怦然心动在哪儿可以看: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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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嘉政发〔201081号】(201010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患病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救济,以缓解其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各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 
     
不属于城市医疗救助情形,但家庭困难的,按《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逐步提高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六条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酒钢医院、各社区门诊、各镇卫生院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参保参合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二)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户当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重点救助对象对给予门诊救助。
    
(三)参保参合救助。根据《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法(试行)》和《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临时救助。对因特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根据患者家庭困难程度及花费情况酌情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对城乡低保户当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核发门诊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他们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和购药。
    
(二)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及分散公费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不设起付线,实行全额救助。
    
(三)低保对象住院,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3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1--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对看病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特殊困难患者,可酌情提高救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因特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其他救助对象,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0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20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对看病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特殊困难患者,可酌情提高救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五)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等;
        4.
如实提供相关医保核销费用清单及各项减免优惠费用凭证;
  5.因其它原因获得单位及个人帮困资助的说明;
        6.
医疗救助对象因病情较重确需转到上级或外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7.
审核、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接到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的调查、初审、公示工作,并组织社区代表评议,无异议后,填写《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核审批。市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医疗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资金需求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资金核拨工作。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争取国家、省上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按全市总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市民政局每年从其销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作城乡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满足救助对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嘉政发〔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