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i 道格·马驰达:新贸易保护主义—— “碳关税”可能冲击中国制造业 发布时间: 2010-05-21作者: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微弱多数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奥巴马的“能源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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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 “碳关税”可能冲击中国制造业 发布时间: 2010-05-21作者: http://wjm.zj.gov.cn/myzx/wtoqy/T234986.shtml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微弱多数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奥巴马的“能源新政”自此发端。其中规定,从2020年起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这一条款涉嫌“以环保的外衣设置贸易壁垒”而遭到中国的质疑。 何谓“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但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在全球气候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背景下,发达国家以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为借口,试图采取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除美国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拟开征碳关税以外,目前法国正在酝酿开征碳税,主要对那些不管在生产、运输,还是在使用中会产生二氧化碳的产品征收“能源——气候”税;加拿大也在酝酿相关政策。中国一贯主张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但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各国拟开征碳关税,在引发贸易争论的同时,也给国内制造业敲响了警钟。 “碳关税”的法律分析 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 (一)违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二)违背《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目前,发达国家多数没有切实遵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又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这使得”碳关税“征收缺少了现实的支撑。而美国作为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一度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对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实质上是借”环境保护“的名义进行贸易保护。 “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碳关税一旦在部分国家得到确立,其经济作用机制将会传导到其他国家,直接影响到贸易竞争格局。如果美国按照新的标准设立碳关税,那么将有85%以上的进口产品被征税。中国的产品所占份额最大,一旦这一政策付诸实施,损失最大的就是中国企业。
  目前机电、建材、化工、钢铁等高碳产业占据了中国出口市场一半以上的比重。作为“高耗能产品”品类之一,2008年中国对美国出口机电产品1528.6亿美元,约占中国对美国出口总额的61.%。如果开征碳关税,短期内必然会对上述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从中国对美贸易的总体情况来看,美国“碳关税”的征收,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均将对我国产生负面影响,比较而言,对美出口的影响要略大于进口的影响。出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出口下降近1.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6%以上;进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进口下降1.5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59%。除却直接影响产业发展外,美国对华征收碳关税还将对中国就业、劳动报酬以及居民福利造成负面效应。碳关税对国内出口企业的传导效应 碳关税传导到国内出口企业,相当于国内征收碳税,而在国内尚未实施碳税的情况下,这种传导机制会导致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的巨大竞争力落差,从而导致大批出口企业转型或者倒闭,对于外向型经济的挫伤显而易见。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征收碳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经济代价十分高昂。
  由于征收碳税,能源成为一种更昂贵的生产要素,这将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将会相应采取减少生产的措施。按照10美元/吨的标准征收碳税,征税后国内生产总值短期将下降0.9%。假定资本要素价格不变,就业率将下降0.8%,大约为460万失业工人。在对每吨碳征收5美元税时,202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不征税时相比总计将减少2.1亿吨,即约0.6亿吨碳。同时,GDP将下降29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计算得到每减少1吨碳的排放将使GDP损失496元人民币,这意味着每吨碳的减排成本约为60美元,这比5美元的碳税率要高得多。对中国来说,与其付出经济增长代价(每吨60美元),不如在国际市场上花钱买排放权,现在每吨二氧化碳碳排放权的价格大约是45美元。 “碳关税”给中国带来的转型压力发展的能源瓶颈、环境瓶颈及外在的减排压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变增长方式,走低碳经济的发展之路。对“碳关税”送来的复杂信息,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认真对待。未来世界将产生新的企业评价标准,这就是“碳”。碳排放水平将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个指标对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碳标准”作为新的国际标准即将出现在世人面前,“低碳社会”呼之欲出。未来中国将可能面临征收碳税得不偿失,不征收却又无法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困境。而不可避免的碳关税背后意味着国内建材、化工、钢铁等产业面临洗牌。尽管中国当前并无征收碳税的时间表,但出台相关政策已迫在眉睫。日后,高碳与低碳的竞争力差异将在市场中进一步显现,将来高碳产品会失去竞争力,而生产低碳产品的企业会处于有利的竞争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