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美猴王主要内容20:司法应该限制政府权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02:55

司法应该限制政府权力

 

在我近二十年从事法律服务的经历中,这是首次代理“官事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间的诉讼,行政案件是民告官的诉讼,官告民的案件,没听说过怎么归类,我暂称其为“官事案件”)——盘锦市大洼三角洲开发区管委会(下称三角洲管委会)诉程占堂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诉。

1992年国家投资在辽宁大洼辽河三角洲,筑坝拦海造田。1994年当地政府在报纸和电台上大力宣传,无论哪个省的的农民都可以来此开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 。承包开发百亩以上者五年内免征农业税,三年内不收地租,只在开垦的第二年交区、村两级政府每亩15元,第三年每亩20元的管理费,并负责给开垦外来户批房基和落实户口。程占堂于1994年12月与三角洲管委会签订了《招标开发水田承包合同》,承包原告发包的水田196.5亩。内容如上所述。然而该合同签订不到二年,大洼县委以洼委发(1996)9号文件撕毁了承包合同。后政府采取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方法重新与开垦户签订了“合同”,要开垦农民每亩地补交85元,无偿交100公斤水稻。交纳名目繁多的各项费用。其中村屯建设费每户30元,工程维修费每亩30元,水费每亩110元,机耕费每亩30元,排涝费每亩5元,站内工程费每亩5元,农业税每亩27.2元,工程管理费每亩20元,田间配套费每亩8元,抗旱粮每亩20斤,救灾粮每亩10斤(以上事实是1999年2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内容。现在承包户每亩地向开发区交管理费298元)。原告即是依据这样的“合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款39763.22元。

三角洲管委会起诉程占堂所依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八条规定,“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管理费、土地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均按大洼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这就是说合同一方(政府)让另一方(承包土地的农民)交多少钱,另一方就交多少钱。任何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都不可能愿意按对方的随意要求履行义务,该合同不是承包户自愿签订的,这是在农民承包土地的过程中,政府采取欺诈和胁迫的手段与农民所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角洲管委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农民订立合同,损害了政府形象,也就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合同”这个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掠夺人民的非法目的。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八条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均按大洼县人民政府(尚未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哪里还有一点平等的气味呢?

证明政府欺诈、胁迫的证据:1999年2月6日《法制日报》刊登的《“开发商”欠下八百多万元的费用》报道中称:“记者在村民手中看到了他们刚来时与开发区签订的合同。合同明确说明:土地使用年限为三十年。从第二年开始收管理费,每亩15元,第三年每亩20元,以后收什么费,合同没有说。

这份合同后来被宣布作废,三角洲管委会又与承包人签订了新合同。新合同规定:从第一年就收管理费,每亩30元,第二年40元,第三年50元。第四年以后不收管理费每亩收200斤实物地租。兴海村王朝华说:当时村里说是让去换土地使用证,并没有说是签合同。去签的时候,根本不让我们看合同,只说让我们签字就算了。签了字继续种地,不签字不许种地。周围所有的农民都证实,新合同就是这么签的。……人称“杨破烂” 的杨文生是个文盲,他说上级让干啥就干啥,没想到他们是设了个圈套让我钻,捺完手印就被套住了。

本案一审大洼县人民法院(1999)大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按原告起诉一分不差的支持了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二审判决撤销了大洼县人民法院(1999)大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这就意味着确认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可是却仍然“维持大洼县人民法院(1999)大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不差一分钱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艾因.德兰在《政府的性质》一文中描述道:“政府不再是人们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成为最危险的侵犯者……

我们发现一种奇怪的颠倒:政府可以做任何它想做的事,而公民只能在得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做。艾因.德兰据此认为,“这是人类历史上由野蛮力量控制的最黑暗的时代。”

司法应该成为限制这样的政府的一种力量。

(刘治成,2011年12月20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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