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llon:德国哲学家眼中的女人:叔本华《论女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10:23

欧洲的结婚法认为妇女应与男人取得同等的地位,这种措施出发点就错了。欧洲一夫一妻的制度,无异削弱了男人一半的权利,而增加他们一倍的义务。严格地说,若法律给予女人和男人相等的权利,便也应该赋予她们和男人相同的理性。法律违反大自然的原则,对女人愈是尊敬,赋予的权利愈多,相对的,所能享受到这些特权的妇女人数就更少,剥夺了多数妇女的自然权利。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呢?因为一夫一妻的制度和与之而来的结婚法是以男女平等为基础,而给妇女带来反自然的地位和方便,男人结婚后势必要做很大的牺牲,因此,一些聪明而深思熟虑的男人,面对结婚,往往感到犹疑踌躇,逡巡不前。如是,能够结婚的妇女人数大为减少,社会上就产生大量失去扶助的怨女。这些女人,如是出身名门或上流社会,就成养尊处优的老处女;下层阶级的女人则只有找些粗重的工作赖以维生,等而下之者,则流入花街柳巷,过着卖笑的生涯。后者说来虽是很不光彩、不体面的职业,但从世态的某一方面来说,她们是满足男性不可或缺的一层人,同时她们对于那些已经拥有丈夫和期待嫁人的幸运女人,也有一种特殊的保护作用--避免受到男人的诱惑或摧残。目前在伦敦的卖春妇估计达八万人,这些女人不正是一夫一妻制度下最不幸的牺牲者?她们不正是一夫一妻主义祭坛的供品?这些陷于不幸境遇的女人,和欧洲矫饰傲慢的“淑女”正成了鲜明强烈的对比。所以,一夫多妻制度,对于彼等反而比较有利。退一步说,假如妻子罹患慢性疾病,或不幸竟不能怀孕……这种情形下,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同意丈夫娶妾?摩门教所以能赢得众多信徒的皈依,就是因撤废反自然的一夫一妻制而获得大家的共鸣。况且,把不自然的权利赋予女人,因而也让她们掮上不自然的义务,违背此义务会给妇女带来不幸的。大多数男人为确保妻子及子女的生活与前途,对于财产或阶级常有所顾虑,所以若没有附带相当的条件,不足以怂恿男人结婚。此条件说来也很正常合理,那就是要女人放弃由结婚所得来的不适当的权利,如此才能构成安详平和的社会。习俗之为害非浅,若要反抗传统的习惯,必要付出相当的代价,女人若不愿同意这些条件,那么,她们只好和自己所嫌弃的男子结合,如若不然,就只有冒险当一辈子老处女了--因为女人结婚的适龄期非常短暂。

有关一夫一妻制的问题,汤玛秀斯①曾发表一篇《蓄妾论》,颇值一读。他说,蓄妾的行为在所有文明国家中都存在着,在马丁·路德的宗教革命前,一直都为时代所默许,甚至在某种程度内连法律也予以承认。它并没什么不名誉。此制度之所以突然销声匿迹,纯因路德的宗教革命。但此制度的撤废,却是承认僧侣结婚的前奏。旧教方面也亦步亦趋,不落人后。

关于一夫多妻制的是是非非,我们没有多加议论的必要,这是到处都存在的铁的事实,问题只是应该如何加以调整而已。到底哪里有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男人中的大部分--虽是暂时性的,但却是经常的--不是都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吗?可见所有的男人都需要不止一个女人,所以,同时照顾多个女性是男人的自由,甚至可说是男人的义务,这是再正当不过的事情。如此这般,应该把女人拉回到她们自然而正当的立脚地,回到从属的地位。如果欧洲文明、基督教、日耳曼的愚劣产物、滑稽地要求被尊敬和被崇拜的所谓“淑女”,果能从这世界销声匿迹,而只有真正的“女人”存在,我相信今日欧洲中不幸的女人必将完全绝迹。

在印度,不论任何女人,都不是独立的,由《摩努法典》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节来看,女人也是居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地位。寡妇殉夫自焚,这风俗当然未免太残酷不人道,但丈夫为了子女穷其一生千辛万苦所挣得的产业,死后却被寡妇和其情夫共同荡尽,这岂非也太残忍?“中庸之道,才是幸福的。”不论人或动物,原始的母爱,纯粹是本能,因而子女肉体上的补助若不需要时,此爱就消失了,此后,所表现的是以习惯和理性做基础的母爱,取代那原始的本能,但这样的爱,往往不再出现,尤其是在母亲不爱她丈夫的时候,父子之间的爱,则大异其趣,它具有持续耐久的性质,这是因为子女是父亲自我的再认,有着形而上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