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机油进水:郎咸平:公务员牵扯其中导致浙江地下金融复杂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18:54
什么叫诚信?就是信托责任。能否从这里做个试点,将权力借钱者排除在外,让地下金融成为拉动浙江或其他省的重要支柱,政府或许可以考虑。

  到最后你会发现浙江民间的融资,本来应该是很正常的;就是你情我愿,你要做生意,我把钱借给你。能否从这里做个试点,将权力借钱者排除在外,让地下金融成为拉动浙江或其他省的重要支柱,政府或许可以考虑。

      一群有权力的人进入地下金融后,情况变得扑朔迷离

  传媒体报道,从今年四月份开始,陆续有还不起债务的温州老板们开始失踪出逃,并在9月达到高峰:仅9月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在这些已经曝光的高利贷引发老板跑路案中,相当一部分债主是温州当地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官银”介入高利贷,其进出路径渐显清晰。

  “温州模式”的民间借贷

  其实,温州企业老板因为民间借贷欠下高额债务,最后导致逃跑、入狱的事,一直都有。温州名噪一时的本色集团老板吴英以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这个判决当时就引起了公众的疑问:借钱来发展公司,扩大规模,后来因为资金链断裂,还不起钱了;但这个罪至死吗?

  要探讨这个问题,就要回到中国的金融体系了,到底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定位?一般银行用的是国家的信用。由于银行要保护那么多存款人的利益,所以它的放贷必须是安全的放贷。比如做房地产可以,做大型企业的放贷也可以,但对于中小企业放贷,它是不能做的。因为利率不能太高,这个利率基本上是国家调控的,2%、3%、5%、7%、8%,差不多就在这个区间内,因此根本就不可能给这种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放贷—要给它们放贷的话,由于风险高,起码要20%、30%的利率,才有可能收回成本。因此银行注定就是必须给大型的、风险低的企业放贷,从而保护存款人。

  像吴英这类人原本是不被银行关照的,但是银行在全世界各地都一样。中小企业怎么办呢?现在我们政府鼓励民间成立金融机构,它们是不能吸收存款的,但它可以放贷。他们放贷不可能找到更好的客户了,因为低利率的好客户都被银行拿去了。因此就比较偏向于风险比较大的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更大的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基本上都要靠民间借贷。因此这是三个层次。不过美国不一样,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有纳斯达克,对于有潜力的、高科技的、有发展的中小企业,通过股票市场为其融资。

  纳斯达克有什么好处呢?那就是股票市场能够承担这些风险。你去纳斯达克的目的,是要担风险的。你晓得这企业风险是大的,因此可以期待获得高回报,所以股票市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一贯的理念就在此:透过高风险、高溢价来扶持中小企业。

  但在中国目前这是不成熟的,也就是所谓的纳斯达克是不存在的。因此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用各种方法借钱,这成为我们中小企业生存的最重要能力。这也孕育了浙江省的民营企业所谓的“温州模式”。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打压它的话,我们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生存的机会。所以对于这三个层次,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民间的借贷行为,要理解、要规范,而不是一味打压。

  认清问题的本质

  在没有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来给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情况之下,第三层次的地下金融一定会存在。浙江民营企业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你承不承认?你承认的话,就不能否认它们所赖以生存的地下金融。你准备如何定位?想把它定位为非法集资吗?那么你的法源依据是什么?一定要有法源依据,才有非法的问题。如果你连基本的法源、法律都没有,又何来非法?

  在香港跟台湾,尤其是台湾地区,你集资,有诈骗的话,这属于民法范畴。为什么?他的钱是你借给他的,是你们之间的私人合同;如果他跑的话呢,是你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你可以上法庭,用民法处理,根本不用刑法。

  现在对于浙江这个地方,好多这种集资诈骗的最终结果,就是当事人跑路,跑掉了。跑路是他们必然的一个命运。跑路很正常,其实在台湾这个经常发生,做生意做得不行的话,卷款潜逃的是很多的。

  问题在这里,为什么吴英被判死刑?

  这里有个背景,我交代一下。8个涉案的人里面除了吴英,还有她的一个干姐,叫徐玉兰,是东阳的,另外6个都是义乌的。所以吴英的大部分资金从义乌来,7.7亿里面至少有6个多亿是从义乌来。仅林卫平一个人就借了4个多亿,他这些钱从哪里来的呢?因为他是公务员出身,集资的对象有70多个人,除了老板,大部分是公务员。为什么民间借贷在浙江这么繁盛?因为有很多浙江公务员参与其中。因为公务员有钱,他的钱花不出去。不管他这些钱的来路怎样,但这些钱放高利贷的风险小,因为公务员有这个权力。比如说吴英哪一天资金紧张,别的钱她可以不还,但公务员的她不敢不还。她不还,公务员要查她的。再看看放贷名单里面借她钱的包括哪些人?法院执行庭的庭长、派出所的所长,这些人严格来说是要被监管的,但他们自己也参与到里面。光杀吴英是不够的,除非公务员自己做到不放贷,连他们自己都放贷,事情就复杂化了。到后期,吴英真的已经没办法了,雪球越滚越大,她自己控制不了。她被判死刑背后,牵扯到一个公务员团队,有千丝万缕、扯不清的关系。

  到最后你会发现浙江民间的融资,本来应该是很正常的;就是你情我愿,你要做生意,我把钱借给你。你亏了,我认了。你不亏的话,可以给我20%的回报。到最后你发现,情况变得异常之复杂,就是因为有公务员牵扯在其中,也就是说一群拥有权力的人,进入到浙江的地下金融之后,情况变得扑朔迷离和复杂化。因此我觉得目前真正的本质意义,就是揪出这一批拥有权力的人,如何防止他们进入浙江的地下金融市场,这才是当务之急。因此政府所谓立法也好、亡羊补牢也好,更重要的是把当权者排除在外,让浙江金融恢复过去民间金融你情我愿的方式。

  什么叫诚信?就是信托责任。能否从这里做个试点,将权力借钱者排除在外,让地下金融成为拉动浙江或其他省的重要支柱,政府或许可以考虑。

  因本色集团向其法定代表人吴英的11位亲朋好友借款7.7亿元,被一审法院以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判处80后的吴英死刑。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制造的一个民意不想接受的冷笑话。由于吴英案牵涉着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随着2011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色集团与吴英案相关民事案件发回重审,这个冷笑话迎来了转暖的机会。

  司法结果不该与公共利益背离

  吴英案民意调查,在6,532份投票中,反对判吴英死刑的意见占据了压倒性优势,88%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判死刑。

  在这次民意调查中,9成以上的人反对取缔民间借贷,其中47%的网友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合法化,44.3%的网友认为民间借贷未来的地位将依旧尴尬,仅有不到一成的网友即8.7%的人认为应该取缔民间借贷。

  民意为什么对一个司法结果感兴趣,且对该司法结果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不仅仅因为吴英是80后女性,还因为吴英案本质上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对吴英判处死刑,就是封杀民间借贷。

  201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态,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这说明吴英案的一审司法结果,违背了民意,与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相背离。

  如果一个司法结果与公共利益相背离,错的一定不是公共利益,错的肯定是司法结果。

  司法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和效率。公正和效率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如果一个司法结果与公共利益相背离,就是与公正和效率背道而驰,那么,这个司法结果就与司法目标自相矛盾,该司法结果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从司法结果与公共利益的逻辑关系上看,吴英案一定要改判,吴英不应该死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民间借贷。

  从吴英案的事实和法律分析,也能得出吴英案应当改判的结论。

  涉及吴英案的法律,有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事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统称“非法集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也就是代表公共利益,法律是不会错的。只能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找出吴英案应当改判的原因。

  吴英案的基本事实,是本色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陆陆续续向11位亲朋好友借款7.7亿元,用于本色集团高速扩张。本色集团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等子公司和资产。据报道,吴英在自述材料中将公司运作及投资项目所用款项和用途制作成表格,在表格末尾,其统计的金额与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仅差270万元。

  按照常识,只有信誉好的企业才能借到高达7.7亿元的巨款。本色集团利用自有资金和7.7亿元借款,投资形成了巨额资产。吴英个人财富达38亿元,位列2006年胡润中国女富豪榜的第6位。直至吴英案发后,大多数债权人仍然认为,本色集团有能力偿还借款,否则他们不会持续给本色集团贷款。很简单的算术题:38亿元的资产,难道偿还不了7.7亿元的债务吗?更重要的是,本色集团的债权人都不认为自己被吴英诈骗,一个没有受害人的案件,不可能是集资诈骗案。

  吴英案不属于“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意大利裔投机商查尔斯·庞兹发明的。1919年庞兹策划了一个阴谋,骗人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7个月内吸引了3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才清醒过来。

  立法保障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把借款合同规定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既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借款合同”适用于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没有金融牌照的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领域。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色集团与债权人的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色集团与特定的、非广泛的11个债权人之间存在借贷经济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借贷纠纷、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吴英案当属此列。

  既然吴英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什么被当成“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处理?就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所说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

  监管机关曾于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订的规则是《贷款通则》,但《贷款通则》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贷款通则》不当地限制了民间借贷,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监管机关曾经试图修订《贷款通则》。由于很难把金融机构贷款和没有金融牌照的民间借贷统一起来,修订《贷款通则》的意愿一直没有实现。

  后来,监管机关又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还是无法把有金融牌照的借贷活动和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利益博奕难以摆平。《放贷人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至今没有颁布实施。

  为了保障民间借贷的公共利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和范围,现在到了为民间借贷专门立法的时候。

  专门为民间借贷立法,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成两个借贷市场,可以解决监管机关一直无法克服的将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与没有金融牌照的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起来的难题。

  针对特定的、非广泛客户的借贷,就是民间借贷。针对非特定的、广泛客户的借贷,应当是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若想变成金融机构借贷,必须申请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牌照。没有金融牌照而从事针对非特定的、广泛客户的借贷活动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由于民间借贷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将自己的真金白银用于经营,借贷双方都会充分考虑和控制借贷风险,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除了应当严禁“庞氏骗局”和资金传销外,其他的应该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充分的自由。

  由于民间借贷在浙江温州最为活跃并颇有代表性,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借鉴境外民间借贷立法的经验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要求,起草了《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人们有理由希望,《民间借贷法》尽快成为在中国颁布实施的法律,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吴英在缺少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又无资本实力的情况下,依靠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盲目扩张,这也是注定成败的根本原因。

  从吴英案吸取教训的同时,还应当思考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如何认定吴英的罪名?关键在于正确鉴定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的区别。

  曾经名噪一时的富姐——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2007年2月7日被东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取公共存款刑拘,于2009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名判处其死刑。吴英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4日传出消息,浙江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金华市中院重审。吴英案的结局如何为人们高度关注,可以说对浙江乃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具有普遍影响的意义。

  对吴英案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定性决定吴英生死命运。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吴英筹集资金虽然数额巨大,达数亿元,但并非以占有为目的,筹集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发展企业,同时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并作出还本息的承诺。所以很多人认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的判决不当,吴英案最严也只能以非法吸收公款罪定论,罪不该死。

  那为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这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是向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吴英只是向亲戚朋友借钱办企业,并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故此有不少人提出,吴英之举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属于民间借贷,何罪之有?

  吴英该获何罪?相信并期待金华市中院对此案重审后作出正确的判决。这里笔者想说说对吴英案应该吸收的教训和思考。

  吴英是浙江东阳农村的一位普通女青年,1981年出生,技校没有毕业就辍学学习美容,2006年前,24岁的吴英就已经是东阳市区多家美容店、KTV、足浴店的老板。2006年3月开始,25岁的吴英3个月内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事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灯众多领域,其中本色控股集团注册资金就达5000万元,吴英本人出资4500万元。还用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商贸城700多间铺面,3个月连续慈善捐款630万元。一时间,媒体连篇累牍的渲染,美容院的小老板演绎了财富神话。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吴英列入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有一句俗语:“风头雷头两隔壁”,吴英成名之日,正是其违纪开始之时。事实上,当时并无许多资产,投资的钱基本上都是从银行贷款和民间高息借贷来的,2006年10月后,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就发生了问题,先是800万元土地拍卖质押金被扣,继而吴英被放贷人绑架10天之久,东阳银行提前收回1700万元贷款,2007年2月7日,东阳警方以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刑拘。吴英的财富神话很快破灭。

  吴英集资创业到一夜成名,女富豪神话迅速破灭的轨迹告诉我们,办企业不是吹肥皂泡,必须脚踏实地,企业发展要根据自身的能力、财力实际,切不可凭一时热情随心所欲。吴英的失败就在于自不量力。她在缺少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又无资本实力的情况下,依靠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盲目扩张,这也是注定成败的根本原因。当前,正在积极转型升级的中小企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应用高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固然是企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但是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经营管理水平,还是科学技术和资金实力,都存在很大困难,如果不切实际地进入新领域,上马新项目,过度的扩张,企业就很可能陷入困境,现在已有少数企业因此而发生了危机。我们不能不引以为戒。

  从吴英案吸取教训的同时,还应当思考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如何认定吴英的罪名?关键在于正确鉴定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的区别。这不仅决定着吴英的生死命运,而且对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事实上中国民营经济许多中小企业都是采取类似吴英的方法筹集创办和发展需要的资金。因为它们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只能走民间借贷的途径解决所需的资金。可以说,如果民间借贷,就不会有中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今天的发展,民间借贷功不可没。当前对民间借贷非议最多的是高利息,甚至把一些企业的倒闭都归罪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真正的市场化,完全是由资金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国家货币政策收紧,银行减少信贷,企业无奈转向民间借贷,自然推高民间借贷利率。如果企业能够从银行贷到需要的资金,就不会去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需求减少,利率就自然下降。所以,“高利贷”并非民间借贷罪。对于少数企业的倒闭,有人说是因为民间借贷的高利息所至。我认为这种观点也不完全正确。民间借贷利息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负担加重,这是客观事实。但是企业发生了资金困难,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又不向民间借钱,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还能存活吗?事实上民间借贷使许多中小企业得到资金周转,解了一时之困,才避免了倒闭。当然也有从民间借贷借到钱后还是倒闭了,但更多的是避免了倒闭。

  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但至今仍处在地下或灰色状态,在借贷程序和监管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要用阳光心态看待民间借贷,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应作出清晰的法律鉴别,让民间借贷为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吴英案发回重审,那些盼吴英速死的政府官员将是什么命运?据吴英之父吴永正透露,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个人曾写联名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人又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这些政府官员为何渴望吴英速死?

  一审结束后,吴英检举了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3人均已获刑。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单凭她一人不可能“折腾”出如此大的动静,她检举的多名官员已经获刑,可直接佐证不少官员的屁股并不干净。到底还有没有官员成为漏网之鱼,若有,有多少,又该如何惩处?盼望吴英速死的政府官员姓甚名谁、都担任什么职务?这一切疑窦,亟需解开。

  吴英案让人们再度关注民间借贷,吴英案发到重审,能否推动相关制度的整饬与建立?吴英案所引发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争,在苏浙一带乃至整个中国都颇有普遍意义,正如有论者所称,在现有的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往往从自利本性和对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主要为大企业和国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因此,中小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借贷。可以说,吴英案折射出了我们金融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以及监管制度厚此薄彼等制度性病症。

  吴英案,不是吴英一个人的案件,它“审判”的是一个群体,一种制度。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从整饬乱象、重建制度入手,方能避免下一个吴英出现。

  吴英以及她的本色集团,从一夜成名到一夜垮塌,已经快5年时间了。套用云南高院某法官的话说,这实在是一个标杆性的案件。吴英案如何定性如何判决,将直接影响到很多个吴英的命运。因为吴英虽然被捕了,但是吴英的借贷方式依然在大面积进行,并以今年轰动全国的老板跑路事件作为典型代表。让吴英迅速发家又迅速垮台的高利贷,在某些地区甚至泛滥到了“全民参与”的地步,政府官员、银行职员等权力在握的人,更是疯狂地借此牟利。

  令人奇怪的是,如此疯狂的高利贷,却没见抓几个人。要知道,相比现在很多老板跑路甚至跳楼,吴英当年被抓时本色集团还可谓如日中天。引爆吴英“本色帝国”垮塌的是一起恶性索债事件:吴英被杨志昂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数百万财物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摇身变为三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

  显然,吴英当初本是一起绑架案的受害者,最终却让吴英反过来面临死刑。其主要罪名有两条:一是非法集资;二是诈骗。就前者来说,如果民间借贷属于非法集资,那么温州市政府正在救的那些老板,一个都不该获救。在非法集资方面,吴英与温州市政府正在拯救的民营老板,唯一区别在于:今年温州老板主要是由于经营无以为继而选择民间高利贷,而吴英当年却是为了迅速扩张规模而选择民间高利贷。此外,在“非法集资”性质上,两者其实并无本质区别。吴英如果因非法集资被判刑,那么在高利贷泛滥的今天,该有多少人被判刑呢?

  再来看诈骗。诈骗罪成立的首要前提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当年吴英毕竟是在经营自己的实业,而不是将这些钱全部拿来挥霍。是的,吴英借债的利息是很高,让人怀疑其经营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是,在高度自信的冲动下,一个不成熟企业家像经验老到的前辈们一样,犯下盲目扩张规模这种商界常见的错误,又有什么不可理解呢?他们不像铁道部那样动辄可以向国家索要8000亿,方便但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自然成为首选。还是举温州老板的例子,他们借债的利息同样远高于正常利润,他们是否也该被判诈骗?而且他们很多事实上“跑路”了,情节比吴英更符合诈骗,怎么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现在却在齐心救助他们?

  在吴英案中,当年那些高利贷放债的,很多都是当地公务员,他们非但没因放高利贷而犯罪,反而升官了,因此有报道解读为“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要吴英死的原因”;今年高利贷风波中的温州老板,“犯罪情节”几乎跟吴英没有区别,但吴英面临死刑,他们却在被政府救助——无论横向看还是纵向看,吴英如果被判死刑,都必然遭遇司法公平的公众质问。

  虽然我们无法猜想,倘若当年东阳警方没有突然抓捕吴英,本色集团现在会经营得怎么样,但可以肯定的是,还有很多的后来者正在步着吴英的后尘。吴英如果被判死刑,他们的命运恐怕也将无法取决于他们自己,而只取决于警方的一个突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