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穆之传答案:浙江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调查:调螺丝需500元(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8-3-3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41:41

浙江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调查:调螺丝需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14:49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根保险丝要300元,调一个螺丝要500元,没用吊车也要收吊车费,汽车进入维修厂如“羊落虎口”,车主恐惧得宁愿弃货也不愿报警求救。今年3月初,国务院纠风办对浙江省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进行督察。

  浙江省某地市一家较有实力的汽修公司负责人说,他们一直想进入高速公路施救市场,但因阻力太大未果。因为“高速施救有大量潜规则”。

  □本报记者孔令泉洪亮发自杭州

  安徽车主周晓驾驶一辆运载瓷砖的半挂大货车,行驶在浙江省甬台温高速公路蒲岐段时,不慎冲下边坡。满车的瓷砖散落一地,附近村民见状蜂拥而来哄抢货物。

  当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然而,周晓做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举动:主动弃货不要,也不要求施救。原因很简单:施救费太贵!

  与其被强制收取高额施救费,像周晓这样的车主宁可放任村民哄抢货物。

  在浙江省,针对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的投诉近年骤增。施救乱收费已成为高速公路上空的一片乌云。

  今年3月初,国务院纠风办对浙江省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进行督察。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要求,浙江省物价局从3月开始对全省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开展整治。

  高昂的收费

  如果不是一次意外事故,在浙江诸暨人陈海滨印象里,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还只是同行中的一种传说而已。

  2月29日清晨5时多,陈海滨开着一辆半挂大货车从诸暨运货到上海。车子上了沪杭高速公路,在开到嘉兴段时,前轮胎突然漏气。

  车还没停稳,后面的一辆轿车就追了尾——轿车前部插到了他的车尾下。

  陈海滨不像周晓那样弃货,而是选择报警。高速交警赶到的同时,有3家不同的施救公司也到了。令陈海滨意外的是,施救公司要收近5000元费用,这大大超出他的预料。其中嘉兴市全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他收取了1750元的维修费用,嘉兴另一家汽车修理公司收了他3000元的吊车费。

  陈海滨根本没用吊车,车是自己开到修车场的。于是,陈海滨与汽修公司争执起来,汽修公司最后只得退了吊车费。

  陈海滨觉得全顺公司收他1750元也不合理。全顺公司收费有三项内容,一是把货车的后保险杠切断,使两车分开;二是更换了两个毁损轮胎;三是抢修起步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陈海滨的货车是属于五类车,切割车体费每车次为100元;拆换两个轮胎两个轮毂,加上允许收取的抢修起步费,3个项目总共应收530元。

  但是,全顺公司始终坚持自己的收费合情合理,并且声称:除非交钱,否则别想开走车。陈海滨无奈只好付了175 0元的维修费。“明明有收费标准还敢乱收,简直就是明目张胆抢钱!”陈海滨气愤地说。

  执法者的困惑

  2004年11月,浙江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了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新的收费标准。但之后两年的实践表明,乱收费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

  据浙江省物价局统计,2006年查处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举报27件,2007年这类举报继续呈上升趋势。

  按规定,未应当事人要求到达现场拆换轮胎的施救车辆,免收起步费,只能收取相应作业费。但事实上,许多施救公司“不请自来”,仍然强行收取起步费。

  一些施救单位还收取维修费、预警费、氧气费等五花八门的费用,提高标准收取拆补轮胎、拆装轮毂、切割车体、货物驳运等费用,对需要提供零配件的,价格更是高出市场价好几倍。

  2006年10月9日,车主汪先生在杭州绕城高速抛锚后,杭州锦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公司前来施救,只对一个轮胎的螺丝进行加固,却收取了500元维修费。两天后,另一名车主戚先生在杭州绕城高速发生交通事故,也是被这家施救公司拖到海宁新富停车场。停车场向他列出一张清单,上面有施救费、起步费、清理费、材料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共3390 元。经物价部门查实,有1260元为乱收费。

  “施救费有收费标准,但维修费是市场放开的,施救企业往往高于市场价收取修理费,我们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可奈何。”浙江省嘉兴市一位物价执法人员坦诚道出了物价执法的困惑。

  这位执法人员曾接待过一位车主投诉,这位车主情绪激动地称施救企业换了他车上一根保险丝竟收费300元。“但我却无能为力,作为执法人员我感到很悲哀。”

  施救企业由交警指定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陈柳裕分析认为,尽管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在十几年间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至今政府未对承担和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全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作过统一规定,只有一个简单的原则:“政府宏观调控、专业机构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市场有效竞争、依法统一行政。”

  在浙江省境内有10多条高速公路,大多属国有。浙江省规定高速公路的清障施救,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包括拖车、吊车、换轮胎、货物驳运、车辆停放等。施救收费采取政府定价,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但由于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自营施救较少,基本上是以外包的形式,即由社会上的汽车维修公司来承包,承包公司每年上交一定的“资源费”。资源费收取的数额不等,他们公司按每公里每年3000元收取。

  这位人士称,施救公司是企业,自负盈亏,不可避免地将资源费转嫁到车主身上。

  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汽修企业想来就来得了的。

  常见的情景是,当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时,首先赶到的是高速交警,施救企业往往由交警指定。而在浙江省,多数地方施救企业已与报警电话联网,一旦当事人报警,会出现施救企业和交警几乎同时到达现场的情况。但这些施救企业往往是指定的几家,车主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一名高速公路的主业透露,这些施救企业与交警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否则高速公路业主也不会请他们做外包。 

  高速公路施救的潜规则

  浙江省某地市一家较有实力的汽修公司负责人说,他们一直想进入高速公路施救市场,但因阻力太大未果。因为“高速施救有大量潜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地方的交警尽管自己不直接收费,但与施救公司相互勾结,从中渔利。

  在浙江高速公路上,这种情况也并非罕见。当事故发生后,交警不由分说,让施救公司将事故车拖到该公司的停车场。入了停车场后的当事人犹如“羊落虎口”,在这里,被救车辆只能任其宰割。

  正是由于高速公路施救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强制性,一些外包企业看中其中的利益纷至沓来,在利益的追逐下乱收费,使“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散发出浓浓的铜臭味。

  “我们心里都清楚,施救企业与交警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但是很难抓住证据。”浙江省某市一位物价执法人员说,“正因为如此,一些施救企业在物价人员前来执法时口气很硬。”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价执法人员说:对这种乱收费行为,我们一般是退钱了事。因为我们知道这些施救企业背后的利益纠葛,处罚有压力,犯不着。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人士称,由于高速公路位置的特殊性,尽管省物价局对施救收费都有具体的项目规定,但基本是按举报来查,而真正举报的毕竟是少数,多数自认倒霉。

  事实上,一些施救企业在本不需要吊车的事故现场,开来了吊拖合一的车辆;明明小吊车就能搞定的事,偏偏开来大吊车。目的是为了多收吊车费。

  国务院纠风办督察整治

  按规定,高速公路业主对施救企业负有监管职责。但实际上,一些高速公路业主对施救企业乱收费抱以同情和理解的态度。在2004年浙江省物价局新标准出台后,一些高速公路业主纷纷为施救企业鸣不平,认为收费标准太低。

  而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迄今为止,对举报施救乱收费行为,只是责令施救企业退还,基本无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高速公路业主将施救外包而监管失控的指责,高速公路业主似乎也有苦衷。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称,施救需投入大量的设备和人力,如果自营,员工要交“五金”,每天的收支根本无法平衡。更主要的是安全问题,施救是高危职业,这会给公司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节约成本和避免安全上的压力,大多数高速公路业主对施救采取了外包形式。今年3月初,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要求,要求浙江省各地物价部门摸清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情况。浙江省物价局表示将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规范措施。

  “在当前的情况下,至少施救单位应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凡不明码标价的都应受到查处。”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

  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纠风办也将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督察,着手整治。浙江省政府纠风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重点将检查高速公路业主,高速公路业主不可收资源费。

  有迹象表明,在舆论压力下,一些高速公路业主已有所触动。从今年1月开始,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与施救企业的外包合同上明确约束条款:因乱收费被投诉超过5次将解除合同。该公司还拿出9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目的是防止乱收费,减少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文中周晓、陈海滨系化名)

  垄断性、强制性的格局如何打破?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迅猛发展和汽车拥有量的骤增,事故救援成了一大产业。但这一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始终处于垄断状态。那么,这种垄断性、强制性的格局为何难以打破?

  分析人士认为,这种垄断是建立在权力寻租的温床上,一些施救单位想要获得垄断地位,与交通管理部门勾结,施救单位获得暴利,交通管理部门从中分成。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柳裕认为,要打破这种格局,杜绝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施救服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强制退出制度,以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目前的施救服务乱收费情况,在于若干施救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实施充分施救的能力所致,这说明在施救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设置方面存在问题。同时我们应在该领域建立强制市场退出机制,如规定多次违规收费或者违规达到相应程度的施救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剥夺其从事高速公路施救服务的资格。二是需要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才有可能约束施救企业的违法乱收费行为。

  在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项贻强看来,高速公路事故施救本属公益事业,车主上了高速公路,已交纳了养路费和通行路,不应再交施救费。高速公路本来就应该保障行车的安全和通畅,为出事故的车辆提供救助服务,如果一定要收,也只能收成本费。

http://news.sina.com.cn/c/2008-03-31/1449152620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