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开粉丝人肉:多国部队干预利比亚的合法性困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16:57

  作为美国人这个整体而言,他们几乎有着一种人道主义的道德傲慢。从美国建国以来的历史而言,他们从来没有发生过什么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记录完美;而在每次国际人道危机时,他们也总是主力的救援队;而美国政府,更被视为世界人道危机的警察。

  但美国人,包括那些最普通的美国人,常常无以应对“卢旺达”这个地名的良心拷问。1994年,发生在非洲南部小国卢旺达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的相互屠杀,80万人在弯刀和木棒下丧生。而这一切,是在联合国维和部队的眼睛下发生的。美国国会的辩论结果是拒绝发兵。这在美国的人道记录中划下一道巨大的伤口,并且成了美国人道问题的十字架。每当任何一次国际人道危机的可能性出现时,卢旺达这个名字就会出现在各大媒体之上,逼视政府的决策。

  所以,2011年的利比亚人道危机迹象出现的时候,美国人的卢旺达伤口再次崩裂,出兵利比亚成为一个无法拒绝的选择。

  然而,利比亚真的会是另一个卢旺达吗?每一次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出兵的时候,背后总是若隐若现地隐藏着石油利益和地缘战略的身影,难道这次会有什么不同吗?

  国际干预三级跳

  在1994年到2011年将近20年的时间里,虽然北约、美国曾经为了人道问题而多次出兵,包括达尔富尔、索马里、海地等,但真正决定性的国际干预有三次:1998年的南联盟、2003年的伊拉克和2011年的利比亚。每一次的出兵,都是国际人道干预向被干预国家的主权进行挑战的一次跳跃。

  1998年,北约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多国部队对南联盟进行了空袭。这是西方历史上第一次以“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所进行的国际武力干预。当时,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已经处在国际社会的重重谴责之中,其对科索沃地区已经进行了多次的侵袭,一个种族主义屠杀的前景已经展现在面前,在无法取得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多国部队对南联盟进行了军事打击。

  虽然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承认,但的确阻止了一场屠杀的进行。即便是联合国在其后的审查中也不得不承认“合理但不合法”:没有得到授权而采取的军事行动是不合法的(illegal),但是防止了人道灾难的出现是合理的(Legitimate)。

  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自然是广为诟病的一次“单边主义”行动。不过,是否出兵伊拉克也经过了联合国安理会的辩论,焦点是伊拉克政府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否可能引发对库尔德人的种族屠杀。美国政府的代表,时任国务卿的鲍威尔向联合国安理会所提供的证据不被认可。这样,美国政府联合了包括英国等国在内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行动,推翻了萨达姆的统治。在这场战争中,其关键点并不在于是否可以对萨达姆动武,而关键的问题是其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联合国拒绝授权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伊拉克主权不可侵犯,而在于美国所提供的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种族屠杀的证据不充分。

  2011年的利比亚危机,联合国安理会却已经正式授权给了多国部队。但是这次授权的背景,比前两次的人道危机证据更不充分。

  卡扎菲并不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经过多年的武器禁运,卡扎菲早就失去了制造或购买新武器的通道,因此,他所拥有的多数是老旧的苏式常规武器。

  而早在多国部队干预之前,利比亚国内已经发动了战争。卡扎菲出动部队,针对的打击对象主要还是游击队和反对派队伍,尽管平民在这个过程中也有重大的牺牲,但卡扎菲并不是有意针对某个族群、地域进行清洗,而是在镇压反叛的过程中所进行军事打击的“附带损伤”。多国部队尽管也声称卡扎菲的雇佣兵有意识地针对平民进行袭击,但是事实上也并没有坚实的证据。

  因此,在这二十年中,国际人道军事干预的“人权高于主权”,进行了三级跳:1998年南联盟是明确的人道屠杀危机;2003年伊拉克是人道屠杀危机怀疑;2011年首先是一场反独裁的内战,而基本不涉及人道屠杀问题。

  合谁的法?如何合法?

  但是,无论国际社会及不同国家的人们如何反对,此次多国部队对于利比亚的动武的确是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虽然对于授权的范围有一定的分歧,但是在安理会1973号决议的《保护平民》一节中有着明确而无可争辩的授权字样:“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管有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以便保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包括班加西,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请有关会员国立即通知秘书长它们根据本段的授权采取的措施,并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这些措施。”

  这似乎意味着多国部队无可争议的合法性了。而安理会的这次授权所建立的理论基础是于2000年开始研究、2005年在安理会中才通过的“给与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简称R2P)。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联合国民主基金顾问委员会主席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Doyle)在《外交事务》发表题为《保护的愚昧》的文章中写道:“1973号协议是安理会第一次以R2P的名义授权使用武力。”根据多伊尔教授的解释,R2P指的是“国际社会拥有责任‘帮助人口免予种族灭绝、战争罪、族群清洗和人道主义罪行”。然而,R2P是严格限定在这四种行为之中的。即便卡扎菲是公认的独裁者,或者曾经犯下屠杀平民的罪行,也未必可以轻易被归入这四种罪行之中。

  况且,安理会尽管同意在R2P的理论支持下可以出兵,但是对这四种罪行如何认定,由谁认定和如何认定方面,都没有具体的措施出来。非但如此,R2P理论的主要作者,加拿大人加利斯·伊凡思也对R2P的军事执行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原因必须正义,进行干涉的意图必须纯洁,采用军事行动必须是最后的解决方法,它的运用必须通过安理会的授权,它必须在成比例的方法上得以执行,并且它必须有相当有利的成功可能。”对于利比亚的干涉是否全面符合以上的所有定义呢?

  但是,即便对于利比亚的干涉全面符合R2P的条件,它仍然承受着《联合国宪章》的拷问。美国民间研究机构的研究员斯图尔特·派崔克(Stewart

  Patrick)毫不客气地指出,R2P实际上是和《联合国宪章》在《安理会》一章中的规定中相抵触的。宪章的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出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整个宪章中关于使用武力的限定基本上都基于这个基础,也就是只有在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在“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宪章对于人道主义问题,没有可以执行军事干预的任何界定。

  迄今为止,无论西方国家怎样张扬卡扎菲所犯的人道主义罪行或战争罪行,那也是一场发生在利比亚境内的战争:内战。西方国家难以自圆其说的是,如果承认《联合国宪章》是整个联合国得以运行的基本大法的话,那么如何绕过这个“国际和平及安全”的陷阱,而去介入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显然,无论如何利比亚的问题还不成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奥巴马的进退维谷

  于是,正如派崔克所指出的那样:“R2P从来无意成为消除行为不端的政权的执照。”这个挑战,对于民主党总统奥巴马来说,尤其艰难。

  作为自由派的民主党,从来在海外出兵问题落子谨慎。1994年拒绝出兵卢旺达的,就是另外一个民主党总统克林顿。即便其后克林顿立地成佛,积极出兵南联盟,但是仍然在语言上闪烁其词:“(出兵)并不意味着美国,或者联合国可以进入一场战争,事实上去重新(在南联盟境内)划定新的边界线。”

  利比亚问题显然把奥巴马置于一个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之中。卢旺达十字架高悬,使奥巴马不敢置选民的意愿于不顾。毕竟,卡扎菲不是一个行为可以预测的国家领袖,他以往的政治行为记录很难使人相信一旦逼急了,他不会进行种族清洗或者大规模屠杀。反对派武装的威胁是真实的,而他维护王位的欲望也是真实的。万一真的出现血洗,奥巴马政权难辞其咎;可是,无论是个人的反战主义倾向,还是民主党不情愿出兵海外的历史传统,都使他对于发兵利比亚疑虑重重。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讲,利比亚对于美国实在无足轻重,一个对于美国的“三无国家”,无重大的石油利益,无重大的地缘战略利益,无重大的意识形态利益。“美国利益绝对并非关键。利比亚的石油产量仅占世界的2%。”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曾任美国驻北大西洋组织大使的理查德·哈斯(Richard

  Haass)在《外交事务》上发表文章说。赶走卡扎菲、扶植亲美政权、增加美国在利比亚的石油利益,对于稳定原油价格、增加原油进口根本无用。

  “人道危机的规模并无独一之处,严格地说这不是什么人道干涉,而只是对利比亚内战的参与。”哈斯的文章中写道。奥巴马的意识形态鸡肋在于,不参与打击,万一出现人道灾难他得吃不了兜着走;可是参与了打击,不过是赶走了一个独裁者。只要牺牲掉美国士兵的性命,他在未来的历史中都要经受难堪的拷问。

  所以奥巴马干脆采用了一个“骑墙”的政策,在多国部队中继续参与打击,但在实际运行中退出指挥位置,并且决不派地面部队进入。奥巴马的“骑墙”态度,其实不过是对利比亚干涉合法性问题的一种回避和逃离。

  兰斯洛的理论困境

  在西方的文学传统中有一个著名的除暴安良的典型形象:英国中世纪国王阿瑟王旗下的首席武士兰斯洛。显然,西方世界在陈述利比亚干预的时候,是胸怀着兰斯洛式壮志豪情的。然而兰斯洛并不是一个草莽英雄,他是阿瑟王政权下的执法者。所以,他要除暴安良,就必须符合阿瑟王所订立的法;可是,阿瑟王的法所没有涉及到的地方,作为执法者,他应该便宜从事,还是让阿瑟王订了法再来干?

  兰斯洛的理论困境其实就是西方世界目前进行国际人道干预的理论困境。事实而言,当今世界上仍然还存在着大量的独裁、非民主甚或残酷政权,它们有可能会发动R2P中所规定的四种罪行,需要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但是,究竟应该是由谁来对这些罪行进行认定?一个自然而然的对象当然就是现今唯一合法的全球性国家机构联合国。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之后,国际和平与安全局势依然全盘变更。全球化、网络化已经使国际主要威胁从国与国之间的对立,转变成为了流动性、全球性的恐怖主义危机、环境危机、自然灾害危机、健康危机以及人道危机。而《联合国宪章》对于这些问题几乎不着一词。国际人道干预是其中矛盾最为冲突的一点。

  关键的问题是,联合国很难在国际人道干预上取得一致意见。因为既有欧美国家这些以人权至上的观点,又有中国、俄罗斯等以传统的主权理论为基础的观点,同时还有折中的、提出让渡一些国家主权给与国际组织的观点。这些观点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文件或宪章,来指导人道主义干预。于是,西方国家唯有个案解决,绕不过,就自己打。但是,这显然对于联合国的权威有着极大的伤害。

  如果西方国家可以自行其事的话,那么所谓正当的国际程序就要受到挑战。哈斯在文章中就尖锐地提出: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干预利比亚的目的是为了推翻卡扎菲,那么是不是接下来就可以多国部队攻打朝鲜了?

  但是,如果西方国家一再地无法从联合国取得授权的话,像卢旺达这样的悲剧、险些发生了种族屠杀的南联盟,如何防止人道灾难的出现?

  对于西方国家来说,程序的合法性是一种必须的罪。如果他们不能够允许分歧重重的国际格局达成妥协所必须的时间和损失的话,发展中的第三世界国家会不断地唤回殖民时代的记忆,从而不断杯葛人道干预从而导致联合国权威的全面丧失,而一个缺少了联合国协调的世界,对于全球化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挫败。

  R2P说到底,也不过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要彻底解决人道干预的问题,国际理论界还是必须直抵本质:联合国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