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你错过了淘宝:关于合同造价(个人整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04:18

关于合同造价(个人整理)

1.确定的造价是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签约时造价不确定,也不约定确定的程序和方法,那么,因此而发生的争议犹如先天性疾病,往往久治不愈,难以解决。

2.任何承包商都必然会按照工程造价“低中标,勤签证,高决算”说明,争取最好的效益。

3.现实情况时,大多数工程使用在计划体制下的“三边”方法,在没有工程概算或预算的情况下,规定一个估算、框算或人为的以       

4.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三种。

5.对策是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签约时不能确定的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确定(共9条)。

6.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合同》示范本中没有专门规定最终造价。故应增设补充条款予以特别规定。

2)设定一手交楼一手付款的方式,防止工期与确定示范造价的期限脱节。先付价款,再交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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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工程造价结算难的问题

结算难,确定最终造价更难。“付款没有依据”是拖欠款人的口头禅。

其难在于立法滞后。(1)结算审核没有时间约束。(2)审核的效力(3)审核与审计不分。

解决办法:其一是加强立法;其二是在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合同,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条款,做到严密,完备。

8.法院对工程造价案的一般处理原则

1)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

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不具备条件或难以约定的,应约定造价的确定方法程序;

发生争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委托相应资质的审价或审计单位确认。

2)招投标工程 不论以何种方式或以约定具体价款的,视为工程造价已约定。发生争议后,除合同本为约定可以调整的外,任何一方以过高/过低为由要求变更,均不予支持。

3)已约定总价或闭口造价作为计价方式,在履行中承包方以工人工资或价格上涨等环境因素为由要求调整的,视总价约定时是否有总价报价规划或相应的报价说明而定。在说明范围之外而在履行中确已发生,不予支持。

4)以规定单价(包括人工和材料单价)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计价方式的,承包方以人工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环境因素为由要求调整的,视合同或规划文件单价约定范围而定。已有约定的不支持,规定以外的可参照国家指定的定数予以调整。

5)对造价无规定但规定委托造价审计或审价不确定工程造价的,从其规定。

6)未规定造价,又未规定确定方法,由法院委托鉴定。

7)发生争议前,一方自行委托审价,诉讼中另一方提出异议,可重新鉴定。发生争议前,双方共同委托审价,或一方委托另一方以书面确认后,不再重新委托。

8)审计或身价,应当庭出示并经质证。当事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的,坚定单位应据实调整并重新出具补充结论。经质证的审价/计报告,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主要证据。

9)对已经质证并经法院确认的鉴定结论,原则上不再重新鉴定。

9.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即一是合同中有支付价款的约定,二是发包人违反约定未予支付。实践中:

预付款的约定已经很少;

施工后的结算款情况复杂,难以确定,是确定价款的难点。

进度款的确认和追索主动权在承包人一方,是及时结算的重点;

鉴定索赔额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操作复杂困难。

保险金由于立法严厉且保险之种尚待出台,是价款交付的难点。

2)两个法律手段:折价和拍卖。

     (3)要害是优于协议抵押权。是一种法律优先权。

10.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支付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预付款

2)进度款

3)结算款

4)签证、索赔款

5)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1.签证和索赔时顺利履行合同,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后两道屏障。

签证和索赔是双向的,双方都应研究  对自己有利的工程签证和索赔以及合理拒绝对方反签证和反索赔。

在国际工程承包结算中,签证和索赔部分最低会占总造价的7%左右。

12.签证:

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多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造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成为工程造价的凭证。特点是:

1)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使双方法律

2)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3)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证据。

签证如何进行,签证的范围,由谁制定,走什么过程,这些在合同中应明确。示范文本中散见于多个具体的条款中。第5条、6条、10条、12条、26条等共有20几处。

13.索赔

是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就合同约定支付多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力在未就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确认之前,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是单方主 权利的要求,单方

(2)涉及的利益当未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依赖于证据,是索赔成功的关键。

示范文本第32条规定对索赔的证据、期限的要求及索赔通知程序等,使索赔有章可循。

示范文本,承包方向发包方索赔项目近21项,主要包括设计错误、工程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甲方措全、批准图纸等正误及错误、不可抗力、政系变化等分节因素的影响,工程中断、加速等几类。

低水平的索赔常常是项目已完成的及劳动力已遣散之后才进行的。这样,双方均依借不完整地记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均难以保证。

通过索赔实现利益,最重要的是保存、固定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可获得权益的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成功。因此,学习导推证据存在原理,明确提出证据索赔的管理责任以及运用多种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工作,便成为甲方代表和乙方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一种重要的能力。虽然,单凭甲方代表和乙方经理的个人努力是不够的,可一次索赔权的成功,都要做专业的证据方面的过细工作。

14.现状是许多甲乙双方都不重视签约与索赔,应当签约的没有及时办理签约手续,可以索赔与由于不重视不了解而过了时效,造成企业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已有重大损失却全然不知。

15.发展到最后扯不完的皮、理不清的帐、非对薄公堂不能了结纷争。

16.注意以下几点

     (1)签约时,应对签约的范围、人员、权限、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便具体落实操作,索赔的内容、程序、期限、方法、设款规定,这是签约和索赔管理的依据。

     (2)严格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

 (3)根据索赔条款的规定,及时索赔、及时结清。20天期限

  (4)加方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的管理的责任。

他们是签约索赔的执行人和负责人。

 (5)随时进行索赔咨询,聘请专门的律师进行有效的索赔与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