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庆祥上班待遇怎么样:第一章??命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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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命题解析

(2010-05-25 11:10:26)转载 标签:

宗教

绝对精神

定义域

橡实

黑格尔

杂谈

分类: 《逻辑起源》完整网络版

第一章  命题解析

 

1.1“逻辑”的意义

古汉语里的“邏”字有“巡”的意思,指依照一定线路循行,“谓循行非违也”。“辑”字有“和”、“集”、“聚”的意思 [1]。据《辞海》记载,1902年,严复在翻译穆勒的《穆勒名学》时,将logic一词意译为“名”,音译为“逻辑”,从此,“逻辑”这个词进入了中国的文化体系,目前还没有看到 “逻辑”一词的更早出处。

在时下的汉语语境中,“逻辑”这个词有三种指谓:思维规律;客观规律;逻辑学 [2]。如果把逻辑学也看成是一个关于某种规则的体系,那么,逻辑这个词和“规律”、“规则”就是同义词。

本文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这样,所谓“逻辑的起源”也就是“规律的起源”,把规律的起源及其过程作为讨论对象。

1.2 “起源”的意义

1.2.1 将“起源”原则贯彻到底

表面上看,“起源”意味着某事物原先并没有,并不存在,以一个转折点为标志,这个点以后,这个事物就有了,就存在了。但是,细究起来,即便是“起始点之前”也不能被假定为“无”,不能无中生有,只能是从一种状态转变成了另一种状态,一切事物并非本来就是这个样子,都是由另外的事物转变而来的。

这种思想虽然几千年前就产生了,但是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里都能被贯彻到底。比如,直到150年前,达尔文之后,生命的形式,特别是人这种生命才开始被认为是生成的,是从另一种物质形式演化而来的。时至今日,我们是否已经做到可以把所有能够遇到的、想到的事物和对象都认为是生成而来的、变化而来的?是否已经将起源、进化的观点贯彻到底,贯彻到了所有的领域了呢?回答是否定的,至少还有一个被遗漏的角落,这就是逻辑或者规律本身。

比如,主流的观点认为:“规律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3] 对此,我深感疑惑。比如,围棋、象棋的规则显然就是人制定的。此外,如果说人的认识不可能改变自然世界的规律,那么人的行为能不能改变规律呢?显然,无论是人的思维还是人的行为,都和对象的客观的世界处于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之中,也是自然本身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必然导致相互改变,自然有权自己改变自己。那么,自然中的人所改变的是自然呢还是自然的规律呢?如果人只能改变自然却不能改变自然规律,那么,自然和自然规律就是分离的;如果,自然规律属于自然本身,自然规律也就应该是可以被改变的。事实上,人类的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地球的气候运行规律,灭绝了许多物种,用基因重组技术创造了许多新的物种……已经在一些表面层次上创造和消灭了许多规则。

因此,如果规律或逻辑是世界自己的内容,世界是进化生成的,作为世界自己内容的逻辑或规律也当然是有起源的,也是一个起源点之后的发育成长的过程,也是从一种状态变化到另一种状态,也是可以被这个自然界中的其他成员所改变的。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任何既不能被创造又不能被消灭的绝对存在者。“起源”原则应当被贯彻到底。这样,逻辑也应当是进化的,也应该是一个历史过程。

关于“逻辑进化”的判断可以表述为这样一个简单的三段式推理:

大前提   世界是进化的;

小前提   逻辑是世界自己的;

结论     逻辑是进化的。

这个结论能否成立,取决于大、小两个前提条件能否成立。

首先,世界真的是进化来的吗?对此,我们只有有限的科学知识作为证据,在迄今所观察和实验的范围里,天体是演化的、生物是演化的、社会是演化的……,目前所看到的一切都是进化、演变而来的。但是,还不能据此就推断说整个世界都是演化的,因为有许多东西并不能被直接观察,比如一些抽象的事实。1 + 1 = 2 是进化来的吗?难道说过去和将来1 + 1会不等于2 ?又比如,我们刚才使用的这个三段式推理规则也是进化来的吗?难道三段式推理过去曾经不正确,将来也会变得不正确?我们显然没有理由把三段式规则用于这个规则还没有产生之前或已经失效的领域。但是,这个领域的边界在哪里?用什么逻辑来划定这个边界?

所以,还不能断言这个大前提必然有效,因为“世界进化的规则本身是不是进化的”也是一个悖论。

其次,世界的逻辑真的属于世界吗?世界的逻辑是世界的子集吗?这可能也是一个悖论,也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由于两个前提都充满疑惑,所以,企图把进化论贯彻到底的冲动并不是万无一失。

1.2.2 世界的分裂与弥合

作为一种传统,“世界”这个词被用来表述“一切”,是全集。按照传统,世界被分割为现象世界和本质世界这样两部分,分为了形而上和形而下的两部分。形而上的部分被认为是抽象的规则体系,是抽象的逻辑,是自然的规律,处于主导的地位;形而下的部分被认为是在自然规则之下实现抽象逻辑的具体事实和现实,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照形而上的自然规律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而运行。这两部分又经常被分别称为“精神的世界”和“物质的世界”,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争论成了哲学的一个主要话题。

比如,“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这是时下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每一个读过中学的人都耳熟能详。这个体系的优点自不待言,但是,这个体系搁置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规律是怎样的一种“有”?它放在哪里?规律和物质、运动、世界是怎样的关系?

常识中,物质、运动、规律都被看作是人的意识之外的东西,首先是客观的事实,但物质和规律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客观事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我们只能直接和具体的物质对象发生相互作用,却不可能直接看到抽象的、普遍的规律本身,如同我们只能看到苹果从树上掉下来,却不能直接看到引力一样,我们还不知道这些明确被我们所意识到了的规律和逻辑它们自己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于这个世界中,是怎样一种存在者。

对此,康德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他这样说:“本节(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36节)所论述的主要命题,即‘自然的普遍法则是可以先天认识的’,本身导致下列这一命题:自然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这就为自然规律找到的除了神灵之外的最踏实的安身之处。这种主张在哲学史上并不罕见,如佛学中的唯识论、孟子、“陆王心学”也持类似的观点。不过,也和康德一样,都只论述了人心中先天具有世界的基本规律和范畴,用以解释人之所以可以认识自然世界、与自然和谐相处,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法则是怎样进入我们心灵的,怎样成为了我们的先天能力。

同样是这个康德,他还提出了著名的“星云学说”,宣布连天体、星球这样的庞然大物都是生成的。但是,当达尔文把这个思路推广到生物界,把人本身也看成是一个生成的历史过程时,康德的先天理性学说面临了挑战。因为照这个逻辑,沿着人生成的线索向前追溯,猴子、鱼、变形虫、细菌、病毒等等,它们的“心”中就都应有全部的自然的“最高立法权”。否则,“自然的最高立法”本身就不能是一部一开始就已经编撰完成了的、完整的范畴体系,而应当是一部范畴的进化史,也就是说,逻辑本身是进化的,演变的。

这提示我们,如果把康德的“星云演化”和“自然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这两个观点结合起来,就有推导出“逻辑进化”命题的可能,不过,康德自己并没有这样做。

黑格尔是最早主张逻辑进化的,他的“绝对精神”本身就是永恒运动和发展变化的,从“纯有”与“纯无”的对立统一开始,逐步发展、积累、进化生成了一个完整的范畴体系。“绝对精神”不再是过去那种亘古不变的绝对真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自己就是一个发育的过程,是发育、进化中的真理。这无疑是又一次重要的革命。但是,可能是由于黑格尔不能也不愿意最后背叛上帝,去追究上帝的起源,他设计的绝对精神以及绝对精神的进化过程完成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出现之前,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绝对精神只相对它自己才是发生、发展、进化的,相对于自然界它是绝对的。自然界只是绝对精神展开、物化的结果。绝对精神和自然世界之间的分裂局面反而被强化了。

当然,黑格尔也有自己的依据,并不完全都是猜想。比如他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里举了一个身干粗壮、枝繁叶茂的橡树和一粒橡实的例子。

橡实的硬壳里装着“绝对理念”。绝对理念是一套事先编排好的关于世界全部内容的“程序”。绝对理念的演化只在硬壳里进行。一棵橡树的发展就是这套程序从硬壳转移出来,注入到世界里,展开、物化、回归的过程。这个模型有相当的合理性。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橡树是一个生命体,一个生命过程就是一套遗传基因展开、物化的过程。但是,在没有弄清楚DNA生成的机理之前,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遗传基因看作是绝对精神这并不奇怪,“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只是很直观的规则,完全可以相信,植物种籽里已经包含有这个植物全部生活史的程序,这个植物的生活史就是这套程序展开、物化的现象和结果。要紧的是黑格尔把生命现象中的这种机制推广到了整个世界,猜想绝对精神就是整个世界发生、发育的“遗传基因”,是世界的程序和指令。

恩格斯这样评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绝对概念不仅是从来就存在的(不知在哪里?),而且是整个现存世界的真正的活的灵魂。它通过在《逻辑学》中详细探讨过的并且完全包含在它自身中的一切预备阶段而向自身发展;然后它使自己“外化”,转化为自然界,它在自然界中并没有意识到它自己,而是采取自然必然的形式,经过新的发展,最后在人的身上重新达到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在历史中又从粗糙的形式中挣脱出来,直到绝对概念终于在黑格尔哲学中又完全地达到自身为止。”[4]

1.2.3 “以足立地”的困难

马克思主义哲学建立在对于黑格尔哲学进行唯物主义改造的基础之上。恩格斯继续写道:“在黑格尔那里,只是概念的自己运动的翻版,而这种概念的运动是从来就有的(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但无论如何是不依任何能思维的人脑为转移的。这种意识形态上的颠倒是应该消除的。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是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是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5]

马克思主义对于黑格尔的“颠倒”,否定了概念体系外来说,辩证法本身并不是从未知的领域输入的,而是现实世界自己的东西,人头脑中所了解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自己的东西,立足点在地下,不是在天上。黑格尔体系的逻辑漏洞在于绝对精神的假设,这个假设背离了永恒发展、变化的原则,使之不能自圆其说。弥合这种分裂的理想方案恐怕不仅仅是简单地对黑格尔体系作头足颠倒的改造,这样并不能对黑格尔体系产生根本的革命。因为,黑格尔体系本身是一个“圆圈”。概念体系生成发育成为一个完整的概念、范畴体系;之后,外化、物化为现实的世界;物化了的世界中生出了“人”这种有意识的物种,人的意识是自然自己对自己的自我意识;于是,绝对精神通过人回归到了自己。在这个圆圈里,头和足有两次互换过程,本身就处于不断颠倒中。在没有解决规律的生成机理之前,仅仅强调立足于现实,只是强调了这个圆圈的一半边,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进展。

沿着马克思们为我们开辟的这条道路走下去,还有大量的工作等待着我们这些后来者。比如,以下这些问题就需要做更仔细的处理:

1、既然承认有“客观规律”这样的对象,那么,辩证法以及其他的自然规律都只能属于自然界本身。这样,现实世界中就必须包含两种不同的内容:一种是作为规律的、一般性的东西;一种是被规律所支配的具体的事实、物品及其过程。而人自己作为后者的一种,人的思维可以反映这两者,特别是可以形成对客观规律的观念。

对于具体的事实、物品及其过程的存在方式我们没有太多的疑惑,问题是我们已经假定了前者 —— 自然规律 —— 在自然世界里,和我们同在一个世界。但是,我们可以问它在自然界里的哪个位置吗?它是以什么方式存在的?

2、自然规律本身也是发生、发育、变化运动的吗?

3、如果两者都是发生的,是先有哪一个?这两者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后者能不能影响前者?如果能,规律还是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规律?

4、人固然可以认识自然,但是,认识自然需要有认识的能力,认识能力本身也是一种自然能力,也是一种规则体系,而且是一种可能与自然规律相似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与人脑之外的自然规则体系相似?这套规则体系从何而来?这两套规则体系是分别进化形成的还是共同进化形成的?两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当然,这都是正当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否则我们连自己是不是“决定论”者都说不清楚,就无法最终摆脱上帝的阴影,就做不到真正的以足立地,因为“地”是分裂的,我们应该站在哪一块地上?总之,我们依然面对着分裂的局面。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案来弥合这两个板块呢?。

1.2.4 存在者的历史性

如果说黑格尔只是按响了门铃,那么最先推开一条门缝的是海德格尔。

达尔文《物种起源》发表半个多世纪之后的1927年,海德格尔发表了《存在与时间》,第一次把“存在”(sein)这个最基本的哲学范畴和时间联系在了一起。

海德格尔把此前哲学传统中关于存在的理解归纳为三个成见[6]

1、存在是最普遍概念;

2、存在不可定义;

3、存在是自明概念。

这意味着,存在本身不能被作为存在者。但是,不作为存在者就不存在,就不是对象。显然,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存在之所以不能直接被作为对象,是因为概念是只能是概念者的概念,是人的概念,人对于存在的定义和概念取决于人产生概念的能力。如果试图把“存在”这个最普遍的概念作为对象,就需要人首先具有超过最普遍或者至少相等于最普遍概念的概念能力。就是说,人形成概念的能力应当大于对象,才可能产生关于对象的最一般概念。可是,人本身只是所有存在者的一种,并不具有超普遍性的能力,不可能超越“最普遍”的边界。即便是按照康德的理想,人具有对于自然的最高立法权,这种先天能力最大极限也不应当超出“最普遍”的意义。最普遍的东西对于最普遍的东西相互之间的定义没有意义,因为这是自己对自己的定义。

无论如何,至少当时的哲学环境已经列出了三种基本对象:存在本身;海德格尔定义为“此在”(Dasein)的能够对存在提出问题的存在者;其余存在者。而人这样的“此在”之所以具有提问能力,是因为已经具有了康德式的先天综合判断能力。

最重要的是,当时的人们将上述三点都视为是直接被给与的,从来就是如此的,是没有来源和过程的,或者是上帝制造的,是不容许追问的。特别是对于存在本身,是不能追问来源的。海德格尔写道:“哲学领悟存在问题的第一步在于‘不叙述历史’,也就是说,不要靠把一个存在者引回到它所由来的另一个存在者这种方式来规定存在者之为存在者,仿佛存在具有某种可能的存在者的性质似的。”[7] 其中,“不叙述历史”这段话是柏拉图说的。

人们即便是可以接受此在和此在之外的其他存在者可以有生成发育的过程,可以追问来源,但是对于存在本身坚持“不叙述历史”,就像现在很多人可以讨论物种起源、基本物质的起源,但拒绝“逻辑起源”命题一样。

存在本身和能够对存在提出追问的特殊存在者——此在,这两者之间明显出现了差别,就必须交待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此,海德格尔有清楚的表述:“存在的问题不是别的,只不过是把此在( Dasein )本身所包含的存在倾向极端化,把先于存在论的存在领悟极端化罢了。”[8]这就是说,存在作为最一般的东西,已经包含在此在里,是此在中的一种极端化的倾向,是此在中关于存在的极端化。从对于此在的关于存在的极端化的领悟中就能找到存在。

从这里可以得到一个启发:所有的存在者都是时间性的,都是历史的,此在也是存在者,也是历史的,也是发生、进化的。将这种进化过程追究到极端,追究到最起始的位置,追究到可以“不叙述历史”的极限位置,就能找到存在。

来看海德格尔德关于“本论著的构思”[9],也许可以证实我们的推测。

“存在的意义问题是最普遍最空泛的问题,但在这个问题中又有一种可能性,即可能把这个问题本己地、最尖锐地个别化于当下的此在之上。”“通过对某种存在者即此在特加阐释这样一条途径突入存在概念。因为我们在此在中将能赢获领悟存在和可能解释存在的境域,但这个存在者本身是“历史的”,所以,对存在者的这一番最本己的存在论澄照就必得成为一种“历史学的”阐述。”

我们知道,既然此在是有能力提出存在论问题的存在者,那么,此在就具有一个完整的范畴体系,说存在者是历史的,此在是历史的,就已经是在说这个范畴体系是历史的。所谓历史的就是演化的,就是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转变过程。如果用“逻辑”一词替换“范畴”一词不引起太大岐意的话,就已经是一个关于“逻辑起源”的命题了。追述到存在本身,追溯到存在者直接等于存在的极端状态,就找到了逻辑的起点。找到了最抽象的没有内容的纯粹存在,离开这个极限点之后都是具体的存在者,是不断丰富、逐渐积累着的具体存在者。

尽管这条门缝中射出了耀眼的光芒,也许是因为过于超前,远远超越了当时自然科学所能提供的技术支持,“存在者的历史性”可能产生的革命性意义并没有导至这位开拓者直接提出sein以及范畴起源的问题,一切平静如初。

沿着海德格尔的思路走下去,此在自己就要把自己展开为一个历史过程,人追溯人的起源,人用先天能力追溯这种先天能力本身的来源。我们发现,人的历史并非总是高贵和神圣的,先辈的身份越来越卑微,直至连生命都算不上了,直至追溯到生命之前的基本物质要素、基本构成方式的来源,这时,此在原先的三种可以作为对象的存在只剩下了两种。如果追溯到基本要素和基本构成方式还没有分离的那个更初始状态,此在的对象就只有一个了,也许这个对象就是我们要找的“存在”本身。

过去,我们总是怀疑自己对于自己追溯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其实答案很简单,既然左手可以感觉右手,为什么自己不能感知自己。由于不均衡的分布产生的对象性,使得对象之间相互依赖对方存在,这种相对性使得获取对方的信息成为可能。此在是一种存在者,人对世界的认识就是存在者对存在者的认识,世界自己对自己的自我意识。

1.2.5 两个前提

庆幸这个伟大时代吧,飞速发展着的科学技术发现了无数科学原理,量子物理学、分子生物学、神经学、计算机技术 …… 使我们对于世界、对自己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进展。以此为基础,我们有条件直面“自然规律从何而来”、“放在哪里”这样一些被长期搁置的问题,有勇气追究自然规律的起源和存在方式,有可能将先哲们开创的事业深入进行下去了。

假设两个前提:

1、我们只生活在一个世界里,规律或逻辑只能属于这个世界本身。

2、发展、变化是这个世界的基本现象和原则。

显然,这两个原则相对自身都会导致悖论。

直面可能产生的悖论,把这两个假设的前提都贯彻到底,会有:

1、规律并不是在一个神秘之所独立发育、编撰完成之后才注入到现实世界中来的,只能是在现实世界中和现实世界共同发育进化的;

2、眼下我们所看到的规律与现实两元分立的局面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这种差异只能是一个更长过程发育到一定阶段才开始出现的历史现象;不是先天分离的,也不会永远分离;

3、规律和现实的分离现象可能只是现实世界中各种状态之间的层次差罢了。

4、人本身作为一种生命形式,仅仅是这个世界中的一个成员,人所具备的先天认识能力,甚至抽象的规则、范畴体系也都属于这个世界本身的内容,也应当是伴随世界的进化而进化的。

看来,彻底贯彻发展、变化的原则是弥合规律与现实两元分立局面的一个途径。

能否有效地排除悖论,有效地将发展、变化的原则贯彻到底呢?实际上这是一个无限向前追溯的企图,也许这种追究终会达到一个“起点”。我们可以猜想:起点本身的性质就是这个世界的基本性质,或者说“本体”。起点之后是本体自身展开、积累、发育的历史,也是这个世界自己生成和演化的历史。

 

1.3  起源与定义域

1.3.1 起源的起源?

起源意味着变化,是从一种状态变化成另一种状态,如果这是一条逻辑,那么,这条逻辑自己是不是变化的? “起源”本身也有起源吗?如果有,这就否定了起源本身。如果没有,同样也否定了起源的意义。这是一个典型的罗素式的悖论。

“绝对起点”处于“起源”原则失效之处,处于这条原则的极限之外。想要达到绝对起点,就必须放弃这条原则。但是,没有这条原则的世界演化史又是我们无法理解的。

解开这个悖论的方法如下。

设:

起源原则不适应于自身,起点本身不能再问起源。只有这样,起源原则才是有效的。

1.3.2 相对起点

不问起源原则本身的起点,所得到的起点是相对起点,所有关于起源点的讨论都只涉及“相对起点”。除了“相对起点”之外我们别无选择。

“相对起点”是在对起点无限追溯的链条中选取一个特定的位置作为阶段性的开始点。

相对起点承认在这个起点之前还会有更深远的历史,但是,那不是我们这里重点研究的内容,也是我们目前的逻辑工具所无法企及的。这里只能关注“起点”之后的情形。

1.3.3 终点

用同样的方法可以限定,绝对终点也没有意义,只有相对终点才可能成为研究对象。

1.3.4 定义域

在相对起点和相对终点之间,是一个“定义域”。

有定义域的理论是有限理论。

实际上,定义域是一切理论的前提。

因此,一切有意义的理论都是有限理论。

定义域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哲学这种被认为是专门或仅仅讨论一般性问题的学说。

早期的哲学家很少有人对自己理论的定义域进行界定,因为那时对世界进化的时间轴还没有一个象现在这样的清晰认识。这种缺陷在近、现代也不罕见,许多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来源于此。

理论的对象是一般性问题,而一般性本身有程度的区别和差异,有适用范围的区别。定义域是任何事件,任何实体,任何概念和理论都必然遭遇和遵循的限制,没有定义域的理论没有意义,超出定义域的理论将失去意义。

追寻规律的起源就不能以绝对的起始和结局为对象,而是假定在一个暂时无法追究或不必追究、不愿追究的更长区域里截取一段相对独立的部分,仅在这一有限的、相对的区间里,仅把这个定义域中的演变过程作为对象。

因此“逻辑起源”命题也应设定自己的定义域。

 

1.4 逻辑起源命题的基本假定

1.4.1 黑格尔难题

古典哲学大都对规律的规律采取了暂时搁置的态度,这种搁置隐含着一个默许:把我们世界的规律设定为是由另一个世界直接给与的。这套程序在给与我们之前就已经编撰完成了。规律是预成的。为什么只是“默许”?因为如果直接武断地宣布,哲学就等于了神学。

尽管黑格尔是规律预成论的集大成者,也正是黑格尔自己,凭着自己的天才,背着上帝偷偷摸摸、转弯抹角地试图充当规律生成论的奠基人。他的体系是绝对的,是预成论的,但是这个体系的内容是演化的,是生成论的。他试图用这种相互制衡的方法调解两个无法克服的逻辑困难:预成论必然依托于多世界假说,尽管如此,也不能逃脱我们对于前一个世界本身生成过程的追问;生成论必然面临本质和现象分裂的困难。如果把两者结成一个圆环,相互成为对方的理由,就多少可以自圆其说了。实际上,这种努力不可能成功,因为,如果追问终极规则的起源就是追问上帝的起源,对当时的人们来说是不可超越的终极障碍,信仰是非理性的,不可追问。最后还是要把世界程序的著作权归还给上帝,归还给住在另一个世界中的神灵。

黑格尔模型有三个困难:

1、他设计的“绝对精神”这套包罗万象的程序太复杂,如果不是上帝这样超级智慧者是不可能把这套程序具体化到如此程度,更不要说由炽热、冰冷、丝毫没有智能的大自然自己独立来完成了。

2、他无法解决这套程序的依存问题,就是说,这套程序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存在着。

3、他无法说明这套程序怎样“注入”到我们这个世界中来,我们的世界以怎样的状态和方式接受这些程序,怎样被其同化,或者说,绝对精神是怎样与现实世界发生相互作用的。

1.4.2 再次扬弃黑格尔

显然,上述第一点虽然是技术性的,但却是困难的核心,当“绝对精神”中的内容等于全部世界的内容时,就达到了内容的极限,也达到了困难的极限。

如果我们试着减少这个“程序包”里的内容,问题或许会稍微变得容易一些,如果我们无限减少程序包中的内容,省略掉所有的具体性细节,只保留更基本的规律,当这个省略和精简的过程到达极限时,程序包中的内容就会趋向于变得无限简单,这个趋近于无限简单的“内容”可能也就是趋近于最基本的规律。

甚至有可能把预成论中的内容简化到仅仅只有一个不能再进一步简化的、最简单的内容。如果预成论这时还必须依托于多世界假说的话,这种依托也达到了最简单的极限,这个最简单的“内容”就是从我们世界之外的那另一个世界继承来的,就是我们这个世界的起点和起点时的本体。

如果,起点和本体就是当时我们这个世界规则的全部内容,当内容无限简单或足够简单时,我们不再需要一个全能的神灵了,即便需要,这个神灵也将变得无限单纯。

如果,那前一个世界对我们的世界发生的影响仅限于这个无限简单的本体,就不可能再是程序性的,只能是标题性和条件性的。初始时,我们的世界也应当是无限简单的,甚至是除此之外一无所有的。这样,两个无限简单的世界就是同一个世界,至少是门槛很低、低至极限的两个世界,那个预成的极限状态的“程序”就可以毫无障碍地进入我们的世界,成为我们世界的主宰。

在这个极限点上,生成论和预成论之间的界限消失了。

对比我们现在的经过充分发展和积累了的、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我们可以想象,无论是形而上的规律,还是形而下的事实和物体,都是从一个共同的起点发端的,两者在同一个世界中共同生成。

这就是笔者打算对于黑格尔进行的又一点扬弃。起点还是黑格尔心目中的橡实,他相信橡实里包含了全部世界发展过程和细节的蓝图以及这套逻辑生成的全部过程。与此不同,我猜测:这个橡实里只有一条规定,是最简单化的、抽象所能达到的极限状态,这个规定并没有规定别的什么,而是自己规定自己,这时,它自己就是全部的现实世界。橡实的外壳无限薄,薄的没有了意义,橡实没有了内外区别,和我们的世界融合在一起了。

通过对黑格尔模型求取极限,消去了旧模型中绝大部分的内容,仅仅把黑格尔模型中的起点部分作为先天的、预先就有的、不可变更的、绝对的。

仅就留下来的那一点儿内容来说,这个模型的起始点是预成论的。逻辑发端于一个已经被规定了的初始状态;之后的所有部分都是生成论的。除了初始状态之外的所有逻辑和现实都是生成的,也就是说,把原先消去的那些部分作为生成的部分。所不同的在于,这已经不仅仅是抽象概念独自的演化,而是全部世界内容的自我生成和演化。

可以把这个新模型称之为“逻辑起源模型”。

1.4.3 “有”、“无”相对关系的再抽象

由于逻辑起源模型的演化不仅从一个状态起始,而且这个状态将成为贯穿整个模型演化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则,由此发生的一切都无一例外地属于这个基本状态的演变、延续和具体化,所以,初始的状态就是“本原”。

既然我们假定新模型的逻辑端点是一个已经被规定了的初始状态,就必须考虑这个初始状态的状态。

来看我们熟知的黑格尔模型的起点。

“纯存在或纯有之所以当成逻辑学的开端,是因为纯有既是纯思,又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任何进一步规定的东西”。“但这种纯有是纯粹的抽象,因此是绝对的否定。这种否定,直接地来说,也是无”。“如果说,无是这种自身等同的直接性,那末反过来说,有正是同样的东西。因此,‘有’与‘无’的真理,就是两者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变易”。[10]

我是借助“极限”方法,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个玄妙推理的。

具体的存在都是有存在者的存在,都是有“有者”的有。如果我们不断地减少存在者,不断减少有者,最终就会逼近这样一个独特的状态,一旦所有的存在者都将要被抽去时,就会仅仅留下这个纯粹的有的概念,除了它自己之外什么都没有,它自己开始成为自己的有者,这时,存在和存在者将要融为一体。不过,这是抽象的极限,不能越过这个限度,否则,一旦两者融合,存在和存在者就同时失去了意义。达到或接近这样纯粹状态的原因和这个纯粹状态的毁灭是同一个因素,是不断逝去的有者,这些逝去的有者也就是“无者”。这时,有者和无者已经快要成为同一种东西,两者接近了统一。因此,“纯有”和“纯无”也只是同一个状态的不同说法。但是,这种“同一”或者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正、反之“合”,是既不同于前者又不同于后者的新状态,是一种变易。

笔者的理解是否精确地符合黑格尔的本意这已经无关紧要,因为笔者并不打算用纯有和纯无作为新模型的起点。

“有”或“存在”具有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这样双重含义和用法。从绝对意义上讲,任何可以讨论的对象首先必须是存在着的,或者假设存在着的,讨论不存在的对象,或者讨论连假设都不存在的对象没有意义;从相对意义上讲,有和无相对,“有”和“无”是两个相对者,“相对”本身就成了“有”和“无”之间的关系。这样,至少有三个因素是不可忽略、不可最终被约减的,这就是两个相对者以及两个相对者之间相对关系。

由于我们已经决定主张相对起点,就不用再纠缠“存在”和“有”的绝对意义了,只需考虑“存在”的相对意义。

但是,“相对”本身并不是最单纯概念,相对的前提是两个或至少两个相对者以及它们之间构成的“关系”,相对者是不同的东西,互相之间是有差别的,相对者之间首先是互为差别者,相对者之间的相对关系首先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因此“相对”只是一种差别形式。

1.4.4 基本假设

既然我们可以认为有和无是两个差别者,有和无的相对只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的具体形式,那么,“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就是比“有和无之间的相对”更为抽象和一般的范畴。于是,不妨将起点设定于此,用“差别者与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作为逻辑的起点,作为从前一世界继承来的“先天本体”,假定,我们世界的一切都是从这个起点出发,进而演化、发育、积累形成的,当然,我们世界中的逻辑和规律也都是从这个最基础的原则和事实出发演化、发育、积累形成的。

“差别者与差别者之间的差别”是“逻辑起源”命题的基本假设。


 



[1] 参见商务印书馆《古训汇簒》第2317页、第2257页

[2] 参见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 第900页

[3] 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第270页. 刘嵘  

[4]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第四节

 

[5]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第四节

[6]   参见《海德格尔选集 . 上卷 》. 上海三联书店 . 1996年版 第28 — 31页

[7]  引自《海德格尔选集 . 上卷 》. 上海三联书店 . 1996年版 第33页

[8]  引自《海德格尔选集 . 上卷 》. 上海三联书店 . 1996年版 第44页

[9]  引自《海德格尔选集 . 上卷 》. 上海三联书店 . 1996年版 第74页

[10] 引自黑格尔《小逻辑》, 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 第86、87、8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