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莎克罗斯多少钱:铁道债曝乌龙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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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债曝乌龙诈骗案

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周刊 2011年12月26日 12:33  

    1995年的数百万铁道债突然浮出水面,面对突如其来的持券者,铁路公安派出专案组将其抓捕。一场乌龙诈骗案结束之后,持券者却兑换无门

  本刊记者 白兰  12月9日上午,刘平、靳福东的家人和代理律师就铁道部拒兑1995年铁道债一事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随后,本刊记者采访了两位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面对记者,刘平直摇头叹息,称立案并不顺利,并向记者讲述了这件历时两年半的风波。

  今年46岁的刘平是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陵北村的一个普通村民,穿着朴素,酷爱收藏。2010年5月末,一张来自济南铁路公安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将刘平卷入了一场“铁道债诈骗”的乌龙风波。一年半后,公安局归还调取证据,并表示不存在诈骗,但刘平等人持有的面值255万元的1995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却不能兑付。

  几经波折的刘平深觉不平,与另外两名当事人靳庆华、靳福东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杨航远律师,准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下称“铁道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证券”)齐齐告上法庭。

  铁道债风波缘起

  刘平、靳庆华、靳福东三人是山东同乡,也是相交多年的朋友。这场铁道债风波正是从靳庆华开始,由其三人持有的、面值共计255万元的1995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引发的。

  靳庆华是山东省邹城市峄山镇人,一家六口,生活拮据,现在在广东东莞打工为生。2009年初,靳庆华因为超生需要向当地计生部门缴纳6万余元的罚款,但由于经济困难难以支付。不得已之下,靳庆华拿出手中有3万多元的铁路债券,计生部门表示如果该债券有效可以以此偿付。随后,靳庆华带着37张债券前往北京进行兑付。这笔债券正是1995年由铁道部发行,华夏证券承销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单张票面价值1000元。该批债券是铁道部继1992年7月后,第二次发行债券。靳庆华在电话里告知记者,他持有的债券全部来自其山东同乡刘平,刘平因欠靳庆华债务,属于抵债性质,当时刘平告诉靳庆华,这些债券可以收藏,也可以拿到市场去卖。

  刘平告知记者,“这些债券我也不是一次性买来的,最早买的时候大约是1998年前后,2008年才开始大批的买。我在北京、上海、河南、成都等多地打听,只要市场上有我就买。当时也没多想,就觉得铁道部是国家大单位,信用度肯定好,发行的债券也是AAA级的。”

  靳庆华拿着这37张债券来到北京,却被告知华夏证券已经破产清算,于是他找到了接收华夏证券全部证券业务的中信建投。经过双方沟通,中信建投向铁道部汇报了该事。随后,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工作人员洪泉和中信建投的被授权人将这37张债券送往西安进行鉴定。

  2009年7月3日,该债券的印刷机构西安西正印刷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称,“经我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上述票面基本情况符合印刷原样,防伪技术符合原样,票面本身应为我公司印制。但此37张票据号码段跨度较大、号码有不连接现象,且票面无发行章,故本鉴定只对票面本身负责,对票面以外的发行与流通过程不负责任。此鉴定一式四份。铁道部一份,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一份,持券人一份,西安西正印刷有限公司存档一份。”

  当天,中信建投与靳庆华经协商后签署了《债券买卖合同》。中信建投作为甲方,同意在与铁道部的代表共同检验证明标的债权为真实后购买该债券,并向乙方靳庆华开具收据。中信建投以50320元(其中:债权本金37000元,利息13320元,该购买款金额扣除了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3330元)购买了靳庆华手中的37张债券。

  在这场交易中,针对标的债券,中信建投采用的方式是“购买”,而非“兑付”。上述合同中也明确陈述,“甲方与铁道部对乙方的债券兑付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本合同仅适用于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本合同项下标的债券的购买,不代表甲方将对乙方与铁道部已发生或未发生的任何其他争议承担任何责任。”

  针对该事件,记者致电中信建投,其工作人员表示知道此事,但不便以个人身份接受媒体采访。随后,记者联系中信建投总裁办,但目前还未得到答复。

  至此,37张债券的买卖告一段落,但这仅仅是此后更大风波的一个开始。

  乌龙诈骗案

  将手中的37张铁道债卖出后,靳庆华此时手中还有该类债券面额30万元左右。有了之前的经历,靳庆华很快联系了铁道部,想将其余的债券一并兑付,这对经济困难的他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意外收获。可是这一次,他不但失望而归,还惹上了官司。

  当靳庆华拿着30万元铁道债来到铁道部进行兑换时,面对数量如此之多的债券,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开始担心,认为“可能有问题”,随后报案。由于靳庆华的债券都来自刘平,警方要求刘平就“债券来源”写一张证明。此时,刘平才知道自己给靳庆华的债券已经被卖了5万多元,而自己也因此被卷入该案。

  2010年5月31日,济南铁路公安局以涉嫌合伙诈骗传唤刘平,并以调取证据为由扣押了刘平手中1199张债券,面值金额119.9万元。办案单位为铁道部公安局专案组。而由济南铁路公安局开出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只写明了扣押物品,案由一栏为空。

  6月22日,公安局来人取走了之前济南铁路公安局开给刘平的“调取证据清单”,给了刘平一张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开出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额外取走三张债券。刘平称,“第二次他们来的时候告诉我说,这个事情涉嫌诈骗,他们已经立案调查。我要求他们写明更换原因,但被拒绝了。”

  6月24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对靳庆华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

  2011年6月,已临近解除取保候审时间,警方让靳庆华来趟北京,并说可以协调解决。靳庆华将此事告诉了刘平。而据靳庆华所说,在这一年间,他并未接受过警方的调查。

  8月6日,奔着“协调解决”的刘平从山东老家赶到北京。而这一等又是整整三个月。据刘平回忆,“那时候我找到北京铁路公安局,他们说你再等等。我说当时你们调查说如果没事就归还我的东西,他们说东西是肯定不会归还给你了,我们可以用行政手段给你销毁。后来他们又说还给你可以,但要打孔、剪角或盖作废章。”刘平认为他交上去的债券都是完好无损的,公安局不能做出这样的处理。

  当年11月17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向刘平开具“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归还了其之前被扣押的铁路债券共计1202张。据刘平介绍,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该笔债券是合法所得,不存在伪造和诈骗的问题。而公安局同意归还这些物品的前提是要求他在笔录上签字,并告知他这些债券是已经兑换过的,他可以买卖、转让,但是不能兑换。

  针对以上侦办过程,记者致电铁道部公安局综合处、北京铁路公安局宣交部及当时经办该案件的警官之一,该名警官表示自己正在外地办公,不愿意就此事接受采访。

  此前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表示,经调查,资金清算中心有当年给华夏证券的划款记录,也有原华夏证券的证人证言表明该批次债券被兑换过,只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而未作作废处理。靳庆华二次兑付,按说属不正当所得。如果对方执意兑付,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来解决。就此记者联系铁道部新闻处及综合处进行采访,但直至截稿尚未得到回应。

  对此,当事人刘平认为自己持有的债券票面是干净完整的,没有任何作废标记,铁道部的这种解释不能被接受。而另一位当事人靳庆华也表示,就算是兑换过了,内部工作的失误,怎么能让老百姓承担损失。

  律师函发向铁道部

  在采访期间,刘平将现有的债券出示给记者。在该债券背面印有《发行章程》,共计11项:本债券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本债券发行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承销人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由中国铁路建设基金担保;本债券经债券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级别为AAA;发行金额为人民币拾伍亿叁仟万元整;票面值为人民币壹仟元整;期限三年,年利率为15%,计单利,不实行保值贴补,满三年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另计付利息;发行期为二十天,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发行,发行首日开始计息;发行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本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抵押,发行期结束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本债券投资人不承担利息所得税;办债权到期在原销售机构兑付。

  根据该《章程》,华夏证券应该负担该笔债券的兑付责任,但如今华夏证券已经破产清算,不具备经营债券兑付业务的资格。杨航远律师也表示,“华夏证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经营性的业务全部要停止,比如债券兑换就不能再进行了,他们的人员基本都被遣散了。留下来的律师、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都是为公司的后续事务进行清理,它不能再代理兑付业务。”

  “一般情况下,承销商在破产清算时有义务向债券持有人就债券的兑付问题进行说明。但我们并没有找到华夏证券在这方面的书面说明。而铁道部与华夏证券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其是否划拨资金给华夏证券和其是否兑付债券是两回事。”杨航远如是告知记者。此外,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发行人应该履行对债权人的兑付义务。但如果铁道部和华夏证券在委托代理时另有协议,则另当别论。”

  另外,法律专家认为证券承销本质上属于证券买卖行为。有价证券是一种特定财产内容的财产权凭证,证券经承销而成功发行,认购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即可凭借证券享有特定的财产权。就企业债券来说,其是一种债权性证券,即证券持有人享有向证券发行人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的一种证券。但是,如果双方另有协议规定,则需按协议约定进行。

  11月23日,受刘平、靳庆华、靳福东三人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朱庆标、杨航远律师向铁道部发出《律师函》,表示“现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无法代理铁道部兑付。故恳请铁道部按照发行章程的承诺向刘平等三人履行兑付义务。请铁道部在2011年12月1日之前给予是否兑付以及如何兑付的答复,以免诉累。”对此,杨航远律师称铁道部方面并未给出回应。此外,他们也通过一些途径和铁道部接触,但铁道部都拒绝兑付。

  12月9日,当事人和律师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请求判令被告铁道部兑付原告面值为20万元的债券本息共计人民币29万元;被告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兑付义务。

  记者了解到,法院以“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暂缓立案,称还需经过进一步审查,会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12月20日,记者再次联系该事件代理律师了解到法院方面仍未做出任何答复。

  对此,杨航远律师认为法院的这一做法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杨航远律师还表示,“铁道债是铁道部通过合法途径发行的,应该对投资人履行兑付义务。尤其是今天,铁道部还在不断地向社会发行新的债券,这就更需要一个最基本的诚信,对债券的购买人或投资人承担责任,对他们的投资行为按照承诺还本付息。对这整件事,我们需要一个法律上的说法。这也是我们启动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事人刘平也称,“整件事是从债券开始的,也得从债券结束,为什么不给我兑付,我希望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向铁道部讨一个说法。”

  铁道债引发的乌龙诈骗案告一段落,而该事件的后期发展尚在观望之中。该批次铁路建设债券是否能兑付,当事双方将如何收场,还需等待法院的判决。

  本刊记者曹圣明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白兰 】 (责任编辑: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