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辰夏沫小时候续写:对当前警示训诫工作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8:54:29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要求,积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立了一些基本制度,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警示训诫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当前,全市正在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更加深入开展好警示训诫工作,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

一、当前警示训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开展警示训诫工作中,有的同志对警示训诫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警示训诫工作可有可无”的糊涂观念。在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繁重的情况下,部分同志还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这些是当前困扰警示训诫工作深入发展的关键问题。有这些模糊认识的,既有分管训诫工作的领导和做具体工作的同志,也有相关部门和处室的同志,还有接受监督的党员干部。既有对警示训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认识的问题,也有对警示训诫的内容方法不了解的情况。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就会弱化对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认识不到位,就对训诫的内容、方式不了解、不掌握;被监督的党员干部认识不到位,在行动上就不能主动配合。

(二)收集机制还不健全。当前线索少是制约警示训诫顺利开展的瓶颈。2008年,全市受到警示训诫人数仅275人,而同年受到纪律处分人数为194人。有的单位警示训诫数量超不过纪律处分的数量,还有不少单位几年来没有进行过一例警示训诫。去年上报第四季度警示训诫报表的11家市直单位中,进行警示训诫的只有1家。从警示训诫的提前预警、教育保护功能看,警示训诫数量应该大大多于纪律处分的数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线索收集机制不健全。有的单位不认真收集训诫线索,有的单位线索来源单一,大多来源于案件和信访渠道。这些与纪检监察机关认识不足,缺乏相关部门有效配合是分不开的。

(三)具体操作还不规范。在实施警示训诫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处理不恰当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调查情况看,警示提醒方式使用最多,占到训诫量的一半以上。有些训诫对象的情况明显适用责令纠错而采用了警示提醒。某市直单位对某分局已经查明轻微违规违纪事实的领导干部,在进行警示训诫时,本该采用责令纠错的方式,却进行了最轻的警示提醒。这种情况在警示训诫中占相当比例。还有的把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批评性谈话,也当作警示训诫中的警示提醒谈话。有的没有坚持两人以上在办公室进行训诫谈话的制度,这样既不严肃,训诫效果也不理想。这表明有些同志对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的概念和适用对象把握不准确,在操作程序和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

(四)方法单一准备不足。当前,警示训诫方式基本上是谈话,很少针对适用情况采用书面方式,致使有的训诫缺乏力度。有的在训诫谈话前对训诫对象违规违纪情况了解不够,研究不细,没有根据当事人相关情况和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危害,事前准备谈话提纲,仓促上阵,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

(五)工作方法缺乏创新。凭老经验、老办法办事的现象比较突出,没有扑下身子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本系统情况不甚了解、吃不透,积极谋划工作的风气不浓,致使工作成绩平平,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加强警示训诫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加强教育和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必然要求,当前,抓好警示训诫工作,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对警示训诫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警示训诫是对党员干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从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责任看,在查案、纠风和执法监察等纪检监察工作中,大量发现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小错误,够处分的只是少数人。因此,在很多方面,更适合采取警示训诫的方式,它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员干部的行为看,需要警示训诫这种方式来进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各种不廉洁行为,需要及时提醒或纠偏,督促改正。

(二)加大线索收集工作力度。从调查研究情况看,线索不多是困扰警示训诫工作开展的首要问题,要强化线索收集意识,主动收集。要加强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扩大收集范围。从信访举报、责任制考核、廉洁自律、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源头治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中,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一年内要分时段集中进行几次线索排查,形成线索收集工作机制。

(三)严格工作操作程序。严肃性是训诫工作的生命,要力戒训诫的随意性。在对象确定上,要严格按照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制度的适用情况,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准确确定对象。在训诫方法上,要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或采用谈话形式,或采用发询问函、通知书和建议书等书面形式实施训诫。警示提醒要有记录,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由两人以上在办公室或会议室进行,并作记录,同时要求诫勉对象写出检查。在结果运用上,对警示提醒对象,视情况给予适时预警或予以了结,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属改革创新出现偏差、失误的,给予督察引导。在对象整改上,要按规定落实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对象所在单位,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警示对象的训诫资料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留存归档备案。

(四)坚决防止以训代纪倾向。适用纪律处分的人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不得变纪律处分为警示训诫,削弱党纪国法防线的作用。要正确理解警示训诫保护干部的涵义。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其目的就是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轻微性违纪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问题,用提醒、提前打招呼的方式,敦促其醒悟,不犯错误或改正错误,使苗头性、轻微性的小错误不致于发展成为大错误,从而达到保护干部的目的。并不是干部犯了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不给其处分,用其他方式代替。若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会使应受处分的干部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达不到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既害了干部本人,又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五)正确区分警示训诫与警示教育。警示训诫是对特定对象的一种教育和监督,重在监督;警示教育是对广大党员干部实施的一种普遍性教育,重在教育。正确理解两者区别,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具体实践上的问题,必须解决好。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单位把警示教育当作警示训诫中的警示提醒,弱化了警示训诫工作。

(六)加强工作方法的研究探索。警示训诫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结合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的各种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本着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相结合,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积极探索,既要进行理论创新,扩大工作领域,把握更加人性化、更有效果的方式方法,还要坚持好原则,落实好训诫工作各项制度,防止生硬处理或弱化训诫方式的倾向。

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指出,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今后一个时期,警示训诫工作主要是加大监督范围,扩大训诫面,增加训诫量,真正使警示训诫工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