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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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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东祥和税务师事务所网 时间:2008-12-24
     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销售购物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800
贷:库存商品800
      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
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在在附表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要在2008年12月份确认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此条财税规定一致。
三、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额并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600 000
    银行存款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此条财税规定一致。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安装收入一并计入缴纳增值税.
此条财税规定一致。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对于视同买断代销的在发火时,企业所得税法按“销售收入实现处理”;增值税按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按收入实现处理。
代销提前收取货款,未收到清单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义务产生,会计与所得税未做出规定,在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可能按收入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如:20×8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10÷5)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借:库存商品                           800 000
   贷:发出商品                            8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
财税差异:如果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财税处理一致;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处理一致,但增值税要视同纳税义务产生,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商品以旧换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财税处理一致。
八、折扣折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财税处理一致。
九、现金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财税处理一致。
十、销售折让
1、销售折让与退货冲减折让退货的当期收入和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所得税要求在同一发票注明折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增值税也要求折扣折让在同一发票注明
《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附件中无锡国税局规定:对企业按上述规定单独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作为销售折扣、折让在销售(营业)收入中扣除。
4、营业税也是要求折扣折让要在同一发票注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5、企业会计准则折扣折让冲当期利润,但日后事要与税法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6、财税处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要求在同一发票注明。在同一发票注明的,财税处理一致
如果不在同一发票注明,会计上按折扣后的金额作收入,税还要按全额做收入。
如果在汇算清缴与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发生退货,会计上作日后事项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日后事项处理,增值税也是在退货时当月冲销项不存在日后事项问题。
7、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425 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财税差异注意:税法上不承认此数据,要做纳税调增100000元。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4)0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l 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财税差异注意:退货时刻会计上未作利润处理,但所得税要做纳税调减100000元。增值税处理跟会计分录一致。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             l00 000
财税差异注意:税法上退货收入800×500-成本800×400=利润减少80000元,
会计上利润确认增加20000元,因此调减100000元。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l 2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            l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银行存款               702 000
财税差异注意:退货税法应纳税所得额=1200×(500-400)=120000元
会计利润减少只有100000-80000=20000元,还应调减120000-20000=100000元
    (5)6月30日之前如果没有发生退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即与(2)的相反分录。
财税差异注意:调减100000元。
  (后续见下期)
                                                         珠海分所/刘德春提供
http://www.xianghetax.com/xianghe/Html/News/78/ES_7854.htm
    十一、劳务
     (一)收入确认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十一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通常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及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税函[2008]375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十一条少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完工百分比确认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十二条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财税差异:财税处理一致
     (三)期末利润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 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财税差异:财税处理一致
     (四)安装费
     1、国税函[2008]875号文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国税发[1994]15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4、会计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1 000 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980 000元,安装费为2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电梯的成本为560 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l2 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发出结转成本560 000元时:
  借:发出商品 560 000
    贷:库存商品 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l2 000元时:
  借:劳务成本 l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000
  (3)电梯销售实现确认收入980 000元时:
  借:应收账款  1 1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 000
    贷:发出商品  560 000
  (4)确认安装费收入20 000元并结转安装成本l2 000元时:
  借:应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l2 000
    贷:劳务成本  l2 000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五)宣传媒介的收费
     1、国税函[2008]875号文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六)软件费
     1、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所有权不同,流转税纳税税种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3、会计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七)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八)艺术表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九)会员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十).特许权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十一)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十二、买一赠一
     1、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计价基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增值税规定要交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也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外购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财税差异:总公司发货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会计上作收入,总公司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