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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龟速离职与神速复出?

人民论坛    2011年12月25日  编者的话: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沿着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

  事件回放:

  拆迁问责第一案,在一年之后,给了当时为舆论的胜利、正义的伸张以热烈掌声的民众一记意外的耳光———两“建国”复出了。

  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证实最近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又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再如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在悄悄复出之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进京抓记者被撤职的辽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来源:法制日报 )

  伤民心的被问责官员屡屡复出

  1年复出不违规,公众为何仍不满?

  虽然对问责官员的再任用并没有违反规定,但如果没有厘清问题和责任的所在,那么复出也不合理。这些问题不给出公开解释,民意自然不买账。

  王贵秀:如果问责没有厘清问题和责任的所在,那么责任官员的复出自然也不合理。按理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其辞职,即使官员真犯了错也不该一棒子打死,终身不能为官。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问责就是在走过场,在风口浪尖上让官员退下来,避避风头,起到舒缓矛盾的作用,而后照样官复原职高枕无忧。如果说责任官员的复出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也不必如此“低调”。我认为,民意不满也正来源于这样悄无声息、说法不明确的复出。

  刘明望:下马确实不意味着绝对退出行政系统,如果真的改正错误,转到一个能“有所为”的岗位上也不算人力资源的浪费,但程序上的公开,保证民众知情权很重要。虽然对问责官员的再任用并没有违反现行组织、人事规定,是合法的,但是1年刚过,他们真的就适合又回到平级的领导干部岗位上吗?哪些证据能给予证明?这些问题不给出公开解释,民意自然不买账。(来源:南方日报)

  官员问责制度在老百姓心中成“儿戏”?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白智立认为,要避免官员问责制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成“儿戏”印象,各级人大应履行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责,对问责官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力量和媒体监督等非制度力量结合起来,才能够使得政治健康发展。”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若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这意味着,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复出“合法”又“合规”。

  不过,“这种重大事件,政府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向公众解释说明问责官员复出和重新任职的理由。这是政府本应承担的说明责任。”白智立说,“而现在,人大缺位,政府失声,最后只好通过媒体、大众来监督甚至谴责,这是非常不理想的状态。”(来源:财新网)

  免职官员复出拷问问责制度

  问责依据不清

  与普通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不同,一般将严格的官员问责依据责任的分类有所不同,即政治问责、道德问责、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各有不同,由此导致的官员问责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一般认为对应于官员的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理论上讲,各种问责的依据应有所不同,各依其法,但在我国,这几种类型的问责法律依据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往往相互混淆,层位不清。"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鄯爱红指出。

  竹立家认为,目前我国的问责不仅比较乱,而且用得也过于宽泛。

  他介绍说,根据国际惯例,问责一般属于政治层面的安排,那些负有决策及政治责任的官员才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如果随意扩大问责的范围,就可能造成问责混乱和不严肃的后果。

  因此,这些官员对自己的行为负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时,必须引咎辞职或勒令辞职,至于那些胡作非为而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则应该按照相关的纪律处罚和法律法规处理,承担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军鹏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干部定责仍有许多难题,例如不同层级之间责任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等。(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之间的混淆

  中国在问责问题上最重要、最紧迫的是防止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之间的混淆,防止被问责官员以主动甩掉“乌纱帽”的方式来逃避牢狱之灾。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存在着重大区别,有着不同的承担方式,必须严格区分开来。有些官员的行为明显违法、甚至触犯了刑法,但是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只追究其政治责任,或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最后并没有由司法机关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官员问责的效果招致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一点上,相对于以前的相关问责制度,《暂行规定》有了较大的改善。《暂行规定》对被问责官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分类,如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非常清晰地界定了问责的责任范围,明确区分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来源:中顾法律网)

  问责制度亟待规范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逐步开始关注问责。过去,除非官员触犯党纪国法,才按党纪政纪追究。问责,则是即便官员不触犯党纪国法,但是在其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做过一个统计,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包括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通过对上述文件中零散的问责复出规则进行梳理,沈岿发现,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统的应对,既有规则不仅短缺,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而且,这些规则丝毫没有体现对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

  “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一律质疑的怀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沈岿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来源:法制日报 )

  结语:本世纪刚刚开始起步的中国官员问责,随着一轮又一轮问责风暴的展开,已渐入正轨,而与此相伴的官员复出也正跟在后面蹒跚学步,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网综合财新网、法制日报、南方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