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十二中校服:法学实践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0:23:10

   

法学实践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

何如一  贺志明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背景下,反思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理念、目标、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法学教育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并对此进行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育;缺失;改革;创新;法律人才

 

在加入世贸组织、全国推进素质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机制的建立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背景下,反思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理念、目标、法学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并对此进行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一、对立与融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方式之比较

世界上的两大法系,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在早期二者的差别较大。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方式一般较理性化和正规化,法律注释主义是法律教育的主要特色。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中的“投师见习制”或“师徒制”,以及普遍采用的“判例教学法”,仗法律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实用主义色彩。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两大法系逐渐趋于融合,整个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以美国独立后的历史为例,那种“行会式”的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方式已经完全不合时宜。“正规化的学徒制度”也被法学院取而代之了。学院和大学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于是产生了一种介于英国训练方式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者必须接受的法学教育之间的制度。因此,一般我们仍习惯于将英美国家的教育方式归为一类,以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方式。中国的法学教育方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制定法是中国法律的主要表现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也就自然注重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培养和传授。尽管在教育过程中也掺杂了一些法律实践性教育因素,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审判,直至毕业前的司法实践实习,但总体上并没有摆脱理论传授的方式。

二、检讨与反思—法学实践教育的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教育体制、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学方法等不一而足。但本文仅谈谈法学教育中教学方法与教育理念问题。

(一)单一的教学方法。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的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也即学生头脑中主要是书本上的法律,活法的状况是模糊的或基本没有。考试中更多的是靠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这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是不相适应的,因为上述制度意味着我们困家已开始将法律职业者看作同医生、建筑师、会计师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职业群体,而不是简单的政治统治的工具,法官、检察官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干部、党员干部,这一改革等于通知法学高等教育要像军事院校培养职业军人一样,培养法律人,而今后的司法考试也将成为社会考量高等学校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尺度。显然,我们现行的教学方法是存在缺陷的,是需要改革的。

(二)忽视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有法学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两个根本性缺陷。第一是基本的司法伦理的缺陷。法官、检察宫和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许多的义务冲突,一些义务对他自身来说是不利的,那么这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首先选择对他不利的义务履行,并且这个心理的最后形成是比较稳定的,在这种状态“卜他的司法伦理就基本形成了。所以司法伦理是训练出来的,不是读出来的,也不是背过的,但是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这种训练几乎是缺乏的。第二是对学生的职业技巧训练的缺陷。如今法律逐渐走向职业化,本科生中的优秀者及研究生应当是法律职业人员的主要人选,对研究生进行实践性教育更加重要。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调查表明,研究生普遍认为研究生专业课程设置和本科大量重复,没有拉开距离,且授课内容陈旧、老化,跟社会现实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三)忽视甚至轻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学院的学生在毕业之后缺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的许多技能。从最初的法律文书制作技能,到难度较大的法庭审判技能,辩护技能,口头表达及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所需要的综合素质。中国的法律教育模式深受前苏联的影响,法律教育方式上也有许多共同点。从苏联法律教育的弊端中可以看到我们教育方式的缺点。

三、改革和创新—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

(一)突出法学教育实践性环节。第一,强调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环节,并非应忽视理论。理论与实践必须在瓦动中才能达到完美结合,从而瓦相促进。从课堂授课来说,如果仅仅是枯燥的理论解说,不与操作层面加强联系,则学生感觉不到理论的指导意义,就会厌倦学习。第二,为了使法学毕业生更快飞更好地适应工作,必须加强实践性教育。假定法学毕业生进入法院、检察院。由于这样的职业实践性尤其突出,如果在校期间学到的仅是书本的法律,则:工作中还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实践学习和培训。这样一方面耗费人力、精力,给单位带来负担,另一方面中国法官不像美国法官可以终身任职,则发展自己及为国家高效率的服务时间太短。假定法学毕业生从事实践性相对不太强的职业,如教学、科研或公务员。这些职业同样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实践知识、实践能力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否则都是只能照本宣科,延误新一代学生;科研人员必然不会有好的真正的科研成果,只是以往别人成果的转抄。汉堡大学的教育制度可以借鉴。在那里,大学生在四年半期间学完主要课程之后,并考察第一门国家考试,必须按专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学习。实习用两年半时间,并规定在行政部门、法院、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结束后,向全由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考最后一门国家考试。不论是选择法律顾问、律师或侦查员前途的人,还是准备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都要进行这样的实习。

(二)改进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方式。改进教学方式,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实践知识。各个学校、法学院、老师应结合自己的优势、教学特点进行。教师本人是律师或曾经担任过律师或在司法部门工作过的,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工作经历讲解。有的老师科研成果较多,经常进行社会调查,可以结合调查情况授课。另外学院组织或教师本人邀请法律实力工作者讲授专题或部分教学内容,或者聘请一些有理论水平的律师、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学院任兼职教授。如立法工作者、具体执法人员、法官和律师等。目前正在倡导实行的研究生双导师制也是一种非常好的改革。

(三)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实践能力。调整教学内容,安排一定量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根据具体情况,每门课要求学生每学期必须有一定量的法律实践活动。如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教学实习,假期要求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尤其是已引起广泛关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尤其要注重效果,不能流于形式。下面的例子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武汉大学于1992年成立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该中心也是法学教育的基地。学生参与如下具体工作:接待当事人、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解、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等。法律授助机构的设置相当于工科的实验室,学生在“亲手做“的过程中,学会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实务性业务技能。

作者简介:

何如一(1961—),男,湖南郴州人,大学本科,中国职教学会德育研究会理事,省高职德育教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贺志明(1963—),男,湖南长沙人,大学本科,省高职德育教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教授。

邮编及通讯地址:

410131  长沙市远大二路1069号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  

贺志明