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的吟类似:以最严的问责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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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严的问责确保食品安全

2011-6-16 14:00:45 来源:新民晚报

本文摘要: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必须以最严的问责确保食品安全。所谓最严的问责,既包括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最严厉的惩处,也包括对监管者履职不到位或滥用职权行为给予最严厉的追究。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必须以最严的问责确保食品安全。所谓最严的问责,既包括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最严厉的惩处,也包括对监管者履职不到位或滥用职权行为给予最严厉的追究。要实行最严的问责,必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花大力气:

  一是明晰监管责任主体。遇到问题,相互推诿,这种行为和现象固然可恶,但从根本上说还是职责不够清晰所致。《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的原则,明确了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各环节监管职责界面模糊不清的情况。赋予市食安委一定的裁决权,对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由市食安委进行研究、协调和裁决。这些举措为实行最严的问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实行政府绩效考核,《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必须要对地方政府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的考量,并且要根据考量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要敢于将政府考核结果拿出来“晒一晒”,满足一下公众的“好奇心”,而不仅仅是内部消化;其次是要敢于对考核“亮红灯”的主政者痛下“毒手”,而不是轻描淡写地草草了事。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最严问责的目的。

  三是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必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决不允许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坚决制止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对相关执法部门未按规定从重惩处的问题进行重点监察,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实行最严厉的追究。绩效考核也好,效能监察也罢,最后都要落实到对具体责任人员的追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可谓不严厉,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还特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刑事处罚的条款,上海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政”也重点强调,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执行的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五是加强权力制约监督。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爵士说过一句被后人广为引用的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政府部门要让权力始终处于监督之下,使其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要积极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监管工作和政风行风、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对政府部门及其监管过程的有效制约。

  最严的问责不是口号,而是行动,“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如若果真如此,重树公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大有希望,重塑政府公信力大有希望,实现上海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大有希望! 责任编辑: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