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q战术:药品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27:58

关于统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格式的意见

(试行)

 

各县(市)局、市局业务处室:

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结束以后,承办人员向合议(审核)人员汇报案情所使用一种文书,是对整个案件情况的总结,是提交领导进行审批的文字依据,是制作处罚决定书的基础。

 一、法定依据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都做出了“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规定。同时,《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还明确规定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简易程序除外)

二、基本格式及内容: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包括标题、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

1、标题。居中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作题。

2、案由。案由应按《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规定书写。

3、当事人基本情况。依次写当事人名称全称、地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全称填写;若当事人委托授权处理的还应当写明受托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身份证号码、同当事人的关系。

(二)正文。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与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的意见、处理建议五部分。

1、案件线索与来源。写明什么时间什么途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案源中之一)案件发生;初步查证的事实与证据;因何种违法嫌疑于何时立案调查。

2、违法事实与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叙述的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重要的证据应特别注明。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如果有应当减轻、从轻、免予处罚情节或理由的,应在违法事实部分说明。

3、办案程序。重点写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等活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特别要写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强制措施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处理;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还要写明有无应当回避的稽查执法人员执法问题。

4、当事人意见:包括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药品违法行为认定与否,提请案件承办机构考虑的其他理由、证据等,以及对违法行为认可态度等。如果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情况的,可写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中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或有提请案件承办机构考虑的其他理由或证据的,调查人员应在报告中进行说明,并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

5、处理建议。先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归纳,然后引用有关法律法规(条、款、项、目)准确定性;同时,写明违法行为对药械市场秩序、群众身体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再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应注意的事项有:一是对免除、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要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应当同“查证事实与主要证据”部分的记述要相互对应。二是要引用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三是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应逐条写明,并做到条理清楚。

(三)尾部。承办案件稽查执法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报告的日期。

    三、具体要求

    望各单位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要求,进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不断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凡和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都要改正过来。本文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样本。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格式  意见                        

  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印

(共印2份)

 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五福心脑康”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赵×          联系方式:      5123456                                                        

地址(或住址):  X市 ×路001号    承办机构:   XX处              

调查时间:   2006    9    10  日 至   2006    9   20  

                                                                 

案件来源:2006年9月1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五福心脑康”,经查情况属实,××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2006年9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与证据:经查:2006年7月1日,药贩王某到××大药房找负责人赵某,向其推销“五福心脑康”,王某和赵某并不认识,也没有业务往来。赵某此时店内正好“五福心脑康”脱销,见王某推销的药品价格比批发价还低,于是在没有审查王某资质的情况下购进 “五福心脑康”5箱(标示生产厂家XX制药厂、批号:20050508、生产日期:2005年6月,有效期至2006年5月),购进价格×元,销售价格×元;至案发时,“五福心脑康”已经销售4箱,违法所得XX元,货值金额XX元。赵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严重损害了群众的身心健康,截止目前,还没有接到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药品购进记录》、《销售发票》、“五福心脑康”药品包装盒、说明书各一个为证。

办案程序:接群众举报后,我们当即对××大药房现场进行检查,当场对超过有效期的1箱 “五福心脑康”药品进行查封扣押,于第二天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张某、李某负责案件调查。 整个案件都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进行办理

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赵×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中签字确认,态度端正,有悔改表现。

处理建议

赵某销售过期药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的规定,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的身心健康。赵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赵某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XX元;

2.没收违法购进尚未售出的药品;

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XX元;

罚没合计:XX元。

 

 

                     调查人:张×、李× 

          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