铠甲勇士 刑天后传mp4:抓律师是打黑的最高阶段?-搜狐评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5:58:15
“造假”说有悖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将之作为无罪的人对待。因此,将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未经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予以公布,广泛宣传,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确定案件当事人有罪,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
公布事件或影响公正审判
且不论李庄律师是否真的“造假”,但获得公正审判是其的基本权利。为保证案件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由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审判在国际有广泛的共识。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我国的人民法院往往缺乏独立性,也缺乏司法监督的意识和传统,往往难以做到不受干预地独立审判。
公安部和全国“打黑办”将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或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予以公布和宣传,对案件进行盖棺定论,必然给正在审理案件或者将来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法官带来无形的压力,妨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影响公正司法,并最终损害案件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对话曝光违反《律师法》规定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中青报的报道看,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
另外,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也无权透露。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体现了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


李庄是否有罪仍未能定夺
仅仅从新闻报道中披露的信息来看,看不出李庄有什么能说服人的罪行。首先,说李庄伪造证据;那么作为控方要拿出铁证出,证明李庄他存在着妨碍作证,或者毁灭证据,而现在所有证据都没有展示。其次,说李庄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这是辩护人的正当权利,律师本职就是洗脱被代理人的罪名。至于收取律师费的多寡,则以案件代理两方的意愿为原则,国家司法若没有规定律师费的上限,就谈不上“榨取”和欺骗。总之,综观新闻报道中所列李庄的罪行,李庄究竟是否有罪,还需要进一步的侦查。
打黑除恶不应为法治留遗憾
将尚待法院审判的案件甚至还在侦查的案件公布,实际是在法庭上对案件当事人控诉之外,对当事人进行没有辩护人的“媒体公诉”,有悖基本的社会正义理念。事实上,在李庄案之前,公安机关就曾经将多个未经审判的打黑除恶案件作为办案成果予以公布,进行宣传,这无疑为法治留下了遗憾。而这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打黑除恶之类大案件的信息传播中,并不是个例。黑社会好比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种社会心理可以理解,但草率的公布,急切的舆论引导除了可能妨碍司法公正,还会为法治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