;御史已经成了从上至下不予重视的摆设,监察官吏的政治地位不断下降。

 

唐宋是监察制度的完善时期,监察机制呈现出系统化和完善化的特色,形成了组织完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

 

短暂的隋朝来不及对监察制度有较多的建树便灭亡了。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太宗改变了汉代监察区,分全国为十道(后增至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监察制度的改革完善,推动了封建帝国盛世的形成(即贞观之治)。

 

首先,是监察权限的扩大。监察范围由行政扩大到司法,军队将领、财经部门也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其次,重视监察官的素质。唐文宗说:“御史台监察朝廷纲纪,台纲正则朝廷理,朝廷正则天下理”。再次,分工更为具体化、条理化,御史台下分台、殿、察三院,即一台三院制。台院审查官员犯罪案件。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及京城纠察。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职责分明,互相配合。但是,由于唐代始终没有设置类似秦朝郡监那样的地方监察官来实行平行监察,以致后来节度使权重一方,拥兵自重,中央对其逐渐失去控制,遂成尾大不掉之势。终导致安史之乱爆发唐由盛转衰。

 

唐代的言谏制度相对完善,谏官对君权的监督比较有效。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唐太宗时的魏征一生谏君二百余次,曾多次激怒李世民,如唐太宗特别钟爱长孙皇后所生的长乐公证出嫁时,太宗命有司准备的嫁妆要比永嘉公主多一倍。这分明是太宗出于自己的偏心,对此魏征极力反对。退朝后太宗告诉了长孙皇后,长孙皇后感叹地说:“我平时听你夸赞魏征,还不知其原因,今天我明白了,魏征真正是社稷之臣!”还派人送400钱400匹绢到魏征家中。然而魏征死时,太宗望哭尽哀,自制碑文,思征不已,曰:“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魏征逝,一鉴亡矣。”

 

宋代唐而立,吸取其经验教训,对监察制度加以改善。宋代中央的监察系统由御史台和谏院两部分组成。宋初模仿唐制设置谏院,官员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和左右拾遗。“左”字开头的谏官属门下省,“右”字开头的谏官属中书省。名义上,左右散骑常侍是最高级别的谏官,但这两个职位往往空在那里,就像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的职位一样,不授人,是摆样子的。左右谏议大夫是实际上的最高谏官。宋太宗时,改左右补阙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

 

宋神宗时改革官制,增设了一个门下后省,是一个谏官机构,内设的岗位有给事中4人,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1人。4名给事中专门审议吏、户、礼、兵、刑、工六个部门的奏章及其他公文。明代给事中负责六个部门的做法,其源头就可以追溯到这里。南宁建立后,高宗赵构下诏谏院不再隶属门下、中书两省,从此谏院成为独立机构。谏院的官员由原来的两省的谏官担任,主要有左右评议大夫各1人,从四品,是高级领导干部;左右司谏各1人,正七品,是一般干部;左右正言各1人,从八品,属于基层干部了。

 

宋朝以前,御史和谏官有明确的分工。御史弹劾违纪行为,监督百官;谏官提出批评意见,讽谏君主。但从宋代开始,这两者在职责上开始混淆,御史可以谏言,谏官可以弹劾了。宋真宗时设置了言事御史一职,担任这一职务的御史,以提意见为己任,做的是谏官的工作。其他御史也可以这么做。宋仁宗时,包拯担任监察御史。宋仁宗宠爱张贵妃,想封张贵妃的堂叔张尧佐为宣徽南院使。包拯认为是张贵妃在暗中运作,属于后宫干政,就公开站出来反对,许多大臣也纷纷附和,宋仁宗见反对的舆论这么大,不得不收回成命。一年后,宋仁宗经不住张贵妃的说情,再次下旨擢升张尧佐。包拯又一次挺身直谏,张尧佐见势不妙,当即表示不接受委任,宋仁宗也就顺势下了台阶。可不久,仁宗又打算第三次提拔张尧佐做宣徽使。包拯还是不同意,他说:“各地官吏违法征收赋税,闹得民怨纷纷。张尧佐是主管这件事的,应该追究他的责任才是,怎么能反而提拔他呢?”宋仁宗生气地说:“朕贵为天子,难道连提拔一个人的权力都没有吗?”包拯也据理力争:“难道陛下愿意不顾民心向背么?”宋仁宗说不出合适的理由,非常恼火,结果张尧佐这次也没被提拔成。

 

这一时期,谏官的职责也开始走样。明显的变化表现在两点:一是由对君主的谏诤逐渐变为对君臣过失的弹劾,二是平时拥有对百官的监察权,即谏官变得有点像御史了。这就是后人所说的台(指御史台)谏合一。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按照大监察的理论,朝官与朝官彼此之间都可以互相监督,那么谏官为什么不能行使监察权呢?因为在宋代君主头脑里,监督大臣的意识还是极强的,这样做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大臣尤其是武臣专权,而不是反腐败。宋朝统治者的主导思想是:绝不允许武臣拥兵割据或者既得利益集团结党营私。至于少数几个人的贪污腐败,不会危及自家政权的存亡,并不可怕。在对待腐败的问题上,如果是一般官吏为之,也严惩不贷;如果是高官为之,往往姑息迁就;如果是亲近者为之,有时甚至会枉法纵容。宋太祖时,赵普做了宰相,他跟随宋太祖多年,是陈桥兵变的功臣。一次,宋太祖没打招呼就来到赵普家,正赶上有人给赵普送来十大瓶所谓的“海产品”,还放在左侧的堂屋下。宋太祖看见了,问是何物?赵普说是海产品。宋太祖还挺认真,叫人把瓶子打开,一看里面装的都是金子。赵普见状,非常恐慌。宋太祖却笑着说:“别害怕,收下就是了。”赵普在京城开封的豪宅,就是用这些金子装饰的。由于实行的是双重甚至多重标准,御史及谏官对腐败监督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需要说明的是,台谏合一这时只是开了个头,两个机构并未合并,御史与谏官的职能虽有交叉的地方,但仍各有侧重。监察官由皇帝亲自任命,以遏制相权,同时监察官被置于皇权的严密控制之下,其本身也受监察;另设独立的中央谏官机构;加强了对地方的监督,中央委派的转运使、观察使、按察使、外任御史等都有监督权。在中央设立御史台及谏院,并将全国分为十五路,每路设转运使和提点刑狱等官,负责监察地方,实行由上而下的监察。在诸州则设立通判一职,实行平行监察,改变中唐以后对地方控制不力的状况。地方的军、政、财权及司法权都收归中央,地方无力与中央抗衡。因此宋朝虽处封建社会的下坡,且又“积贫”、“积弱”,却没有出现藩镇割据的分裂局面。溯其根源,宋代监察制度的加强乃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灭南宋后,仍“遵用汉法”也设有御史台负责监察,但所谓监察不过是民族歧视、民族压迫而已,起不到澄清吏治的作用。到了元末,各级官吏更是拼命搜刮,甚至连监察官也是“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称银,殆同市道”。

 

明清两代进入封建社会的末期,为了维持气息奄奄的封建王朝,建立了史无前例的高度中央集权制政权。明初就废掉宰相,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下设若干监察御史,在朝则监视百官,出则为巡按御史,代天巡狩。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分设“三司”,相互钳制。明朝统治者对历代沿袭下来的这套监察体系还不放心,从朱元璋起就设有特务机构——锦衣卫及东厂、西厂,合称“厂、卫”。这种以宦官为统领的特务机构逐渐取代了监察机构的职能,越来越得到最高统治者的信任。如:明太祖利用特务机构监视官吏三例。1、钱宰被征编《孟子节文》,散朝回家,吟诗道:“四鼓冬冬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第二天上朝,朱元璋问他:你昨日的诗作得好。不过我并没有“嫌”迟啊,改作“忧”字如何?钱宰吓得连忙砖头请罪。2、国子监祭酒宋讷,曾因事在家独自生气,面有怒容。朝见时,朱元璋问他为什么生气,宋讷大吃一惊,照实陈说。朱元璋派人偷着给他画的像拿出来,宋讷才恍然大悟。3、朱元璋太子的老师、大学士宋濂一次上朝,朱元璋问他昨天在家请客没有,客人是谁,吃的什么菜?宋濂如实一一回答。朱元璋高兴地说,全对,没有骗我。特务横行、宦官专权的结果,只能加剧政治腐败和社会黑暗。明王朝终于被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军推翻。

 

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代的监察制度在其机构上是我国封建监察制度史上最高、最后的监察组织形式,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严密、完整的统一体,而且简便灵活、运用自如,但独立性则逐渐削弱。在职能上“科道合并”,“台谏”进一步合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纠官与谏官的两种职能也无形中变为一种职能即纠举百官。

 

清王朝处于封建社会垂死挣扎阶段。监察制度的一切积极作用几乎荡然无存。到康熙初年,干脆废除巡按御史制度,“事权尽归地方的总督或巡抚”。雍正时,又将“六科给事中”改隶都察院。自此,历史上封建监察制度的影响也不复存在。监察制度的削弱给贪污腐化提供了极有利的机会。军机大臣和 当政20余年,占田8000顷。嘉庆时抄其家私,估银约8亿两,超过乾隆年间所耗军费的8倍。当时民谣:“和 跌倒,嘉庆吃饱”,腐朽的清王朝到末期养肥了一大批地方割据势力。武昌起义一声枪响,在结束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同时,中国又一次陷入军阀混战的局面。

 

从秦帝国的建立到清王朝的覆灭,这文明古国虽经多次大风大浪,却始终没有被分裂。如果单从政治制度上分析,可以说,正是中国完备的监察制度,在维系这大一统的国家中,在巩固中央同地方的联系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可说是一脉相承,无系统性变化,其以强化皇权为出发点,并在逐步的发展中达到了相当的细密、完善程度,从很多方面反映并维系了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共同的阶级属性、完备的统治方式和成熟的控制手段。

 

二、监察制度的特点

 

监察制度为适应中央集权而产生,为维护中央集权而发展,为加强中央集权而完善,并形成自身独有的一些特点。

 

(一)监察权与执行权相分立。既独立行使监察权。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的分离,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权。御史台至东汉时已开始独立行使职权,魏晋以后成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机构,台官的地位也相对独立,往往不受台主牵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弹奏,从而提高了监察效能。到了唐代,发展出一个独立的给谏系统,与御史台系统相配合。给谏属于言官,责在规谏君主,其监察的对象实为皇帝,向皇帝进言劝谏,此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中是罕见的,也与唐太宗虚怀纳谏的皇帝有关。到了宋代,其地方一级的监察机构统称监司,实际上已经成为宋代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地位和权力都在地方行政长官之上。明代的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钳制中央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明代还设有巡按御史,经常奉旨巡行天下,而且常临时外加总督、巡抚、提督等高级官衔,可以不经皇帝诏令而独立行使监察权,在明代的官吏系统中其权力几乎是至高无上的。这种分立是维系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列宁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时,曾明确地指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资产阶级国家是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来掌握“这个最好的政治外壳”,以维护资产阶级统治;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则是通过行政与监察的分立来掌握君主制“这个最好的政治外壳”,以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君主专制。为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的实际需要,使一种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专门监察机构出现了。监察权与执行权相分立,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一块重要的基石。中国封建社会监察权与执行权的分立主要表现为:

 

第一,监察官不负责处理行政事务,行政长官无监察权。辅助天子处理政务是宰相之任,彰善瘅恶,激浊扬清,是御史的职责。唐朝统治者把有无这种明确的分工,作为“政之理乱”的关键的确是经验之谈。

 

第二,监察区大于行政区。汉代在郡县之上设十三州部为监察区。唐朝在州县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由于监察区大于行政区,可以摆脱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扰,对所辖行政区进行有效监察,控制地方官吏,巩固中央同地方政权的关系。

 

第三,地方监察官不是行政长官的副手。秦朝郡守的副手是郡尉,而非监郡御史。宋代诸州的通判名义上是副长官,但朝廷赋予的实际职权却远大于一般副职,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使其能有效地控制和监视地方行政长官。

 

(二)监察机构是自成一体的垂直系统,不搞双重领导。秦朝的监郡御史由中央委派并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郡守无权罢免撤换郡监。汉代各州部刺史和唐代各道按察使,宋代各路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均由中央直接派出,监察区大于郡县行政区,当然不受地方干涉。明代的监察御史,在朝则监视纠劾朝廷百官,出则为巡抚御史,地方官吏自然更无权干涉。两千多年的封建史证明,对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势必会形成以地方领导为主,从而使监察机构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削弱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如唐代设节度使统率数州,不但集军、政、财、权于一身,而且还兼有司法、监察权。节度使“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财富“,由此始建藩镇。中唐以后,节度使多加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衔,设立御史台称“外台”,自置御史为僚属。中央监察机构对“外台”御史的领导徒有虚名,实际上是以地方(节度使)领导为主。这样一来,“外台”非但无助于巩固中央同地方的联系,反而帮助节度使加剧了对下属的控制,有利于节度使同中央分庭抗礼。

 

(三)监察官任职的相对短暂性。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顾炎武指出,“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汉代的州部刺史是一年一任制;唐代御史台的三院御史,任期也不过一、二年左右;宋代各路的转运使、提点刑狱等更是临时性的差遣。监察官任职的相对短暂性,是由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斗争的尖锐性决定的。监察官的对手有企图同中央分庭抗礼的王公、重臣,有以权谋私的行政长官,有伺机叛乱的军事将领,有横行乡里的地方豪强。据《汉书 • 百官公卿表》中有关“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任职情况记载:这200多年任丞相的计47人,其中任职10年以上的有5人;出任太尉的计26人,此职虽时省时置,但任职10年以上的也有5人;出任御史大夫的计72人,任职10年的仅赵尧一人。由此可见,最高监察长官的任期与最高行政、军事长官相比要短暂得多。47名丞相中,由御史大夫升任丞相的占了22名,而由太尉升任丞相的仅3人,监察官的重要性可略见一般。在72名御史大夫中,有9人在御史大夫的任上被下狱腰斩或被迫自杀,有9人卒于任上,有3人任丞相后被斩或自杀。斗争的尖锐残酷更是显而易见。为保护监察官勇于斗争的积极性,为不断充实和改善行政官吏队伍,都要求监察官任职要相对短暂,以便在这风口浪尖上培养和锻炼更多嫉恶如仇,不避尘世,敢于负责的刚直不阿的斗士。

 

(四)监察活动有法可依

 

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宪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监察。汉代初年就制定了监察六条( ① 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② 二千石[郡守]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求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③ 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④ 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⑤ 二千石子弟峙怙荣势,请托所监。 ⑥ 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以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则以六条监察诸郡官吏与地方豪强,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必须依照法定六条,监察所辖诸郡的官吏,凡涉六条之嫌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此外汉代监察法令还规定,部刺史在每年的八月巡行监察所辖郡国的时候,必须严守诏条的规定,如有违背,其本人即成为受弹劾的对象,可见汉代依法监察之严格。隋代监察制度仿汉代旧制,重申依法监察之原则,颁布了巡察诏条六条,亦即隋代的察吏六条。到了唐代,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大臣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个监察区,专以察吏六条巡行监察地方官吏。

 

(五)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就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册府元龟 • 宪官部 》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优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首先,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逮”。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敢从事此项“高危”作业的。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宝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八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李尚隐“性率刚直,言无所隐”,都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北宋太宗年间,枢密院直学士寇准奏事,不合帝意,帝怒而欲走,准拽其衣,请其入座,再议事。太宗曰:“我得寇准,如唐太宗得魏征也”。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珅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珅。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二、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 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你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两位“酷吏”张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班固在《史记 •酷吏列传 》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后,这样评价:“虽酷,称其位矣。”才当其用,方可尽其职守。

 

隋唐科举制度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如宋朝的台谏官90%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有明一代,非进士出身人员入司宪台受到极大限制,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 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

 

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因而,对于监察官来说,科举正途是保证其人品德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

 

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进士三十年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

 

四、重选任程序。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常识而获得任命。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以后进一步收回宰执荐举台谏官的权力,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如: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副宰相)时,在谏院任职的吴充,有个儿子叫吴安特,是王安石的女婿。由于这种关系,吴充主动辞去谏院的职务。王安石的另一个女婿、侍御史蔡卡,也按照回避法的规定,辞掉了侍御史。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实行实际能力考查,即“试职”。明宣德三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以后及至清代,试职除授成为监察官任命中的定制,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日显突出,相应地,监察官的选任制度也日益趋向严格、周密,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作当是与上述严格任授制度分不开的。

 

(六)严格考核监察官的政绩

 

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宋朝规定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如果上任百日还无所纠弹,就要被罢黜,或调任外官,或受罚俸减薪之处分。同时加大对失职者责任的追究,监察官员倘有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者,除受到同行纠弹之外,也常要负实际责任,严重的,还要遭到惩处。如有案件长期积压、定罪量刑错误、钱粮埋没等项依律处理。

 

(七)制约监察官员的权力

 

古代监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整个政治结构来看,是同体监督,但从结构内部的相互制约来讲,其相对独立,又是异体监督的表现。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不加制约也不行。唐初为了保证御史行使监察权,允许御史“风闻上奏”,即不管所奏之事是否确凿,都不加追究。这固然可以广开言路,鼓励监察,但也可能造成御史滥用职权。至开元年间,唐玄宗便规定弹奏应先通过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再通报中书、门下,然后方可弹奏。唐中宗时又下令弹劾官员必须先送奏章,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当庭弹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御史的权力。宋代又给尚书省以奏报御史失职之权,使政府与监察部门相互牵制。这种制约权力的方法,在廉政肃贪、保证监察制度的正确施行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评价(即历史作用和局限性)

 

监察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作用如何,从来评价不一,有褒有贬。作为封建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监察官员特殊的选任、考课,监察制度的制定、施行,使中国的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内容,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一定时期内曾经成为澄清吏治和消除社会矛盾的积极因素,概括起来有:(1)、打击贪官污吏、澄清吏治,严密控制各级官吏,防止官吏擅权违纪和削弱、分散皇权,以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如:《明律》:官吏贪污受贿获赃银60两以上的,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之刑。各府州县衙门左首的土地庙,就是剥皮的刑场,叫皮场庙。贪官被押到这里,砍下头颅,挂到竿上示众,再剥下人皮,塞上稻草,摆到衙门公座之旁,用以警告继任官员。就连官吏因公乘官府车船、牲口,附载私物超过10斤的,也处以笞刑,最重要受杖60。由于严加整顿,坚持不懈,因而贪污腐败之风渐被扭转。《明史 • 循吏传》专门立传的著名清官达40余人,多于前代。“吏治焕然丕变矣。”朱玩璋整治腐败,执法极严,令出必行,连亲属也不宽容。驸马都尉欧阳伦贩茶谋私,违犯了法令,尽管是他女婿,也被依法以死刑(事见《明史》3664页)。洪武18年,户部侍郎郭桓等贪污粮税,追出脏粮700万石,牵连众多官吏。朱元璋对犯罪者都按律处刑,“一时守令畏法”不敢贪渎。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有多封举报信反映山东巡抚国泰贪污不法,乾隆帝下决心查个水落石出,他派大学士 、左都御史刘墉和江南道监察御史钱沣,去山东办理此案。钱沣料定 和国泰是私党,会相互串通,便决定不与 和 同行,自己换上便服提前出发。半路上,他发现一名奴仆打扮的人乘马从身边飞驰而过,不由心中一警,急忙派人追上去将那人扣下。原来,这人是和 派往山东给国泰通风报信的。钱沣心里更清楚了,但他表面不动声色。到了山东检查官府的银库时,和 只要求 抽查一下,没发现什么问题,就下令不再查了。第二天,钱沣暗中继续调查,发现了大量不符合官府标准库银的杂色银两,这都是国泰从各家商号借来充数的,应付查检的。盖子揭开后,暴露了国泰贪污受贿,以及山东亏空200万两白银的实情。结果,乾隆帝赐令国泰自尽,籍没家产。这是比追赃更为严厉的处罚。乾隆帝对于贪官的惩处是很严厉的,对于被揭发的督抚一级的贪污案件,都要亲自过问并做出严肃处理。清代二品以上的高官(相当于今天的正部级干部)因贪污被判死刑的有41人,而乾隆一朝就有27人,其中督抚有17人。乾隆在位60年,差不多两年就杀掉一个相当于今天正部级的贪官,惩贪的力度是很大的。(2)、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如:减缓土地兼并。两千多年来,土地兼并造成大批中小地主的破产和自耕农的逃亡,直接威胁到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减缓土地兼并成为历代统治者必须应对的一项中心工作。汉武帝手定六条的第一条,就是要求监察官员对“田宅逾制”的“强宗豪右”予以坚决打击。唐代、明代莫不如此。(3)、调节各级官僚机构之间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的关系,使朝廷的政令得以顺利贯彻,朝廷的纲纪能够很好地维持;整肃吏治,使文武百官尽忠职守,充分发挥封建官僚机器的统治效能。(4)、正君过,明得失。为统治者出谋划策,缓和阶级矛盾,加强封建政权。一是使皇帝偏听偏信有所克服;二是对皇帝制法毁法有所制约;三是使各级官吏不至过分独断专行,为非作歹;四是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民理冤、请命。监察制度的作为,无疑给官场一点生机,给百姓一线求生的希望和诉冤的勇气。

 

然而古代监察制度也有其局限性,作为“耳目之司”的监察机构,既受命于皇帝,也决定了它必然听命于皇帝,其御用性突出,局限性明显。

 

(一)御用性决定了监察制度对皇帝的依赖性。一是监察作用的大小,依赖于皇帝政治上的开明程度。二是监察官员的生死荣辱依赖于皇帝的喜怒好恶。唐代御史中丞魏元忠“政号清严”,为奸佞所陷,“前后三被流”,有一次已押赴刑场问斩。武则天对其屡遭诬陷感到不解,魏元忠答道:“臣犹鹿也,罗织之徒有如猎者,苛须臣肉作羹耳。此辈杀臣以求达,臣复何辜。”

 

(二)监察制度的御用性决定其缺少人民性。尽管监察官有时的诤谏看来是为国为民,有悖于皇帝的旨意,但那大多也是为皇帝长远利益着想。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大多还是主观上为君,客观上为民。在历史上常常看到,当替人民说话与皇帝负责相矛盾、相冲突时,大多数是前者让位于后者。即使是比较杰出的监察官也在所难免。

 

(三)监察机构的御用性决定监察权限的不确定性。宋朝皇帝为了削弱相权和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片面吸取中唐以后“君弱臣强”教训,赋予监察官过大的权限。在中央,御史和谏官们可以任意纠弹执政大臣。宋仁宗时,谏官、御史以小事弹劾,使9名宰相被罢免。在地方,通判又“常与知州争权”。监察官越权干预行政权,造成政事混乱,行政官吏无所适从。当皇帝不信任监察机构,或皇帝被人操纵时,监察权限又极度缩小。监察权限的这种不确定性是监察制度的致命弱点,也是封建社会各朝代政局不稳的一大重要因素。

 

(四)监察制度的御用性,常常使监察官成了政治斗争的牺牲品。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的御用工具,监察官常被派去应付最险恶的局势,处理最棘手的问题,难免树敌过多。西汉御史大夫晁错为巩固中央政权,上《削藩策》,引起诸侯怨恨。当叛军以“请诛晁错,以清君侧”威逼景帝时,被称为“明主”的景帝,竟将“锐于为国远虑”的“智囊”,不避身家性命的最高监察长官——晁错,斩于东市,其家“无少长皆 弃市 (在闹市执行死刑并暴尸街头的一种刑罚)”。企图以此换取刘濞退兵。历史上,连晁错都难免做屈死鬼,其他监察官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

 

监察制度的御用性所带来的种种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监察机构职权削弱,君臣的主奴关系加强。在汉唐,君臣还可以坐而论道,监察官对皇帝不但可以面折廷争,甚至还可以抗颜拒制,行使封驳之权。而到明清,臣子却只能跪领圣旨。二是监察官员鱼龙混杂,加剧斗争的残酷复杂。由于重要的监察官大多由皇帝亲自任免,而皇帝往往又是以其一己之见,独断之意任人,因而鱼龙混杂难以避免,内部斗争残酷复杂。唐代武则天时,既涌现出御史大夫狄仁杰等杰出的监察官,同时也出现了御史中丞来俊臣等监察官中的渣滓、败类。三是监察官员卖身投靠,成为宦官外戚的帮凶。监察机构的御用性决定它必须听命于、服从于皇帝一人。当皇帝受制于外戚时,有的监察官也就投靠外戚甘当走卒;当皇帝受制于宦官时,有的监察竟然卖身宦官成为帮凶。四是监察制度存在的弊端,自身难以纠正克服。由御用性造成的先天不足,是监察制度本身难以消除的。事实上,在“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有什么样的皇帝,就有什么样的监察制度。监察机构对皇帝的依附性、监察制度的缺少人民性、监察权的不确定性、监察队伍的鱼龙混杂、监察官员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等等局限,确非监察制度本身所能克服纠正的。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官(监察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统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

 

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的。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为什么呢?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将这种模式再作分析,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归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同时还存在很大漏洞:

 

(一)进贡是一个堵不住的大漏洞

 

事实上,任何监察法规都无法堵住官场上腐败的大漏洞。清代有一个习俗,总督、巡抚等地方大吏进京觐见皇帝,都要进献贡物。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正月,云南一个叫海宁的地方官进京,乾隆帝召见他时,询问起云贵总督李侍尧的情况,海宁说了许多好话,可背地里又议论李侍尧贪婪的事。这些话传到乾隆帝的耳朵里去了,他下令军机大臣审讯海宁,海宁终于供出了实情,由此牵出了李侍尧的案子。李侍尧是以会进贡得到皇上赏识的。有人统计他从乾隆十八年(1753年)任热河副都统至事发时的27年间,有档可查的进贡就有120多次,最多的一年进贡多达9次。在今天北京故宫博物院珍藏的文物珍品中,就有李侍尧当年的贡品。置办贡品需要大量的银子,这些钱从哪里来呢?一部分是靠勒索部下,再就是贪污所得了。按照清朝的反贪法律,刑罚有笞(用小竹板打20-50下),杖(用大竹板打60-100下)、徒(就近发配2-5年)、流(发配到远方,以3000里为限)和死罪五种。死罪分死刑立即执行(叫斩立决)和缓期执行(叫拟斩监候)。乾隆帝让各地的总督、巡抚对如何发落李侍尧表态。大多数人说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但乾隆念他进贡有功,还是将他定为死缓,给他留了一条活路。乾隆帝治标不治本,他处治了李侍尧,却没有触及进贡制度,而这个制度是清代官吏搞腐败的一个根源。

 

(二)议罪银和捐纳是另外两个大漏洞

 

议罪银又叫自行议罪银,形成于乾隆时期,是对高级官员渎职、违纪、侵贪等行为的一种处分形式,罚一笔钱,即缴钱抵过。有的根本没有过错,但皇上随便找个借口,你也得认缴一笔钱。缴银的数量,少则万两多则几十万两。这种做法的严重后果是用金钱代替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使许多官吏的不法行为得到包庇,败坏了吏治。捐纳就是买官卖官,是在顺治年间开的口子,后来口子越来越大,一些职位都形成了定价。比如乾隆时道员一职的价位是13120两,知府10640两,知州4820两,知县3700两。乾隆帝的父亲雍正帝在位时,总督的年薪为180两白银(但养廉银高达15000-20000两左右),巡抚的年薪为150两(养廉银为10000-20000两之间)。如果抹平这两个时期的物价之差(估计不会太大),即可看出,一个道员和知府的身价,和巡抚一年的收入差不多。这在有钱人(主要是商人和地主)看来,并不是不可接受的天价。他们买得官位后,首要的任务就是拼命地贪和占,以捞回买官的成本。捐纳是清政府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同时也为官员搞腐败多提供了一条途径。像这样的腐败漏洞,监察法规是堵不住的。

 

总之,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制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部分,其体制之健全,沿革之清晰,规制之详密,实为世所罕见,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曾在整饬吏治和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然而,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严密,都没有使封建专制王朝的吏治得以澄清,也未能使监察官吏自身获得永久的疫力,最终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

 

四、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中国监察工作的启示 

 

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一层意义上,彻底根除了劳动人民受压迫、奴役和剥削的状况,整个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是为劳动人民谋福利,真正是天下为公。以天下为公,使新中国的劳动人民享受到了比古代社会丰富得多的物质文化生活和优越得多的民主自由权利,这正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然。按照我们的愿望,社会主义制度正应该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出现政治无比清明的景象。为达此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政务院就设立了以谭平山为主任的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冬,被誉为铁面无私的女包公的钱瑛出任国家监察部部长。但因为“左倾”“右倾”干扰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监察部门没能正常行使职权,没能发挥正常的职能作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为了维护党规党纪,切实搞好党的作风建设,决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任第一书记,从此,纪检书记任常委已成定例。为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1993年,中共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决定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新中国自建立至今,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作风时有出现,而且有时甚是猖狂,从1951年“三反”运动中的刘青山、张之善到新时期的成克杰、胡长青等无不触目惊心。从1992年10月到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万多件,结案67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66.9万多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万余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1998年至2000年的3年中,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涉嫌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6455人,厅(局)级干部423人,省(部)级干部13人。这说明中共惩治腐败的决心是巨大的。但是监察制度面对这些事实也显得过于疲软,没能充分的发挥积极的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监察主管应积极对自己的监察范围负责,支持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以保障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它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

 

(三)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除了借鉴古代监察官选任的三项条件外,还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四)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其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掌握监察人员的实绩,进而决定其奖惩、升降。在这一方面,同样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五)借鉴古代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的特点,充分发挥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此,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把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作者系全市优秀教师 漯河实验高中 历史教师、高级讲师)  

注:都察院:官署名。汉以后历代都有御史台,明初改设督察院,最高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分十三道,设置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考察官史。清代改长官为左都御史,裁撤佥都御史,以六科给事中并入,成为最高监察、弹劾机关。

 

 

六科给事中:明初沿前代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408年)开始分为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给事中辅导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六部,纠弹官吏。清初沿明制,雍正元年(1723年)并入都察院,职权范围已大为缩小。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撤消六科,仍通设给事中。

 

 

科道: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明代俗称两衙门。

 

 

谏院:官署名。宋初由门下省所置,以分隶门下、中书的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掌规谏朝政缺失,得对大臣及百官的任用,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意见和主管弹劾官吏的御史台并称“台谏”。元以后不设。

 

 

集书省:官署名。南北朝时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掌规谏、评议、驳正违失等事,以散骑常侍为主官,或称散骑省。隋代并入门下省。

 

 

给事中:秦官,两汉沿置。为将军、列侯、九卿,以至黄门郎、谒者等的加官。均给事殿中,备顾门应对,讨论政事,其性质如清代的“内廷行走”。晋代始为正官。隋唐以后为门下省之要职,在侍中及门下侍郎之下,掌驳正政令之违失。唐一度改称东台舍人,旋复旧。元代门下省废给事中又兼修起居注。明代采宋时给事中分治六房之制,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人,抄发章疏、稽察违误,其权颇重。到清代则只设六科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均满汉各一人,于雍正中改隶都察院,实际与御史无职能权上的区别,一般尊称为给谏。

 

 

散骑常侍:三国魏置。在皇帝左右规谏过失,以备顾问。晋以后,称员外散骑常侍,往往预闻要政。南北朝时属集书省。隋代属站下省,唐代分隶门下省和中书省,在门下省者称左散骑常侍,在中书省者称右散骑常侍。虽无实权,仍为尊贵之官。宋代不常置,金、元后废。

 

 

司隶校尉:西汉始置,掌纠察京师百官及所辖附近各郡,相当于州刺史。魏晋以后,所辖区域改为州,称“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