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坡泥紫砂壶泡什么茶:对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共有基础丧失”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5:18:34

对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共有基础丧失”的思考

2010年04月20日16:55东方法眼王凌坤18202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的除外。

物权法自出台以后使用率相当高,是一部实实在在的实用法,而其中第99条也被频繁引用到法院判决中。前些日,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对老年夫妻,共有4子女,由男方与前妻所生,但夫妻共同抚养成人,现子女皆成家已离开两老,两老共居于100平米大宅中,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年前,男方由于长年累病,终离世。其余财产皆以分割,唯对此房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母欲变卖此大房置换一小房养老善终,卖房款项众人按遗产比例分配。而四子女则不同意,认为房屋仍存在升值空间,需要保值。由于老母和子女感情不深,且常年矛盾,现老伴逝后,独居寂寞,执意换房,遂一纸诉状将四子女告上法庭,欲分割变卖此房产。

此类“一老逝去,未亡人与子女产权纠纷”的案例极为典型,刚接触到此案后,我第一感觉是法院可以对5人的份额加以确定,但老母变卖房产的诉求,如要得到支持,需要老母的积极举证,也就是析产容易,分割难。虽然法条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在学界普遍认为,遗产在继承后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而如果确定份额之后,究竟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尚未明确定论。但从《继承法》第25条来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自继承开始,遗产即归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产生遗产共有。共同继承人对共有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理解为在各共同继承人确定了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遗产尚未分割时,各继承人按照已确定的遗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把这种遗产份额确定后的共有作为按份共有来看比较合理。结合此案,如果老母的分割要求要得到支持,可以从份额确认前和确认后两种情况来入手,

(一)份额确认后认为是按份共有,如要分割,则引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按份共有产处分,需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此案房产经分析后,老母只占60%份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

(二)份额确认前俩老人共同共有,则引用物权法第九十九条,需“重大理由”或者“共有基础丧失”才能处分该不动产,现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两个含义重要的词作出有权解释,但在学界和法律实践中,对这两个词常用的如下的情形做解释,“重大理由”,本人或者双亲患重病,急需资金治疗,不得已变卖房产。“共有基础丧失”,夫妻离婚,婚姻关系灭失,难以再共有同一房产,故必须分割。

综上来看,本案中老母变卖房产的要求尚未明确法条立足点,如要胜诉似乎颇有难度。但回到本案的案情来看,老母与子女素来不合,二儿子甚至曾经动手伤人,(有公安出警通知,居委调解书为证)加上老伴已去,一老独守空房,难免触景生情,倍感寂寞,在如今家庭房产纠纷日益凸显的情况下,老年人的合理利益应当获得维护。

法院在保证法律可预测性,威严性的情况下应该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任务,所以要支持老母诉求的同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故仍要从上面两方面考虑,假设从份额确定后着手,以按份共有分割,通过简单计算可得,遗孀的产权份额若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那双方子女只能是两个以下,而上世纪的普遍情况,每家每户通常都是子女满堂,两个子女甚至独生子女这种情况相当少见,由此可知,如要从份额确定后,按份共有分割来保护孤老的权利相当困难。

既然如此,只能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两个关键词来进行解释加以利用,其中“共有基础丧失”显然是个很好的切入点,查阅相关资料之后,发现“遗产分割”确实也与“婚姻灭失”被部分学者,法官共认为是“共有基础丧失”的一种情形。结合法理思考分析,这么解释也是有理有据的。本身房产只属于两夫妻共有且只由两人居住,对于房产的处分也需两人共同决定方可作出,但一方过世之后,发生遗产继承,其财产份额由多子女及老伴继承,原本双方共同行使的权利,变成由不再属于同一家庭关系的多人共有所有,显然不利于财产的处置也不利于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所以此时应该认为,子女继承的部分只是财产份额,而不是继承已逝者对于财产的意思表示权利。同样的情形,在合伙人继承制度上也有类似规定。既然有理可循,有情可原,把这类情形作为“共有基础丧失”的一种作为解释显然也符合我国“以民为本”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