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本特纳跟女王:监管越界开采多方有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58:18

  两难问题: 很多地方把矿企越界开采发生的安全事故问责于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是“渎职犯罪”。而采矿活动中的越界开采按目前的技术手段和监督手段很难发现,这种“问责”误伤了不少干部,但不问责又担心监管懈怠,这该怎么办呢?

  10月20日,本报破“两难”解“瓶颈”大讨论专栏刊发了张曼同志的署名文章——《问责谁?应看是谁的责》,对矿山企业越界开采发生的安全事故究竟如何问责,该问谁的责进行了剖析,笔者十分赞同文章中的观点。

  笔者在一国有煤矿井下工作多年,所工作的煤矿曾多次发生被附近小煤窑超层越界开采现象,而且还曾因此而引发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所以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发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如何监管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

  事实上,造成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按照《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煤炭主管部门(一些省煤炭部门撤销后职能划归了工信部门)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煤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其中就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乡镇煤矿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中也明确规定“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等。显而易见,负责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对煤矿的井下采掘工程布置、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负有监管职能。煤矿要是发生超层越界开采,那它井下的采掘工程必然违规。这就是说,如果煤矿出现了超层越界,那煤炭主管部门当有责任进行制止和查处。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煤炭主管部门当对超层越界及其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这与张曼同志提出的“煤炭工业部门重点是日常管理,对煤矿工程的审批和管理,避免出现超层越界等非法工程的出现,并对出现的非法工程和隐蔽工程进行打击”是一致的。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如果连煤矿开采自己的保安煤柱都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来查处,那对煤矿的超层越界开采这个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更应责无旁贷,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当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超层越界开采也负有监管责任,这方面已有很多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由此不难看出,监管、发现和处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应该是相关部门共同的责任,而不能一旦发生事故,就把责任全部推给国土资源部门,让国土资源部门一家来背“黑锅”。只有查明事故真正原因,划清责任,才能吸取教训,防止重蹈覆辙。而这样的处理结果不单单是容易挫伤国土资源部门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因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准确,不利于追查事故原因和吸取事故教训。

  国土资源部门之所以在煤矿发生事故后成为其他相关部门的“众矢之的”和“替罪羊”,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在成立事故调查组时,常常把国土资源部门排除在外,使之没有话语权。

  总之,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也该由多个相关部门来共同担责。如果超层越界开采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问青红皂白就以“失职渎职罪”来问责国土资源部门而不顾其他,显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